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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金融机构对其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性质辨析/张要伟

时间:2024-06-16 10:54: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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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金融机构对其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性质辨析

张要伟


笔者因业务关系,接触到某省银监局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该文书称“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拟对你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社对主管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很显然,银监部门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措施理解为行政处罚。该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给予的制裁。对法人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申诫罚和财产罚,其共同特点是直接针对被处罚对象,直接影响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这一措施,最终受到影响的是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而非该金融机构本身,因此不符合行政处罚直接针对并影响被处罚对象这一特征。
此外,2004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并无这一行政处罚。那么该措施是否属于该条第(七)项所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呢?该条文涵盖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内容,如果第(一)项也属于行政处罚,处罚办法第七条不会遗漏第(一)项的,这说明,“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



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煤炭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认真抓好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委 劳动人事部 等


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煤炭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认真抓好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煤炭工业部、农牧渔业部



今年以来,在国家的重视与扶持下,地方煤矿产量又有大幅度的增长。但是,地方煤矿近来安全状况不好,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
7月4日,河北省邢台地区南宫县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5人,重伤1人。
8月14日,广西自治区稔子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人。
8月20日,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石寺乡上孤灯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6人(其中含一名抢救人员)。
9月20日,四川省南充地区李家沟矿生产中放松警惕,发生透水事故,因抢救不力扩大灾情,造成了死亡61人的重大恶性事故。
综合分析以上事故,根本原因是:
1.领导不力、工作不扎实、监督检查不严。有些领导同志长期不深入现场,以包代管,造成生产管理混乱,制度不严,违章生产严重。对一些低沼气及隐患不明显的矿井,更是放松了警惕。
2.对已发生过事故的矿井和有事故隐患的矿井不及时认真地总结教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有的矿事故发生后因抢救措施不力,致使灾情扩大。
3.乡镇煤矿大多是土法开采,随着开采深度的加深和生产规模的扩大,事故隐患不断增多,但因安全措施资金留不足和缺乏技术力量,得不到及时技术处理。
为此,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责成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扭转地方煤矿安全状况不好的被动局面。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煤矿主管部门要加强责任心,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要健全各级地方煤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检人员,明确职责,发挥安全职能部门的作用。对乡镇煤矿要严格办矿审批手续。对无证私开的矿井和虽有证但缺乏必要安
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进行整顿。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落实安全专项基金。现规定从今年起,所有地方煤矿都必须从吨煤提取维简费中拿出1元做为安措资金,集中用于地方煤矿的重大安全措施工程,搞好调整补套,提高抗灾能力。各级煤矿主管部门要严格掌握安措资金的使用方向,防止挪作它用。今后,新
建、技改矿井一定要将安全技术设施(主要是“一通三防”系统)列入设计。安全设施不全的矿井,不得竣工投产。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对地方煤矿救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现有地方煤矿的矿山救护队,要配齐救护器材和设备,搞好救护人员培训和救灾演习工作,做到有备无患。每一矿井都要制定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今后,凡是不具备救护知识和不佩带自
救呼吸器的人员,一律不准下井参加抢救工作,以免扩大事故。否则,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各省、地、县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有计划地抓好地方煤矿职工的全员培训。当前,要重点抓好矿级和中层干部以及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未经培训合格的干部,不得任职;未经培训合格的特殊工种工人,不得顶岗操作。否则,按违章处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地方煤矿的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保证地方煤矿生产的主要物资供应。生产所需的坑木、钢材、水泥等统配物资,建议按照国家规定的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直拨煤矿主管部门,组织供应到矿,任何部门不得克扣,不得挪用。特别要搞好火工产品的计划供应。煤矿生产使用的火工
产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于火工器材,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妥善保管。



1985年11月27日

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2004〕44号

印发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业经200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送温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每年元旦、春节前,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通过财政专项安排和发动社会各界捐助等方式筹集的专门用于慰问我市困难职工及其他生活困难人员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来源:

(一)省政府慰问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个人捐款;

(四)效益好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集体捐款。

第四条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账户设在市总工会),专款专用。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慰问市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家庭;

(二)慰问企业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患重病、大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职工、退休人员等;

(三)对少数尚未改制的特困企业予以补助,由企业自行安排慰问困难职工;

(四)扩充市救急济难基金本金。

第六条 资金的申请:

(一)慰问城市低保户所需资金由市民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慰问户数以上年12月份在册低保户数为准。

(二)慰问企业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患重病、大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职工、退休人员所需的资金由市总工会向市政府报告,慰问人数(不含城市低保户)由市总工会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核实汇总。

(三)少数尚未改制的特困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资金的审批

依据有关部门申请资金的报告,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当年资金筹集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市长批准。

第八条 资金的发放:

(一)慰问低保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各区财政,发放由区民政局负责。

(二)慰问企业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患重病、大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职工、退休人员的资金由市总工会通过基层工会发放到户,基层工会按要求向市总工会反馈发放结果。

(三)慰问少数尚未改制的特困企业困难职工的资金由市政府拨付给企业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再由其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分配给相关企业,企业在当年春节前发放给困难职工,并将发放名单张榜公布。企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反馈企业资金分配发放情况。

第九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

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追究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有关单位的资金分配发放情况,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进行检查核实。

当年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要向各捐款单位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资金收支情况,由市审计部门每两年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筹集资金,开展县、区的送温暖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