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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并撕毁欠条是否构成抢劫罪/彭行锋

时间:2024-07-25 07:58: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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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并撕毁欠条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2004年2月19日中午,被害人刘某向温某索要所欠的7万元钱,温某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归还。尔后,双方发现争执,温某用拳、脚殴打刘某,抢走了刘某随身所带的7万元欠条,并撕毁。刘某害怕温某继续打他,承诺不要温某还钱,才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的伤势为轻伤。在刘某与温某的民事诉讼中,刘某因举证不能被驳回起诉。刘某迅速向警方报案,温某很快被警方抓获。不久,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构成不抢劫罪。本案中欠条是否属于公私财产,债权的实现通过欠条不是惟一的途径,抢走欠条不能否定债权不存在,欠条只是债权的一个证明,抢走欠条不属于侵犯的债权人的财产权 ,所以不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欠条是所有权的载体之一,是债权人行使债权以维护其所有权的的合法凭证。欠条的灭失必然削弱甚至完全消除债权人依法行使其所有权的可能性,因而对其所有权而言毫无疑问是一种损害、一种现实的不法侵害, 温某抢劫欠条目的是为了消灭债权,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评析:首先,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而非“财物及人身权”,温某向刘某借款时所出具的7万元借条,是一种财物的载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的有价证券以外,普遍认可的具有财物基本特征的财产权利凭证,应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温某抢走刘某身上的借欠并撕毁后,刘某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但也会因为举证不能,无法达到让温某归还7万元借款的目的。 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指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可以当场劫取的动产。但是,对财物的理解应拓展为除金钱和财物之外,还包括借条、欠条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凭证。

其次,温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认定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否当场劫取了财物。是否当场使用了暴力,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本案中,温某非法占有刘某借款的故意很明显,并对刘某使用了暴力。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走欠条撕毁,发生了非法占有被害人刘某7万元财物的危害结果,刘某在向法院起诉温某索要欠款后,就因为温某以暴力手段抢得欠条撕毁,使被害人刘某拿不出温某欠自己钱财的证据,而被法院驳回了起诉,充分证明了温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存在。

第三,为什么抢走自己写给他人的欠条,而没有劫取财物也构成抢劫罪呢?借贷双方之所以要订立合同或者书写借条、收条,是因为经济往来中,虽然债务人在取得债权人的财产后,对财产拥有了处分权,但这种财产必须是要返还的,债权人只不过是暂时的占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内,债权人完全可以向债务人索回财产。温某在刘某的借欠销毁后,就可以凭借刘某无自己出具的借条对抗债权人刘某的权利主张,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刘某借款的目的。温某抢走欠条的行为,从实质上看,与当场劫取财物的抢劫没有任何区别,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温某抢走欠条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刑。

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印发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8〕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三防办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
为鼓励群众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参加水利工程抢险行动;
(二)参加水上救援行动。
二、补助对象
参加抢险的农民群众。
三、补助标准
每人每天补助50元,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四、补助经费构成比例
每人每天50元补助标准中,其中市财政负担25元,县、区负担15元,镇(乡、办事处)负担10元。
五、补助核查办法
(一)镇(乡、办事处)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由镇(乡、办事处)确定参加抢险人数,完成任务后,登记造册报县、区三防办审核,再报市三防办审批,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由市、县(区)、镇(乡、办事处)财政按比例核发给个人。
(二)市、县(区)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由市、县(区)领导确定参加抢险的人数,由有关部门和镇(乡、办事处)组织人力投入抢险。完成任务后,由参加抢险的有关单位和镇(乡、办事处)登记造册送市三防办审核,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由市、县(区)、镇(乡、办事处)按比例核发给个人。
(三)群众自发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由县、区三防办派人到实地核查,确定抢险工作有成效的,按工程量给予一定补助。具体由县、区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书面报告,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核发给个人。
六、补助资金监管办法
(一)补助资金发放前应张榜公布,由参加抢险的本人签名领取。
(二)各级政府必须按比例足额发放补助资金,不得扣留挪用。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具体由市三防办负责解释。

关于同意调整上证30指数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调整上证30指数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你所《关于调整上证30指数的请示》(上证信〔98〕字第002号)收悉。经6月29日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你所上证30指数的调整方案,并建议从7月6日(周一)起开始实施。为保证指数调整的顺利进行,请你所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