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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侵权分析/武志国

时间:2024-05-20 22:1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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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侵权分析

武志国 lawyer_woo@msn.com


内容摘要:劳资矛盾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已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十分普遍,本文主要从劳动者试用期权益受侵害情况为切入点,就试用期内侵权的侵权表现、危害、原因、分析、救济等方面进行介绍,重点阐述我国劳动者权益脆弱背后的原因。

关键词:试用期 侵权

一、试用期概念辨析
顾名思义,试用期,是主体在正式对使用客体使用之前,为了判断客体是否符合主体的价值要求先试着使用的一段时间。广义上来讲,试用可分为对人的试用和对物的试用。对物的试用,比如《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中的试用买卖。对人的试用主要是指人事领域的试用,针对试用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包括劳动者试用期、公务员试用期、事业单位工作者试用期。本文仅分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中称,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要注意区分学徒期、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见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区别在于:①适用期限不同。学徒期是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时间来确定;见习期至少有一年的时间;试用期则不超过6个月。②适用方式不同。学徒期、见习期是按照现有政策法规必须执行的;而试用期则是约定达成的,并且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与劳动合同期限匹配的最长试用时间内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③试用对象不同。学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岗位的新招工人中执行;见习期主要在新录取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中执行;而试用期则对包括上述人员在内的劳动者均可以适用。
二、试用期侵权的表现
(一)“约定”试用期成为“规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往往单方面拟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几乎没有劳动者商量的任何余地。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是“可以”不是“必须”,但现实中几乎没有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的,使约定型的试用期成为硬性的规定型试用期。
(二)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只以口头或以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认为既然是试用期那么就不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违反劳动法关于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有关规定的,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甚至连一纸约定也没有。
(三)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独将试用期的约定从劳动合同中阉割出来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四)试用期协议摇身变为培训协议
试用期的劳动者往往需要培训上岗,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培训成本,而此时的劳动者不能直接产生效益,于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所谓的培训协议,偷梁换柱,以便少支付工资或者不支付工资,利用劳动者需要获得工作经验的心理,将试用期协议扭曲为培训协议。很多律师事务所雇佣的律师也在试用期不能享受保险等合法待遇,这真是对中国劳动领域权益维护现状的极大讽刺。
(五)试用期变不定期
用人单位习惯于一律约定为3个月或6个月或者不定期的试用期,而不考虑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按照《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地方的劳动规章甚至有更短的要求,但用人单位多不理会。
(六)试用期成为无保期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建立起劳动关系,就应当根据社会保险规定的缴纳比例为劳动者缴纳法定的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但用人单位多不给试用期的劳动者上社会保险,甚至将劳动合同更名为劳务合同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七)试用期非法要求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由于不熟悉劳动者的品质等具体情况,于是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统一保管的名义变相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件、资格证件等,这些都是违反国家明文规定的。
(八)任意行使试用期劳动关系解除权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
(九)不当限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将一些常规培训的费用也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赔偿的内容,或者随意约定大额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有附加条件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
(十)试用期薪酬无保障
试用期的工资往往不高,但是《最低工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试用期工资再低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有的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想混淆。甚至有的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间属于培养期,所以不支付薪酬,试用期变免费期。
(十一)试用期变无培训期
试用期不进行上岗培训也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表现之一。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劳动者有受到必要的培训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多无训上岗,甚至认为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超前投入,许多劳动者对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性质及相关情况或完全不知或知之甚少,这对那些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尤其不公平。
三、试用期侵权的危害
(一)践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侵害广大劳动者的试用期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和侵害,是对劳动法的违背,削弱了劳动法的权威,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成为家常便饭。很多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试用期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将对其未来的劳动或职业生涯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容易对资方和社会主义劳动法制丧失信心。
(二)违背社会主义本质,妨害和谐社会的构建
由于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侵害现象对于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对比会形成极大的反差,相当多的劳动者利益受到侵害后无法得到救济,忍气吞声,埋怨社会,迁怒政府,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众形象。社会大量的劳资矛盾纠纷未能妥善得到救济,往往会采取极端的私利救济的办法来解决,劳资矛盾的长期积累将有可能激化,这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三)激化劳资矛盾,无法形成良性稳定双赢的劳资关系
因为在试用期权益受到侵犯后,从一开始便树立了对资方的不满,打击了他们职业的信心,严重挫伤其创造的积极性,因此会发生劳动者流失问题,表面看来,单个或者部分人才的流失不足以影响和撼动一个单位的人才走势,但因此产生的负面效应和对劳动者本人以及其他劳动者的心理打击是沉痛和久远的,无形中减弱了用人单位的发展活力。加上劳动合同期限流行短期化,劳方和资方的利益结合越发脆弱,劳资关系失衡状况将更趋严重。
(四)权益侵害是劳动力廉价的表现,将对我国的经济严重不良影响
我国的货币、出口商品和劳动力在国际上都是非常廉价的,无需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也可以苟活,但廉价是赔本赚吆喝,让大部分利润外流,国内的资方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是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代价换来的。这种廉价打造了中国这个世界工厂以廉价为核心的竞争力,这种廉价是不值得提倡的,是以损耗生态环境和资源、损耗劳工健康为代价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少国际经销商已经开始在与中国的贸易往来中附加工时、工资、劳动保护等条款,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加工制造业的产品出口将可能会受到影响。长期依赖低素质劳动力资源阻碍了人口素质的提高,依赖廉价低级劳动力构建自己的经济支柱势必引发一个恶性循环。
四、试用期侵权的原因分析
(一)对试用期本身的错误理解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是为了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从用人单位角度来讲,用人单位可在试用期内考察职工所具备的德能,看其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目的。从劳动者来角度说,劳动者可利用试用期进一步了解用人单位的内部真实状况,看其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是否能够兑现,了解自己是否适合目前的工作。如果彼此发现不合适,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现实中,却往往被片面地理解为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试用,用人单位试用劳动者,劳动者自己被试用。也许有人认为我国正在完成原始资本的积累,所以这些是难免的,容忍这种侵权的存在,其实这种思想的危害极大,对劳动者权益的标准总不至于从头开始吧,从强迫劳动开始?
(二)劳动关系中劳资力量悬殊和劳资市场失衡
劳方和资方利益的非完全一致性决定了劳资矛盾难以避免,在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都无法掩饰的,劳动者在资源拥有方面处于弱势,缺乏充分的话语权和讨价还价能力,而用人单位即劳动力使用者却是强势力量,资方追求剩余价值最大化的本能容易将不合理的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另外,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容易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加上目前劳动力呈现出严重的过剩,失业率的居高不下,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使劳动者维权顾虑重重,使劳动者保护自己权益的愿望减弱(甚至失望),难度增大,为了一个饭碗,选择忍受劳动权益的被侵害,必然进一步加重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三)劳动者者维权力量中劳动者无意识的集体缺位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08〕3号

各公交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公交行业管理,建立公交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提高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交行业管理,建立公交服务质量监管制度,提高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企业经营的公共大巴线路、公共中小巴线路的星级公交线路考评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星级公交线路考评,是指市交通局组织对本市公交企业经营的公交线路在本评比年度内的安全营运、服务质量、营运秩序、车容环境、员工管理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 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星级公交线路按年度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公交线路三个等次。

  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公交线路,市交通局给予车身挂星、公告表扬的奖励。

  公交企业所经营星级公交线路的数量及等次,作为投放新公交线路招标活动中的评标因素之一。

  第六条 已挂星公交线路不参加本年度评比的,或者在本年度考评中没有被评为星级公交线路的,经营该线路的公交企业应当将该线路公共汽车车身悬挂的星级标志摘除,并缴还授星单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交通局设立星级公交线路创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星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推进公交行业内的星级公交线路创建工作;

  (二)制定、修改相关考评办法、考评指标和评分标准;

  (三)召集星级公交线路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开展评定工作;

  (四)将评定委员会的考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星级公交线路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交通局设立星级公交线路评定委员会,负责星级公交线路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市交通局聘任。评定委员会由1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3名主管部门代表、2名行业专家、1名义务社会监督员、1名乘客代表、1名市民代表和1名媒体代表等11名委员组成。

  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委员投票产生。评定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定会议,组织人员将各委员评定意见进行整理形成评定结果。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心、熟悉公交行业,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廉洁奉公,为人正直。

  评定委员会委员在聘任期间出现不符合上述条件情况或无法履行委员职责情况的,市交通局可以解聘,委员本人也可以提出辞职申请。

  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市交通局可以继续聘任,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以下统称初步考核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公交线路的初步考评工作。

  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负责组织特区内公交线路(含特区外至特区内的跨特区公交线路)初步考评工作;宝安、龙岗两区交通局分别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公交线路的初步考评工作;跨宝安、龙岗两区的公交线路,由经营该公交线路的企业注册地交通局组织进行初步考评。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二条 星级公交线路考评工作按照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初步考评、评定委员会考评、创星办公示考评结果、市交通局给予奖励的程序分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 初步考核责任单位于每年年底根据创星办的工作安排,负责向各自管辖的公交经营企业发出申报星级公交线路的通知,组织各公交经营企业进行初步考评。

  初步考评工作以公交经营企业自评、初步考核责任单位核实的方式进行。申请参加考评的公交经营企业应当在收到申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初步考核责任单位:

  (一)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线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中涉及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五)交通违章、事故,服务违章、投诉,营运秩序违章、车容环境情况、劳资关系情况等统计材料;

  (六)自评结果及自评所依据的材料;

  (七)公交经营企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交经营企业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查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公交经营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应当要求补齐或者重新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应当就公交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提出公交线路初步评审意见,形成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初步考核报告(以下简称初审报告)并提交创星办。初审报告应当由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签字。

  初步考核过程中,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可以派员到相关公交经营企业核实有关情况,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创星办在收到初步考核责任单位报送的初步评审意见及公交经营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集评定委员会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各公交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严格对照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及《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标准》规定,并结合公交经营企业自评情况、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初审结果进行考评。

  创星办将评定委员会确定的考评结果在市交通局网站上(http://www.sztb.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相关企业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局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考评。是否重新考评由市交通局决定。决定不予重新考评的,市交通局应当书面向相关企业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星级公交线路在新的考核年度内发生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中违反达标规定情形的,创星办应当另行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考评并根据评定结果决定是否撤消其星级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公交经营企业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材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不接受现场核实,影响考评结果的,市交通局可以取消其参加星级公交线路考评的资格。

  第二十条 创星办及初步考核责任单位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定委员会委员在考评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由市交通局予以解聘并将徇私舞弊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
     2.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评标准


  附件1

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


考评目标
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及办法

一、
安全营运零事故
(25分)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1.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1)成立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达标
有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任命有文件明确规定,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逐级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达标

(3)每条公交线路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有关职务设置和人员的任命有文件明确规定,符合的得2分

2.成立创建星级公交线路机构,指定创建星级公交线路负责人
(4)能够贯彻落实有关星级公交线路要求,培育本企业星级公交线路
2
有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任命有文件明确规定,有专项的培训记录(含:培训讲义或记要,从业人员培训签到记录等)符合的得2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符合《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安全责任明确
达标
1.有关责任分工有文件规定
2.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3.事故和违章处理有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处理的记录
4.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7)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达标

(8)逐级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出现问题能按规定严肃追究
达标

(9)制订相关应急预案
达标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制度
(10)对线路的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达标
1.有每月检查记录表、事故分析(每案单独)、违章分析(按月度)
2.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要有结果,并有责任人签字;
3.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11)对重点部位、人员、路段进行重点检查
达标

(12)分析线路交通事故、违章统计报表
达标

(13)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
达标

(14)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达标

6.驾驶员管理制度
(15)驾驶员必须具有与驾驶员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
符合的得2分

(16)应建立驾驶员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并记录在《行车手册》当中
3
1.有关制度健全的,得1分
2.每日记录完整的,得2分

(17)司机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3
1.每日驾驶员排班表符合劳动时间要求,符合得1分
2.排班表和发班记录相符,符合得2分

一、
安全营运零事故
(25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安全路检路查制度
达标
1.有车辆维保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文件
2.按规定落实保修制度,车辆维修、保养、检测记录及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记录完整
3.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8.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19)对发生人员现场死亡的事故,企业应在接报1小时内向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0)申报企业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当年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情况必须完整,并按规定时间报交通主管部门
达标

(三)有效落实管理责任
9.车辆的各项商业保险完备
(21)购买了法定的车辆商业保险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2)保险加分
2
1.所有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车以上的,得1分
2.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得1分

10.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工作
(23)安委会(领导小组)会议每季1次,企业安全例会每月1次,驾驶员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1次
达标
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安全例会制度,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4)对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脱产培训教育,每年每人受教育时间不少于16小时
1
文件明确规定有专人负责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并有培训计划,符合的得1分

(25)培训教育实行专业授课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进行
1
参加培训人员必须签到,符合的得1分

(26)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
3
1.印发了《司乘手册》和《行车操作手册》各得1分
2.其他教案齐全得1分

11.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励规定
(27)对发生行车事故,司乘人员应以最快的方式将发生事故的车号、班次、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交警和企业报告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8)事故发生后,司乘人员应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9)企业相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发生人员死亡事故,企业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场
1
符合的得1分

一、
安全营运零事故
(25分)
(三)有效落实管理责任
11.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励规定
(30)设立有交通安全奖励基金,至少每季度实施一次评比和奖励
5
1.有文件明确规定建立基金的,得1分
2.有季度评比、奖励文件的,得2分
3.有实施基金奖励记录的(获奖人签字),得2分

12.有效控制事故发生
(31)年度责任事故频率、事故死亡率、事故伤人率符合与市交通局签订的安全事故责任书中标准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2)全年责任事故死亡人数小于0.5人(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事故死亡人数×事故分担责任)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二、
服务质量零投诉
(36分)
(四)司乘人员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13.建立有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考核制度行为规范
(33)线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服务质量目标责任书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4)各岗位职责健全,分工明确
1
文件明确,责任书齐全,符合的得1分

(35)制订季度、半年、全年服务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指导和推进服务管理工作
1
符合的得1分

(36)按季度、半年、全年进行服务工作总结
1
符合的得1分

14.有完整的行车记录
(37)每日记录车辆营运情况,有行车手册且每天有司乘人员的工作记录及签字
5
1.每车配备了行车手册,得1分
2.有每日车辆和证件交接记录,得1分
3.有每天“三检”记录,得1分
4.有服务质量问题记录,得1分
5.每天当班司乘及调度员签字齐全,得1分

15.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8)建立司乘人员服务规则
1
有《行车操作指导书》、符合的得1分

(39)当班司乘人员禁止带耳机、看书报、打瞌睡、吸烟、与人闲谈
1
符合的得1分

(40)照顾好“六种人”
1
符合的得1分

(41)做好车厢内的疏导工作
1
符合的得1分

(42)司乘人员使用文明用语、服务热情、衣着整洁、举止端庄并能人性化服务
1
符合的得1分

16.文明乘车、规范停靠
(43)健全驾驶员操作规则(主要包括:车停稳后开门,关好门后起步,做到起步停车平稳,转弯驾驶平顺,不开带病车,不开斗气车等)
3
1.有《行车操作指导书》、得1分
2.有培训记录和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得1分
3.有检查和整改记录,得1分

17.投诉受理及时,处理责任落实
(44)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45)建立服务质量管理机构,指定有投诉处理责任人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46)投诉处理及时率达到100%
5
符合的得5分

(47)年度内出现月服务投诉率超过行业平均数,并排在前20名内(降序排列)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二、
服务质量零投诉
(36分)
(四)司乘人员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18.有理投诉率低
(48)发生有理投诉情况
5
无发生有理投诉得5分,发生1次扣1分;3次以上的1次扣2分(扣分不受分值限制)

(49)没有发生被报纸曝光或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50)年度内出现月有理投诉率超过行业平均数,并排在前20名内(降序排列)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五)服务质量评价达标
19.公共交通服务综合评分达标
(51)当年度深圳市公共交通服务满意度普查中服务综合得分达标
达标
1.线路评分满90分(含90分)方可评五星
2.线路评分满85分(含85分)方可评四星
3.线路评分满80分(含80分)方可评三星

20.行业内监督
(52)公共交通监督员考核达标
10
1.日常检查,符合的得10分
2.每1台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三、
劳资和谐零纠纷
(7分)
(六)用工手续合法
21.与线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53)100%与线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54)线路从业人员100%持有劳动合同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2.依法为线路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55)符合相关规定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3.劳资管理规范
(56)劳资规定清晰、员工培训到位
3
1.有明确的劳资管理文件和规定(主要包括:工资管理、劳动合同及人事管理、劳动纪律等),得1分
2.有关规定100%印发与公司员工(有签收记录表),得1分
3.有入职劳资知识培训记录,得1分

(七)劳资关系融洽
24.未发生劳动争议案件
(57)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为零
2
违反1次扣1分;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5.未发生人员上访事件
(58)上访事件发生率为零
2
违反1次扣1分;发生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6.未发生停驶、罢驶事件
(59)未发生罢驶事件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7.线路从业人员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60)线路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有涉嫌犯罪的行为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八)突发事件处理
28.有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置上报突发事件
(61)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健全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62)及时上报突发事件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63)落实事件处置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四、
营运秩序零违章
(12分)
(九)依法、依规营运
29.严格按批文核定的线路行驶
(64)不按核定线路营运、擅自设置A、B线或区间线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0.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按核定的站点停靠、排队进出站
(65)年度内出现月营运违章率超过行业平均数,且排在前20名内(降序排列)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66)营运违章处理及时率100%
3
及时率100%的,得2分;及时率90%以上的,得1分

31.执行票价规定
(67)按核定票价收费,严格执行市交通局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2.按规定的线路运行间隔、线路服务时间营运
(68)按照服务承诺制定科学合理的调度计划
3
车辆的日排班表符合公示的服务承诺,得3分

(69)发车间隔不低于服务承诺(非归因于经营者原因除外)
6
车辆发班记录与排班表相符,违反1次,扣1分(符合得5分,扣分不设上限)

五、
车容环境零扣分
(20分)
(十)车容环境良好
33.配备符合规定的公交车辆
(70)按照《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试行)和《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配备车辆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4.按规定配备先进服务设施
(71)按主管部门规定安装电子线路牌、深圳通等服务设施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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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市监狱管理局、市社区矫正办、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六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尚未构成违法犯罪和《刑法》规定应予以收监的情形,经教育不改,应当依据《市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一)连续2次无故不接受个别教育的;

  (二)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并不愿补课的;

  (三)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情况汇报,经教育仍不送交的;

  (四)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当月公益劳动的;

  (五)违反外出请假制度,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不满1周的;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导致未能及时纳入社区矫正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对受到警告处分的,应当由街镇司法所(科)和公安派出所共同予以教育谈话,并督促改过。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

  (一)受警告处分后,仍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违反外出请假制度,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1周以上的;

  (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有第三条所列两种情形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五)超过1周未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致使未能及时纳入社区矫正的。

  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应当由街镇司法所(科)和公安派出所共同予以教育谈话,并责令改过。

  第五条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受到记过处分后,仍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之规定,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5日至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条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及时告知街镇司法所(科)及区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第七条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一)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

  (四)擅自脱离监管2个月以上的;

  (五)向他人提供毒品,胁迫、诱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教唆、引诱、欺骗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的。

  第八条假释人员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一)有第五条所列情形,予以行政拘留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的;

  (三)受到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后,仍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擅自脱离监管1个月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的。

  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间具有应予行政拘留的情形,公安机关可先行予以行政拘留,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收监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

  第九条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一)运用非法手段取得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资格的;

  (二)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时间的;

  (三)保外就医后有条件就医而不就医的;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的;

  (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第十条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警告,应由街镇司法所(科)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填写《社区矫正日常行为奖惩申报表》上报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交区县司法局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决定并报市矫正办备案。

  第十一条对社区服刑人员予以记过,应经街镇、区县司法局两级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并填写《社区矫正日常行为奖惩申报表》上报市矫正办,市矫正办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对社区服刑人员有第五条之情形,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应由街镇司法所(科)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填写《社区矫正日常行为奖惩申报表》上报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交区县司法局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决定并报市矫正办备案。

  街镇司法所(科)在收到同意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后,向地区公安机关提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并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材料。

  第十三条对提请司法惩处的,应由街镇司法所(科)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填写《社区矫正司法奖惩申报表》上报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

  对撤销缓刑的,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交区县司法局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决定并报市矫正办备案。

  对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经区县司法局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后报市矫正办,市矫正办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街镇司法所(科)在收到同意提请司法惩处的决定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社区矫正司法奖惩建议书》并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材料。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依据《社区矫正司法奖惩建议书》及奖惩材料,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惩处建议。

  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原作出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原决定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原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收监执法活动的监督。对提请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执行的机关应同时将相关文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和收监执行决定机关应在作出决定后将此文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