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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中国“船舶碰撞”概念/严佳维

时间:2024-07-22 22:2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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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中国“船舶碰撞”概念

严佳维


摘要: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权纠纷中最普遍、专业性最强、审理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毫无例外地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我国《海商法》第8章也是如此。但它们对船舶碰撞适用的船舶、水域及碰撞的类型有不同的规定,从而学者和司法人员对船舶碰撞的概念就有不同的表述,因此有必要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较为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船舶碰撞 间接碰撞

船舶碰撞是海事侵权纠纷中最普遍、专业性最强、审理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毫无例外地对船舶碰撞问题专门做出规定,我国《海商法》第8章也是如此,但它们对船舶碰撞的定义却不尽相同,有所谓传统概念与新概念之分。
一、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和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又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说
广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代表当首推《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作出的定义,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任何水域中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
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广义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就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船舶碰撞只能发生在船舶和船舶之间,按照《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构成船舶碰撞,必须有一方是海船,故此处所说的船舶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海船和海船、海船和内河船,且不论是在航或沉船。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碰撞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如码头、防洪堤、灯船等)之间的碰撞。
2、船舶和船舶间发生实质性接触
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在船舶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或直接的触碰,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同时占据了同一空间而产生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对抗的物理状态,包括一船和作为他船组成部分的船舶属具,否则就不能归结为碰撞事故。 
由此,间接碰撞或浪损就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所谓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接触,但却导致了与直接碰撞相同的客观效果。所谓浪损,则指一船虽然没有直接触碰他船,但由于其掀起波浪使另一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并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
3、碰撞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
凡发生在海上、与海相通的水域、不与海相通的内水水域,也不论是否允许公众航行的水域,均属船舶碰撞。
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
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
(二)狭义说
狭义上,船舶碰撞通常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船舶碰撞狭义说和广义说主要区别在于:狭义的船舶碰撞适用的船舶范围小于广义的,限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狭义的船舶碰撞适用的水域范围小于广义的,限于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

二、船舶碰撞的新概念和构成要件
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已不能科学地反映船舶碰撞的客观所在,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意图不能完全体现出来。为了完善海商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1987年起草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以下简称《里斯本规则》)确立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
《里斯本规则》第1条对船舶碰撞作了两个定义:定义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定义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新概念与上述传统概念形成了鲜明对比,新的船舶碰撞构成要件对传统构成要件的改变主要有以下三点:
1、扩大了适用碰撞法的船舶外延
《里斯本规则》定义一不仅不限定适用碰撞法的船舶类别,还对船舶作了极为扩张的定义,“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或平台”,该定义甚至不要求船舶须具备可航性这一必备条件,而且没有排除军事船舶和政府公务船舶。
2、船舶碰撞不要求有实质性接触
根据定义一,船舶碰撞只要造成灭失或损害结果即可,船舶间无须实际接触,其从而使浪损、间接碰撞尽数包括于船舶碰撞之中。
3、定义二增加了单一过失要件
新概念使过失成为碰撞行为的构成要件,传统概念对碰撞的构成不要求存在过失,过失仅是碰撞的责任要件。定义一和二尽管可能产生适用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但从该规则立法者的本意来看,它们共同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的碰撞排除在《里斯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又缩小了船舶碰撞法的适用范围。

三、我国船舶碰撞概念和构成要件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此外《海商法》第170条还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础上,同时又融合了《里斯本规则》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我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四、我国船舶碰撞概念的争议焦点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对船舶碰撞概念以及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有着不同的观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我国海商法第170条规定,即上述我国船舶碰撞构成要件的第二点“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上。
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70条规定以及《里斯本规则》的相关规定,间接碰撞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现代海事处理中将间接碰撞包括在船舶碰撞内更符合客观实际的规定。而持反对意见的人则认为,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在船舶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或直接的接触,间接碰撞或浪损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但在我国的立法中可以类推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0]8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市人事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呻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八月八日

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事局
(2000年7月3日)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增人实行计划卡管理的通知,(内人计字[2000]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控制我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总量,提高单位新增人员素质,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的单位是:我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即我市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新增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录、调任及其它形式增加的人员。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是指通过考录、聘任.调任、统配及其它形式增加的人员。上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的人员全部实行计划卡管理。
四、呼市人事局负责我市市属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指导市属旗县区的增人计划管理工作。
五、各旗县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增人计划管理工作由各旗县区人事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具体实施。
六、市属机关、社团和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程序是:
1、每年12月底前,有关单位根据其编制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把次年增人申请表报到市人事局。
2、每年初,根据各单位上年增人申请和编制空缺,由市人事局下达增人计划通知单。超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增人。
3、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把拟增人员简介和有关材料或考录计划报到市人事局审批。
4、经编办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填发增人计划卡。有关单位持卡给新增人员办理录用、调任手续和入编、增加工资基金等于续。最后由市人事局收回计划卡。增人计划卡当年有效。需要公开考录人员的单位,在其考录计划被批准后,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按考录法定程序具体负责进行招考工作。
七、本办法从2001年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关于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三部门制订的关于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九月六日)

  沪府办发〔2004〕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制订的《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拥有能作为盈利基础的自主核心技术专利或足以超越引进的核心技术专利的二次开发专利,加快企业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8号文)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等负责《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编制及实施。
  《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实施的具体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委托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承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专利新产品认定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自主专利技术;
  (二)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导向;
  (三)已通过上海市或省部级新产品鉴定,并在通过鉴定后的3年内申报;
  (四)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申 报 程 序

  第五条专利新产品认定的申报工作每年两次,分别在3月和9月。由市经委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申报公告。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填写《上海市专利新产品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一式四份,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概况;
  (二)产品的主要性能、应用范围及技术经济指标;
  (三)产品的专利状况和专利在该产品中所起的作用;
  (四)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比较;
  (五)产品的市场分析,当年以及三年内预计的产量和经济效益。
  除申报表外,申报企业还应附上其它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新产品专利、鉴定、水平查新、获奖情况、列入各级开发计划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企业可以通过相关的行业协会、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者区县经委(经贸委)、区县知识产权局,向市经委申报专利新产品的认定。
  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各控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或者各市级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以分别通过相应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向市经委申报专利新产品的认定。
  第八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后,再报送市经委。

第四章审定程序


  第九条收到申报材料后,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第十条专家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意见。与被评审企业有直接关系的专家应回避。评审专家必须遵守有关的评审制度,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委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的初评意见,结合产业导向,认定“上海市专利新产品”。由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编制、公告《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

第五章政策措施


  第十二条对列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产品,授予“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证书。
  第十三条对已被认定的专利新产品,给予研发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者竞争前开发活动成本的50%。研发资助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专利新产品认定之日起的三年内,按产品的专利技术对经济增长贡献的程度加以落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同一产品不得重复享受研发资助。
  第十五条研发资助应当继续用于企业产品的研发,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申请研发资助的时间和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另行公告。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产品列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企业,每年应定期就项目实施情况向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产品的技术水平、专利效果、市场前景;
  (三)当年目标完成情况;
  (四)本年度专利新产品的销售、利润和纳税情况综合分析;
  (五)下一年度目标及措施。
  第十八条上海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将《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项目实施情况汇总上报市经委。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集团)应将列入《上海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的项目实施情况同时上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制造虚假材料者,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其已得研发资助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