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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慧之源教育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时间:2024-07-05 06:4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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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慧之源教育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354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2314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这一权利行使的义务,故商业秘密具有财产的属性。同时,由于商业秘密的客体为无形性的智力成果,且具备了知识产权的人身性、财产性,应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受到法律对知识产权的同等保护。

三、基本案情
2005年3月17日,原告智慧之源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兼职协议,录用刘某为智慧之源公司的兼职员工,从事词汇项目英语教学与研究工作,期限为2005年3月17日至2005年9月17日。协议中约定,若刘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规定或发生有损智慧之源公司权益的严重事件,智慧之源公司有权随时解除该兼职协议并不支付刘某任何报酬。同日,北京智慧共享教育研究院与刘某也签订了一份基本相同的兼职协议。
2005年4月29日,智慧之源公司与刘某签订《保密协议》一份,其中明确约定了智慧之源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范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模式、泄露商业秘密的方式、刘某的保密义务及其已经或将要知悉“构件英语”商业秘密的范围。还约定了若刘某违反协议,给智慧之源公司造成损失所应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方式。2005年3月17日,刘某与智慧共享研究院也曾签订过一份保密协议。
智慧之源公司在2003年9月的“构件英语”全国初步推广实施方案中,提到了举行教学研讨会、进行摄像讲座、完成教师讲义和学生用书、课件的制作工作、完成构件英语宣传片、培训外地授课教师等活动;在对外推广“构件英语”过程中提到:“研讨会是构件英语最突出的特色之一……我们及时和学校老师进行交流……不断从对方吸取长处来弥补自身不足。”
在2005年7月构件英语课程青岛夏令营活动安排中,安排有“构件英语简介及英语学习方法报告会”,未标明安排有专门的研讨会。2005年7月19至20日,刘某带领智慧之源公司的老师与淄博一中的老师在青岛海洋大学师范院校召开了研讨会,主要内容是关于英联构件英语与新课标的差距。淄博一中的老师提出了相应的评语。2005年7月15日,章某在青岛将听说光盘2张、加密狗1个,以及黄某转交的听说光盘1张、语法光盘1张、加密狗1个全部移交给教学负责人刘某;7月22日,常某将听说光盘2张、加密狗1个交给刘某。(章某、黄某、常某均为智慧之源公司员工)另外,刘某在青岛夏令营期间,曾从其他老师处借走过语法课件、听说课件、写作课件数天;2005年8月1日,刘某将高中词汇、阅读、初中词汇、初中语法、听说课件,加密狗2个、备课资料、打印资料等移交给智慧之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
后智慧之源公司以刘某违反保密约定,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当庭勘验,智慧之源公司现场演示了其课件光盘,举例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了说明,并认为课件光盘和加密狗是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但未能就其商业秘密进行更深入的说明。被告刘某认为,课件光盘的内容大部分都是市面上已有的英语学习规律的整理和总结,并不具有秘密性。智慧之源公司及刘某均认可在学生交纳费用后,拿课件光盘演示给学生看,之后学生结合构件英语的教材进行看书学习。
另查,智慧之源公司采取了与职员签订保密协议、确定知悉的商业秘密范围、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由领用人打收条、制作密封档案、对随堂听课人员进行限制等方式,以限制知密范围。

四、法院审理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属违约之诉,但违约的标的指向的仍是商业秘密,因而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双方保密协议约定的所谓“商业秘密”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如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就谈不上违约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
智慧之源公司主张其商业秘密的具体载体是课件光盘和加密狗,并现场向法院演示其课件光盘所承载的商业秘密,明确商业秘密的核心就是课件光盘所载明的教法。但从法庭现场勘验来看,课件光盘内容主要是对于英语学习的规律和原理进行的分类总结和归纳,而这些规律、原理以及学习方法本身在英语教学界已经为人所熟知,能够从公开的渠道获得;且智慧之源公司通过课堂演示、书籍发行等方式事实上已使其课件的主要内容和原理处于公众可以知晓的境地。由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为信息非公众所性。如果该信息属于行业中的公知知识或者进行了形式上的整理编排,即便有关经营者予以投资开发并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本案中,智慧之源公司加密的课件是通过整合市面上的英语资源,进行采集、汇编和加工制成的,虽以新教案的思路和要求来体现,但仍难以构成商业秘密。
关于刘某接触其他课件和加密狗的情况,从员工间转交课件、加密狗的情况来看,有关课件的保密规程和制度并未得到严格贯彻执行。另外,智慧之源公司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接触其他课件和加密狗的行为存在恶意。同时,由于课件和加密狗并不构成商业秘密,故即使刘某恶意接触其他的课件和加密狗,也不能认定其具有违约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综上,海淀区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刘某侵犯了原告智慧之源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判决驳回了智慧之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智慧之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刘某非法获得的9套课件实际上是9套计算机软件,这些软件及控制这些软件的加密狗是上诉人独立开发的,不能为公众轻易取得,构成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并非简单陈列一些已为社会所用的英语学习方法和规律,而是用这些规律、方法对学习的英语内容进行了创造性的研究和开发,其中还包括了上诉人多年研究所得的在英语学习方面还没未被其他人发现的规律。且被上诉人获得的该9套软件是上诉人投入了100多万元,于2005年5月完成的最新的升级软件,仅仅在被上诉人违约期间首次使用。故被上诉人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刘某则辩称其没有违反保密协议,青岛夏令营的工作由其负责,出于工作、教学的需要,把其他老师的加密狗拿走以便教学能够正常进行是正当的。
经审理后,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智慧之源公司的主张,刘某是否违反保密协议的关键在于其与智慧之源公司订立的保密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就本案而言,首先,智慧之源公司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课件光盘的内容主要是对英语学习各个方面的规律、原理及学习方法的总结和归纳,这些规律、原理及学习方法在英语教学中经常被使用,并为一些英语书籍所介绍,已经为人所熟知。智慧之源公司仅仅是对这些规律、原理及方法进行了简单的组合;其次,智慧之源公司已经在课堂上演示构件英语课件的内容并发行配套的教师用书和学生用书,使得课件的内容流传范围较广,为公众所知悉。因此,智慧之源公司的课件内容不具有秘密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
综上,智慧之源公司主张刘某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其商业秘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北京市一中院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跟众多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样,即当事人所主张权利的有关技术、经营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只有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才能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并受法律的保护。那么,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为何,为什么(除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信息之外)只有确定为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法律才应提供保护呢?
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问题,国际、国内学界都存在着重大争议。我国法律虽对商业秘密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若干的规定,但对商业秘密本身性质的界定却未有任何的明文规定。因此本案中,我们也仅是就学理层面进行讨论。
首先,商业秘密应属于财产的一种,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商业秘密必然是权利人付出了智力、体力劳动,或使用金钱购买、通过法定继承等方式获得的,一经使用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同时,权利人还可通过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来实现该商业秘密的价值。另外,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商业秘密,这与《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规定的财产所有权内容相同。可见,商业秘密应属于财产的一种。
其次,商业秘密是一项无形财产,是权利人付出了劳动所创作出的智力成果,应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成果,是人通过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作出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按照传统观点,知识产权仅包括智力成果中的著作、商标和专利,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而商业秘密是具有无形性、价值性、实用性、秘密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正符合了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同时,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众多国际条约都已将商业秘密包括在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应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而商业秘密权也理应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这一权利行使的义务。同时,由于商业秘密的客体为无形性的智力成果,且具备了知识产权的人身性、财产性,理应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受到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论高考不同地区录取分数线有关问题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虽然我国宪法未将教育平等的权利列为具体的宪法权利,但根据我国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条约》第13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因此教育平等权实质上是一项基本权利。在现代知识经济社会中,教育平等权对一个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个体的发展和基本人权的实现。高考是要选拔相对优秀的学生进行再培养,为社会输送人才,起着连接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桥梁作用。在现代社会中高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教育制度和社会制度,也是社会民众和政府高层极为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之一。但我国高考不同地区录取分数线的划分存在一些问题,它们直接影响了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一、我国高考录取分数线划分的现状  自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分省统一录取制度,即面向全国招生的高校,依据各地区所分配的名额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然而,随着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推进,出现了高等学校录取的分数线不平等的情况。分数线的划分大致可分为三种:经济较发达地区如京、津、沪等城市的分数线划分相对较低;国家对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优惠政策,录取分数线也较低,而且,各所高校对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了加分政策;高考大省如山东、湖南等地的录取分数线都很大程度地超出了其他省份,本省的考生即使有再高的分数也很难进入重点大学。  (一)录取分数线向部分发达地区倾斜  经济文化发达的京、津、沪等少数几个直辖市的录取分数线明显低于其他地区。据有关资料显示,十年以来,北京市的文科录取分数线比湖南省低77分,连分数线一直很低的贵州省也比北京市高1分,而理科线与湖北省竟相差114分。2001年,北京市的文理科录取分数线与浙江相差都在80分以上,若与高考大省山东省相比,更是相差120-140分。[1]这种差别可以使拥有同等分数的人分成重点、一般本科或专科,甚至连专科的提档线都达不到。这样就会使得经济文化发达地方的差生可以上好的学校,而经济文化落后地方的好学生则只能上差的学校。  (二)录取分数线向西部经济、教育相对落后的地区倾斜  贵州、西藏、新疆等地由于地理环境、文化背景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属于经济、教育相对落后的地区。自恢复高考以来,这些地区一直是录取分数线划分较低的地区。此外,国家也制定了一些特殊的招生政策,如:“对少数民族或边远地区考生、台籍侨属考生、烈士子女等等,可优先或降分录取;对一些艰苦行业或国家急需的农、林、师范等专业,也实行一定范围内的定向降分录取的倾斜政策。”当然,这种对西部边远地区及各地实际情况特殊的地方的倾斜和照顾,也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人们对这种情况本身并没有公平与否的争论。  (三)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分数线在不同地区也体现出划分的不同  一些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教育水平相对滞后。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灵活的招考政策,目的就是为了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在全国的配置,以便照顾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的学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国家同时也实行了对少数民族考生进行适当加分的政策,在一些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如贵州省、云南省,少数民族在高考录取时统一加10分。但是,同时也出现另一个问题,主要反映在不同省的各地区之间。如从大区来看,云南省属全国不发达地区和文化教育弱省,就省与省之间比较,它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在全国偏低是正常的。但就局部而言,昆明等城市在全国比较起来也算是文化名域和经济较发达地区。楚文化发源地的湖南省属全国文化发达省,高考录取线都很高,从文化教育水平和文化背景因素来看,录取线高一些也是必要的。但湖南省少数民族较多的湘西等西部山区地区在全国应该算是文化和经济落后地区,昆明和湘西比较,无论是文化教育还是经济实力都比湘西高一个档次,而现行的招生政策却是昆明市执行云南省录取标准,湘西执行湖南省录取标准,两者之间相差120分,这样明显不公平。  (四)农村和城市学生的录取比例失调  农村和城市的录取线显然是不相同的,我国的考生主要分布在城市,而农村学生的录取分数是由现行高考录取制度的“城市中心主义”造成的。“城市中心主义”就是以城市为中心,重点培养城市户口的学生。那些农村学生占多数的人口大省由于配额较少、整体录取率偏低而录取分数奇高,甚至可以比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高100分。因而,农村学生只有其中最优秀的那一部分,只有考出比城市学生更高的分数才能进入大学。显然,农村和城市学生的录取比例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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