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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如何确认婚姻案件代理权限/王义江

时间:2024-07-11 16:1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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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复杂性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强,而离婚案件的代理权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而凡是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婚姻案件的委托代理也应该遵循代理权限划分,但由于法律对离婚问题的特别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如何确认婚姻案件代理权限这一难题。

  一、离婚案件离婚问题是否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规定,指明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本条应分为两个部分加以理解,一是离婚案件不论是否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当庭表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二是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即使委托代理人,也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离婚与否,也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利处分表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民诉意见对离婚案件代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没有当事人表态的情况下参加法庭调解。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规定,原则上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处分权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却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据书面意见,而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值得注意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仍然没有规定可以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的权利,而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因此,离婚问题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不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从司法实务上看,法院判断离婚案件能否达到离婚唯一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只有当事人最有发言权,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对双方当事人均不甚合理,尤其对对方当事人来说,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所以,离婚案件不应适用特别授权代理。

  二、婚姻案件除离婚问题的其他方面是否存在特别授权代理

  离婚案件除离婚问题外,还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争议,那么,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够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实体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全案不适用特别授权代理为宜,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且如果离婚与否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处分,代理本身存在的表见代理、恶意代理等问题将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造成巨大的危险。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只有当事人才最了解财产的价值和意义,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绝对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当事人自己表达意志。

  第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然不能排除当事人自愿协商和变更抚养权,不能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这样将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在具体案件实践中,由于不理解离婚案件代理权的特殊性,出现了当事人缺席又没有出具书面意见的情况下的离婚调解和判决,或者当事人缺席法庭无法判决,到处寻找当事人询问其关于离婚意见的情况,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要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审判实践结合起来,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术装字[2002]11号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国家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八日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本局:局领导(5),各司(室),存档(3),共印100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履行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有关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的职能,必须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

一、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范围

(一)国家局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综合掌握安全生产科技发展动态,组织指导重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拟定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综合掌握辖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二)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科技项目立项、计划编制、项目管理、验收与鉴定、成果登记、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奖励等。

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立项与计划编制

(三)国家局每年编制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年度科技项目计划项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国家局管理的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列入国家经贸委的国家技术创新计划、国家计委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化计划、科学技术部的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国家局安排的科技项目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申请列入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四)经国家局推荐、国家有关部门立项的重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需由各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按相应管理办法和通知精神,提出项目建议书,经国家局组织专家论证后,向有关部门推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五)国家局利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国家局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各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利用自筹资金安排的技术水平高,对安全生产有重要促进作用并有较大的推广应用范围的项目,可作为指导性计划项目,列入国家局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申请列入年度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项目,需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和项目建议书,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签署意见,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国家局,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可以直接上报。国家局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专家论证,研究确定列入下一年度安全生产科技项目计划的指导性计划项目。

三、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管理

(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设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省(区、市)的煤矿安全科技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协调。

(八)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加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国拨资金合理使用和自筹资金及时到位,并按照项目立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目标按时完成科研工作。由于各种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成期限半年以前申请项目的撤销或调整。

不按要求申请撤销或调整而又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承担单位,三年内不推荐其申报的项目列入有关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一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局各类科技计划。

(九)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及国家局利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科技项目的撤销与调整,按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执行。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项目的撤销与调整,需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正式提出申请,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签署意见报国家局。未经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撤销与调整项目。

(十)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财政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各类科技项目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科技项目的验收、鉴定与登记

(十一)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提出项目(或课题)的验收或鉴定(评审)申请。

(十二)计划外的重大安全生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十三)列入安全生产年度科技项目计划的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的验收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部门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进行。

(十四)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须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按照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的要求,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经完成单位所在地(或成果应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局。

(十五)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3.新产品是否经国家局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用于特殊作业环境并有防爆等要求的产品除性能检验外,还必须进行安全性检验);

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5.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6.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十六)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鉴定、评审,可以直接向国家局提出申请。

(十七)经国家局审查符合成果鉴定(评审)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局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

(十八)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证书,经国家局统一编号并加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后生效。

(十九)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均应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十)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取得专利授权)并持肯定性意见,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进行成果登记的应是成果第一完成人(单位)。

(二十一)科技成果登记须报送数据软盘、《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科学技术部统一规定的格式)以及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各一份。按科技成果类别,登记时应报送的技术文件、资料分别为: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研究报告。

(二十二)凡通过国家局组织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在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的同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专利类的科技成果在取得专利授权后,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二十三)国家局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证据。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

(二十四)国家局每年编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申请列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完成科技成果鉴定一年以上,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2.推广应用点在两个以上(原工业性试验单位除外),并已取得较好的应用效果,由成果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3.成果推广后对改善安全生产状况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大。

(二十五)推荐列入国家有关部门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

(二十六)国家局每年从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中筛选出一定数量的重点推广项目,采用召开推广会、成果展览、发布科技成果信息等多种形式进行推广。

(二十七)国家局组织涉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产品目录的专家评审,提出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建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后,予以发布。

六、科技成果的奖励

(二十八)国家局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开发和应用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对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成果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十九)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行,需由国家局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必须是经过登记的科技成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引进内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引进内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引进内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株洲市引进内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渠道吸引资金,加快株洲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资”指株洲市外、中国(大陆)境内的资金。所称“中介人”指牵线搭桥引进“内资”并经投资者认可的直接介绍人。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或数个人、数个单位。
作为奖励对象的中介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介绍“内资”投资者与我市建立联系;二是牵线搭桥的项目必须投资成功并产生效益;三是中介人的身份必须得到投资者的确认。
第三条引进“内资”的界定
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经济组织来株洲进行的下列投资:
(一)独资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
(二)与我市企业成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
(三)以承包、租赁、参股、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
(四)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信息网络、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
市外企业在我市设立商业批发零售代理、连锁经营点、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不属于引进内资的范围;国家、部委和省对我市的调拨资金和投资以及我市争取的银行贷款均不属于引进内资的范畴。
第四条 引进内资投资我市,分别按不同标准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一)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现代农业的生产性企业(按国家发布的高新技术领域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引进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计算奖金;
(二)投资一般生产性企业,引进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金额的4‰计算奖金;
(三)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商贸、旅游项目,引进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金额的3‰计算奖金;
(四)参与企业改制,引进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其中收购企业资金部分按实际到位额的2‰计算奖金,扩大再生产投入资金部分(市内融资除外),按实际到位金额的4‰计算奖金;
(五)投资房地产开发,单个引进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计算奖金。
上述(一)、(二)、(三)、(四)、(五)项中的“实际到位金额”是指法人或自然人认缴的注册到位资金并已形成固定资产。
第五条 奖金的计算
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实际到位资金额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奖励标准。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六条 奖金的申报
“内资”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引资中介人向株洲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
中介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介人身份证明
(二)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三)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四)相关机构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五)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的证明
(六)其他规定文件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
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中介人获取奖金后,自行承担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构中介人的行为,除追回所发奖金外,还必须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政府部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奖励对象追溯到2003年1月1日以后引进到位的内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