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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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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

深发改〔2007〕1292号 (2007年7月31日)


  根据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我局对《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现予发布实施。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2007年本)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实施《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在《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
  第二条 《导向目录》的修订依据是,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国家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十一五”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发展规划;国家、省和深圳市的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三条 《导向目录》的政策取向是,实施产业强市战略和产业第一原则,发展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适度重型化制造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加快形成以循环经济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新模式;实施产业、人口和布局的联动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导向目录》由国标代码、产业发展条目、约束性指标、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等部分组成。产业发展条目由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三类构成。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本目录。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是指在产业导向中,现有政策对某些区域和行业的特定规定、要求和指引。
  第五条 实施产业发展分类指导政策,促进鼓励类产业发展壮大和规模集聚,引导限制类产业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坚决控制禁止(淘汰)类产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自主创新,需要采取政策措施加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
  政府对鼓励类产业和项目实行优先发展、扶持发展的政策。国家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七条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布局等有关政策,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内外市场拓展等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政府对限制类产业和项目采取引导存量、控制增量的政策。限制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改造升级。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对限制类产业依法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新建项目或简单扩大再生产的,依法清理,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 禁止(淘汰)类包括制造业淘汰类和其他产业禁止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最低标准等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属于禁止(淘汰)类的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应当停产或关闭。对不按淘汰期限停产或关闭的项目,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清理,并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第九条 根据《“十一五”总体规划》确定的调控指标体系,按照全市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劳动生产率等调控目标,分解确定国民经济行业的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五项约束性指标的导向值。
  约束性指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74254-2002)的分类,以深圳市行业发展类型为基础,将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类行业中,通过国标代码与约束性指标相对应。
  第十条 约束性指标的适用范围为鼓励类、允许类的新建项目。其中,鼓励类产业项目按照相对应的约束性指标导向值进行调控;允许类产业项目的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按鼓励类的0.9系数进行调控,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按鼓励类的1.1系数进行调控。
  鼓励类、允许类产业的现有项目达不到上述约束性指标导向值的,市有关部门可根据行业政策和实际情况,参照限制类产业办理。限制类产业现有生产能力的改造升级,应当达到本目录确定的允许类约束性指标的调控要求。
  第十一条 产业主体功能区执行适度从严的原则,在对应的约束性指标导向值的基础上,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按鼓励类的0.8系数调控,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按鼓励类的1.2系数调控。产业主体功能区外的其他区域,按照相应约束性指标导向值进行调控。大鹏半岛、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区域,从其规定。
  根据《“十一五”总体规划》,产业主体功能区包括以下区域:特区内现代服务业主体功能区;光明新区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功能区;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宝龙工业区东部先进制造业主体功能区;东部滨海地区生态休闲度假主体功能区。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各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特点,在《导向目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规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确保《导向目录》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导向目录》是基于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而编制的导向性、指导性产业政策文件。制定和实施具体行业的发展政策,应当与《导向目录》的产业导向、约束性指标等主要内容相衔接。
  约束性指标导向值为目前全市行业水平的参照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在本市市域内开展投资活动,应根据《导向目录》的约束性指标开展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进行新建项目的投资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但《国家产业目录》中的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本市市域内国家淘汰类产业的内资、外资项目在国内和市内的区域经济、产业合作中,禁止易地转移。
  第十五条 《导向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涉及工艺技术、质量标准、环保要求、控制性指标等行业准入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 《导向目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下次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导向目录》所指的新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第十八条 约束性指标释义:
  (一)增加值电耗:行业当年用电总额/行业当年增加值(单位:千瓦时/万元);
  (二)增加值水耗:行业当年用水额/行业当年增加值(单位:立方米/万元);
  (三)投资强度:行业固定资产额/行业用地面积(单位:亿元/平方公里);
  (四)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单位:万元/人);
  (五)资本密集度:固定资产投资/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单位:万元/人)。



一、循环经济。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依照对应行业的导向值进行调控
序号/
国标代码 鼓励类 序号 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
A1
A101/36
A102/36
A103/46
A104/46
A105/46
A106/46
A107/36
A108/46
A109/36
A110/39
 
A111/36
A112/36
A113/36
A114/36
A2
A201/39
A202/39
A203/36

A204/39
A205/39
A206/36
A207/36
A208/36
A209/36
A210/39
A211/44
A212/36 节水及非传统水利用
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空调冷凝水回收技术
污水生物处理与循环利用技术
中水开发利用
分质供水技术及工程
雨水、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
重复用水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与使用
高效输配水及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
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设备制造
冲洗用水量每次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节水型小便、蹲便器及节水控制设备开发生产
节水水龙头等节水产品
透水铺地面层,透水铺地材料和技术
植物滴灌系统、本地耐旱植物
智能与自洁玻璃、外墙饰面材料
节能及可再生能源
变频电机、稀土永磁电机等高效节能机电产品
新型节能环保家用电器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及技术开发
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材料、设备技术开发
节能型电力变压器
节能实验检测技术
自然通风技术研究和应用
低辐射玻璃生产及技术开发
建筑玻璃热反射膜技术开发
光导管自然采光开发和应用
路灯、灯光夜景的自动监控及节能
绿色再生能源
生物质能的开发和利用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010
011

012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限制类:
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洗衣机、空调器项目
自来水喷淋式洗车
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糊式锌锰电池、镍镉电池项目
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电石生产装置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其他17项轻工项目

 
禁止(淘汰)类:
新建高尔夫球场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一次性木质餐具
烟花、爆竹、打火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项目
进口废物加工利用项目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非环保的开启式干洗机
氯氟化合物干洗剂 ●在大鹏半岛、盐田港及西部港区开展海水冷却、海水淡化、海水冲厕项目示范,开展研究海水综合利用项目 
●推广使用“循环洗车机”,鼓励利用污水回用进行机动车清洗 
●促进利用污水回用、中水、雨水作景观绿化用水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力推进节能减排。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增长,大力发展低耗能产业,着重降低工业、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和公用设施四大领域的单位能耗
●新建和建设中的产业集聚基地和开发区,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
●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
●鼓励企业引入合同能源管理(EMC)节能新机制,推动和鼓励大型公共建筑物的节能改造
●推进提高建筑新型墙材使用率、散装水泥使用率、预拌砼使用率、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使用率 


A213/44
A214/36
 
A215/42
A216/37
A217/26
A218/36
A219/36
A220/39
 
A221/39
A222/39
A223/39
A224/44
A225/44
A3
A301/37

A302/31
 
A303/31
 
A304/39
A305/36
A306/36
A307/36
A308/75
 
A309/31
A310/31
A311/31
A312/36
A313/36
A314/36 地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蓄能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冰蓄能、蓄能电站、空调废热回收、液化天然气废冷回收、电厂废热回收等)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
汽车尾气检测、节能净化装置
车用燃油清净剂
新型计算机节电电源、不间断开关电源(USPS)
智能型节电开关
高性能绿色电池(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
汽车动力电池及材料
太阳能转换材料晶硅薄膜和新型太阳能电池
燃料电池及大型储能电容器
核发电
风能、地热、太阳能、海洋能开发
节材及环保材料
汽车玻璃(LOW-E玻璃、SOLAR-E太阳能热反射环保夹层玻璃)
新型节能环保复合门窗、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建筑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
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自蓄光材料
低噪声建筑施工机具开发与制造
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与集成技术研究
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和黄金珠宝等优势传统产业清洁生产技术
建筑外遮阳技术与装置
C80以上高强度混凝土、高强度轻骨料混凝土的研究与应用
预拌干粉砂浆
用清洁生产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陶瓷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高性能钢筋建筑应用 009

010

011

012

013 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非法改装车辆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车辆
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使用落后工艺、技术、设备,超量排放污染物的制革、电镀、印染、线路板、表面处理等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绿色消费,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制度,开展“绿色GDP”核算试点工作 
●加快电子、能源、建筑等重点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修订调整,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的标准体系,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小区建设,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园区”
●加快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力争把深圳市高新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市高新区的入驻项目应当符合其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市高新区以发展高附加值、高成长性、高技术含量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总部及高端研发中心为主,禁止生产加工类企业以及企业的生产部分进入市高新区;进入市高新区的企业(项目),原则上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


A4
A401/47
A402/47
A403/76
A404/76
A405/76
A406/81
A407/80
A408/76
A409/47
A410/47
A411/47
A412/72
A413/72
A414/72
A5
A501/44
A502/43
A503/43
A504/44
A505/44
A506/80

A507/80
A508/80
A509/43
A510/36
A511/36
A512/36
A513/36
A514/36
  节地及空间利用
节能省地型建筑开发
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技术开发
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及关键技术开发
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应用技术
主干道路上部空间开发应用技术
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
结合屋顶绿化、小区绿化和架空层绿化的都市农业
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住宅部品研发和推广
立体停车场
绿色酒店等绿色建筑的开发
国家住宅示范工程
城中村、旧住宅区改造和旧工业区功能置换
经济适用住房
资源综合利用
垃圾及污泥焚烧发电、供热、制冷
垃圾填埋气体回收利用
废旧电器、塑料、废旧橡胶回收利用设备制造
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应用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综合处理
放射性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发、制造
“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
烟气脱硫工艺及成套设备
大型高效除尘器
水处理药剂生产与应用工艺及设备
噪音、固体废弃物处理工艺及设备
污水处理工程工艺技术及成套设备
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程及工艺技术和成套设备
 
 
 
 
   
 
 
 
 
 
 
 
 
 
 
 
 
 
 
 
  ●高起点建设市高新区、留仙洞园区、大学园区(大学城、深圳大学、深职院)、石岩园区、沙井松岗园区、光明园区、龙(华)观(澜)坂(田)园区、宝龙碧岭园区、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坝光园区等十个产业园区,以市高新区为核心区,其他规模化园区为组团产业区,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规模化园区经济
●全市建设四个产业主体功能区:一是以特区内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主体功能区,二是以光明产业园区为主体的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功能区,三是以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宝龙工业区为主体的东部先进制造业主体功能区,四是以东部滨海地区为主体的生态休闲度假主体功能区
●建设笋岗清水河商贸物流园、盐田港区保税物流园、前海湾现代物流园、空港保税物流园、平湖现代物流园、龙华现代物流园等六大商贸物流园,探索多元合作的物流园区开发管理模式 



二、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①增加值水耗≤4立方米/万元;②投资强度≥44亿元/平方公里;③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④资本密集度≥6万元/人
序号/
国标代码 鼓励类 序号 限制类和禁止
(淘汰)类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
B001/40
B002/40
B003/40
 
B004/40
B005/40
B006/40
B007/40
B008/40
B009/40
B010/40
B011/40
B012/40
B013/40
B014/40
B015/40
B016/40
B017/40
B018/40
B019/40
B020/40
B021/40
B022/40
B023/40
B024/40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终端设备
数字交叉连接设备
数字移动通信产业[二代以上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及终端产业(须国家批准)、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等关键配套件]
高性能综合业务交换设备
卫星及航天技术应用
卫星通信系统及地球站设备
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
同温层通信系统关键技术及设备
10千兆比/秒及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
915-917兆赫兹频段内的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设备
无线射频识别系统及设备(RFID)
超宽带(UWB)无线通信设备
农村无线数字通信设备
光纤预制棒、单模光纤及连接器件
光纤到户关键部件及设备
全光交换机设备和大容量全光网络(OXC、OADM)设备及关键部件
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讯系统设备
个人数字助理(PDA)产品
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
射频技术及设备
平板显示器件背光源、偏光片、滤光片制造
数字微镜器件(DMD)
新型显示器件[液晶显示器件(TFT-LCD和STN-LCD)、等离子显示器件(PDP)、场致射显示发光器件(FED)、真空荧光显示器件(VFD)、硅上液晶微型显示器(LCOS)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OLED)]及其驱动模块
013




014


015

016




限制类:
经营生产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天线、高频头、解码器、接收机等)
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单、双面印刷电路板
 
 
 
 
 
 
 
 
 
 
 
 
●建设深圳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和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产业化基地等六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优势产业群,强化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数字视听、通信设备、微电子及基础元器件、软件、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等优势产业的区域集群效应
●依托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龙岗大工业区,调整整合公明、沙井、石岩、观澜、沙坣-碧岭、宝龙、新生-高桥、金沙-沙田等工业区,形成以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为支柱的产业发展带规模效应;规划改造和建设一批适合于优势传统产业和企业发展的特色工业园区



B025/40
B026/40
B027/40
B028/40
B029/40
B030/40
B031/40
B032/40
B033/40
 

B034/40
B035/40
 
B036/40
B037/40
B038/40
B039/40
B040/40
B041/40
B042/40
B043/40
B044/40
B045/40
B046/40
B047/40
B048/40
B049/40
B050/40
 
  线宽0.25微米及以下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
集成电路抛光片、掩膜板制造
集成电路测试封装
大规模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电子纸(电泳影像显示技术EPID)
氮化镓、砷化镓等Ⅲ、Ⅴ族化合物半导体器件
锗硅半导体器件
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LED和LD封装、LED照明器具
光通信器件(光组件、光模块、光无源器件、光交换器件、光子集成器件等);光存储器件
大功率激光器
新型微机电组件
新型继电器
电子计算机用光传输与光电集成器件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及高性能微机、工作站、服务器设备制造
机械产品开发、生产用计算机软硬技术及设备
高速路由器、网络交换机、集线器、网关、网卡等网络设备
智能网络及软交换产品
有线及无线用户接入网系统设备(光接入网、ADSL接入网等)
激光打印机
硬盘、磁头和驱动器
银行、证券、财务专用机,自动票据机,IC卡读写机(ATM机或POS机)
网络安全产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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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根据《吉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吉林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一、任免原则
(一)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公无私,严守法纪,革命事业心强,有组织和业务才能,年富力强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决定工作人员的任免,应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

二、任免权限
(一)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副局长,供销社副主任,各部门的顾问,各工作部门的处长、副处长和科长、副科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
2、市直属科研、设计、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的所长、副所长,院长、副院长,中学以上的校长、副校长,剧团的团长、副团长;
3、市直属工厂和基建、财贸企事业公司(经济管理机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
4、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二)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供销社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2、县直属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3、县直属工厂和基建、财贸企事业公司(经济管理机构)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
4、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三)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1、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任,副局长(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
2、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3、区直属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单位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4、区直属公司(经济管理机构)经理、副经理;
5、其他相当于上列职位的人员。

三、任免程序及办理手续的具体办法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经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除印发任免通知外,还要分别颁发由市长、县长区长签署的任命书。
(三)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时,必须报送正式公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两份。
(四)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应任命公布后到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可报请批准先行到职。
(五)报请任命副职时,如果一个单位设副职二人以上者,应注明排列的先后次序。
(六)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待机构批准以后再办理报请任命手续。如仅系机构名称改变、并非业务范围变动时,可不必重新办理任免手续,但要函告任免机关。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原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除由本级人民政府注销外,还应报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七)凡经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及时办理任免手续;死亡时,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死亡日期和原因函告任命机关;受降职处分时,可不再报免职手续,但须将原因和情况用书面报告任命机关。

四、承办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承办。其职责是:
(一)负责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处理各部门提出的有关任免事项;
(二)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手续,并负责办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手续;
(三)负责办理任免工作人员的通知和任命书;
(四)承办本级或上级领导机关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任免事项。

五、其 他
(一)本办法任免范围以外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自行规定,任免的职务名称表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日吉林市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3年3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斯拉姆·卡里莫夫于2012年6月5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访问并出席上海合作组织北京峰会。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各领域务实合作及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达成一系列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建交20周年来双边合作发展取得的显著成就。

  双方强调将遵循《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

  双方重申,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相互关系基本原则和发展与加深互利合作的声明》和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为中乌发展互利和长期伙伴关系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双方一致认为,切实落实上述具有关键意义的文件,恪守相互尊重、平等互信、互利合作的原则,中乌关系发展将有持久动力。

  基于当前双边关系的全新水平,同时坚信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战略伙伴关系将促进两国关系在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之际取得进一步发展,双方声明如下:

  一

  双方一致决定将两国关系提升至战略伙伴关系水平。双方将切实贯彻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各项共识精神,从新的战略高度积极促进和加深双方政治、经贸、金融、交通、科技、人文以及安全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继续相互坚定支持对方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对方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支持双方在国际上提出的合作倡议。

  双方重申支持对方为维护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不参与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同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

  双方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从事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活动,不允许任何国家在本国领土建立此类组织和团体。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方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中方高度评价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二

  双方决定共同推动扩大贸易、金融、投资领域互利合作,认为这是推进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因素。

  双方愿推动中乌政府间合作委员会及其分委会积极运作,充分发挥双边经贸、能源、交通、科技、人文和安全领域合作机制,为双方商品、服务、投资、技术进入对方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双方将继续执行两国于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长期贸易协定》和二0一0年六月九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间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合作规划》。

  双方将研究在乌兹别克斯坦建立各类企业的可行性,包括先进工业和创新型企业。

  双方将研究中国企业扩大向乌兹别克斯坦投资问题。双方将为两国企业相互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双方认为,这对扩大双方投资规模至关重要。

  双方高度评价金融领域合作成果。在该框架下双方在乌兹别克斯坦完成了各个领域的合作项目。双方愿继续在中方提供援助和贷款基础上实施合作项目。

  双方高度评价能源领域合作成果,指出保障中国-乌兹别克斯坦天然气管道天然气长期稳定供应,以及加强石油、天然气、铀矿共同勘探开发,运用可再生和替代能源新技术的重要性。

  双方将加强交通领域合作,并指出中吉(尔吉斯斯坦)乌铁路是战略项目,符合中国和中亚国家利益。双方将与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争取早日启动项目建设。

  双方认为,发展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互利合作,对两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加强专家交流,发展关键领域的双边科研合作。

  三

  双方指出,国际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挑战及安全威胁,共同致力于推进全球和地区的和平、安全和发展。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在维护地区稳定、促进成员国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10年是上海合作组织政治经济发展的关键阶段。在新的国际和地区形势下,中乌将同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共同应对时代挑战,巩固本国和地区稳定,实施现代化和创新发展,提高自身竞争力。

  双方将进一步深化在本组织内的协调配合,提高本组织应对各种危机和安全威胁能力,促进成员国务实合作交流,为建设持久和平、稳定、繁荣的地区作出不懈努力。

  双方强调,在本组织内解决国际和地区事务时将继续奉行不结盟、去意识形态、不对抗的方针。

  中方高度评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任上海合作组织主席国工作给予的鼎力支持。

  四

  双方坚决谴责和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并强调,它们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

  双方将在二00三年九月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全面加强两国执法、安全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三股势力”、贩毒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并加强在双方境内举行的大型国际活动安保等方面合作。

  双方重申加强两国天然气管道以及其他大型油气项目安保合作的必要性。

  五

  双方一致认为,中亚保持和平稳定,符合地区所有国家的利益。双方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干涉中亚国家内政,破坏中亚的和平稳定,为促进中亚地区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六

  双方强调,中亚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同阿富汗局势密切相关。双方始终高度关注阿富汗局势未来发展及其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双方高度评价两国为实施阿富汗社会经济项目所作贡献,认为这为实现阿富汗和平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正促进阿富汗和平重建进程,从而推动其发展成为对邻国和整个地区而言繁荣的国家和积极的因素。

  七

  双方将继续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进行合作。

  八

  双方指出,发展人文领域合作将进一步巩固两国世代友好,愿继续在文化、教育、艺术、体育和旅游等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积极合作。双方将在乌兹别克斯坦实施“家庭年”计划方面开展交流合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卡里莫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和中国人民给予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签字)    伊斯拉姆·卡里莫夫(签字)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