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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09:4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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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市政发〔2007〕47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半。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白银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3年8月10日第27号令)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投(2002)145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医疗机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县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在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或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费对象、计费单位和缴费方式。
㈠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缴纳;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家庭以人为单位缴纳。
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实有在册职工人数为单位,由单位缴纳。
㈢各类企业
1、能源、邮电通信和金融保险业以实有在册职工人数为单位,由单位缴纳。
2、工业企业以实有在册职工人数为单位,由单位缴纳。
3、建筑业。新建建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改建、扩建和装潢产生的混合垃圾以垃圾量为单位,由产生垃圾的单位缴纳。
4、交通运输业以车辆吨位或座位为单位,由交通运输企业或车主缴纳。
5、商业、饮食服务业。商业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和餐饮企业以经营单位的使用面积为单位;宾馆、饭店、招待所以床位为单位,由商业、饮食服务企业缴纳。
㈣个体工商户。有固定门店的个体工商户以店面的使用面积为单位缴纳;有固定摊位的个体工商户以摊位为单位缴纳。
㈤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以床位为单位(不包括其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医疗机构缴纳。
㈥生活垃圾处理费无法按人或单位收取的,以实际产生的垃圾量为单位,由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第六条 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低保对象,减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票证管理,专人负责,做好登记、收取、缴纳工作。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更新和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私分和挪用。价格、财政、审计、城建等部门应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收费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人员应持证上岗,亮证收费。
第十条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时间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时间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定于1999年5月8日和9日两天举行。现将《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和《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专科起点本科班考试时间表》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一、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二、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专科起点本科班考试时间表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高中
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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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5月8日 | 5月9日 |
|-----------|----------|------------|
|9:00-11:00 |语文 |数学 |
|-----------|----------|------------|
|14:00-15:40|物理 地理 |化学 历史 |
| |中医基础学 |人体解剖学 |
| |生理学 |中药学 |
| |监狱(劳教)基础 |狱政(所政)管理 |
| |机械基础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
| |电子技术基础 |电工基础 |
|-----------|----------|------------|
|16:20-18:00|政治 |外语 |
-------------------------------------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
专科起点本科班考试时间表
--------------------------------------
| 时 间 | 5月8日 | 5月9日 |
|-----------|----------|-------------|
|9:00-11:30 |政治 |英语 教育学(职) |
| | |世界通史 |
|-----------|----------|-------------|
|9:00-11:00 |教育理论课 |高等代数 实用语法 |
| |教育学(师) |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
| | |政治经济学 中国文学 |
| | |世界地理 力学热学 |
| | |心理学 有机化学 |
| | |运动生理学 |
|-----------|----------|-------------|
| | |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
|14:00-15:00| | |
| | |微生物学 空间解析几何 |
|-----------|----------|-------------|
|14:00-16:00|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国革命史 文学概论(师)|
| |汉语 |光学电磁学 无机化学 |
| |高等数学(师) |学校管理 综合考试 |
| |中国地理 |自然地理基础 |
| |学校体育理论 | |
| |美术史论基本知识 | |
|-----------|----------|-------------|
|14:00-16:30|高等数学(一)(二)|精读和泛读 |
| |大学语文 | |
| |音乐基本理论 | |
| |中国通史 | |
| |数学分析 |民法 |
| |动植物学 | |
| |刑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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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13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2年8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现颁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养护、维修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证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现有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的,要有计划、有步聚地抓紧解决,以发挥其最大效能。
第四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参加新建市政工程的竣的工验收;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工程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电讯工程项目,应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协调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先建地下各项管道工程,后建地面工程。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赔偿费。
第六条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市政工程设施,可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应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县城、镇、工矿区。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八条 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更不准用做货物堆场或作业场地。
第九条 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搭设棚、亭、画廊、存车处等设施者,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城市规划部门发照后,方准施工。经批准占用、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和占用费,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第十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各种管线或检查窨井,应与路面衔接好。如因设施损坏而影响路面使用者,应由设施主管部门及时维修。
第十一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行道行驶;机动车试刹车应在规定的路线上进行。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有结构的路面上行驶。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安部门会签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通行。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桥涵管理,应包括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30~60米范围内的设施及构筑物。
第十三条 车船、行人过桥,不准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不准在桥上试车、超车、停车。车辆过桥,必须遵守限载、限速规定。如装载超重大件或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应事先向桥涵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在指定时间和路线过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桥涵构筑物上和管辖范围内,任意挖土取土,进行各种作业、堆放物料、装置任何设施。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桥涵使用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经常的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经常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不准任意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憋水或安泵抽升。排水系统采取分流制的,不准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第十八条 凡因工作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者,应事先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占压、开挖。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雨水、污水需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者,应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按规定位置及技术要求接入管网。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排入城市排水道标准后,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对危害养护工人身体健康,造成伤亡事故者,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必须及时投入运转使用。处理厂应经常检测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发现污水有损处理厂设施,影响处理效率者,处理厂有权向排放单位索赔损失。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防洪设施是确保城市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设施,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都要积极维护河岸、堤坝、排洪道和泵站的完好。在防洪设施防护带内,不准乱挖、乱填、搭盖、堆放物料,不准进行有损防洪设施的任何作业。凡因工程需要,在管理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者,必须事先报请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按防洪要求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防洪设施的防护带内,禁止在非码头区装卸或堆放货物。机械装卸设备需要装设在护岸、防水墙或排洪道上时,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城市路灯灯具。严禁在公共照明线路上拉线、接灯或安装其它电器设备。凡因建设需要迁移路灯设施者,应报经路灯管理部门批准。凡损坏路灯设施影响照明线路畅通者,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路灯管理应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依靠人民群众管好路灯设施。应经常教育儿童,不要攀登路灯杆线,不要损坏灯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细则,并规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对于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阻挠执行管理任务或殴打谩骂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要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本条例精神,管理人员违犯本条例者,要加重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占压、挖掘、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当地情况自行制定。所得款项,应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