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20:0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质监[2006]8号 


  现将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质监办字[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 2号),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质监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公路检测工程师分为道路专业、桥梁隧道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3类,检测员分为道桥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2类;水运检测工程师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检测员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 
  第三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质监总站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   
  (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   
  (二)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   
  (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   
  (四)核发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一)制之本行政区域内考试计划,报质监总站核备;   
  (二)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负责监考,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的考卷评判; 
  (五)核发检测员考试合格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检测人员的管理数据库。   
第二章 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 公路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路桥基础、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 
  路桥基础内容包括:土工试验、材料试验、几何线形和交通工程(不含机电)。 
  路基路面内容包括: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无机结合稳定材料、路基路面现场检测。 
  桥梁隧道内容包括:结构混凝土、桩基、地基基础、桥梁隧道结构及构件检测。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路桥基础+路基路面考试合格者为道路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路桥基础+桥梁隧道考试合格者为桥梁隧道专业检测工程师。 
  (三)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七条 公路检测员考试科目为:材料试验、工程检测和交通工程。 
  材料试验内容包括:土工试验、建筑材料及其混合料。 
  工程检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不含机电)、几何尺寸等。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材料试验+工程检测考试合格者为道桥专业检测员。 
  (二)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员。 
  第八条 水运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九条 水运检测员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员。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员。 
  第十条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 
  基础知识考试方式原则上实行计算机考试,使用质监总站建立的专用程序,从统一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 
  考试组织单位应按考生数量配备计算机(每人一台),并在考前进行测试,保证计算机在考试过程中正常运行。 
  对确实不具备机考条件的地区,可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使用纸质(A、B)试卷,人工阅卷。 
  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笔试或现场操作的形式,具体考试形式由省站确定,并向质监总站报备。笔试考题和现场操作项目在质监总站确定的操作考试题库中选定。 
  每个考生可报考多个专业,单科考试成绩可保留2年内有效.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的试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试验检测员考试;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可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申请考试者同时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者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考试者或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所属省站进行审查。省站对原件审核后予以退回。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各省站根据当地报名情况拟定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向质监总站报备,核准后,由省站统一组织集中考试。  
  各省站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场纪律。发现作弊、替考、违反考试纪律等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在监考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提供假资料者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主考应如实填写考试信息,由省站签章认可后及时报质监总站。各省站应对考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 检测工程师考试结束后,由省站将考试信息报送质监总站,质监总站核准后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 
  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I)(道路)或Q(桥隧)或J(交通工程)+年号(后2位) 
  水运:(水运_)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C(材料)或J(结构)+年号(后2位) 
  第十八条 检测员考试结束后,由各省站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 
  检测员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员+年号(后2位。)+D(道桥)或J(交通工程)+(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水运:(水运)检员+年号(后2位)+C(材料)或J(结构)+(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各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由质监总站制定。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相应的质监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五十条执行。检测人员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庭审法官善于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应当正确适用程序法,做到程序公正;应当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庭审指挥、驾驭能力;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庭形象;应当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正确适用实体法,正确作出裁判。在这些标准当中,似可再作大致区分。传统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只要审判程序大的方面不违法、实体公正应当更为重要。现代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程序公正比较重要尤其是强调法官驾驭、指挥庭审能力和法官的庭审形象,并认为程序公正改期导致实体公正。折衷型成功庭审的标准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结合。如果我们从审判程序本身的微观角度出发,联系诉讼程序的价值,还会发现法庭审判具有以下作用:
(一)庭审具有确保程序公正的作用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从审判角度而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正确适用审判程序法,坚持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有效参与和法官中立裁断原则,并使裁判结果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及时、合理地产生的一种合理状态。
(二)庭审具有确保实体公正的作用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法院所作的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实体法公平、正确,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得到了合理保障的一种状态。但总体而言,公开、科学的法庭审判活动比秘密、反科学审判更有可能产生公正的裁判结果,并使裁判结果符合法定性和权威性的要求,使实体法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最终实现,因而,法庭审判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三)庭审具有确保形式公正与法官形象公正的作用
所谓形式公正,是指实体法所确立的规则得以公平适用,其基本要求是“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对待”。同时,干扰独立审判的一些不合理现象也将被有效排除,司法裁判结果由于形式公正的实现而得到保持较强的公信度。
(四)庭审具有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教育社会公众规范自己行为,体现社会主流观念,维护社会有序发展的作用
在公开审判中,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支持、鼓励合法行为,制裁、抵制非法行为,一方面可以体现法律中人民群众的善恶是非观念以及社会主流观念,使人民群众的集体意志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使不知法者熟悉、了解法律规定,预测种种行为的法律后果。
(五)庭审具有经济效益的作用
由于现代庭审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与程序自治、程序及时标准,在实践中还推行当庭宣判与提高简易审判程序适用率的技术性规则,因而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北安法院 杨亚新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确保2011年12月31日前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工作全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利用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时监控运输车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道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加强动态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精心组织,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按时完成国务院《通知》明确的任务。
  二、各司其职,严把市场准入关
  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必须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保证车辆监控数据准确、实时、完整地传输,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数据准确、监控有效。
  自2011年8月1日起,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部门要逐步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
  三、加强监管,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要按规定为其所属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时间;定期检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协同联动,加强联合监管力度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传送,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技术手段;公安部门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监控记录资料,严格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利用动态监督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落实经费,建立长效运行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加强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维护,制定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保障机制。要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公共服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并将其纳入部门和地方的年度预算。要加强考核,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下级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六、加强督导,定期通报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地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地区“两客一危”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情况进行督导。






交通运输部(章)

公安部(章)

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