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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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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九日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十一五”前三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单位GDP能耗逐年逐季降低,2006年下降1.79%,2007年下降4.04%,2008年下降4.59%,三年累计下降10.1%,节能约2.9亿吨标准煤。全国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不断降低,2007年分别下降4.66%和3.14%,2008年分别下降5.95%和4.42%,“十一五”前三年累计分别下降8.95%和6.61%。
  虽然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今年以来产业结构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突出,第三产业比重偏低,高耗能工业增速较快。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加剧,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有的地方出现盲目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苗头,有的地方擅自出台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政策;一些企业效益回落,影响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工作层面也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激励政策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仍落后于时间进度,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2009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作为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更大成效,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同步。
  一、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省级政府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组织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审核汇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做好考核结果的运用。发布2008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以及2009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抓好军队资源节约统计与考评工作。
  二、推动重点工程实施。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中央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外优惠贷款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2009年,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形成7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高效节能空调、冰箱等10大类产品,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加大推广力度;推广节能灯1.2亿只;支持在北京、上海、重庆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试点。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000万立方米,全国36个大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处理;新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5000万千瓦以上,新增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20台(套)。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组织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在抓紧组织实施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等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继续推动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力度,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行改造和提升。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2009年“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15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造纸50万吨、铁合金70万吨、焦炭600万吨。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推广大型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等有效做法,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措施。发布节能设备指导目录、落后高耗能设备淘汰目录等,推动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大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四、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围绕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建设和完善若干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在高效发电、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建筑节能等方面组织科研攻关,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编制工业、通信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专项规划。支持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科技专项。加大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的实施力度,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化,做好“金太阳”太阳能发电、大型超超临界发电、有机废水循环利用等技术的规模化推广应用。制定半导体照明(LED)产业发展意见。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加快风能资源的评估与开发。发布农业机械节能减排技术。出台关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鼓励专业节能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启动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作。积极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继续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规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发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编制环保装备示范工程规划。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切实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在节能、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交流,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继续大力推进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发布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开展节能管理师试点,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制定发布钢铁、建材、电子信息、军工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深入开展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制定发布电风扇、微波炉、通风机、工业锅炉等6种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组织开展5万个锅炉房节能管理达标活动。2009年底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提高到90%以上;全面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9年改造6000万平方米;继续推进供热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规模,出台推动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实施意见,实施好新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新农村农房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项目。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严格执行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落后车辆淘汰制度,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机制;加快发展水路运输,推进船型标准化;加快电气化铁路建设;优化航线航路,启动机场节电工程,研究建立民航业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安排财政资金70亿元,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推进节约型机关、学校、科技场馆、文化场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六个100示范工程”建设,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制度。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继续安排中央投资支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大“以奖促治”工作力度,解决一批村镇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零售业节能降耗。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做好循环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印发省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能力建设等。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开展“循环经济专家行”活动。加快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出台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意见,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制度。组织编制实施再生金属利用规划、重大机电装备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国家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建设。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脱硫石膏、磷石膏、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重点工程建设。启动第三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第三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制定重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物管理目录,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加快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支持建设一批统一规范的社区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区域集散市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启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促进灾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加大“限塑”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制定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标准和政策。推动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推进循环农业促进行动,重点抓好10个循环农业地市建设,以及农垦制糖业、天然橡胶业的循环产业建设。
  七、完善相关经济政策。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实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继续推进电价改革,完善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继续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鼓励使用再生水。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偿制度。出台农村老旧渡船拆解改造补偿制度。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推进环保收费改革,提高收缴率。研究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修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继续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继续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和执行政策的奖惩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用于节能减排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研究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八、加快法规和标准建设。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快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建设。落实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研究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组织制订、修订电炉钢冶炼和氧化铝、尿素等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水源热泵机组、小功率电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工业锅炉等用能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电石、热轧带肋钢筋等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制订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监管评价标准。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管。加强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的落实,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对高耗能行业实行优惠电价、违规乱上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等行为。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严重破坏环境、违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私自排污等问题。开展能效标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数据及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做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等12个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强化对义务监督员的培训。发布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
  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环境、循环经济基础研究,建立体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中国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抓紧组建国家节能中心,健全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实施第二、三产业用能单位能耗调查和主要耗能行业重点耗能设备普查。继续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等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启动建设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信息平台。
  十一、开展规划编制等重大问题研究。编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展“十二五”节能专项规划前期研究,研究节能重大问题,重点做好节能目标预测。对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前期研究,重点对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及排放指标等开展专题研究。做好“十二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前期研究,重点是目标、技术路线、政策机制等,特别是对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污泥无害化处理做专题研究,为制订“十二五”规划纲要做好前期准备。
  十二、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以节油节电和全民节能为重点,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环保知识,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做好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中国城市无车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的宣传活动。各地区要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开展“汽车节能环保驾驶”活动,大力宣传节能环保驾驶理念。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报道力度,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环境保护部要做好减排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本工作安排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离辐射计量检定员管理规定

卫生部


电离辐射计量检定员管理规定
1991年11月4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部门电离辐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计量检定员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离辐射计量检定员(下简称计量检定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员证,从事电离辐射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计量检定员出具的检定数据,具有计量监督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计量检定员的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 计量检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认真;
2.熟悉计量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计量检定专业知识;
3.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4.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从事放射卫生防护或电离辐射检测工作三年以上;
6.经统一考核合格。
第五条 计量检定员的职责是:
1.在任命机关管辖范围内执行电离辐射计量的质量监督;
2.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电离辐射计量检定和监督任务。
第六条 计量检定员的考核,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和具体实施。考核内容按计量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卫生部门的工作特点确定。

第三章 计量检定员的管理
第七条 计量检定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并发给计量检定员证。
第八条 计量检定员执行检定任务时应当出示计量检定员证件。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依法执行电离辐射计量检定任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调离检定工作岗位时,应向原任命机关交回其计量检定员证。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任命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注销其计量检定员证:
1.伪造检定数据的;
2.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
3.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的。
第十二条 计量检定员利用职务进行违法活动或因渎职行为而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员证授发、收回、注销以及对计量检定员给予处罚时,原发证机关应在一个月以内将情况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5-10-1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精神,市统计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和全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掌握全市各类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分布、致残原因、康复、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及其家庭情况等,为我市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目标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调查范围、规模和标准时间

  思明区的中华街道、滨海街道、开元街道、梧村街道和集美区的集美街道、杏林街道、后溪镇、灌口镇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单位。抽样调查在上述街(镇)同时进行,样本街(镇)总规模为35.5万人。

  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0时(全国统一)。

  三、调查对象

  这次调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下列人口应当在本调查小区进行登记:

  ㈠居住该调查小区,户口在该镇、街道;

  ㈡居住该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

  ㈢居住该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

  常住户口虽然在该镇、街道,但已离开该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不属于该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

  四、调查重点、依据与原则

  调查的重点是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

  调查的依据是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制订的各种文件、工作细则。残疾评定标准和方法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专家委员会重新修订的《残疾标准》实施。

  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进行登记。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㈠成立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成立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为:

  组 长:詹沧洲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卓锦绵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希聪 市残联理事长

      庄志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傅一民 市民政局副局长

      姚冠华 市卫生局副局长

      林晓辉 市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林书春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明哲 市计委副主任

      许十方 市教育局副局长

      郑东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钦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施淑莲 市计生委副主任

      郭勇毅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范弦声 团市委副书记

      陈宝贵 市妇联副主任

      蒋 鸣 市残联副理事长

  市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市残联副理事长蒋鸣担任,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单位派人参加。

  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㈡主要职责分工

  此次调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和思明、集美区的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的业务专长,协助做好人员培训、调查技术、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等方面工作。

  市民政局和思明、集美区民政局要配合做好调查摸底和统计核实工作。同时要协助城乡基层组织,认真落实抽样调查提出的各项任务。

  市卫生局和思明、集美区卫生局以及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抽调专家和有经验的医生,做好培训和入户调查工作,并为他们安排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创造工作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在调查期间,要为调查对象进行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搞好咨询服务。

  市财政局和思明、集美区财政局要将抽样调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好本地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市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指导、督促思明、集美区成立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与协调调查队人员参加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协调落实调查经费;部署工作计划,印制下发各种登记、统计表格;督促思明、集美区做好调查队组建、落实经费和组织现场调查等工作;负责收集、汇总调查中残疾人亟待解决的问题,报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思明区、集美区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成立区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和办公室,负责本区的残疾人抽样调查全部工作。

  ㈢组建调查队

  思明区、集美区要按照统一规定的质量抽查办法和要求组建调查队。调查队要由有经验、责任心强、能胜任这项调查的统计员、调查员和各科医生组成。各区调查队人数为25名,其中队长1名,副队长2名(调查员副队长、医生副队长各一名),调查员15名,相关专业医生7名。调查队伍必须稳定,在调查工作结束前,不得轻易变动。

  调查队在区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主要任务是:

  1、摸底工作。调查前的摸底工作,是做好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调查员要提前进入调查小区,在陪调员的协助下摸清本调查小区需要调查的户数、人口数,重点摸清疑似残疾人和6岁以下(即2000年4月1日后出生,下同)的儿童。

  2、住户调查。调查员根据《调查底册》入户,按照《住户调查表》的登记项目,逐人逐项询问,填写《住户调查表》;对6岁以下的儿童,填写《6岁以下儿童健康体检记录表》;对6岁以上(即2000年3月31日前出生,下同)人群,按照筛查项目逐人询问、筛查,并对筛查出的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填写《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交接单》。

  3、残疾检查评定。各科医生根据调查员筛查出的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名单和6岁以下儿童名单,采取设站与入户相结合的方式,逐人检查、评定,对确诊的残疾人,填写《残疾评定记录表》,并按照《残疾人调查表》的登记项目逐项询问,填写《残疾人调查表》。

  4、自查、复查和议查工作。调查员和医生每天应对当日调查填写的调查表进行自查。每个调查小区登记结束后,调查员和各科医生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调查员应分小组对《住户调查表》进行互查和逻辑检查;各科医生要对自己填写的《残疾评定记录表》、《残疾人调查表》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在现场调查登记中和小区调查登记结束后,调查队都要按照规定的方法采取议查的方式弥补调查见面率,加强对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和6岁以下儿童筛查。

  5、调查数据的汇总,按照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规定的《快速汇总表》项目,采用快速汇总和计算机汇总两种方式,对实际调查的主要数据进行快速汇总。

  6、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根据残疾人调查获得的不同数据情况,分别就主要数据和全部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撰写公报和综合分析报告。同时,根据调查数据反映出有关残疾人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题研究课题。

  六、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0月以前):制定调查初步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㈡调查准备阶段(2006年4月1日以前):制定调查方案、表格和各项细则,组建调查队,修订残疾标准,设计抽样方案并完成逐级抽样,选调人员成立调查队并组织培训,开展调查试点和摸底。

  ㈢现场调查阶段(2006年4月1日-5月底):调查员入户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和残疾筛查,各科医生对疑似残疾人进行检查评定并进行需求调查,组织复查,开展事后质量抽查。 

  ㈣数据汇总处理、资料公布、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2006年6月-2007年12月):数据汇总、处理上报,召开总结大会,并做好调查的后续工作,对各类残疾提出康复建议。

  七、工作要求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单位和人员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此次抽样调查任务圆满完成。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在调查的各个阶段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宣传活动,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对这次调查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二要利用调查的机会向公众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意识。三要对确诊的残疾人进行必要的康复治疗,使调查过程成为扶残助残的过程,使广大残疾人朋友体会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