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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0:1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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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的通知

高检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实施《规划》,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重要指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重要举措,对于夯实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把落实《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明确目标要求,狠抓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在贯彻落实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基层检察院建设内在规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不断深入发展。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基层检察院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第一线平台。经过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的不懈努力,基层检察院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历史进程中,基层检察院的作用更加重要,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要求更加紧迫。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基层检察院建设成果,提高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根据基层检察院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制定本规划。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目标

  1.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为方向,以业务建设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努力建设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领导班子坚强、队伍素质精良、管理机制健全、检务保障有力、社会形象良好的基层检察院,打牢检察工作坚实基础,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

  2.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着眼时代发展,以改革为动力,以机制创新为重点,不断激发基层检察院的生机与活力,增强基层检察院的发展后劲。

  ———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发展。统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情况,统筹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队伍和保障建设,统筹各级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在基层检察院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根据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不平衡的客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指导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并重,关心爱护基层检察人员,促进检察人员全面发展,促进检察机关内部工作环境和外部执法环境和谐。

  3.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目标是: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规范执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细化和落实执法行为规范,建立完善的执法行为规范体系。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培训,使检察人员熟练掌握执法行为规范。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执法行为规范的执行力。

  ———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严格检察职业准入,疏通队伍出口,完善基层选人用人机制。推进正规化分类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具有检察职业特点的基层检察队伍管理制度和机制,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

  ———推进管理科学化建设。运用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的管理模式科学管理各项检察工作。推进检察业务、队伍、保障和信息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建设。优化机构和职能配置,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科学考评基层检察工作。

  ———推进保障现代化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水平和检察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基层检务保障体系。加大经费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科技装备保障建设,改善办公、办案条件。完善和落实基层检察队伍职业保障。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4.强化理论武装。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持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

  5.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国情教育、忠诚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检史检情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大局观、执法观、政绩观、权力观。建立机关、家庭、社会互动网络,将思想政治教育拓展到八小时以外,延伸到检察人员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根据外部环境和队伍结构的新变化,分析掌握检察人员思想状况,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突出执法为民教育。结合基层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特点,引导检察人员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的根本问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和司法民主观念,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把工作着力点放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真正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谋划工作,增进基层检察队伍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7.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党组织建设,不断完善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核心的党建长效机制。紧贴检察业务开展党建工作,探索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保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党内民主生活制度,注重党员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的建设带动和推进检察队伍建设。

  8.加强检察宣传和文化建设。不断加大检察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阵地,增强宣传效果。大力发现、培养和宣传基层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检察职业文化,培育检察职业精神,提高检察职业道德水准,坚守检察职业信仰。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建立完善检察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化活动,营造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9.加强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落到实处。针对发生在基层的司法腐败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检务督察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二)加强检察业务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10.坚持以检察业务工作为中心。以是否有利于促进检察业务工作发展作为检验其他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把法律监督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政策向检察业务工作倾斜,力量向检察业务工作集中,配强业务工作领导和骨干,优化业务工作机制。落实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带头办案制度,加大检察业务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11.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积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刑事与民事、实体与程序、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效率与效果的关系,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因地制宜突出工作重点。把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的部署要求与立足本地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大局、围绕服务人民群众、围绕维护公平正义主线、围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定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组织各种专项法律监督活动,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3.坚持工作重心下沉。强化民生意识,拓宽工作渠道,把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前移,深入街道、乡镇、社区,面对面倾听和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筑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切实做到工作联系在基层、调处案件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重视和加强涉检信访工作,深入开展重信重访治理,落实信访督查专员制度、首办责任制度、检察长接访制度和下访、巡访制度,切实增强涉检信访工作的实效。

  14.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机制。加强过程控制和质量管理,强化对执法办案易发问题及重点岗位、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办案质量和效率预警机制。健全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和内部纠错机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执法行为规范落到实处。

  15.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检察业务建设中的领导作用,确保重大案件和有关业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规范议事程序,改善组成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选好配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加强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6.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落实司法民主要求,依法规范检务公开内容,拓宽检务公开方式,及时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对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岗位和环节,依法公开执法依据、过程、进度、结果、文书,自觉接受监督。规范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建立对人民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的办理、督察、查究和反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17.坚持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龙头。以提高领导能力和执法能力为核心内容,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改进领导作风为重点,努力把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集体,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模范带头作用。

  18.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履行干部协管职责,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完善的知识结构和互补的能力结构。建立基层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互动机制,对市级检察院空缺的副职岗位和部门领导职位,优先选拔优秀基层检察长;上级检察院年轻优秀的中层干部,可放到基层任职。实行基层检察长任免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制度。推进基层检察长异地交流制度。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锻炼工作。2012年基层检察院换届时,领导班子成员中应有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

  19.加强能力建设。抓好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轮训和领导素能培训,提高宏观决策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工作能力。2009-2010年,高检院对全国基层检察长进行轮训。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要深入农村、街道、社区挂点联系,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继续采取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挂职、轮岗等措施,改善素质结构,提升能力层次,切实增强领导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水平。

  20.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以党的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决策制度,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党组制度建设,建立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规范,充分发挥党组会的作用。坚持党组民主生活会,提高党组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健全落实班子内部谈心、提醒谈话等制度。

  21.加强监督制约。试行基层检察长向市级检察院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市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全面考核制度和巡视制度,强化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的监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诫勉谈话、述职述廉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软弱涣散的领导班子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商地方党委及时调整。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22.坚持以检察队伍建设为根本。充分认识检察队伍建设对全部检察工作的保证作用,始终把检察队伍建设作为永恒主题抓紧抓好。以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为重点,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基层检察队伍。

  23.充实基层检察力量。加大人才招录补充力度,新增检察编制分配重点向基层倾斜,特别是优先补充案多人少的基层检察院。动员组织上级检察机关干部到工作任务重的基层检察院去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政法院校为基层检察院定向招录、培养、输送专业人才的部署,从根本上解决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短缺问题。到2012年底,基本解决西部地区部分基层检察院没有全日制大学法律本科毕业生的问题,基本解决基层检察院业务岗位人员短缺的问题。

  24.严格职业准入。依照编制规模和法定资格条件招录选任初任检察官和新进人员,严禁超编违规进人。改革完善基层检察院进人机制,逐步推行按职位分类招录,公开定向招录高素质人才。完善考试录用基层检察人员办法,由省级检察院统一组织招考和调剂录用。

  25.加强职业培训。认真实施《检察官培训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培训目标在基层得到落实。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10学时,其他检察人员不少于100学时。加强初任检察官和晋升资格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等活动,支持在职检察人员继续学习。到2012年,每个基层检察院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比例较2008年底提高10%。加大业务尖子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司法考试培训辅导工作。推进教育培训改革,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6.完善职业保障。认真执行检察人员职级待遇、工资、福利、津贴、休假和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因公牺牲检察官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制度。依法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严格执行法定退休年龄制度,非依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要求检察人员提前离岗或退休。对国家规定的职业保障政策,基层检察院要积极争取落实,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促、协调落实。

  27.深化队伍管理改革。科学设置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规范基层检察院各业务部门之间职能划分,优化检察职能配置,整合检察资源,使基层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积极稳妥地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察职业特点的干部管理体系,为基层检察官等级晋升预留空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基层检察队伍监督和激励机制,维护队伍纯洁,激发工作活力。

  (五)加强检务保障建设,夯实检察工作发展的物质基础

  28.以检务保障建设为支撑。坚持把检务保障作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环节来抓,不断提高检务保障能力和现代化水平。以保障检察工作的物质需要和良性运转为目标,以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两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抓保障,保中心,促发展,全面加强检务保障建设。

  29.加强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落实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的总体部署,逐步建立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和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保障,改革和完善基层检察院经费管理制度。建立检察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标准体系,把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业务经费项目预算。

  30.加强科技装备保障建设。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2008-2010年科技装备发展规划纲要》,完成基层检察院科技装备发展目标和基本任务,落实和完善各类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加强科技装备建设,逐步建立适应基层检察工作需要的现代化科技装备体系。

  31.全面完成“两房”建设任务。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商,进一步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尚未完成“两房”建设的基层检察院加快建设进度,力争在2010年底全部完成“两房”建设任务。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妥善解决“两房”建设债务。

  32.加强基础网络和网络安全建设。到2010年底,92%以上的基层检察院完成局域网建设,88%以上的基层检察院联入专线网,到2011年底全部完成局域网和专线网建设。适应本地区检察工作发展需求,做好专线网的升级、扩容工作。认真落实网络安全建设要求,逐步完善网络安全体系。

  33.推进信息化应用。围绕检察工作需要开展办案应用,实行办案过程网络化管理、流程化控制,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广泛开展办公应用和队伍建设应用,实现网上公文流转和信息交换,实现队伍信息动态更新,探索建立网上绩效考评系统、在线学习系统、网上教育培训系统等,不断拓展应用领域,提高科技应用水平。

  三、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考核、表彰和奖励

  34.开展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活动。在全国基层检察院深入开展以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领导班子坚强、队伍素质精良、管理机制健全、检务保障有力、社会形象良好为主要内容的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活动。在省、市级检察院开展争创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活动,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高点定位、创新发展,不断掀起争先创优热潮。

  35.先进基层检察院的基本标准是:

  ———思想政治坚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高检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执法能力过硬。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工作全面发展。执法活动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严密,执法监督有力,执法质量好、效率高。无违法办案现象和办案安全事故。

  ———领导班子坚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决策科学民主。检察长讲党性、懂法律、善管理、会协调、重品行、作表率。班子结构合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率先垂范,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强。

  ———队伍素质精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合理,法律监督能力强。文化氛围浓厚,内部关系和谐,队伍凝聚力强,精神风貌好。

  ———管理机制健全。检察业务、队伍、保障和信息化等各个方面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检察工作机制完整系统、相互配套、高效运转、富有特色。

  ———检务保障有力。检察经费保障、科技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检察工作需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检察人员职业保障良好,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良好。

  ———社会形象良好。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映好、认同度高。检察工作得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支持,执法环境良好。检察宣传形式新颖、效果显著。

  36.基层检察院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社会公认的原则,内容科学合理,形式简便易行,对基层检察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由省级检察院统一领导,市级检察院组织实施。市级检察院每年都应当对所属基层检察院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省级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和基层检察院发展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等实际情况,制定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考核。

  省级检察院应当将基层检察院的考核结果与对市级检察院的考核挂钩,把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市级检察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7.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表彰和奖励。在考核基础上,市级检察院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市级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比例不超过所属基层检察院总数的30%;省级检察院每两年从市级先进基层检察院中评选表彰一批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表彰比例不超过所属基层检察院总数的20%;最高人民检察院每两年从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中评选表彰200个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并对组织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成绩突出的省、市级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

  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从荣获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并被省级检察院推荐为本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候选单位的基层检察院中产生。

  四、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

  38.各级检察院要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一体化思想,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来抓,统一思想,整合资源,凝聚力量,共同努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新措施,切实履行好基层检察院建设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制定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要求,协调解决在全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督促检查各省级检察院贯彻落实有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宏观指导。

  省级检察院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基层检察院建设总体方案和工作措施,制定年度基层检察院建设实施意见,协调解决在本地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重点指导。

  市级检察院是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一线指挥部。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区基层检察院建设实施细则,组织考核评比,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协调解决基层检察院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具体指导。

  基层检察院主要负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要按照上级检察院和当地党委部署,紧密结合实际,不等不靠、开拓进取,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创造性开展工作,全力以赴搞好建设,把上级检察院的各项要求全面准确地落到实处。

  39.不断完善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检察长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政工部门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级检察院应有指导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机构,市级检察院应指定内设机构或专人负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日常工作。市级以上检察院党组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坚持和完善上级检察院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和内设部门对口指导制度。加强示范院建设,建立动态示范机制,充分发挥示范院的引领辐射作用。健全基层检察院互帮互学、结对帮扶机制。

  40.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把基层检察院建设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政府、政协通报工作,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形成各方重视、支持和监督基层检察院建设的良好局面。

  41.认真抓好本规划的落实。各级检察院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本规划。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分别于2010年和2012年对省级检察院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级检察院要根据本规划制定实施意见,对本地区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基层军事检察院的建设,参照本规划执行。



“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1993年2月23日颁发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
定》下发后,对于保证证券市场业务质量,提高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业务的专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起了积极的作用。根据《规定》的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已联合审核批准了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证券业务。最近,各地财政厅(局)又报来一批会计师
事务所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报告,其中一部分所的材料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此外,还有一些财政厅(局)近期报来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调整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申请。为了进一步做好审批工作,加快审批进度,保证审批质量,现对《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第一条 新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必须具备《规定》第二条的条件外,申报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男不得超过60岁、女不得超过55岁(含高级职称者);除必须向财政部、证监会申报《规定》第三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报送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
计报表以及近期出具的一份审计报告及其工作底稿复印件。
第二条 已批准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
1.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向当地财政厅(局)报告,由财政厅(局)上报财政部、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1)因故离开会计师事务所;
(2)超过规定的年龄(男年满70岁,女年满65岁);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
(4)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2.申请调整补充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三年以上独立审计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在以往三年内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3)男不得超过60岁、女不得超过55岁(含高级职称者);
(4)如实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当地财政厅(局)已同意上报。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财政部和证监会不受理其调整补充申请。
第三条 根据目前股份制企业发展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一般应保持在8人至16人之间,会计师事务所在调整人员时,应适度控制规模。财政部、证监会将视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人员素质、业务质量、执业道德记录等情况在审批时进行掌握。从事证券业
务的注册会计师不足8人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主动申报补充合格人员,否则,财政部、证监会有权暂停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或取消其资格。
第四条 建立定期审批制度。审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格(包括人员调整)的工作,每年分两次进行。
财政部、证监会受理申请时间如下:
上半年 6月1日—30日
下半年 11月1日—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于这段时间内将已审核同意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材料分别报送财政部和证监会,除规定的这两次时间外,其他时间概不受理报批申请。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并经初步审查决定受理后,在一个月时间内集中进行审批,并决定批
准或不批准。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要求不能接受其申请者,以及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标准,不予批准者,改进以后,可以在下次申报时间内重新报送审批。



1994年8月25日

印发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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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八日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
(挂粮食局牌子)。发展计划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
发展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经济体制改革和粮食行政管理的综合经济部门,
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产业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引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的职能,
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职能,交给科学技术厅。
  3、将一般的工业品进出口商品指标的审批业务,分别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
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粮食管理储备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2、原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特区建设的规划、
协调、指导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的行政职能。
  (三)新增的职能
  1、负责省国防动员的组织协调和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2、负责省重大项目和工程质量稽察工作;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
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四)转变的职能
  1、将主要的宏观经济指标从指令性转变为指导性、预测性指标。
  2、将一般的工业、农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性指标。
  3、取消部分配额,转给市场。
  4、不再承担汇总管理银行贷款投资职能。
  5、不再编制下达保证重点行业和艰苦地区人才需要部分的高校毕业生指令
性计划。
  6、根据省人民政府对审批制度的改革要求,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
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基础产业(能源、
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
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协调、衔接和平衡各
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拟订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并检查实
施。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及全省社会资金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
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引导、
促进全省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分析研究国
际、国内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
建议,搞好信息发布;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的政策建议。
  (四)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指导监督政策
性贷款的使用方向,上报国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批限额内建设项目;安排
省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五)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监测和分析
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全省外债的总量
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做好全省国际收支平衡工作。
  (六)研究分析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供求总量平
衡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政府订货工作,引导和调控
市场,提出价格政策建议。
  (七)做好科学技术和社会事业(包括人口、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
育等)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提出经
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特区建设的规划、协调、指导和对外开
放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九)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制定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
结构调整、地方储备和确保军需民食、突发事变的应急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做好与港澳地区和国外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广东与港澳地区
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双边关系的协调。
  (十一)研究制订投融资、计划等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
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协调实施。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发展计划委员会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秘书、保密档案、机关财务、
资产管理以及信访等工作。
  (二)规划处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中长期发展速度、比
例、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建议;汇总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各专项规划(包
括行业规划和区域规划);监督检查中长期规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规划的调整意
见。
  (三)综合处
  研究提出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上报下达;研究分析宏
观经济形势,监督年度经济运行,提出调控和改革措施;起草季度分析综合报告,
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发布季度、年度经济预测目标。
  (四)政策法规处
  组织、协调经济法规的起草,办理人大、政协建议与提案和本委行政复议工
作;研究提出经济及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拟订计划体制改革措施;研究分析全社
会资金平衡状况,参与研究财政、税收政策,研究提出融资政策;负责编制企业
债券发行计划工作;研究国际经济、港澳经济动向及其对广东的影响。
  (五)投资处
  研究有关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监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编制固定资
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
组织确定重大项目建设布局,安排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协调解决
有关重大问题;上报国家审批权限投资项目,审批限额内投资项目,对有关部门
上报国家审批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会签。
  (六)工业处
  研究和汇总工业的发展战略、结构调整的目标、措施和发展政策,负责汇总
编制工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工作,组织和参与确定重点工业建设项目,负责
有关制定重要产品的专项发展规划的工作;审核上报有关限额项目。
  (七)经贸流通处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的发展状况,提出全省内外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
究国内重要商品的市场平衡和进出口总量平衡,提出重要商品的调控政策;编制
工业产品以外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
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拟订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指导监督
重要商品和物资的政府订货和储备工作,引导和调控市场;审核限额内流通领域
基建投资项目;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
  (八)社会发展处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社会发展领域的人
口、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社会保障、劳动就
业、政法、民政等方面发展政策;负责汇总编制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工作;
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九)农村经济处
  提出全省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监测和分析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安排
重大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土地
利用与基础测绘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控制;负责编制
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工作;负责编制实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工作;组织规划农
村小康建设和农村经济信息网建设。
  (十)国外资金利用处(外事处)
  研究有关利用外资的宏观调控政策,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年度计划;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审核上报外商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按分工审核发放利用外资进口设备免税
确认书;做好外债全口径的宏观监测和预测工作;做好广东与国(境)外的经济
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基础产业处
  研究提出能源、交通、通信等的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通信等行
业规划、年度计划;提出能源、交通、通信等重点行业的专项发展规划,监测和
分析基础产业的发展建设状况,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审核上报有关限额项目;组
织、参与筹集能源、交通、通信等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协调粤港澳基础设施方面
的发展与合作。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提出高技术产业(含信息化)发展战略,衔接平衡科技行业规划和政策;组
织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示范工程和重点工业性试验;
组织上报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推动新产业
的形成,提出相关政策,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
  (十三)经济体制改革处
  负责编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工作,参与研究制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有关政策与法规;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经济体制改革
的有关重大问题,参与有关体制改革方案的制订;研究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宏观调控手段和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有关政策、措施。
  (十四)开放和区域改革处
  研究对外开放和区域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有关问题,参与拟订对外开放政策、
法规;负责经济特区建设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研究、指导县
级综合改革和小城镇的改革与发展工作。
  (十五)粮食计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的中长期规划,粮油购销与进出口、
地方粮油储备规模与收储动用计划建议;指导协调省内外产销区之间的粮油余缺
调剂;拟订全省粮食仓储、加工、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的建设规划;研究拟订粮
油政策性补贴、信贷资金计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负责全省粮食
流通宏观调控、协调和行业指导。
  (十六)粮食管理处
  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粮食流通和储备
粮管理的法规草案和有关规章制度;研究拟订粮食购销价格指导原则、储备粮管
理、粮食质量标准、检测制度;拟订军粮供应政策;拟订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
变的粮食应急措施以及灾区、水库移民、缺粮贫困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确
保社会稳定的粮食供应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在粤中央直属粮库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劳动工资、人员培训、出国政
审、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八)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和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含粮
食局局长,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4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正处级。主要职责是对省人民政府出资
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
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事业编制25名,其中,主
任1名,副主任3名。
  (二)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与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合署,正处级。
主要职责是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国防动
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投融资管理职能,待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再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