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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3:4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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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于2009年9月2日经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中,要认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利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统一标准,依法实施。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发展才是目的”的理念,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邮政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审核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保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统一操作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审核,适用本规范。

  二、申请类别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分为三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是指企业网络覆盖范围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是指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信件、包裹和印刷品等快递业务。

  三、职责划分

  国家邮政局审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和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审核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许可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承担国家邮政局指定的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

  四、审核内容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3)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4)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拨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收寄、运输、投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用户人身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等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网络由传递快件(邮件)的固定营业网点、处理场所、运输网路、揽收和投递线路等组成。营业网点是指有企业标识的、固定的、易识别的营业场所。

  运递能力是指包括机动车辆在内的满足寄递快件(邮件)运输和投递的能力。

  (2)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3)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快递业务员,是指从事快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工作的人员。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2)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是指处理场所面积能够满足企业分拣、封发快件(邮件)的需要。

  (3)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有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40%。



  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备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2)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快件(邮件)处理场所,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处理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

  (3)有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可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并配置符合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根据要求向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报关数据;

  (4)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条件并通过鉴定考试、持有证书的快递业务员。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快递业务员中持有初级以上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低于50%;

  (5)有获得专业资格的报关、报检、报验人员。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涉及国家安全等因素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快递业务员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资格证书即可认定其具备职业资格。审核部门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复印件),根据证书编号进行抽查。

  五、申请材料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以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以加盟或者代办形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加盟合同或代办协议;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自营代收货款承诺书,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及资金结算系统的相关资料,以及代收货款服务合作协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审核时限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四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协助国家邮政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核查,并向国家邮政局提交核查意见。

  七、监督检查

  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



  附件: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流程


      1-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流程图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5929_30409800.doc

      1-2: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5953_55993900.doc

     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7438_83466600.doc

     三:符合《邮政法》第85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7589_62002000.doc
  
     四:审核文书样式 
http://www.chinapost.gov.cn//liv_loadfile/fold8/1254298678_11663600.doc


     

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后仅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公司债券相关交易、结算事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管理后仅在固定收益平台挂牌的公司债券相关交易、结算事宜的通知

上证债字〔2010〕90号


各固定收益平台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交易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债券实施分类管理后,不能同时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2条所列上市条件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该类公司债券”)只能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上市交易,实行逐笔全额结算。现将该类公司债券有关交易结算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类公司债券自2010年 5月31 日起可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现货交易,证券代码段为123000-123499。现货交易方式同固定收益平台现有现货交易方式,包括确定报价、待定报价和询价等,但不可匿名交易。

二、该类公司债券逐笔全额的资金结算通过交易双方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非担保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交收时点为T+1日16:00(T日为交易日), 债券交易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加上T+1日应计利息(起息日至交收日,含交收日)的合计值。相关业务要求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http://www.chinaclear.cn-业务规则-上海市场-创新类业务), 相关数据接口说明见附件。

三、固定收益平台显示的应计利息仅为参考信息。

四、固定收益平台相关单位应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完善风控流程,履行交收义务。因相关单位不履行交收义务出现交收失败情况的,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数据接口说明



交易日(T日)通过结算明细文件(jsmx)、资金汇总文件(zjhz)发送逐笔全额结算通知(非担保交收通知);

交收日(T+1日)通过结算明细文件(jsmx)、资金汇总文件(zjhz)发送逐笔全额结算结果(非担保交收结果);通过证券变动(zjbd)发送实际证券过户情况;通过资金变动(zjbd)发送资金交收情况;

数据接口的详细说明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技术专区-上海市场-数据接口规范”栏目下《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荆门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证汉江水质符合南水北调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促进全市汉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起,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实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

  省政府已将整个荆门市地域界定为汉江流域进行考核。市级考核对象为京山、钟祥、沙洋、东宝、掇刀等5个县市区政府和屈家岭管委会领导班子。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将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研究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少于一次,并有会议纪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本项10分,没有会议纪要或未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的各扣5分)

  (二)严格遵守《条例》,依法行政。不制定出台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在招商引资中不提供任何违反环保法规及政策的优惠条件;不袒护、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干预环保部门的正常执法。(本项10分,违反此条款任意一项扣5分)

  (三)认真执行《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国家和省、市环保产业政策,保证辖区内列入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环保基础设施正常建设和运行;对国家明令关停的"十五小"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关停。(本项10分,无故拖延或因行政行为影响上述基础设施正常建设或运行实施的,扣5分;应关停的"十五小"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关停,或关停后又恢复生产的,发现一起扣5分)

  (四)重视并研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正确认识本区域内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对有关汉江流域水污染的群众信访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及时处理。(本项15分,未认真及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造成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因领导不力、决策失误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出现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发生一起扣5分)

  (五)重视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正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达到相应标准。(本项10分,每违反一项扣5分)

  (六)认真落实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均大于95%;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大于80%,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40%。(本项20分,各项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上述4个项目指标凡下降3个百分点的不得分)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六价铬和固体废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市下达的控制目标内。(本项10分)

  (八)环境质量达标。区域内汉江干流、主要支流或主要水体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规划类别要求,跨界河流的断面水质符合相邻段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本项15分,水质达标率80%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0.25 分)

  三、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以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为考核周期。每年1月,各县市区按本办法考核内容对上年度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条进行自查,按规定格式填写自查表,经政府或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市环保局。2月,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审核上报材料、汇总考评结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对不履行职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以不合格论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考核的具体评分细则由市环保局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