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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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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每年初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细则

依据《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
(五)其他情况。
二、评分标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33分)。
1、组织领导机构健全(5分);
2、职责明确(4分);
3、有专人负责(4分);
4、主要工作制度健全(5分);
5、有年度工作方案(5分);
6、开展宣传工作(5分);
7、开展示范点工作(5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23分)。
1、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5分);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5分);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4分);
4、保密审查制度执行(4分);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5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19分)。
1、公开栏建设(4分);
2、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5分);
3、服务大厅公开办事平台建设(5分);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5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15分)。
1、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5分);
2、实行责任追究(5分);
3、开展指导检查(5分)。
(五)其他情况(10分)。
1、征集群众意见(5分);
2、群众满意情况(5分)。

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办事公开)的深入开展,规范办事公开考核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全省改善民生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和服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办事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下管一级,市政府负责全市办事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和县(市)区直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办事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办事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
第六条 办事公开考核结果,是评价各级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办事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一)组织领导情况;(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三)载体建设情况;(四)其他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机制顺畅、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完备,公开载体实用有效;制度完善,监督有力;重视宣传,营造氛围,效果明显;优质服务,群众满意。
第九条 考核等次:办事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办事公开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季度考核于本季度末或下一季度初进行,年度考核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办事公开考核由各级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将考核等级评估情况报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 建立办事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办事公开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表彰,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加3分。
(二)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良好等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加2分。
(三)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等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不加不减。
(四)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减3分,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工作情况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细则

依据《市直机关2009年目标管理绩效考评方案》,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
(三)载体建设情况。
(四)其他情况。
二、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情况(50分)
1、组织领导机构健全(5分);
2、职责明确(5分);
3、有专人负责(5分);
4、主要工作制度健全(5分);
5、有年度工作方案(4分);
6、开展指导检查(5分);
7、开展考核评比(5分);
8、实行责任追究(4分);
9、开展宣传工作(4分);
10、开展示范点工作(4分);
11、有年度工作总结(4分)。
(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18分)
1、服务事项公开全面、及时、准确(5分);
2、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5分);
3、编制和公布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3分);
4、对内公开内容丰富(5分)。
(三)载体建设情况(16分)
1、公开栏建设(4分);
2、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4分);
3、服务大厅公开办事平台建设(4分);
4、基层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设(4分)。
(四)其他情况(16分)
1、行业服务标准、岗位职责和文明用语规范情况(4分);
2、征集群众意见情况(4分);
3、创新服务方式情况(4分);
4、群众满意情况(4分)。


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所有进厅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进厅单位窗口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廉洁自律三个方面。工作纪律:考核遵守大厅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到岗就位、行为规范、安全卫生等情况;服务质量:考核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公开办理及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廉洁自律:考核遵纪守法、规范服务等情况。
第五条 进厅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情况;
能:主要考核本部门业务、政策水平和协调办事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质量、效率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
廉:主要考核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小组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
第七条 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考核小组,由市政务公开办、市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和进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心管理科),承担考核具体工作。
第九条 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等次意见;对考核等次的异议申请进行复议。
第十条 对进厅单位窗口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进厅单位窗口月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进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并根据量化打分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二)进厅单位窗口年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进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并结合月度考核情况及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优秀等次的窗口要在月度考核中被评过优秀窗口),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三)工作人员月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打分,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1.工作人员按照人事部门年度考核的要求,进行个人工作总结,并按规定填报《白山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白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个人月度考核情况和全年工作表现,通过民主测评等方式,提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意见(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要在月度考核中被评过优秀工作人员),报考核小组;
3.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4.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中,窗口及工作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掌握,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十三条 窗口及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通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工作评语均作为工作鉴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反馈各派出部门。
第十四条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窗口和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奖励。其考核结果可作为部门对所派人员表彰、优先晋职、晋级、提薪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要按有关规定退回派出部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向各部门通报,并作为部门全年民主评议软环境和政行风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窗口考核细则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评分范围包括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廉洁自律和表扬奖励等五项,其中,前四项为扣分项(总分80分,扣完为止),第五项为加分项(总分20分,加满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工作纪律(20分,扣完为止,下同)
1.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事假(包括窗口人员被本部门借调工作)超过1天的,每天扣0.5分;无故旷工,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打考勤卡,每次扣2分。
2.工作时间内,窗口无故出现空岗的,每次扣3分。
3.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在大厅有睡觉、嬉闹、吃东西、串岗聊天、吸烟以及在网上玩游戏、看股票行情、听音乐、聊天等现象的,每次扣3分。
4.工作时间内,带班领导无故出现空岗的,每天扣10分。
(二)行为规范(15分)
1.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要求着装、上岗不佩戴工作牌的,每次扣2分。
2.服务用语及行为不文明的,每次扣2分。
3.不按大厅管理要求随意摆放桌椅、电脑等设施,日常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的,每次扣2分。
4.下班不关机断电、私自使用电器设备等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每次扣2分。
(三)服务质量(30分)
1.办件应收未收,每次扣5分。
2.办件超期,每超过一天扣5分。
3.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让办事群众多次往返的,每次扣5分。
4.行政审批项目评估考核为“较差”的,扣10分。
5.因工作人员态度不好,引起办事群众投诉的,每次扣5分;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0分,并按大厅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6.评议卡出现不满意,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每张扣3分。
(四)廉洁自律(15分)
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有乱收费及“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的,一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
(五)表扬奖励(20分,加满为止)
1.经大厅管理部门认定,缩短办事时限,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加5分。
2.为改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3分。
3.获得服务对象书面表扬的,加1分;获锦旗、牌匾的,加2分。
4.被上级单位、新闻媒体表扬、报道的,加5分。
5.积极参加大厅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受到大厅通报表扬的,加3分。
6.服务对象提出快速办理要求,并予以办理的,加2分。
7.提供窗口动态信息并被采用的,每条加1分。
二、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评分范围为德、能、勤、绩、廉和表扬奖励等六个方面,前五项为扣分项(总分80分,扣完为止),第六项为加分项(总分20分,加满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思想品德(15分,扣完为止,下同)
1.违反大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大厅组织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每次扣2分。
2.由于服务态度不好,引起投诉的,每次扣5分;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0分,并按大厅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3.不按大厅管理要求随意摆放桌椅、电脑等设施的,每次扣2分。
4.不爱护办公设施造成物品损坏的,每次扣5分。
5.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在大厅有睡觉、嬉闹、吃东西、串岗聊天、吸烟以及在网上玩游戏、看股票行情、听音乐、聊天等现象的,每次扣3分。
(二)业务技能(15分)
1.不能及时、准确解答办事群众咨询本部门相关事项的,每次扣2分。
2.在本职范围内,执行政策、协调处理出现偏差,影响办事效率和服务效果的,每次扣3分。
3.不遵守大厅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造成网络系统损坏的,每次扣3分。
(三)出勤上岗(20分)
1.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部门抽调窗口工作人员做与窗口业务无关的工作,所请事假每天扣0.5分;因私请事假超过1天的,每天扣0.5分;无故旷工,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打考勤卡,每次扣2分。
2.工作时间内,窗口无故出现空岗,每次扣3分。
3.工作时间内,不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站坐姿不端正的,每次扣2分。
(四)工作实绩(20分)
1.办理服务项目出现差错,又不及时改正的,每件次扣3分。
2.受理办件超过承诺时限的,每超一天扣3分。
3.经抽样调查,办事群众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每起扣3分。
(五)廉洁自律(10分)
乱收费及“吃、拿、卡、要、报”的每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退回派出部门。
(六)表扬奖励(20分,加满为止)
1.利用休息时间为办事群众服务的,加2分。
2.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3分。
3.积极参加大厅组织的活动,表现突出并被表扬的,加3分。
4.服务受到办事群众书面表扬的,加2分。
5.被上级部门、大厅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加5分。
6.月度考核出满勤的,加2分。
三、考核结果的评定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窗口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工作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窗口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25%,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进行确定。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比例月度不超过20%,年度按市人事部门规定的比例。优秀等次的分值最少不得低于80分。进厅单位的合格等次和工作人员的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0分。工作人员的基本称职等次的得分不低于65分。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窗口为不合格,工作人员为不称职,要通报批评,并立即整改或调整工作人员。







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1]5号)


第一章  总 则


关于第一批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发〔2001〕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厅〔2001〕50号)精神,市政府组织清理了1988年池州恢复建区以来至2000年底原池州行署(含行署办公室)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74件。
附件:第一批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目录(74件)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批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目录(共74件)

序号:1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科委、农业局、林业局关于增产菌等新技术推广工作的意见(池行办发[1989]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4月17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地直工业企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池行发[1989]1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6月15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89]2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7月7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其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4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城建局《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池行办发[1989]2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8月2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5
文件名称:印发《关于地区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池行办发[1989]3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2月2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1990年8月31日池州地区行署颁发《关于重新印发池州地区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代替。
序号:6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工业企业升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池行发[1990]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5月1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7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复退军安置办公室《关于商品粮户口应征公民入伍安置登记卡制度实行情况及今后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0]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7月28日池州地区行署、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池州军分区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8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地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池行发[1990]1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25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2001年6月8日池州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市级预算外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01]20号)代替。
序号:9
文件名称:关于重新印发《池州地区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90]1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31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已被1997年2月3日池州行署《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7]3号)文件代替。
序号:10
文件名称:关于重新转发行署公安处《关于加强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0]1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9月7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1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公安处关于进一步加强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意见(池行办发[1990]2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11月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2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造林绿化奖惩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0]2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12月18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3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建设局、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我区农村建筑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池行办发[1992]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14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区妇幼保健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2]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4月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5
文件名称: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通知(池行发[1992]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4月1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已被2000年8月3日中共池州地委、池州地区行署《转发行署教委〈关于加快全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池办发[2000]12号)代替。
序号:16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工商局关于促进农村改革支持发展乡镇企业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4月20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7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池行发[1992]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4月3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已被1999年12月30日安徽省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地区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池行发[1999]22号)代替,予以废止。
序号:18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审计局关于对全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报告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1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19
文件名称:印发池州地区地直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2]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7月7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被1996年4月11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地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6]14号)代替,予以废止。
序号:20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饮食服务业技术考评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区饮食服务人员业务技术等级考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1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8月1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1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区工业结构加快发展经济林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2]13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8月24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2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乡镇企业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会计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2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7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3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人事局关于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的暂行管理办法报告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23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26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4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2]1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28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当前国家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25
文件名称:批转地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我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步伐若干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2]18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3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6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城镇职工集资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2]2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0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7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水电局关于《深化我区水利改革发展水利经济报告》的通知(池行发[1992]2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1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其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28
文件名称:关于深化粮油购销体制改革,全面放开粮油价格和粮油经营的通知(池行发[1992]2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2月5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29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教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区职业教育》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2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2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被2000年8月3日中共池州地委、池州地区行署《转发行署教委〈关于加快全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池办发[2000]12号)代替。
序号:30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农业局《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和体系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2]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12月16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0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1
文件名称:关于推进我区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池行发[1993]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1月2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2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农业局、工商局和地区供销社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通知的意见(池行发[1993]1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5月1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3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审计局关于我区审计事务所开展业务几项问题请示的通知(池行办发[1993]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5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4
文件名称:关于对地直单位公房实行小步提租的通知(池行办发[1993]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6月10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5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识别制度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实施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3]       1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9月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2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发布的《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6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财政平衡奖励暂行办法》、《池州地区乡镇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池行办发[1993]18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11月1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37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建筑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池行发[1994]1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6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8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集体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4]16号)文件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7月2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国家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39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实施渔业致富工程方案》的通知(池行发[1994]2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9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40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计委、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池发[1994]2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9月2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抵触,予以 废止。
序号:41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土地管理局关于我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池行发[1994]2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8月31日
说明:已被2001年5月10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01]11号)、2001年5月25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池政[2001]16号)代替,予以废止。
序号:42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农村统计改革考评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94]2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3
文件名称:关于切实抓好粮食市场管理的意见(池行发[1994]2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1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44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棉花后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池行发[1994]3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13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2001年7月3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45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池行发[1994]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2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2000年8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池行发[2000]15号)代替。
序号:46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外事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4]2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4年12月2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已被2001年7月5日发布的《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外事工作的意见》代替。
序号:47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强化物价和收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池行发[1995]3号发布)
发布机关日期:1995年3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1997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48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公安处计算机安全监察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区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4月14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49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农业局《关于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1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7月1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0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5] 18号)
发布机关日期:1995年7月24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1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23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0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2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计经委关于推进我区企业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2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1月8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3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5]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1月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4
文件名称:关于在全区推行上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5]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2月2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1997年5月2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池州地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试行)》代替。
序号:55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生猪定点屠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池行发[1996]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2月2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1997年5月2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的《池州地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试行)》(池行发[1997]20号)代替
序号:56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科委关于分解落实“省三个百亿工程”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6]2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1月2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7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公安局关于池州地区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6]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3月2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8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卫生局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6]1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5月2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59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乡镇企业局关于当前乡镇企业抗灾复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6]27号发布)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7月16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0
文件名称:批转行署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区建立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责任制意见的通知(池行发[1996]3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6年9月11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1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发[1997]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3月10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2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物价局关于开展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3月24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内容与安徽省1999年第118号令发布的《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63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1997年农业重点开发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22号发布)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5月16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4
文件名称:转发行署人事局关于开展全区人才资源普查、预测和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2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7月3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5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土地清查领导小组关于冻结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清查非农建设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3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8月6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6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非农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关于清查清理非农建设用地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池行办发[1997]35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7年8月29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7
文件名称:转发地区非农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关于巩固非农建设用地“冻结清查”成果切实保护耕地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1998]9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3月1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8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国有工业企业三年改革与摆脱困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发[1998]4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8年3月12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69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办发[1999]26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12月15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70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调节资金筹集暂行办法》(池行发[1999]10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5月1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已被2001年6月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池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调节资金筹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政[2001]21号)代替。
序号:71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清理清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发[1999]1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5月19日池州地区行署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72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池行办发[1999]13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6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主要内容与已国家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予以废止。
序号:73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池州地区清查非法转让炒卖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行办发[1999]17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9年9月1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序号:74
文件名称:印发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池行办发[2000]31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2000年12月22日池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说明:已被2001年5月23日池州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池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实施细则》(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代替,予以废止。

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地方限下项目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地方限下项目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7年7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7)汇资函字第18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96年以来,一些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改变了对其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的筹资管理方法,要求其分行对外筹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必须通过总行进行。由于委托分行借款的项目多为地方限下项目,且分行的日常外汇管理均由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
,为规范分行为地方限下项目通过总行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分行通过其总行为地方限下项目对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该分行必须先报请所在地分局审核。
二、分局接到分行申请后,应着重审核项目单位是否落实了利用外资计划指标、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借款是否需要结汇等项内容。在此基础上,由分局向分行出具同意或不同意代筹国际商业贷款的批复意见,并抄报总局。
三、凡分局不同意代筹的项目,分行不得为该项目对外借款。
四、对外借款的具体金融条件由其总行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总行报批时应附所在地分局同意代筹国际商业贷款的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复文件同时抄送有关分局,由分局负责所在地分行通过其总行所筹国际商业贷款的转贷款登记、使用和偿还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五、本通知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外筹资。
六、本通知自1997年8月15日起生效。
以上请各分局、各金融机构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



199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