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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

时间:2024-05-21 03:0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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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4号


《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已经2009年8月7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保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县城中心区的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农村建设房、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

全市范围内涉及的供电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产权主管单位,应严格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侧“Τ”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 集中表箱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

第四条 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的建设、改造技术标准,均应执行国家、省、市电力行业和供电企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曲靖市统一执行《曲靖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别墅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曲靖市高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三个技术规范》)。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新建、改造,应当按照相应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

第五条 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三个技术规范》的标准和施工工艺,与商品房开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在项目开发建设前,应向供电企业提交住宅建设项目用电申请;供电企业经过现场勘察,按照国家、行业、企业技术标准,根据开发单位的建设规模,对供电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并提供相应的“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所取规范只供该项目的设计使用。

开发商自行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设计图纸应报供电企业审核,供电企业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书面设计审核意见,作为今后供电的依据;开发商自行委托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行供用电设施的施工;在施工期间,涉及隐蔽工程部分,应提前7天通知供电企业进行工程中间检查,确保供用电安全。

施工结束后,开发商通知供电企业对供用电设施进行竣工接入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发商与供电企业签订相关移交协议、办理完结移交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对小区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商应按照供电企业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在未经验收合格前,开发商不得将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使用。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用电,供电企业答复供电方案、图纸审查、竣工验收合格办结相关手续后的接火送电时间,不得超过《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规定的时限。

第七条 现有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达不到国家、省、市、电力行业和供电企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由承担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逐步实现抄表到户。

城镇住宅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的设计图纸,应报供电企业审核,供电企业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今后供电的依据。

改造工程施工期间,涉及隐蔽工程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应提前7天通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检查,确保供用电安全。

改造完成后,原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通知供电企业对供用电设施进行竣工接入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与供电企业签定相关移交协议、办理完结移交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对小区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管理。

第八条 城镇住宅小区“一户一表”工程改造资金,按工程改造所涉及的现有供配电设施产权归属的原则确定,即由产权所有人承担设施改造费用。改造费用的筹集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按本原则负责办理。

第九条 新建、改造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资产移交,原则上按照自动化终端、总计量部分、公共出线计量部分、集中表箱部分的产权无偿移交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负责移交资产后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 对暂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不具备供电企业抄表到户条件的城镇住宅小区,供电企业对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抄表管理到总表,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分类目录电价,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对小区用户执行国家规定的到户电价。

第十一条 小区楼道照明、公共照明用电、二次加压水泵、电梯、消防等公用设施设备用电,应按照不同用电类别独立出线,分别装设计量装置计量,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分别计算电费后统一向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收取。

第十二条 执行中,若本规定与国家、省、市行业新出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曲靖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2.曲靖市别墅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3.曲靖市高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附件1

曲靖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曲靖市城镇多层建筑小区“一户一表”新建、改造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1.2 本标准根据技术进步,适时组织修编,修编后按照新的技术规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供配电设计手册》中国计划出版社
《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中国电力出版社第三版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
《建筑电气》,[J],CN51—1297/TU,2001.4
《云南省供电用电条例》
云南电网公司交易电价〔2008〕13号文《关于转发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代拟稿)〉的通知》
《南方电网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导则》
3. 技术原则
3.1 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图纸经供电部门会审。
3.2 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设置2个方向及以上的通道。
3.3 电缆的敷设方式可采用电缆沟、电缆排管或桥架等方式,并设置必要的手孔井,同时还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标识桩。电缆两端必须设标示牌。
3.4 为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内的公用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配电室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
3.5 电气设备选型须充分考虑防火、防暴、防污染、节能及小型化等要求。
3.6 小区公共负荷必须设独立配电室或从配电室设专柜出线,装设独立计量。
3.7 小区内商业用电(含车库)必须从配电室设专柜出线,装设独立计量。
3.8 所有电线电缆及低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国家3C认证和长城认证。
4 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选择
4.1 负荷计算
4.1.1 负荷分类及负荷计算应分别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3.2条(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和3.5(负荷计算)等条款规定。
4.1.2 按云南电网公司交易电价〔2008〕13号文《关于转发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按4—6kW/户配置;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按6—8 kW/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按8—12 kW/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2—16 kW/户配置;住宅项目的其他配套用房供电容量按30—40W/平方米配置。高于或低于上述基本配置标准的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4.2 变压器容量确定
4.2.1 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5.1条规定,按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多层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箱变),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配电室。
4.2.2 单台变压器容量:变压器容量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原则上箱变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800kVA;户内配电室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5 配电室主要电气设备及选型
多层建筑负荷均为三级负荷,客户无特殊需求时按单电源供电设计。原则上选用10kV标准电压等级供电。
5.1 高压开关柜
原则上选用封闭固定柜、手车式开关柜或环网柜,内配真空断路器。变压器容量较小时可采用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设计时各具体用途和使用要求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4条规定。

5.2 变压器
变压器选型必须满足国家使用新型节能变压器的要求。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3.5条规定,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原则上选用干式变压器。

5.3 低压配电柜
原则上宜采用外形紧凑可节省占地面积的抽屉式低压配电屏或多米诺低压组合式开关柜。

5.4 无功补偿装置
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3.6条(无功补偿)和4.8条(电力电容器)规定。

5.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第5章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第4章规定。

5.6 配电信息自动化系统
符合曲靖电网营销信息自动化规划(2009)及有关要求,具备远程自动抄表和管理功能。

5.7 配电室配电设备的布置
5.7.1 配电室配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规定。
5.7.2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及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5.7.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柜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5.7.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应增加出口。
5.7.5 配电屏前后通道设置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第3.1.9条规定
6 低压配电系统
低压供电半径〔配电变压器至集中表箱的最大距离〕曲靖城市核心区〔B类区〕为200m,其他区域〔C、D类区〕为250m。

6.1 低压主干线(配电室低压出线开关至电缆分线箱)
6.1.1 原则上新建多层住宅小区低压主干线采用铜芯交联电缆〔阻燃铠装〕出线。电缆采用电缆沟或埋管敷设。主干线导线截面选择原则上不低于95mm2。。
6.1.2 改造小区因地形地物环境条件不能敷设电缆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进行供电,用架空线路供电的应采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当低压主干线采用架空线路进行供电,沿墙敷设时,固定在墙上支架必须使用经热镀加工过的铁附件,不得使用电镀或其它工艺处理铁附件,且四相线导线所形成的平面应与墙面成90º相互垂直。
6.2 电缆分线箱
6.2.1 所有电缆分线接箱的制作,必须采用1.1mm厚度以上的不锈钢。
6.2.2 电缆分线箱锁采用具有磁性防撬功能密码锁及通用密码钥匙。
6.2.3 电缆分线箱必须设置进、出线空气开关,在箱内接线工作完成后,应对箱内的底部进行封堵,防止小动物进入箱内造成短路故障。
6.2.4 电缆分线箱正面应喷有“南网标识”、“分线箱编号”、“供电故障报修95598”字样,侧面应喷有“有电危险 注意安全”字样及闪电标识。
6.3 分支线 (即接户线,电缆分线箱〔配电室低压出线开关)至集中表箱段)
6.3.1 低压供电线路主干线到每个住宅单元均采用三相四线制的方式供电,每个住宅单元只设一个电源点,电源点要选择在供电线路与负荷中心处,要防止迂回供电。分支线导线截面根据住房建筑面积的不同。分支线导线截面选择原则上不低于50mm2。
6.3.2 新建多层住宅小区分支线采用交联聚乙稀绝缘铜芯电缆,零线与相线截面相同。
6.3.3 改造小区因地形地物环境条件不能敷设电缆时可采用架空绝绝缘线。架空分支线施工的工艺标准,严格按照DL/T602—1996《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中有关接户线的要求进行改造,具体要求是:
a)低压分支线的档距不得超过25m。
b)分支线应尽量避免从10kV引下线间穿过,无法避免穿越时,对10kV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m。

c)分支线对地距离不应小于2.5m,但也不能高于5m;跨越街道的低压绝缘线至路面中心的距离,通车街道不应小于6m。

d)低压线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距离:

1)低压线在弱电线路上方:0.6m;

2)低压线在弱电线路下方:0.3m;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e)低压线固定要求:

1)在杆上固定在绝缘子上,固定时接户线不得本身缠绕,应用单股扎线绑扎。

2)沿墙敷设时,固定在墙上支架必须使用经热镀加工过的铁附件,不得使用电镀或其它工艺处理铁附件,且四相线导线所形成的平面应与墙面成90º相互垂直。挂线钩应固定牢固,可采用穿透墙的螺栓固定,内墙应有垫铁,混泥土结构的墙壁可使用膨胀螺栓,禁止使用木塞固定。

3)低压线不得在档距内连接,不得有中间接头和空中搭头。

6.4 集中表箱

所有电能表必须集中安装于集中表箱内。

6.4.1 箱体功能设置

箱体分三区:单元配电箱区、计量配电箱区、出线开关区。单元配电箱区内装设一只三相自动空气开关和若干只(视户数确定)低压隔离器,三相自动空气开关用于控制本单元的电源,隔离器用于切断每户电源;计量配电箱区用于安装计费电能表;出线开关区用于装设每户的双极空气开关。每个单元箱应单独设置保护接地。集中表箱的基本功能如下:

a)集中表箱单元配电箱区设单元空气开关、低压隔离器;计量配电箱区设计费电能表;出线开关区设双极空气开关。单元配电箱区门锁设具有防撬功能的磁性密码锁(钥匙由供电部门管理);计量配电箱区门锁设具有防撬功能的磁性密码锁(钥匙由供电部门管理),箱盖加封;出线开关区门锁设通用十字锁(钥匙由小区物业管理),钥匙通用。

b)集中表箱内的低压隔离器、表位、低压熔断器(或出线空气开关)处应标有对应编号。

c)计量配电箱区内电能表的排列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根据门牌号按一楼至顶楼,从左到右顺序排列,走道灯表计设置在箱内右下最后一个位置。

d)每只电能表的出线侧装设一只双极空气开关,双极空气开关的出线接至每户住户配电箱,导线采用聚乙烯塑料绝缘的铜芯线(BV线)。

e)集中表箱内布线要求: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零线:蓝色,保护接地线:黄绿相间。

f)集中表箱内电能表后的出线:火线(L)为红色,零线(N)为蓝色;保护接地线(PE)为黄绿相间的导线。

g)单元配电箱区装设一只三相塑壳空气开关,用于控制本单元的电源,操作手柄须露在门外,隔离器操作手柄不外露,单元箱内母线须预留三相用电接口。一个单元配电箱内只能装设一只三相空气开关。

h)集中表箱应设置保护接地,与安全接地网连通,在表箱前应将零线同保护接地线分开,分开后零线不得再设置重复接地。三相五线制接户线在每个单元入户的支架处,零线应重复接地,即采用TN—C—S系统。

i)电能表安装接线必须符合装表工艺标准和计量接线的要求。

6.4.2 计量表计的配置

a)电能表容量配置:住户电能表按10(40)A ,15(60)A配置;走道灯电能表按1.5(6)A或5(20)A配置。

b)电能表功能:电能表必须具备基本计量、分时计量、最大需量分时计量、事件记录、脉冲输出、负荷监控、冻结电量、停电抄表、停电时间统计、负荷曲线记录、复费率计量、电力载波通信、防窃电、液晶显示等功能。

6.4.3 每户保护装置的选择及设置

a)断路器须选择质量好,具有国家3C认证和长城认证的产品,产品质量稳定,厂家售后服务质量较好,型号相对统一的产品。

b)单相断路器采用双极开关,火、零线都能同时断开。

c)集中表箱在电能表与单元空气开关之间应装设低压隔离器,电能表后装设双极空气开关,双极空气开关不带漏电和过压功能,只具有过流和速断功能。

6.4.4 表箱箱体

a)表箱观察窗应采用无色透明有机玻璃,厚度不小于4mm,面积满足监视抄表的要求。箱体应具有防撬功能,表箱绞链应采用暗绞链,安装于户外的表箱必须采用1.1mm以上的不锈钢加工。

b)表箱正面应喷有“南网标识”、“XX幢XX单元”、“供电故障报修95598”字样,侧面应喷有“有电危险 注意安全”字样及闪电标识。

6.4.5 安装位置

a)表箱的安装位置需便于表计安装、抄表和用电检查和表计运行维护。原则上安装在一至二楼。

b)集中表箱安装高度:安装表箱的高度应方便装拆表和抄表,并应考虑安全因素。采用挂墙式的集中表箱单元箱区外露单元空气开关操作手柄距地不得低于1.7m。装设在表房内集中表箱的底部对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8m。

6.4.6 集中表箱外型图及电气接线图

图1:集中表箱外型图


图2:集中表箱电气接线图:




6.5 分户线(集中表箱至每户住户配电箱)
用聚乙烯绝缘的铜芯导线(BV型),应采用阻燃型的PVC管穿线,零线和相线采用相同截面。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零线为蓝色;保护接地线为黄绿相间的导线。

6.6 住户配电箱
住户配电箱内装设一只具有过流、速断、漏电、过压保护功能的双极空气开关,漏电、过压保护器功能要求为:

6.6.1 过电压动作280+5%

6.6.2 漏电动作电流30mA

6.6.3断路器须带试验按钮,过压、漏电、过流、速断动作后用空气开关复归,须有动作信号指示。

6.7 导线敷设

6.7.1 原则上小区高压电缆和低压主干线、分支线均采用电缆,经电缆沟或埋管敷设。建成后电缆两端必须挂电缆标示牌。电缆标示牌必须载明电缆起始点及型号。

6.7.2 改造小区因地形地物环境条件限制不能敷设电缆而采用架空线路时,满足4.2条要求。

6.7.3 集中表箱至住户配电箱段采用BV线,经PVC管等敷设。

6.7.4 集中表箱内、表箱至各住户的导线敷设应防止绝缘破损,穿管线中间不能有中间接头。集中表箱单元配电箱区三相空气开关的进、出线应用纯铜线鼻子压接。干线不应有中间接头。

6.7.5 电缆布线必须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五章第六节电缆布线的规定。

6.7.6 PVC管敷设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PVC管应采用阻燃平滑塑料管,导线在管内不得有中间接头,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连接,联接要紧固可靠不发热,并做好绝缘处理,绝缘安全可靠。

b)PVC管明敷时应根据管径确定固定点,不得超过规程的规定。

c)PVC管明敷时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安装稳固。

d)PVC管穿过楼板时,应直接穿通,中间不能留接头。

e)PVC管的管径选取:其内径应比管内全部导线直径的总和大1.25倍。穿16mm2 BV导线选内径不小于32mm的PVC管;穿25mm2 BV导线选内径不小于40mm的PVC管;穿35 mm2 BV导线选内径不小于50mm的PVC管。

f)PVC管安装完成后,楼板的空洞用水泥应封堵好,表面要粉刷好。

7 接地

接地系统设计应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1章、12章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7.1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7.1.1 电机、变压器、配电装置(屏、柜)等的金属外壳或底座。

7.1.2 钢筋混凝土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7.1.3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7.1.4 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7.1.5 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7.1.6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7.1.7 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7.1.8 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7.1.9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7.2 配电室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 确定配电室接地配置形式和布置时,应采取措施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7.2.2 除利用自然接地极外,配电室的接地网还应敷设人工接地极。但对利用建筑物基础作接地极的接地电阻能满足规定值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极。

7.2.3 人工接地网外缘宜闭合,外缘各角应做成弧形。对经常有人出入的走道外,应采用高电阻率路面或采取均压措施。

7.3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7.3.1 接地形式
a)原则上高层住宅低压电源采用TN—C—S或TN—S系统。
b)在TN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相连接。
c)保护导体(PE)和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一般是变压器低压的中性点),且保护导体(PE)应在进入建筑物处再做“重复”接地。
d)TN—C—S或TN—S系统中当PE导体相当长时,保护导体的电位与其附近的地电位会产生位差,需要再设多处接地点,水平敷设时可按50m,垂直敷设时可按20m。
e)保护导体(PE)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
f)采用TN—C—S系统时,保护导体(PE)和中性导体(N)从某点分开后不能再合并。
7.3.2 低压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
a)低压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必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2.4条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规定。
b)低压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
c)低压电缆和架空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对于TN—C—S或TN—S系统,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
d)保护配电柱上的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电容器组等的避雷器,其接地导体应与设备外壳相连,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e)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7.3.3 接地网的连接与敷设
a)变压器保护接地的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时,低压系统电源接地点可与该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
b)保护配电变压器的避雷器,应与变压器保护接地共用接地网。
c)对于需进行保护接地的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保护导体与保护干线相连或用单独的接地导体与接地极相连。
d)接地极与接地导体、接地导体与接地导体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当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扁钢宽度的2倍或圆钢直径的6倍。
e)穿金属管道敷设的电力电缆两端金属外皮应接地,配电室内电力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住接地网接地。当采用全塑料电缆时,宜沿电缆沟敷设1—2根两端接地的接地导体。
f)水平或竖直井道内的接地与保护干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井道内的接地干线可选用镀锌扁钢或铜排。
2)电缆井道内的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接干线。
3)电缆井道内的接地干线截面(mm2)应满足:
相导体的截面S
相应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S

S≤16
S

16<S≤35
16

S>35
S/2




附件2

曲靖市别墅建筑“一户一表”

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8 范围

8.1 本规范规定了曲靖市城镇别墅小区“一户一表”新建、改造工程设计技术规范。

8.2 本规范根据技术进步,适时组织修编,修编后按照新的技术规范执行。

9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

《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供配电设计手册》中国计划出版社

《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中国电力出版社第三版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

《建筑电气》,[J],CN51—1297/TU,2001.4

《云南省供电用电条例》

云南电网公司交易电价〔2008〕13号文《关于转发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代拟稿)〉的通知》

《南方电网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导则》

10 技术原则

10.1 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图纸经供电部门会审。

10.2 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小区内的高压电缆走廊应考虑与临近道路或住宅小区等建筑之间的直接电缆走廊,设置2个方向及以上的通道。

10.3 电缆的敷设方式可采用电缆沟、电缆排管或桥架等方式,并设置必要的手孔井,同时还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标识桩。电缆两端必须设标示牌。

10.4 为提高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内的公用变压器应遵循小容量、多布点、靠近负荷中心的原则进行配置,配电室内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应按实际需要设置。

10.5 电气设备选型须充分考虑防火、防暴、防污染、节能及小型化等要求。

10.6 小区公共负荷必须设独立配电室或从配电室设专柜出线,装设独立计量。

10.7 小区内商业用电(含车库)必须从配电室设专柜出线,装设独立计量。

10.8 所有电线电缆及低压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国家3C认证和长城认证。

11 负荷计算及变压器选择

11.1 负荷计算

负荷分类及负荷计算应分别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3.2条(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和3.5(负荷计算)等条款规定。

按云南电网公司交易电价〔2008〕13号文《关于转发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2—16 kW/户配置;住宅项目的其他配套用房供电容量按30—40W/平方米配置,宜采用三相供电。

11.2 变压器容量确定

11.2.1 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5.1条规定,按小容量、多布点的原则,别墅住宅小区宜设户外预装式变电所(箱变),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配电室。

11.2.2 单台变压器容量

变压器容量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原则上箱变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800kVA;户内配电室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

12 配电室主要电气设备及选型

别墅建筑负荷均为三级负荷,客户无特殊需求时按单电源供电设计。原则上选用10kV标准电压等级供电。

12.1 高压开关柜

原则上选用封闭固定柜、手车式开关柜或环网柜,内配真空断路器。变压器容量较小时可采用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设计时各具体用途和使用要求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4条规定。

12.2 变压器

变压器选型必须满足国家使用新型节能变压器的要求。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4.3.5条规定,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原则上选用干式变压器。

12.3 低压配电柜

原则上宜采用外形紧凑可节省占地面积的抽屉式低压配电屏或多米诺低压组合式开关柜。

12.4 无功补偿装置

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3.6条(无功补偿)和4.8条(电力电容器)规定。

12.5 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

须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中第5章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第4章规定。

12.6 配电信息自动化系统

符合曲靖电网营销信息自动化规划(2009)及有关要求,具备远程自动抄表和管理功能。

12.7 配电室配电设备的布置

12.7.1 配电室配电设备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规定。

12.7.2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及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12.7.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管道通过.室内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配电屏柜上方不应敷设管道。

12.7.4 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应增加出口。

12.7.5 配电屏前后通道设置满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第3.1.9条规定。

13 低压配电系统

低压供电半径〔配电变压器至集中表箱的最大距离〕曲靖城市核心区〔B类区〕为200m,其他区域〔C、D类区〕为250m。

13.1 低压主干线(配电室至电缆分线箱)

13.1.1 原则上别墅住宅小区低压主干线采用铜芯交联电缆出线。电缆采用电缆沟或埋管敷设。导线截面选择原则上主干线不低于95 mm2。

13.1.2 原则上别墅住宅小区应在适当位置预设电缆分线箱,以满足小区特殊负荷供电需要。

13.2 电缆分线箱

13.2.1 所有电缆分线接箱的制作,必须采用1.2mm厚度以上的不锈钢。

13.2.2 电缆分线箱锁采用具有磁性防撬功能密码锁及通用密码钥匙。

13.2.3 电缆分线箱必须设置进、出线空气开关,在箱内接线工作完成后,应对箱内的底部进行封堵,防止小动物进入箱内造成短路故障。

13.2.4 电缆分线箱正面应喷有“南网标识”、“分线箱编号”、“供电故障报修95598”字样,侧面应喷有“有电危险 注意安全”字样及闪电标识。

13.3 分支线(电缆分线箱〔或配电室〕至集中表箱段)

接户线采用交联聚乙稀绝缘铜芯(或铜芯)导线(或电缆),零线与相线截面相同。电缆采用电缆沟或埋管敷设。

13.4 集中表箱

13.4.1 箱体功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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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0年延安市人民政府4号令


延安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并由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建立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实施依法行政的综合部门,负责市级行政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察指导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七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八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益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第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第三章 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研究行政执法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和领导好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传教育、贯彻执行的责任。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地搞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随意执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辩证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收费(罚款)标准、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主体由几个行政部门共同组成的,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行为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积极协同主管部门共同执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法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学习和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和培训的考核检查;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意义,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等,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各部门应当把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准确地分解到所属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层层落实执法责任,并奖责任分解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四)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行政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予以赔偿,并将行政执法错案追究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五)严格执行市政府已建立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执法机构和法制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法制监督人员。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证章标志。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必须着装整齐。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市政府法制局的监督、检查。对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伪造证据;

  (四)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不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延安市市级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 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公务员和“文明单位”、“创佳评差”、“文明窗口”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对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局,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三十二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及上缴情况);

  (三)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

  (四)行政性收费及收支两条线的落实情况;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对上述(二)、(三)、(四)、(五)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经过考核,由市政府对各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进。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不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部门,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凡是没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年的各类先进和工作考核中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分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派驻本市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0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1998〕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紧密结合实际进行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和深化企业改革,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规范职工出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浙政〔1998〕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在职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公司股份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中已经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将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企业改制与推行职工持股办法可同时进行。
  第四条 金融、烟草、电力、邮政、电信等垄断经营性行业,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行职工持股办法。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本办法试行。
  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
  第五条 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取得。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或部分置换集体企业或一般国有中小企业的股权(资产),允许公司职工取得控股地位。
  第六条 公司制企业实施职工持股,或企业改制时实施职工持股的,都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承担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资产评估结果须经有关委(办)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从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实行职工持股办法,须编制企业职工持股方案。
  拟改制企业的职工持股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经企业投资主体同意,由体改部门会同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财政局、国资局批准后执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企业职工持股方案,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
  第九条 职工认购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自愿出资的原则。
  第十条 职工持有股份的数额,应根据公司股权设置、职工实际出资能力、企业职工集体共有资产状况及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因素确定。职工持股额的多少不能作为决定职工上、下岗的条件,更不能据此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为强化激励与制约机制,允许并鼓励企业经营者、技术和管理骨干持有较多的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持股额一般在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
  第十二条 职工购股程序:
  (一)职工提出购股申请。
  (二)根据职工持股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三)公布职工持股额度。
  (四)办理购股手续。
  凡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职工持股办法的,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数应受《公司法》关于股东数的限制,即职工股东数加其他股东数不得超过50个。
  (五)签发股权证明书。
  以持股会持有公司股份的,由持股会向持股职工签发“职工股权证明书”。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向职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向职工股东签发“股权证明书”。
  (六)公司将职工持股名册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资金(产)来源可以有以下途径:
  (一)职工自愿以货币出资;
  (二)企业以前年度结余的部分工资派分给职工个人作为出资;
  (三)企业改制时,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从前三年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新增税后留利中划出10%—15%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成果的主要贡献者作为出资;
  (四)其他合法形式。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方案中,以企业历年工资结余的一部分派分给职工作为出资的,其派资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持股资金(产)只限于列入本企业劳动工资名册的在职职工(包括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企业的外派人员)认缴。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可以拿出部分已界定为集体所有的资产给职工挂股分红,职工对这部分集体股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收益权。职工离开本企业、离退休或死亡时,不再享有此权利,由持股会收回投资收益权。
  第十七条 以产权受让方式实施企业职工持股时,一次性付清认股款项的,可给予10%的优惠。
  第十八条 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
  第十九条 职工对其以货币出资购买的股份和以结余工资派分的股份,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具体转让办法,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按公司章程办理;由持股会集中管理职工股份的,按持股会章程办理。职工股份转让后,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职工持股会理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二十条 将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的新增税后留利按一定比例折成公司股份作为出资的,该股份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转让,具体年限及其他约束条件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脱离本公司,其股份要求转让或者按公司其它办法处理的,须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经离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应依照《公司法》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国有产权或其他股东利益。对职工股利的分配,不得采取保息分红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鼓励职工将红利留在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本。对红利用作再投资入股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是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
  职工持股会原则上依托本企业工会组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新的办法出台前,仍按市体改委、经委、贸易办、人民银行、工商局、民政局、总工会联合制定的《公司组建职工持股协会试行办法》(杭体改〔1995〕31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有限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持股会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或本企业改制时的出资,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单独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可授权其理事会,向公司委派职工股东代表,按公司章程向公司推荐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职工股东代表,代表持股会行使公司股东的职权。
  由职工持股会委派的职工股东代表和由职工持股会提名并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在履行职务时,应充分表达持股职工(持有集体共有股份的,还应包括其他职工)的意见,维护持股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持股,按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1997〕1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市)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