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

时间:2024-07-03 18:04: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规定

1992年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一二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税同时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税同时给予相同幅度的减免。

  第四条 对下列企业给予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一)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举办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科技开发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四)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水利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
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前款第(三)、(四)项所列企业,由各地(市)税务局会同同级经委、计委、经贸局商定,并于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公布名单。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本规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以及减征期间,缴纳地方所得税仍有困难,要求继续给予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优惠的,应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

  第六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银发 〔2005〕 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2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范围扩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香港居民身份证件的个人经由清算行汇入内地银行,且以汇款人为收款人的汇款,每一汇款人每天汇入的最高限额由50000元人民币提高至80000元人民币。如同一汇款人同一天从香港汇入的人民币金额超过80000元的,内地银行应将相应的人民币款项原路退回香港汇出行,不得为收款人办理解付。

二、取消香港持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发行个人人民币银行卡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信用额度的限制,人民币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

三、内地居民持内地商业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可在香港用于购物、餐饮、住宿、交通、通讯、医疗、教育等旅游、消费支付,但不得用于旅游、消费以外的经营性交易、证券投资和房地产等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以及博彩等内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支付。中国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应根据《公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限定特约商户及交易的代码。

四、香港居民个人可在每个账户每天80000元人民币的限额内,签发人民币支票,用于支付在广东省内的消费性支出,该人民币支票不得转让。香港居民签发人民币支票业务的开办时间,待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准备工作完成后,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其他相关事宜,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印发《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的通知 株政发〔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株各部队:

《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株洲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株洲市防空警报试鸣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防空警报建设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人民防空通信警报是战时指挥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的基本设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二、防空警报试鸣是增强市民防空意识、检验防空警报设施、保障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有效措施。

三、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时间为每年11月1日9时30分至9时48分。

四、防空警报鸣放信号包括预备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具体鸣放信号为:

预备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为3分钟)

解除警报:连续长鸣3分钟。

在鸣放过程中,预备警报与空袭警报、空袭警报与解除警报之间间隔5分钟

五、防空警报试鸣的范围:株洲市城区和醴陵市、攸县、株洲县城区。

六、株洲日报社、株洲电视台和株洲广播电台等各新闻媒体应在防空警报试鸣前三日免费连续刊登、播放防空警报试鸣公告,告知市民。

七、安装有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在试鸣前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检查,确保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八、广播电视、电信、移动通信等单位要在试鸣前做好媒体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准备工作,试鸣时必须按要求完成防空警报试鸣任务。

九、电业部门要在防空警报试鸣前做好防空警报点的电力线路检修,保障防空警报试鸣时的电力供应。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电信、移动等通信部门必须保证通信畅通。

十、公安交警部门要在试鸣期间做好防范应急准备,严防有人趁机散布谣言,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

十一、防空警报试鸣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试鸣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十二、防空警报试鸣时,市政府分管人防工作的领导和株洲军分区首长现场指挥防空警报试鸣工作。

十三、株洲日报社、株洲电视台和株洲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及时报道防空警报试鸣情况,以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人防意识和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

十四、本规定仅适应于每年一次的防空警报试鸣,战时或特殊情况,不从此规定。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