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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0:2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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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2011年电力迎峰度夏运行保障方案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和建党90周年。今夏,北京地区电力供需形势总体偏紧,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全市电力保障工作要及早谋划应对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平稳,为保证首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2011年电力供需形势特点
  (一)供电缺口明显扩大。据预测,今夏华北电网最大负荷1.7亿千瓦,供电缺口约972万千瓦。北京地区电网最大负荷预计为1910万千瓦,同比增长14.6%。在冀北、天津负荷零增长的情况下,华北电网仅满足北京地区1770万千瓦的电力需求,电力供需总体偏紧,遇有极端高温高湿天气,预测负荷缺口约为140万千瓦,为2005年以来的最大值。
  (二)区域供电矛盾更加突出。门头沟、昌平500千伏变电站组成的第五供电分区矛盾突出,通州、安定和兴都500千伏变电站组成的第三供电分区内主变容量不足,部分变压器超负荷运行;配网建设仍然滞后,局部供电瓶颈进一步显现,用电高峰期间,将会有4站4台220千伏变压器、2站2台110千伏变压器过载或重载,不满足N-1条件运行的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将达到74座。长时间过载运行可能引起设备损坏,造成区域停电。
  (三)空调负荷增长迅速。全市今夏空调负荷可能突破800万千瓦,较2010年增长150万千瓦。大量的空调负荷容易形成短
期、局部的负荷集中,每日早上11时、下午17时左右出现两个尖峰时点,尤其是在居民小区的聚集区域,容易造成设备过载,影响居民用电。同时,现行尖峰电价政策11时至13时和20时至21时的尖峰时段不完全匹配,也一定程度影响实施峰谷电价的效果。
  (四)涉电资源供应不确定因素增加。2011年以来,国内的煤炭电力需求不断攀升。自然灾害和地缘政治,以及全球经济复苏引发了全球能源价格较快上涨,煤炭价格突破历史新高。电厂发电积极性受到影响,同时由于结构性矛盾突出,季节性枯水范围较大等因素,部分省份出现淡季缺电的情况,煤炭等资源供应形势更不容乐观。
  综上,今夏电力供需形势极为复杂,外部电力供给形势非常紧张,煤炭等涉电资源紧缺,异常天气、枯水干旱引发的连锁反应不确定性强,内部供应有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各区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狠抓落实,保障电力供应安全。
  二、总体思路及保障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城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核心,以保庆典、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为目标,抓好供应保障和需求调控两条主线,加强调度、落实资源、突出重点、强化技改、调控需求、做好应急,确保度夏期间电力运行的平稳有序。
  (二)工作原则。


  1、把保全面与保重点结合起来。度夏期间的电力工作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全力做好重要用户的电力保障,做好居民及公共服务用电保障;以全网的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的用电安全。
  2、把保城市电力运行与保庆典活动结合起来。在做好城市电力运行保障的过程中,着力做好建党90周年庆典活动的电力保障,确保重点区域、重点活动、重点时段电力保障安全。
  3、把保供应与调节需求结合起来。一手抓落实资源提高供应能力,一手抓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应用经济手段、技术措施、行政措施,有保有限,限制部分高耗能行业用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4、把日常运行机制与应急能力提高结合起来。着重完善电网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网的日常安全稳定运行,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提高整体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电力运行工作方案
  着重从度夏准备、度夏保障和应急处置三个层面安排有关保障工作。
  (一)度夏准备。
  1、做好资源供应及储备计划,提高供应能力。
  落实资源保障计划。华北电网公司落实输送北京电网资源总量的保障计划,争取2011年上半年投产的60万千瓦新增京津唐发电资源主送北京电网;属地电厂要安排好设备检修,确保其度夏


期间满负荷发电;争取属地燃煤电厂发电利用小时数同比增加200小时;梳理京津唐电网备用电源,做好快速启动的准备。
  协调涉电资源供应。各发电企业落实好煤炭、天然气和水资源计划,主动衔接铁路运力,全力做好电煤调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沟通,争取国家电网和铁路运输部门的支持;市市政市容委做好天然气资源的运行保障,协调有关企业确保7月、8两个月度夏期间发电用气需求;市水务局确保十三陵抽水蓄能电厂度夏前的水库补水,做好火电机组发电所需生产用水保障。
  加快清洁能源利用。北京市电力公司加快新能源并网上网项目进度,对本市5个燃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共计0.9万千瓦)中的成熟项目加快并网,缓解地区的电力和制冷需求,实现燃气和电力的能源互补。继续推进金太阳光伏屋顶发电等项目,满足局部电力需求。
  2、加快度夏工程实施,缓解供电瓶颈。
  加快重点项目推进。电力企业要加快度夏工程的实施,6月底之前完成4座220千伏变电站改造工程,10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11项10千伏线路切改工程,确保在度夏期间发挥作用。同时结合全市重点项目,做好产业项目的供电配套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加快老旧小区配电网改造。北京市电力公司要加快局部用电矛盾突出地区的老旧电力设施改造,对计划改造的254个老旧小


区配电网进行梳理,按照2011年改造计划,度夏前完成供电矛盾突出的18个小区电网的改造任务;对于其它正在施工的34个小区,要确保施工不对居民夏季用电产生影响。
  双向跟进着力化解重载居民小区用电矛盾。居民小区集中区域要考虑空调负荷集中的情况,提前疏导部分负荷到邻近变电站,避免过载运行。对重载和供电严重不足的小区,由区县电力管理部门和区县供电公司逐一排查跟进,共同制定负荷调控措施,在晚高峰期间利用需求侧调控手段降低非居民用电负荷,同时做好应急抢修准备和发电车部署,全力保障民生供电。
  做好隐患整治和供电设备运维。根据2011年电力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治安排,电力企业要做好电网风险源整改和重点线路防护工作,针对度夏期间不满足N-1运行的设备进行大负荷测试,确保度夏期间设备运行稳定;做好运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应急预演工作,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强化事故恢复能力;电力企业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重点线路的安全隐患整治,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电力设施防汛准备工作。
  3、加大节电移峰力度,缓解区域性用电矛盾。
  疏导分区用电负荷。电力企业要做好第五分区及其他供电紧张地区的用电负荷疏导工作,第五分区500千伏变压器的负载率要控制在90%以下。一是将部分负荷向临近分区进行疏导,在度夏之前完成66万负荷的倒带;二是利用尖峰电价增收资金实施预调可中断负荷补偿,积极推进第五分区有序用电用户的节电移峰


改造,力争转移高峰负荷5万千瓦;三是其余负荷调控量通过安排应急可中断负荷,在极端用电高峰期间实施应急可中断负荷补偿,控制高峰负荷。
  加强考核开展节电和移峰技术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对北京市电力公司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进行双0.3%的考核(即节约电力电量不低于上年售电量的0.3%、最大负荷的0.3%)。北京市电力公司针对电力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积极开展电网节能技术改造,实现度夏期间降低高峰负荷5万千瓦的目标。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预测的供电缺口,结合各区县最大负荷等因素向各区县下达需求调控指标,并将需求调控考核工作纳入各区县年终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完成1200万只节能灯更换工作;继续推进节能改造项目,完成372项高效电机、481台节能变压器改造。
  实施倒逼机制调整用电结构。对企业用电实施分级保障,优先保障战略新兴产业、服务业的用电需求,以产值能耗排列序位,优先保障单位产值能耗较低、污染少的优势产业用电;继续利用“倒逼”机制,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用电,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用电高峰期间消减路灯及景观照明用电。加快路灯照明的节能化改造;制定度夏期间的景观照明削减方案;在夜间用电高峰时段,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关闭景观照明。
  4、开展“五个一”活动,深化节电移峰宣传。

  紧紧围绕“节约用电你我他,保障电力靠大家”的主题,开展“五个一”宣传活动,即:召开一次形势通气会,发布一封节电倡议书,举办一期专题培训活动,制作一组节电访谈节目,刊登一系列节电典型案例。
  召开形势通气会———发布2011年电力供需形势和全面的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发布相关领域的节电移峰措施。
  发布节电倡议书———倡导全市公共机构、工商业企业、大型公建从空调、照明、办公、供配电及电机系统、信息机房等方面开展节电工作;严格执行空调26摄氏度的温控措施,非工作时间关闭空调;倡导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养成节约用电习惯。
  举办专题宣传培训———在北京市电力展示厅,邀请企业管理人员、居民、中小学生等社会代表参与节电移峰专题宣传培训活动,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电移峰的重要性,展示节电移峰的成熟技术,提高社会各界对技术节电、管理节电、行为节电的综合认识,提高各界节电参与的积极性。
  制作专题访谈节目———在北京电视台制作系列宣传访谈节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市节能环保中心负责同志,电力专家、用电企业代表共同讨论节电移峰的重要性和有效的节电移峰手段,以及如何利用峰谷电价降低企业成本,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开办案例专栏———分期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等媒体固定


版面开办节电典型案例专栏,刊登公共机构、工商业企业、大型公建、居民生活节电移峰的正面典型案例。
  (二)度夏保障。
  5、突出供电保障重点,提高保障成效。
  保障电网运行安全稳定。华北电网公司加强区域资源平衡调度,优化北京外部送电通道运行,增加技防能力,增加巡护的频次;北京市电力公司按照分区供电原则,优化调度,合理调配负荷,采用智能化监控手段和人员值班制度相结合的运行管理体制,加强电网重载线路设备和供电结构薄弱环节的监控,严格执行度夏期间变电站专人值班和门卫警戒制度;十三陵电厂合理安排抽水和发电,保证电网在最大负荷和出现事故时(黑启动)随时调用。
  确保建党90周年纪念活动供电万无一失。各区县政府、电力企业切实发挥企业主体和属地保障作用,高标准落实重点区域、重点活动、重点时段电力保障措施;企业与属地政府协调联动,加强设施保护,完善群众护线队伍,做好群众护线和专业巡线队伍的衔接,严盯死守,确保建党90周年纪念活动的平稳安全。
  6、采用经济手段,强化预控转移高峰负荷。
  调整尖峰电价时段。在现有尖峰电价政策的条件上,按照与近年实际电网负荷曲线相一致和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调整尖峰电价时段。尖峰时段由原来的每日11时至13时和20时至21时,调整为每日11时至13时和16时至17时,并将尖峰电

价的执行时间由7月至9月缩短为7月至8月,通过电价引导用户转移高峰负荷需求。
  强化可中断负荷补偿。一是对第五供电分区的重点非居民用电单位,实施预调可中断负荷补偿,在7月、8月的工作日,按照每天3小时、1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补偿电量由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共同认定,由北京市电力公司从本市2005年以来的尖峰电价增收资金中支付。二是对局部电网型缺电状况,实施应急可中断负荷补偿。即参与此措施的企业在中断负荷前24小时内,接到中断负荷通知,通过停限用电设备和调整用电设备运行方式在指定时间里中断负荷,享受资金补偿。补偿电量由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共同认定,补偿标准为1.5元/千瓦时。
  7、落实需求侧行政手段,削减高峰负荷。
  加强空调用电超标单位监督检查。加强对高耗能产品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全市12家水泥和2家陶瓷生产企业;同时开展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测检查,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相关单位要加大对全市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严控26摄氏度以上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企事业单位节电意识的提高。
  充分发挥在线监测平台作用。利用全市用能在线监测系统,充分发挥北京市工业重点用能企业用电在线监测平台、政府机构用能在线监测平台用电监测功能,建立监测信息预警报送机制,


每周向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报送主要监测用户电力电量消费变化情况,为需求调控、节能监察等度夏保障措施提供支撑;建立用电情况通报机制,定期通过快讯通报政府机构的电力消费情况,督促政府机关的行为节能。
  服务与检查并重,组建节能专家服务队。各区县政府和电力企业组织百名节能专家建立用电服务队,开展“五进两促”活动,即:服务队“进厂矿、进公建、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开展用电检查和节能服务,“促节电、促移峰”。在“五进两促”活动中,注重对节能运行管理制度的检查,提出节能管理的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节电错峰,提高居民的节电意识。
  (三)应急处置。
  8、启动度夏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反应速度。
  针对迎峰度夏期间临时性电力供需不平衡和灾害性天气、事故等突发事件,完善《北京地区度夏期间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电力负荷预警,市发展改革委、市气象局、北京市电力公司在迎峰度夏期间联合建立“电力运行预警每周会商机制”,共同开展预警、分析和应对工作;各区县政府和电力企业实行供电情况每日通报制度;政府、企业加强工作联动,电力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人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处置重大事故。
  9、分区落实四级调控目标。
  在资源总量严重不足情况下,根据华北电网的缺电情况,以30万千瓦、60万千瓦、100万千瓦和140万千瓦四级调控方案,按照区县的负荷比例进行分解,安排3141家工业和商业企业做好有


序用电准备,分级投入使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北京市电力公司制定工业、大型商场、大型宾馆饭店负荷四级调控方案,各区县政府配合北京市电力公司落实调控方案。
  10、预备应急拉路限电措施,保障电网安全。
  当以上所有措施全部投入使用后,仍存在超出供电能力的不可控负荷,或发电机组、外送电力出现重大故障时,为保证电网整体安全,由北京市电力公司按照批准的拉路序位对局部地区拉路限电,减少停电带来的损失。同时按照《北京市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应相应级别启动相应程序,维护社会稳定,为恢复供电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关于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宅建设中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宅建设中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改[2012]23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推进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住宅建设,维护搬迁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房改政策,现就职工住宅建设中涉及的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搬迁安置住房及产权性质

本通知所称搬迁安置住房,是指在京中央单位在职工住宅建设中用于安置搬迁户的住房,包括回迁安置住房和异地安置住房。搬迁安置住房统一纳入职工住宅体系,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二、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政策

(一)搬迁户原住房属于房改房或者商品房(含私房)的,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不受时间限制。交易时,房屋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搬迁户原住房属于职工住宅的,搬迁安置住房暂时不得上市交易。

(二)搬迁安置住房原产权单位与搬迁户对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另有限制性约定的,从其约定。搬迁安置住房原产权单位应当填写《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不宜上市交易登记表》,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备案后,在住房档案中注记“不宜上市交易”。

三、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流程

(一)产权人向搬迁安置住房原产权单位提出上市交易申请,原产权单位对该住房是否属于搬迁安置住房及产权人原住房产权性质进行审核。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原产权单位出具《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并在住房档案中注记“允许上市交易”。

(二)产权人填写《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交易办公室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搬迁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

3.搬迁安置住房购房合同;

4.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

交易办公室核对无误后,在《登记表》上加盖交易办公室印章。

(三)产权人持加盖交易办公室印章的《登记表》以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网上签约及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安置单位在售房时统一收回搬迁户原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在搬迁安置住房购房合同中明确由搬迁户授权安置单位在原房屋拆迁灭失后,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本通知所称在京中央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以及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



附件:1.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不宜上市交易登记表

2.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

3.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登记表







国 管 局 中 直 管 理 局

(印) (印)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 件:
附件1: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不宜上市交易登记表.doc
http://www.ggj.gov.cn/zcfg/zfzdgg/201203/t20120328_277424.htm
附件2: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证明.doc
http://www.ggj.gov.cn/zcfg/zfzdgg/201203/t20120328_277424.htm
附件3:在京中央单位搬迁安置住房上市交易登记表.doc
http://www.ggj.gov.cn/zcfg/zfzdgg/201203/t20120328_277424.htm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司法部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3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为促进乡镇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市场中介组织作用,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了《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实行财政补助的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法律服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七)办理见证事项。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乡镇法律服务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价格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制定乡镇法律服务费标准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提供法律服务所需人员数;
(二)提供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
(三)提供法律服务的复杂程度;
(四)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费的计价形式为: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
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调解、见证,实行计件收费。
担任法律顾问实行计时(月、季度、年)收费。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办理见证,凡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的,除制定具体的收费比例外,还应规定收费的最高限额。
第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异地(省外)调查所需差旅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不得收费。
第九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解答比较简易的法律询问不收费。解答比较复杂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询问,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受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一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委托协助办理公证事项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根据工作量大小,从公证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第十二条 经乡镇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或者委托代理诉讼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减免收费。
第十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有过错的一方支付;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应负担的数额。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中途撤回调解申请的,可根据付出工作量大小,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调解费。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免费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乡镇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的数额和方式,除简易法律事务外,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聘应协议》等文书中明确约定,也可以签订专门的收费协议,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或者说明收费细目及计算办法。
乡镇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可以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也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承办法律事务期间分期收取;还可以采取事前由乡镇法律服务所垫支全部费用,事后向委托人结算等办法。
第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预收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乡镇法律工作者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全部退还。
(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的要求超出规定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扣除承办业务已支出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委托人。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十六条所指过错有异议的,委托人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处,也可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或者遇有下列情形,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
(二)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抚恤金(或者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的;
(四)委托人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十九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街道的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的收费,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