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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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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进入了历史上发展的最好时期。但由于自然地理等原因,贵州发展仍存在特殊困难,与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为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贵州是我国西部多民族聚居的省份,也是贫困问题最突出的欠发达省份。贫困和落后是贵州的主要矛盾,加快发展是贵州的主要任务。贵州尽快实现富裕,是西部和欠发达地区与全国缩小差距的一个重要象征,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贵州发展既存在着交通基础设施薄弱、工程性缺水严重和生态环境脆弱等瓶颈制约,又拥有区位条件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富集、生物多样性良好、文化旅游开发潜力大等优势;既存在着产业结构单一、城乡差距较大、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等问题和困难,又面临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重大机遇;既存在着面广量大程度深的贫困地区,又初步形成了带动能力较强的黔中经济区,具备了加快发展的基础条件和有利因素,正处在实现历史性跨越的关键时期。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发挥贵州比较优势,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需要;是增进各族群众福祉,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有力支撑;是加强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建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大举措。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以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为主基调,大力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着力加强交通、水利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全面提升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条件;着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积极构建具有区域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体系;着力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彻底改变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城乡面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幅提高各族群众生活水平;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努力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和时代要求的后发赶超之路,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三)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把后发赶超与加快转型有机结合起来,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促进“三化”同步发展。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始终把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放在突出重要位置,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改善民生。始终将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摆在全局工作首位,让发展改革成果进一步惠及城乡居民,保护、调动和发挥各族群众盼发展、谋发展、促发展的积极性。
  ——坚持改革开放,创新发展体制机制。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把改革开放作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强大动力,不断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不断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不断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坚持自力更生,加大国家支持力度。充分发扬“不怕困难、艰苦奋斗、攻坚克难、永不退缩”的贵州精神,依靠自身努力加快发展,进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和发达地区对口帮扶力度。
  (四)战略定位。
  ——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特色轻工业基地、以航空航天为重点的装备制造基地和西南重要陆路交通枢纽。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化战略,构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功能配套、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对内对外大通道,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扶贫开发攻坚示范区。按照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的新思路,创新扶贫开发机制,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主战场,全力实施扶贫开发攻坚工程,为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探索和积累经验。
  ——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探索特色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新路子,努力把贵州建设成为世界知名、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休闲度假胜地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
  ——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继续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以重点生态功能区为支撑的“两江”上游生态安全战略格局。
  ——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认真落实民族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五)发展目标。
  到2015年,以交通、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工业化、城镇化带动作用显著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明显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石漠化扩展趋势得到初步扭转,森林覆盖率达到45%;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明显提升,扶贫对象大幅减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程度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到2020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水利工程体系基本建成;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形成,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综合竞争力显著增强,城镇化水平大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石漠化扩展势头得到根本遏制,森林覆盖率达到50%,环境质量良好;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显著提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六)空间布局。
  按照“黔中带动、黔北提升、两翼跨越、协调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黔中经济区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建设黔北经济协作区,积极推动毕水兴(毕节、六盘水、兴义)能源资源富集区可持续发展,大力支持“三州”(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等民族地区跨越发展,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黔中经济区。建设以贵阳—安顺为核心,以遵义、毕节、都匀、凯里等城市为支撑的黔中经济区。推进贵阳—安顺经济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贵安新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资源深加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黔北经济协作区。以遵义、铜仁为节点城市,以黔北、黔东北为腹地,积极构建连结成渝经济区和黔中经济区的经济走廊。重点发展航天等装备制造、金属冶炼及深加工、化工、特色轻工、旅游等产业。推进武陵山地区经济协作和扶贫攻坚。
  ——毕水兴能源资源富集区。以毕节、六盘水、兴义为节点城市,充分发挥能源矿产资源优势,建设我国南方重要的战略资源支撑基地。重点发展煤电煤化工、钢铁有色、汽车及装备制造、新能源等产业。深入推进毕节试验区建设。
  ——“三州”等民族地区。加快推进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及其他民族自治地方跨越发展。重点发展文化旅游、磷煤化工、新型建材、民族医药和农林产品加工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的原生态民族文化旅游区。
  二、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发展支撑能力
  坚持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放在优先位置,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打破交通瓶颈制约。
  (七)推进铁路建设。加强贯通东西、连接南北的铁路大通道建设,提高运输能力,扩大路网覆盖面。加快干线铁路建设,打通与外部区域的快速通道,尽快开工建设成贵、渝黔铁路,与贵广、长昆铁路共同构成通往省外的快速大能力通道,加快实施南昆、黔桂、渝怀铁路扩能改造等工程,提高既有铁路通行能力。完善路网结构,规划建设隆昌至百色贵州段、织金至纳雍、昭通至黔江贵州段等铁路,规划研究毕节经水城至兴义、黔江经贵阳至河口、都匀经凯里至黔江、兴义至永州等铁路,逐步形成新的对外通道。继续实施铁路电气化改造,建设和改造贵阳、六盘水、毕节、安顺等一批铁路枢纽,形成布局完善、功能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枢纽。
  (八)加大公路建设力度。加快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网贵州境内路段,推动银川至龙邦、都匀至西昌、毕节至兴义、成都至遵义等公路项目建设,打通连接周边地区的公路通道。完善省内干线公路网络,建设松桃经铜仁至黎平、赤水经正安至沿河、贵阳至瓮安、清镇至黔西、安康经南川至麻江、赤水经罗甸至百色等路段,力争相邻市(州)通高速公路。扩大国省道路网覆盖范围,加大国省干线改造力度,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县城通二级及以上标准公路。到2020年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加快重点城镇、重点工矿区与高速公路的快速联络线和专用公路建设。推进重要节点客货站场和农村客运站场建设。
  (九)促进民航和水运发展。推进贵阳龙洞堡西部地区重要枢纽机场建设,发展临空经济,适时建设三期扩建工程,新增和加密直达日韩、东南亚及国内大型枢纽机场的客货运航线航班。加快支线机场建设,改扩建铜仁等机场,建设遵义、黄平等机场,研究建设仁怀茅台机场,开展黔北、威宁、罗甸等机场前期工作。鼓励和引导航空公司开辟和增加航线,加大航班频次。支持航空公司在贵州设立基地,扩大机队规模。支持支线航班和支线机场运营。积极发展通用航空,适时试点开放低空空域。积极发展水路运输,规划研究打通西南地区连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水运通道,重点推进红水河龙滩、乌江构皮滩等水电枢纽通航设施建设,支持都柳江干流航电结合梯级开发,因地制宜发展库区航运特别是旅游客运。
  (十)加强能源通道建设。加快实施500千伏独山至桂南电力外送新通道建设。完善省内500千伏主网架,加快建设毕节—大兴北部通道、兴仁—独山南部通道,形成覆盖全省的坚强电网。依托中缅天然气管道、中卫至贵阳天然气管道,建设支线管网,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支持建设成品油储备设施。
  (十一)推动信息网络设施建设。稳步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融合发展,提高电话、互联网普及率,加快城市光纤宽带接入,力争行政村基本通宽带,已通电的20户以上自然村和重要交通沿线通信信号基本覆盖。加快完善公共服务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和信息资源整合,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实施电子政务提升工程和“三农”信息服务工程。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邮政普遍服务体系建设。
  三、全面实施“三位一体”规划,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把实施《贵州省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以下称“三位一体”综合规划)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消除工程性缺水和生态脆弱的瓶颈制约,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十二)加大水利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夹岩、黄家湾、五嘎冲、马岭等大型水库建设,开工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和引提水工程项目,到2020年全省工程供水能力达到159.4亿立方米。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及灌区续建配套和灌排泵站改造工程。推进小水窖、小塘坝、小堰闸、小泵站、小渠道等“五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到2020年灌溉供水保证率达到75%,新增有效灌溉面积515万亩,改善和恢复有效灌溉面积715万亩。加大中小河流治理及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力度,加强重点城镇防洪工程建设,完善防汛抗旱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统筹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加强岩溶地下水和地下暗河开发利用,建设一批应急水源工程,提高抗旱应急能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和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在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加大对贵州水利建设投入力度,支持贵州如期完成“三位一体”综合规划提出的水利建设目标。
  (十三)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长江珠江防护林、速生丰产林、水土保持等工程,加强水源地和湿地保护。增加造林和抚育任务。对生态位置重要的陡坡耕地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大草山草坡治理力度,扩大退牧还草重点县范围。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和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支持贵州开展生态补偿机制试点。
  (十四)突出抓好石漠化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石漠化防治力度,提高单位面积治理补助标准,到2020年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全面覆盖工程小区。坚持自然修复为主,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推进封山育林(草),加强林草植被保护和建设,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把石漠化治理与解决好农民长远生计结合起来,多种途径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大力发展林下产业,加强山区特色经济林建设,支持因地制宜发展花椒、金银花、猕猴桃、火龙果、核桃等经济作物。抓紧研究论证生态搬迁工程。
  (十五)加强环境保护。继续推进乌江、赤水河和南北盘江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红枫湖、百花湖、万峰湖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加强草海等湖泊环境保护和综合防治。推进城镇和产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危险废物处理以及锰汞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控制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全面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农村土壤环境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完善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四、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按照市场需求导向、发挥资源优势、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转型升级的要求,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十六)做大做强能源产业。加强煤炭资源勘查,推进资源整合与优化开发,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重点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稳步推进矿业权整合,提高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加强“西电东送”火电基地电源点建设,加快建设六枝、织金、安顺三期、清江等一批大型坑口电厂和路口电厂。合理布局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支持产业园区和城市发展热电联产机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大用户直供电。积极推动煤电联营。稳步推进乌江和南北盘江、红水河等重点流域梯级水电开发,积极推进龙滩二期工程研究论证。积极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浅层地温能等新能源。2015年贵州电力装机达到5000万千瓦左右。加强天然气和石油勘查勘探力度,推进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综合利用。
  (十七)大力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认真组织实施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力度。加快建设国家重要的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煤电化等一体化资源深加工基地。加强磷矿资源整合,建设织金—息烽—开阳—瓮安—福泉磷煤化工产业带。积极推进铝、钛、钡、钒、锰等资源精深加工一体化,建设清镇—黔西—织金煤电铝、煤电化循环经济示范基地。积极推进贵阳城市钢厂搬迁和水城钢厂升级改造。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支持煤炭清洁高效综合利用,在资源富集区推进煤炭深加工,建设毕节、六盘水煤制烯烃和贵阳乙二醇等项目。优化发展高载能行业。鼓励发展非金属精细化工,在安顺、铜仁建设全国精细碳酸钡生产和研发基地。积极发展氯碱化工和橡胶加工,扶持发展林化工。优化发展传统建材,积极开发生产新型节能环保建材。
  (十八)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发挥国防科技工业优势,鼓励地方科研单位和军工科研院所合作,促进军工、民用技术双向转化和科研机构资源共享,发展壮大军民结合产业,推动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大力发展航空航天装备、汽车及零部件、能矿产业装备和工程机械。巩固壮大精密数控装备和关键基础件、新型电子元器件和电力装备、铁路车辆及备件等产业。培育发展冶金、风电、农业机械等特色装备。支持安顺民用航空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加快发展,建设通用飞机、无人机、教练机等生产和试训基地,配套发展通用航空产业。依托贵阳、遵义国家级开发区加快发展航天产业。
  (十九)积极发展特色轻工业。利用赤水河流域资源和技术优势,适度发展名优白酒,确保产品质量,维护品牌声誉,推动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努力提高茶叶加工能力和水平,提升黔茶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积极推进中药现代化,大力发展中成药和民族药。做强做优特色食品工业,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知名品牌。
  (二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新材料、电子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重点开发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金属及其合金材料、电子功能材料产业发展,建设贵阳、遵义新材料产业基地。重点发展电子元器件、软件、混合集成电路等产业,支持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相关产业。在贵阳、遵义、安顺、黔南等地培育生物医药、生物育种产业,大力发展节能技术和环保产业。建设光伏产品研发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十一)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盟,加强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和支持国家大型科研单位、重点高校在贵州设立科研机构和成果转化中心,支持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加快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项目建设。支持贵阳、遵义建设创新型城市。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搭建企业孵化器、产业园区等促进技术和成果转化的合作平台,鼓励支持先进实用技术的应用、科技成果的宣传及普及,通过技术转移带动产业转移。
  (二十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全面落实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大力实施重点节能改造工程,支持高载能行业节能改造,新建和改建一批重点节能项目。在建筑领域积极推广节能墙体材料等节能产品和技术,实施建筑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工程。大力推进粉煤灰、磷硫石膏、煤矸石、尾矿等工业废弃物资源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利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支持重点行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深入推进“城市矿产”、园区循环化改造等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继续推进贵阳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和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支持六盘水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建设。
  (二十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建设贵州与周边地区物流大通道,规划建设贵阳区域性物流中心,遵义、安顺、毕节、六盘水等物流节点城市,研究建设黄桶幺铺等一批现代物流园区。大力培育和引进第三方物流企业,研究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积极培育发展地方金融机构,鼓励股份制银行在贵州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组建贵州银行、茅台集团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贵州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积极发展证券、保险业。大力发展会展业,支持办好中国(贵州)国际酒类博览会。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支持建设现代化的中药材批发市场和酒类交易市场。积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以及家政、养老等家庭服务业。支持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二十四)大力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把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成为支柱产业。依托贵州多民族文化资源,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特色文化产业群。深入挖掘民族文化,做大做强以“多彩贵州”为代表的民族歌舞、工艺美术、节庆会展、戏剧、影视、动漫等文化品牌,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实力、有竞争力的文化骨干企业,积极引进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着力打造一批精品旅游线路。建设黄果树、荔波、梵净山、雷公山等精品景区,培育“爽爽贵阳”、“梵天净土”、“水墨金州”、“凉都六盘水”等一批旅游休闲度假胜地。加强遵义、镇远、习水、青岩、西江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旅游资源富集城镇保护和建设。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实施红色旅游二期建设方案,加强以遵义会议纪念体系为重点的经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发蜡染、服饰、银饰、苗绣、漆器、紫袍玉带石雕等特色旅游商品。支持贵州符合条件的地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
  五、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新农村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完善功能的原则,推进城镇化进程,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格局。引导产业向城镇和园区集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十五)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培育黔中城市群,打造一批节点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提升中小城市承载能力。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时研究调整优化行政区划。把贵阳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城市、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重要基地、区域性商贸物流会展中心。加强黔中城市群与六盘水、铜仁、兴义等城市的联系,促进要素流动和功能整合。加快贵阳、遵义、安顺、六盘水等老工业基地改造,推进万山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和赫章、务川、六枝等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十六)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道路体系,增加路网密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在符合条件的城市安全有序地建设轨道交通。提高区域间快速通达能力,统筹规划以贵阳为中心、连接重要节点城市的快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研究贵阳—安顺—六盘水等城际轨道项目。加快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管网改造力度。实施城市河流水污染防治工程,实现市政公共设施功能配套。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超过90%。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推进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稳步实施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避险搬迁工程。
  (二十七)有序发展产业园区。按照整体规划、严格管理、滚动发展、务求实效的原则,规范发展产业园区,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支持贵阳、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培育和引进一批就业容量大、技术含量高的企业。鼓励与东中部及周边地区共建产业园区,比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指导和服务。支持贵州依托重点工业园区积极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二十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镇道路、供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繁荣和发展县域经济,着力打造一批经济强县,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支持发展城郊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积极发展小城镇,强化小城镇对周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做好村庄规划,节约农村建设用地。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善城乡基层组织保障条件。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将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村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支持遵义、六盘水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二十九)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饮水、道路、供电、沼气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重点安排农村群众直接受益的中小型民生项目。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做好高氟、微生物病害污染水防治,全面解决饮水安全问题。实施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工程,推进村庄内道路硬化。加强农村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全面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沼气、生物质能等能源。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扩大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规模,实施农村水电增容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适当提高中央补助标准,全面改善困难农户居住条件。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快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动乡镇和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推广“富在农家、学在农家、美在农家、乐在农家”创建活动。
  六、发展现代农业,强化农业基础地位
  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产业化经营,走高产高效、品质优良、绿色有机、加工精细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
  (三十)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强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人均基本口粮田不低于0.5亩。通过稳步提高单产,确保粮食年产量稳定在230亿斤以上。积极调整农业种植结构,立足不同区域特色,巩固发展油菜、马铃薯等传统优势农产品,积极推进茶叶、干鲜果、中药材、酿酒高粱、油茶等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发展薏苡、苦荞、芸豆、芭蕉芋等小杂粮。实施山地高效立体农业工程,建设贵阳、遵义、毕节等山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和铜仁、黔东南、黔南生态农业示范区、安顺山地农业机械示范区以及黔西南、六盘水喀斯特山区特色农业示范区。完善农业区域布局,重点在贵州北部地区建设粮、畜、茶生产基地,在南部地区建设面向珠三角地区的蔬菜、精品水果生产基地,在西北部地区建设草食畜牧业和马铃薯生产基地。稳定生猪生产。重点支持特色优势农产品良种繁育基地和商品生产基地建设,继续实施对种植马铃薯脱毒种薯的良种补贴,逐步扩大原种生产补贴规模。深入开展粮油作物高产创建和园艺作物标准园建设。
  (三十一)着力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依托,形成若干具有当地特色和资源优势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着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等组织发展,为农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支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大特色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开发保护力度,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品牌。
  (三十二)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加强贵州农业科研院所的基础能力建设,提高粮食经济作物和畜禽良种选育、丘陵山地适用农业机械技术研究和实用技术推广水平。健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机械推广和安全监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示范县建设。支持农村市场和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扶持农村物流企业发展,对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建设给予补助。支持贵阳花溪农产品、遵义虾子镇辣椒以及黔东南榕江、黔南独山和黔西南册亨蔬菜等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探索信息服务进村入户的有效途径。
  (三十三)积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坚持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重点发展特色种养业、山地农业、设施农业和庭院经济,提高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和项目,带动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进一步加强农业职业技术院校建设,为农村培养实用技术人才。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力度,发挥劳务中介组织作用,扩大劳务输出。实施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大力支持外出农民工返乡创业。探索农村集体和农户在当地资源开发项目中入股,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七、深入推进扶贫开发,促进民族地区跨越发展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以推进民族地区跨越发展为重点,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三十四)完善扶贫开发工作布局。根据新时期扶贫开发总体要求,逐步形成以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主战场,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乡、贫困村为突破口,以贫困户为着力点的扶贫开发工作布局。推进实施武陵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加快编制乌蒙山片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等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带动扶贫开发上水平。进一步支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劳动力基本素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重点支持麻山、瑶山等深度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加强规划,整合资金,继续实施整村推进。促进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积极推广参与式扶贫,让农民通过投工投劳参与扶贫项目。
  (三十五)加大扶贫攻坚力度。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贵州的投入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向贵州倾斜,扶贫相关试点优先安排在贵州实施。支持贵州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机制,集中人力财力物力,重点加强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扶贫攻坚会战。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每年选送一批贫困家庭学生赴发达地区、省内大城市接受免费职业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扶贫事业,鼓励社会帮扶、慈善捐助等,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新格局。
  (三十六)支持民族地区跨越发展。把促进民族地区发展作为区域开发工作的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三州”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编制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和工作力度,尽快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探索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发展模式。把“三州”民族地区建设成为承接产业转移、旅游休闲度假、民族文化保护和生态文明示范区。支持黔东南州实施凯里—麻江同城化发展,加强清水江、都柳江等流域综合治理,有序发展林浆纸一体化,建设西南林产业基地,率先开展自治州辖区行政体制改革研究。支持黔南州建设瓮安—福泉地区磷煤电一体化基地和中药材、茶叶种植基地,支持水族文化博物馆建设。支持黔西南州建设滇桂黔三省结合部商贸物流中心和西江上游经济区的能源化工、原材料加工基地。加大毛南族、仫佬族人口较少民族扶贫开发力度。充分挖掘民族地区丰富的民族文化和旅游资源,培育和扶持苗岭飞歌、侗族大歌、布依族八音坐唱等民族文化品牌,建设民族文化展演中心。扶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支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基地和区域性流通贸易交易市场建设。尊重少数民族生活居住习惯,规划建设一批民族特色村寨,加强木质房屋村寨防火设施建设。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修编,将符合条件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
  八、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大力发展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事业,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十七)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新建、改扩建和利用闲置校舍改建一批幼儿园,到2015年力争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幼儿园。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支持县镇薄弱学校扩容改造。继续办好村教学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分期分批开办“小餐桌”。鼓励偏远少数民族村寨小学开展“双语”教育。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中小学寄宿制,支持校舍建设,配齐配好必要的管理人员,到2015年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解决小学寄宿生住宿问题。积极稳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继续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国培计划”。支持民族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县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扩大普通高中培养能力。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一批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支持贵州优化高等学校布局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加强理工、民族医药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院校和学科专业建设。加大对贵州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安排的倾斜和支持力度,支持增加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贵州高校与国内外高校联合办学。增加部属师范大学在贵州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加大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贵州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落实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推动贵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十八)大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专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力争到2020年千人口床位数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养、转岗培训等途径培养一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开展“特岗医生计划”,力争实现每一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有两名以上特岗医生。加快建立农村医疗急救网络,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大重大传染病、地氟病等地方病防治力度,提高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加快推进省、市(州)两级中医(民族医)医院建设。以强化技术支撑为重点,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努力降低生育水平。
  (三十九)积极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建设市(州)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加强县级文化馆和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公共电子阅览室。全面推进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农家书屋、文化资源共享、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等文化惠民工程。加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综合利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场所等设施建设。加强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生态型多梯度高原运动训练示范基地和山地户外体育旅游休闲基地。积极开发民族传统竞技活动和特色体育赛事。
  (四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完善和落实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自主创业。支持开发林场管护、道路协管、城镇公共服务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育和推介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劳务合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支持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关系调解和监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十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水平。加快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做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区转移接续工作。巩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稳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逐步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体、残疾人和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失业、工伤保险等制度。加强社会福利和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孤儿保障制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和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推进救灾应急能力建设。加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加大城市棚户区、国有煤矿和工矿棚户区等改造力度。加强农村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周转房建设。
  九、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对内对外开放
  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开发,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四十二)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依法调整政企之间、政资之间、政事之间、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之间的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减少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鼓励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联合重组,支持军地融合发展,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门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在贵州率先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改革试点,探索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方式方法。理顺煤电等产品价格关系,适时调整西电东送电价。完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编制毕节试验区深化改革试验方案和规划,拓宽改革试验内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十三)深化区域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构建产业分工协作体系。完善黔川渝区域协作机制,深化与成渝经济区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轻工、能源原材料等领域的合作,推进渝黔能源基地建设。积极参与武陵山经济协作区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开发。统筹攀西—六盘水经济区规划建设,强化资源集约开发和循环利用。促进滇黔桂粤西江流域航运、能源、旅游等领域合作。推动泛珠三角地区合作,拓展区域合作空间和领域,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经济联系,承接产业转移,打造东西合作示范基地。
  (四十四)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区域、泛珠三角地区等平台,积极参与东南亚、南亚等国际区域合作,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把贵安新区建设成为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形成以航空航天为代表的特色装备制造业基地、重要的资源深加工基地、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鼓励在土地、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先行先试。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和国外优惠贷款。在有条件的市(州)设立海关,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建立加工贸易承接基地。拓展对外贸易市场,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支持国家级出口基地和输港澳鲜活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境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服务外包等,鼓励具备援外资格企业积极参与援外工程项目及其他经援项目竞标。
  十、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投入力度
  (四十五)财税政策。充分考虑贵州的支出成本差异,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中央财政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加大对交通、水利、教育等领域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适当提高部分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税率标准。研究完善水电税收政策,进一步使当地分享开发成果。航空航天、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适当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促进贵州社会公益事业协调发展。
  (四十六)投资政策。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建设资金要提高对贵州公路、铁路、民航、水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和资本金注入比例。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地级配套,明确地方政府责任,强化项目监督检查。
  (四十七)金融政策。进一步加大对贵州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对当地法人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增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贵州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保险资金探索参与贵州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公用及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加强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支持贵州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发展创业投资,规范发展股权投资。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开放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十八)产业政策。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在国家产业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放宽贵州具备资源优势、有市场需求的部分行业准入限制。对有条件在贵州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予以优先规划布局并优先审批核准。合理确定贵州节能减排指标。加大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改革试点,积极指导贵州加快煤炭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合理布局和有序投放矿业权。对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使用中央地勘基金、省财政出资的煤炭勘查项目,国家规划明确的煤炭资源开发配套勘查项目,以及已设煤炭采矿权的资源枯竭大中型矿山企业周边和深部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零星分散煤炭资源勘查项目,优先审批设置探矿权。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优先保障当地居民用气和在当地转化利用。
  (四十九)土地政策。全面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不突破规划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支持贵州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管控、动态评估与适时修改机制。在贵州开展国土规划编制试点。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等方面加大对贵州的倾斜支持力度。支持贵州健全并落实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支持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将贵州确定为全国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地区,相关指标单列管理。支持探索通过土地整理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折抵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途径。在毕节试验区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配套改革试点。
  (五十)人才政策。支持贵州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健全引进、培养、使用人才的激励机制。加大东部地区、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与贵州开展干部双向挂职、任职交流工作的力度。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支持贵州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国家“千人计划”、“百人计划”、“西部之光”、“博士服务团”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等人才和引智项目向贵州倾斜。实施“贵州专门人才培训工程”和“院士专家援黔行动计划”。支持建设遵义干部学院。逐步提高贵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五十一)对口支援政策。鼓励东部发达城市对口支援贵州欠发达地区,确定“一对一”结对关系和主要任务,制定对口支援实施方案,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创新对口支援方式,支持支援方和受援方共建产业园区,推动招商引资、企业合作和利益共享。完善中央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定点扶贫机制,实现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覆盖。发挥毕节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统一战线参与扶贫开发。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活动,参与和支持贵州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任务
  (五十二)强化组织实施。贵州要发扬“开放创新、团结奋进”的时代精神,抓住机遇,励精图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各项任务。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沟通衔接,强化与有关省份和企业的互动合作,扎实推进本意见实施。鼓励积极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后实施。
  (五十三)加强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职能分工,结合制定相关专项规划,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建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参与的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和综合协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五十四)推进对口支援。东部地区对口支援城市要建立相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对口支援具体措施,注重实效,创新形式,加大帮扶力度。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把本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与贵州的资源、劳动力、市场等优势结合起来,支持企业到贵州投资创业,鼓励人才相互交流,形成区域间协调互动、共同发展新局面。
  支持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戮力同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努力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委、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目录》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目录》予以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国家计委一般配额进口商品(税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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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 委 分 类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单 位|
|----------|--------|-------------------------|---|
|1.成品油 |27100011|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公斤 |
| |27100012|汽油型喷气燃料 |公斤 |
| |27100013|石脑油 |公斤 |
| |27100021|煤油 |公斤 |
| |27100031|轻柴油 |公斤 |
| |27100032|重柴油 |公斤 |
| |27100040|其他燃料油 |公斤 |
|2.羊毛 |51011100|未梳含脂剪羊毛 |公斤 |
| |51011900|其他未梳含脂羊毛 |公斤 |
| |51012100|未梳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公斤 |
| |51012900|其他未梳脱脂羊毛,未碳化 |公斤 |
| |51013000|未梳碳化羊毛 |公斤 |
| |51031010|羊毛落毛 |公斤 |
| |51051000|粗梳羊毛 |公斤 |
| |51052100|精梳羊毛片毛 |公斤 |
| |51052900|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公斤 |
|3.涤纶纤维 |54022000|聚酯高强力纱 |公斤 |
| |54023310|聚酯弹力丝 |公斤 |
| |54023390|其他聚酯变形纱线 |公斤 |
| |54024200|部分定向聚酯纱线,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 |公斤 |
| | |50转 | |
| |54024300|其他聚酯纱线,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公斤 |
| |54025200|聚酯纱线,捻度每米超过50转 |公斤 |
| |54026200|聚酯多股纱线或缆线 |公斤 |
| |54041000|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 |公斤 |
| | |的合成纤维单丝 | |
| |55012000|聚酯长丝丝束 |公斤 |
| |55032000|聚酯短纤,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公斤 |
| |55062000|聚酯短纤,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 |公斤 |
| |55092100|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单纱 |公斤 |
| |55092200|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公斤 |
| |55095100|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人造纤维短 |公斤 |
| | |纤混纺的纱线 | |
| |55095200|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羊毛或动物 |公斤 |
| | |细毛混纺的纱线 | |
---------------------------------------------------

---------------------------------------------------
| 计 委 分 类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单 位|
|----------|--------|-------------------------|---|
| |55095300|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纱 |公斤 |
| | |线 | |
| |55095900|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与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公斤 |
|4.腈纶纤维 |54023900|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变形纱线 |公斤 |
| |54024900|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 |公斤 |
| | |超过50转 | |
| |54025900|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捻度每米超过50转 |公斤 |
| |54026900|未列名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或缆线 |公斤 |
| |55013000|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 |公斤 |
| |55033000|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未梳或未经其他 |公斤 |
| | |纺前加工 | |
| |55063000|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已梳或经其他 |公斤 |
| | |纺前加工 | |
| |55093100|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及以上 |公斤 |
| | |的单纱 | |
| |55093200|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及以上的 |公斤 |
| | |多股纱线或缆线 | |
| |55096100|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以下主要 |公斤 |
| | |或仅与羊毛、动物细毛混纺的纱线 | |
| |55096200|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以下主要 |公斤 |
| | |或仅与棉混纺的纱线 | |
| |55096900|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85%以下,与 |公斤 |
| | |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 |
|5.聚酯切片 |39076010|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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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然橡胶 |40011000|天然橡胶乳,不论是否予硫化 |公斤 |
| |40012100|烟胶片 |公斤 |
| |40012200|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公斤 |
| |40012900|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 |公斤 |
|7.汽车轮胎 |40111000|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 条 |
| |40112000|客运机动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辆用新的充气橡 | 条 |
| | |胶轮胎 | |
| |40119100|其他新的人字形胎面或类似胎面的充气橡胶 | 条 |
| | |轮胎 | |
| |40121010|汽车用翻新的橡胶轮胎 | 条 |
| |40122010|汽车用旧的充气轮胎 | 条 |
| |40129020|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可互换的橡胶 | 条 |
| | |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 | |
| |40131000|机动小客车、客运机动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辆用橡 | 条 |
| | |胶内胎 | |
|8.氰化钠 |28371110|氰化钠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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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 委 分 类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单 位|
|----------|--------|-------------------------|---|
|9.食糖 |17011100|甘蔗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公斤 |
| |17011200|甜菜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公斤 |
| |17019910|砂糖 |公斤 |
| |17019920|绵白糖 |公斤 |
|10.化肥 |31021000|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 |公斤 |
| |31022100|硫酸铵 |公斤 |
| |31022900|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公斤 |
| |31023000|硝酸铵,不论是否水溶液 |公斤 |
| |31024000|硝酸铵与碳酸钙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的混合物 |公斤 |
| |31025000|硝酸钠 |公斤 |
| |31026000|硝酸钙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公斤 |
| |31027000|氰氨化钙 |公斤 |
| |31028000|尿素及硝酸铵混合物的水溶液或氨水溶液 |公斤 |
| |31029000|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包括上述编号未列 |公斤 |
| | |名的混合物 | |
| |31031000|过磷酸钙 |公斤 |
| |31032000|碱性熔渣 |公斤 |
| |31039000|其他矿物磷肥及化学磷肥 |公斤 |
| |31041000|光卤石、钾盐及其他天然粗钾盐 |公斤 |
| |31042000|氯化钾 |公斤 |
| |31043000|硫酸钾 |公斤 |
| |31049000|其他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 |公斤 |
| |31051000|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公斤的 |公斤 |
| | |本章各项货品 | |
| |31052000|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 |公斤 |
| | |肥料 | |
| |31053000|磷酸氢二铵 |公斤 |
| |31054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 |公斤 |
| | |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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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055100|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公斤 |
| |31055900|其他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 |公斤 |
| | |肥料 | |
| |31056000|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公斤 |
| |31059000|其他肥料 | |
|11.烟草及制品 |24011010|未去梗的烤烟 |公斤 |
| |24011090|其他未去梗的烟草 |公斤 |
| |24012010|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 |公斤 |
| |24012090|其他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烟草 |公斤 |
| |24013000|烟草废料 |公斤 |
| |24029000|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及卷烟 |千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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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 委 分 类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单 位|
|----------|--------|-------------------------|---|
| |24039100| “均化”或“再造”烟草 |公斤 |
|12.二醋酸纤维丝束|54033310|二醋酸纤维丝束 |公斤 |
|13.棉花 |52010000|未梳的棉花 |公斤 |
| |52030000|已梳的棉花 |公斤 |
|14.植物油 |15071000|初榨的豆油 |公斤 |
| |15081000|初榨的花生油 |公斤 |
| |15089000|其他花生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
| |15111000|初榨的棕榈油 |公斤 |
| |15119000|其他棕榈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
| |15121100|初榨的葵花油或红花油 |公斤 |
| |15122100|初榨的棉子油,不论是否去除棉子酚 |公斤 |
| |15122900|其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
| |15141000|初榨的菜子油或芥子油 |公斤 |
| |15149000|其他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
| |15152100|初榨的玉米油 |公斤 |
| |15155000|芝麻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
|15.酒 |22051000|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 | 升 |
| | |或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 |
| |22059000|装入2升以上容器的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 | 升 |
| | |香料的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 |
| |22071000|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 | 升 |
| |22081000|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 升 |
| |22082000|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 升 |
| |22083000|威士忌酒 | 升 |
| |22084000|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 | 升 |
| |22085000|杜松子酒 | 升 |
| |22089000|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以下; | 升 |
| | |未列名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 |
---------------------------------------------------

---------------------------------------------------
|16.彩色感光材料 |37013090|其他未曝光的硬片及软片,任何一边超过255 | - |
| | |毫米 | |
| |37019190|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硬片及软片 | - |
| |37023190|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无齿孔胶卷, | 米 |
| | |宽度不超过105毫米 | |
| |37024190|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无齿孔胶卷, | 米 |
| | |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超过200米 | |
| |37024390|未列名未曝光的无齿孔胶卷,宽度超过610毫 | 米 |
| | |米,长度不超过200米 | |
| |37024490|未列名未曝光的无齿孔胶卷,宽度超过105毫 | 米 |
| | |米,但不超过610毫米 | |
| |37025190|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胶卷,宽度不超过16 | 米 |
---------------------------------------------------

---------------------------------------------------
| 计 委 分 类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单 位|
|----------|--------|-------------------------|---|
| | |毫米,长度不超过14米 | |
| |37025290|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胶卷,宽度不超过16 | 米 |
| | |毫米,长度超过14米 | |
| |37025490|其他未曝光的非幻灯片用彩色摄影胶卷,宽度 | 米 |
| | |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不超过 | |
| | |30米 | |
| |37025591|未曝光的彩色电影胶卷,宽度超过16毫米,但 | 米 |
| | |不超过35毫米,长度超过30米 | |
| |37025599|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的胶卷,宽度超过16 | 米 |
| | |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超过30米 | |
| |37025691|未曝光的彩色电影胶卷,宽度超过35毫米 | 米 |
| |37029190|其他未曝光的其他胶卷,宽度不超过16毫米, | 米 |
| | |长度不超过14米 | |
| |37031010|未曝光成卷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宽度超过61 | - |
| | |毫米 | |
| |37032010|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感光纸及纸板 | - |
---------------------------------------------------

附:国家计委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税号)目录

---------------------------------------------------
| 计 委 分 类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单 位|
|----------|--------|-------------------------|---|
|1.水果 |08030000|鲜或干的香蕉,包括芭蕉 |公斤 |
| |08041000|椰枣 |公斤 |
| |08042000|无花果 |公斤 |
| |08043000|菠萝 |公斤 |
| |08044000|鳄梨 |公斤 |
| |08045000|番石榴、芒果及山竹果 |公斤 |
| |08051000|橙 |公斤 |
| |08052000|柑桔、杂交柑桔 |公斤 |
| |08053000|柠檬及酸橙 |公斤 |
| |08054000|油 |公斤 |
| |08061000|鲜葡萄 |公斤 |
| |08071010|鲜西瓜 |公斤 |
| |08071020|鲜哈密瓜 |公斤 |
| |08071090|其他鲜甜瓜 |公斤 |
| |08072000|鲜木瓜 |公斤 |
| |08081000|鲜苹果 |公斤 |
| |08082011|鲜鸭梨、雪梨及香梨 |公斤 |
| |08082019|其他鲜梨 |公斤 |
---------------------------------------------------

---------------------------------------------------
| 计 委 分 类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单 位|
|----------|--------|-------------------------|---|
| |08082020|鲜■■ |公斤 |
| |08091000|鲜杏 |公斤 |
| |08092000|鲜樱桃 |公斤 |
| |08093000|鲜桃,包括油桃 |公斤 |
| |08094000|鲜梅及李 |公斤 |
| |08101000|鲜草莓 |公斤 |
| |08102000|鲜木莓、黑莓、桑椹及罗甘霉 |公斤 |
| |08103000|鲜醋栗(加仓子)及鹅莓 |公斤 |
| |08104000|鲜蔓越桔及越桔 |公斤 |
| |08109010|鲜荔枝 |公斤 |
| |08109090|未列名鲜果 |公斤 |
|2.粮食 |10011000|硬粒小麦 |公斤 |
| |10019000|小麦及混合麦,硬粒小麦除外 |公斤 |
| |10059000|玉米,种用除外 |公斤 |
| |10061000|稻谷 |公斤 |
| |10062000|糙米 |公斤 |
| |10063000|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 |公斤 |
| |10064000|碎米 |公斤 |
|3.原油 |27090000|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公斤 |
|4.石棉 |25240010|长纤维石棉 |公斤 |
| |25240090|其他石棉 |公斤 |
|5.化妆品 |33030000|香水及花露水 |公斤 |
| |33041000|唇用化妆品 |公斤 |
| |33042000|眼用化妆品 |公斤 |
| |33043000|指(趾)甲化妆品 |公斤 |
---------------------------------------------------

---------------------------------------------------
| |33049100|香粉,不论是否压紧 |公斤 |
| |33049900|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公斤 |
| |33051000|洗发剂(香波) |公斤 |
| |33052000|烫发剂 |公斤 |
| |33053000|定型剂 |公斤 |
| |33059000|其他护发品 |公斤 |
|6.农药 |38081090|非零售包装的杀虫剂 |公斤 |
| |38082010|零售包装杀菌剂 |公斤 |
| |38082090|非零售包装的杀菌剂 |公斤 |
| |38083011|零售包装除草剂 |公斤 |
| |38083019|非零售包装除草剂 |公斤 |
| |38083099|非零售包装抗萌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 |公斤 |
| |38084000|消毒剂 |公斤 |
|7.ABS树脂 |39033000|初级形状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共 |公斤 |
| | |聚物 |公斤 |
---------------------------------------------------

---------------------------------------------------
| 计 委 分 类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单 位|
|----------|--------|-------------------------|---|
|8.塑料原料 |39011000|初级形状的聚乙烯,比重小于0.94 |公斤 |
| |39012000|初级形状的聚乙烯,比重在0.94及以上 |公斤 |
| |39021000|初级形状的聚丙烯 |公斤 |
| |39031100|初级形状的可发性聚苯乙烯 |公斤 |
| |39031900|其他初级形状的聚苯乙烯 |公斤 |
| |39041000|初级形状的聚氯乙烯,未掺其他物质 |公斤 |
| |39042100|初级形状的未塑化聚氯乙烯 |公斤 |
| |39042200|初级形状的已塑化聚氯乙烯 |公斤 |
|9.合成橡胶 |40021100|丁苯橡胶胶乳,羧基丁苯橡胶乳胶 |公斤 |
| |40021910|初级形状的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 |公斤 |
| |40021990|其他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 |公斤 |
| |40022010|初级形状的丁二烯橡胶 |公斤 |
| |40022090|其他丁二烯橡胶 |公斤 |
| |40023110|初级形状的异丁烯—异戊二烯(丁基)橡胶 |公斤 |
| |40023190|其他异丁烯—异戊二烯(丁基)橡胶 |公斤 |
| |40023910|初级形状的卤代丁基橡胶 |公斤 |
| |40023990|其他卤代丁基橡胶 |公斤 |
| |40024100|氯丁二烯(氯丁)橡胶胶乳 |公斤 |
| |40024910|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公斤 |
| |40024990|其他氯丁二烯(氯丁)橡胶 |公斤 |
| |40025100|丁腈橡胶胶乳 |公斤 |
| |40025910|初级形状的丁腈橡胶 |公斤 |
| |40025990|其他丁腈橡胶 |公斤 |
| |40026010|初级形状的异戊二烯橡胶 |公斤 |
| |40026090|其他异戊二烯橡胶 |公斤 |
| |40027010|初级形状的乙丙非共轭二烯橡胶 |公斤 |
---------------------------------------------------

---------------------------------------------------
| |40027090|其他乙丙非共轭二烯橡胶 |公斤 |
| |40028000|编号4001所列产品与本编号所列产品的混合 |公斤 |
| | |物 | |
| |40029100|未列名合成橡胶胶乳 |公斤 |
| |40029911|未列名初级形状的合成橡胶 |公斤 |
| |40029919|非列名非初级形状的合成橡胶 |公斤 |
| |40029990|从油类提取的油膏 |公斤 |
|10.木材 |44031000|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原 |立方米|
| | |木 | |
| |44032000|针叶木原木 |立方米|
| |44033100|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 |立方米|
| | |桉木原木 | |
| |44033200|白柳桉木、白色红柳桉木、白色柳桉木、黄色红 |立方米|
| | |柳桉木及阿兰木原木 | |
---------------------------------------------------

---------------------------------------------------
| 计 委 分 类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单 位|
|----------|--------|-------------------------|---|
| |44033310|柚木原木 |立方米|
| |44033390|羯布罗香木、东南亚棱柱木、龙脑香木、绒根木 |立方米|
| | |印茄木、夹竹桃木及开姆帕斯木原木 | |
| |44033400|加蓬榄木、非洲白梧桐木、非洲香桃花心木(萨 |立方米|
| | |撇列木及西波木)、非洲桃花心木、麻木、安哥 | |
| | |拉丛花木、非洲核桃楝木、非洲榄仁木及非洲 | |
| | |栎柞木原木 | |
| |44039100|栎木原木 |立方米|
| |44039200|山毛榉木原木 |立方米|
| |44039910|楠木原木 |立方米|
| |44039920|樟木原木 |立方米|
| |44039930|红木原木 |立方米|
| |44039940|泡桐水原木 |立方米|
| |44039990|其他非针叶木原木 |立方米|
| |44061000|未浸渍铁道及电车道枕木 | 根 |
| |44069000|已浸渍铁道及电车道枕木 | 根 |
| |44071000|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针叶木木材,厚度 |立方米|
| | |超过6毫米 | |
| |44072110|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柚木木材,厚度超 |立方米|
| | |过6毫米 | |
| |44072190|红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红柳桉木、白柳桉 |立方米|
| | |木及柳桉木、羯布罗香木、东南亚棱柱木、龙 | |
| | |脑香木、绒根木、印茄木、夹竹桃木及开姆帕 | |
| | |斯木木材,厚度超过6毫米 | |
---------------------------------------------------

---------------------------------------------------
| |44072200|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加蓬榄木、非洲白 |立方米|
| | |梧桐木、非洲香桃花心木、非洲桃花心木、麻 | |
| | |扣油木、伊罗科木、安哥拉香桃花心木、曼孙 | |
| | |梧桐木、安哥拉丛花木、非洲核桃楝木、非洲 | |
| | |榄仁木及非洲栎柞木木材,厚度超过6毫米 | |
| |44072300|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苏里南肉豆蔻木、 |立方米|
| | |美洲桃花心木、巴西胡桃木及美洲轻木木材, | |
| | |厚度超过6毫米 | |
| |44079100|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栎木木材,厚度超 |立方米|
| | |过6毫米 | |
| |44079200|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山毛榉木木材,厚 |立方米|
| | |度超过6毫米 | |
| |44079910|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樟木、楠木、红木木 |立方米|
| | |材,厚度超过6毫米 | |
| |44079920|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泡桐木木材,厚度 |立方米|
| | |超过6毫米 | |
---------------------------------------------------

---------------------------------------------------
| 计 委 分 类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单 位|
|----------|--------|-------------------------|---|
| |44079990|其它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非针叶木材, |立方米|
| | |厚度超过6毫米 | |
|11.胶合板 |44121100|仅由薄木板制的胶合板,至少有一表层是下列 |立方米|
| | |热带木材: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 | |
| | |木、白柳桉木、非洲香桃花心木、非洲榄仁木、 | |
| | |加蓬榄木、非洲白梧桐木、非洲桃花心木、苏 | |
| | |里南肉豆蔻木、美洲桃花心木、巴西黑黄檀木 | |
| | |及月桂樟木 | |
| |44121200|仅由薄木板制的胶合板,至少有一表层是非针 |立方米|
| | |叶木 | |
| |44121900|其他仅由薄木板制的胶合权 | |
|12.木浆 |47010000|机械木浆 | |
| |47020000|化学木浆、溶解级 |公斤 |
| |47031100|未漂白的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公斤 |
| |47031900|未漂白的非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公斤 |
| |47032100|半漂白或漂白的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公斤 |
| |47032900|半漂白或漂白的非针叶木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 |公斤 |
| |47041100|未漂白的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公斤 |
| |47041900|未漂白的非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公斤 |
| |47042100|半漂白或漂白的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公斤 |
| |47042900|半漂白或漂白的非针叶木亚硫酸盐木浆 |公斤 |
| |47050000|半化学木浆 |公斤 |
---------------------------------------------------

---------------------------------------------------
|13.纸张 |48010000|成卷或成张的新闻纸 |公斤 |
| |48024000|壁纸原纸 |公斤 |
| |48041100|未漂白牛皮衬纸 |公斤 |
| |48041900|其他牛皮衬纸 |公斤 |
| |48042100|未漂白袋用牛皮纸 |公斤 |
| |48042900|其他袋用牛皮纸 |公斤 |
| |48043100|其他未经涂布的未漂白牛皮纸及纸板,每平方 |公斤 |
| | |米重量不超过150克 | |
| |48043900|其他未经涂布的牛皮纸及纸板,每平方米重量 |公斤 |
| | |不超过150克 | |
| |48044100|其他未经涂布的未漂白牛皮纸及纸板,每平方 |公斤 |
| | |米重量超过150克,但小于225克 | |
| |48044200|未经涂布的本体均匀漂白的牛皮纸及纸板,每 |公斤 |
| | |平方米重量超过150克,但小于225克,所含 | |
| | |用化学方法制得的木纤维超过全部纤维重量 | |
| | |的95% | |
| |48044900|其他未经涂布的牛皮纸及纸板,每平方米重量 |公斤 |
| | |超过150克,但小于225克 | |
---------------------------------------------------

---------------------------------------------------
| 计 委 分 类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单 位|
|----------|--------|-------------------------|---|
| |48045100|其他未经涂布的未漂白牛皮纸及纸板,每平方 |公斤 |
| | |米重量在225克及以上 | |
| |48045200|未经涂布的本体均匀漂白的牛皮纸及纸板,每 |公斤 |
| | |平方米重量在225克及以上,所含用化学方 | |
| | |法制得的木纤维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95% | |
| |48045900|其他未经涂布的牛皮纸及纸板,每平方米重量 |公斤 |
| | |在225克及以上 | |
| |48051000|半化学瓦楞纸(瓦楞原纸) |公斤 |
| |48052100|每层都漂白的未经涂布的多层纸及纸板 |公斤 |
| |48052200|仅单面表层漂白的未经涂布的多层纸及纸板 |公斤 |
| |48052300|未经涂布的仅双面表层漂白的三层及以上的纸 |公斤 |
| | |和纸板 | |
| |48052900|其他未经涂布的多层纸及纸板 |公斤 |
| |48056000|其他未经涂布的纸及纸板,每平方米重量在150 |公斤 |
| | |克及以下 | |
| |48057000|其他未经涂布的纸及纸板,每平方米重量在150 |公斤 |
| | |克以上,但小于225克 | |
| |48058000|其他未经涂布的纸及纸板,每平方米重量在225 |公斤 |
| | |克及以上 | |
| |48079100|草浆纸及纸板,不论是否用其他纸覆盖 |公斤 |
| |48079900|其他复合纸及纸板 |公斤 |
| |48081000|瓦楞纸及纸板 |公斤 |
| |48082000|袋用皱纹牛皮纸 |公斤 |
| |48083000|其他皱纹牛皮纸 |公斤 |
| |48089000|其他皱纹纸及纸板、压纹纸及纸板、穿孔纸及纸 |公斤 |
| | |板、但编号48.03及48.18的纸及纸板除外 | |
---------------------------------------------------

---------------------------------------------------
| |48091000|复写纸及类似拷贝纸,宽度超过36厘米成卷的 |公斤 |
| | |或为矩形且至少有一边超过36厘米(以未折 | |
| | |叠计)成张的 | |
| |48092000|无碳复写纸,宽度超过36厘米成卷的或为矩形 |公斤 |
| | |且至少有一边超过36厘米(以未折叠计)成 | |
| | |张的 | |
| |48099000|转印纸,宽度超过36厘米成卷的或为矩形且至 |公斤 |
| | |少有一边超过36厘米(以未折叠计)成张的 | |
| |48101100|涂布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质的书写、印刷或类 |公斤 |
| | |似用途的纸及纸板,不含用机械方法制得的 | |
| | |纤维或所含前述纤维不超过全部纤维重量 | |
| | |的10%,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 | |
| |48101200|涂布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质的书写、印刷或类 |公斤 |
| | |似用途的纸及纸板,不含用机械方法制得的 | |
---------------------------------------------------

---------------------------------------------------
| 计 委 分 类 | 税 号 | 商 品 名 称 |单 位|
|----------|--------|-------------------------|---|
| | |纤维或所含前述纤维不超过全部纤维重量 | |
| | |的10%,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克 | |
| |48102100|涂布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质的书写、印刷或类 |公斤 |
| | |似用途的轻质涂布纸,所含用机械方法制得的 | |
| | |纤维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10% | |
| |48102900|其他涂布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质的书写、印刷 |公斤 |
| | |或类似用途的纸及纸板,所含用机械方法制 | |
| | |得的纤维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10% | |
| |48103100|涂布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质的本体均匀漂白的 |公斤 |
| | |牛皮纸及纸板,所含用化学方法制得的木纤 | |
| | |维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 | |
| | |不超过150克 | |
| |48103200|涂布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质的本体均匀漂白的 |公斤 |
| | |牛皮纸及纸板,所含用化学方法制得的木纤 | |
| | |维超过全部纤维重量的95%,每平方米重量 | |
| | |超过150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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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9〕91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范围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包括:

  (一)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五)其他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 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城镇失业、自由职业人员,以及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挂靠关系其他城镇劳动者(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医疗统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市区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负责对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实行协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七条 在职职工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前款所称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8%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难以核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前款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按月征缴。用人单位按照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规定的费率向地税部门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的合计费率缴纳。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由劳动(人事)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收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于参保年度的上一年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年中参保人员须在参保时一次性缴足当年应缴纳的全部费用。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的,可退还单位缴费之月起至年底预缴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共同缴费归集。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单独办理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在职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缴费,由所在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可由劳动(人事)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收代缴;退休人员的缴费由退休养老金发放单位每月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处置资产时,应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取足额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提取标准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按实际缴费年限补足至15年的标准提取,在职职工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分流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退休人员原已补足缴费年限的,不再计提。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扣缴方式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列“经费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从事经营活动的列“经营支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 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缴费的申报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审核的情况,并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支付和日常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实际缴费情况。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医疗账户、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构成。

  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账户,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以下标准划入:

  (一)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在职职工按照核定的本人年度缴费基数的3.5%划入;

  (二)35周岁以上到45周岁(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按照核定的本人年度缴费基数的4.5%划入;

  (三)45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按照核定的本人年度缴费基数的5.5%划入;

  (四)退休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总额的6%划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另增加200元。

  实行退休人员年个人医疗账户最低计入标准:70周岁(含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500元,70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退休人员600元,75周岁以上退休人员800元,个人账户不足的按该标准划入。

  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一次性预划,年末时,根据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予以调整。

  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经稽核补缴的,按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平均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社会医疗统筹基金。

  第二十一条 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主要为:

  (一)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费用。

  (二)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住院基本医疗起付线以下的和起付线以上的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1000元以上的可用于住院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个人自付费用,以及挂号费、健康体检等费用。

  (四)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3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也可用于参加补充医疗保险,为父母、子女、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等。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全部纳入社会医疗统筹基金。

  第二十三条 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基本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支付限额暂定为4万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既发生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又发生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其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不超过基本医疗支付限额。超过限额标准以上的,按大病医疗救助的规定结付。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门(急)诊医疗费用,可按下列办法结付:

  (一)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发生的年累计超过600元,超额1至2000元的普通门诊费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结付。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办理糖尿病、高血压(II、III期)、乙型活动性肝炎慢性病的门诊专项。

  已办理糖尿病、高血压(II、III期)、乙型活动性肝炎专项门诊的患者,年累计门诊专项费用限额在2000元以下;同时患有上列慢性病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年累计门诊专项费用的限额合计在4000元以下,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结付。

  上述两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规定不重复享受。

  (二)特殊病门诊医疗

  1.长期精神病患者累计专项门诊医疗费用限额在2000元以内,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70%的比例结付。

  2.非住院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年累计专项门诊医疗费用限额在4000元以下,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80%的比例结付。待遇享受年限5年,5年后因疾病复发需继续治疗的须重新办理鉴定手续。

  3.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含腹膜透析)和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的专项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700元自付段后,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重症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其年累计门诊医疗费用限额在7万元以下;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其年累计门诊医疗费用限额为:手术后第一年在10万元以下,第2年在9万元以下,第3年在7.5万元以下,第4年及以后在6.5万元以下。因个体差异费用超限额的须每年由经治(手术)医学专家确定治疗方案,院方确定同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重新确定限额。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的留观费用并入当次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的,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个人自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通过大病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一)起付标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档设置,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未定等级的其他医疗机构,根据医疗设施和服务水平,分别参照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为300元。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20%×重复住院次数=应付费用),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每90天计算一次。

  (二)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年度累计,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段确定、累加计算,参保人员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支付85%和90%;1万元以上至4万元,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支付90%和95%。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19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支付规定的,由大病救助基金按比例支付。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分段确定、累加计算,4万元—10万元部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5%;10万元—19万元部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连续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5年以上的,救助基金支付的比例分别提高到90%和95%。

  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的,缴费年限重新起算,中断前后的年限不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后,一个年度内个人按规定负担1万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报支30%,最高报支限额为5万元。

  超过大病救助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个人负担,所在单位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一)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事故费用;

  (四)各类鉴定费用;

  (五)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六)已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参加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已报支的部分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围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南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区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动和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社会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门诊医疗统筹报支比例、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限额标准和基金支付比例作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建立社会医疗保险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为当年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3%,历年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结余达到上年度统筹基金支出总额时可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调整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调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及保险关系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一年过渡期后(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满12个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在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续保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在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续保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且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续保12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灵活就业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期内办理退休的,从办理退休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退休人员享受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连续不间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在职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足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上一年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和单位费率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社会医疗统筹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参、续保时,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须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按办理参、续保时执行的基数和单位费率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按办理参保手续时的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和单位费率,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纳或未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缴费的,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除个人医疗账户以外的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各项待遇。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相应参保人员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享受;暂停期间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灵活就业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交纳滞纳金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补记缴费年限,但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不予结付。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变动时,用人单位或本人应在1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市区范围变动工作的,应及时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缴费中断的,应按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单位与个人合计费率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缴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二)参保人员调离本市区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基本医疗保险卡注销,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外地参保人员调入本市区的,凭外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提供的个人账户结存转移单、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续接手续。原统筹地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低于本市区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费率的差额部分,由本人在办理续接手续时一次性补缴(不划入个人账户),补缴后,其在外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方可和在我市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且转入本市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享受我市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参保退休人员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的,其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通过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渠道或社会保障卡等方式,于次年初发放给个人。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死亡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结余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定点单位管理和费用的结算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参保病人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抢救危重病人外,在非定点单位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设置规划,优先选择公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连锁药店 予以定点。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属于自费范围或个人应先负担部分费用较大的,经治医师须事先告知并征得就诊者或家属同意。

  第四十三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人证相符就医购药,严格住院标准,不得空挂床、分解住院;

  (二)严格医疗保险药品及诊疗项目分类结算规定,不得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或将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

  (三)严格执行病历、处方管理规定,不得提供虚假病历、处方、病情证明及票据等资料;

  (四)就医购药通过社保卡刷卡结算,应提供规范、正常的医疗保障服务,不得为非定点单位提供医疗保险划卡结算,违规收集留存社会保障卡,虚记医疗费用;

  (五)药品购销存票据资料相符,不得提供虚假票据、资料,以药易物、以药易药,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

  (六)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不得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省有关规定制定医疗保险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定点单位使用相应范围的医疗保险基金。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定点单位的执业范围、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定点服务信誉等,对定点单位实行升降级的动态等级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同时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十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单位根据总量控制、增幅管理、按月预结、年终考核的原则结付基本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考核办法、费用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工作或居住在异地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应在当地选择1—4所具有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一级及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所定点零售药店,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作为定点医疗和购药单位;探亲或因公出差患病急诊时,应在附近一级及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四十七条 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三级或上一级专科医疗机构就诊,应由本市经治的三级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转院手续(危急病人可先转院,并在转院后15日内补办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个人先负担10%,每次转外就诊,个人负担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然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

  第四十八条 对因病情需要开设家庭病床的,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家庭病床每疗程不得超过2个月。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符合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结算支付。

  (一)在市区定点单位刷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医疗账户支付范围的,由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属于社会医疗统筹、大病医疗救助等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按规定结付。个人医疗账户不足支付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通过本人社会保障卡中的个人储蓄户划转,也可由本人用现金支付。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也通过本人社会保障卡由个人储蓄户划转或由本人用现金支付,并均需记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二)转市外就诊以及异地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凭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经审核可以报支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分别在个人医疗账户、社会医疗统筹、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五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以年度为结算单位,当年结算到12月31日止。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年度内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入院年度的起付标准计算,费用计入出院日所在年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包括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和罚则,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定点服务协议,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按情节轻重责令改正,追回经济损失和违约金,暂停医保服务,终止医保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或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和被截留、挤占、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参保人员骗取、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违规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诉讼。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利息收入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十七条 通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按原规定执行,条件成熟后可逐步与本办法接轨。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通政发〔2000〕93号)废止,本市市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