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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2 18:3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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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24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1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蒋定之

2013年1月18日





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公布 根据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3年1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我省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社会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建设生态省,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业经济和信息、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和管理散装水泥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的标准进行同步设计和同步建设。

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的散装水泥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六条 省重点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选用经质量认证的散装水泥。

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比例不得低于60%。

城市建设使用商品混凝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征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

(二)水泥使用量在5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3元;

(三)省外进入的袋装水泥,凡未在其产地缴纳专项资金的,按每吨1元标准补征。

第八条 省内水泥生产企业、水泥预制品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省外进入的袋装水泥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征收(包工包料的工程由建设单位代缴)。

第十条 征收专项资金时,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按规定征收的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水泥生产、制品企业缴纳的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专项资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以及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一)至(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专项资金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当编制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设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对扩建、改建、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生产线)的散装设施能力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使用散装水泥实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水泥生产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水泥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每少用1吨处以1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拒不缴纳的,除如数追缴外,并处以应当缴纳数额10%以内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 被处罚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受处罚单位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权限,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建设的配套支持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建设的配套支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建设的配套支持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上海市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建设的配套支持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和争取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级设施基地”)落户本市,加强地方配套支持,推进自主创新基地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落户本市的国家级设施基地,包括国家大科学工程(装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质检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
  对落户本市的国家级设施基地,国家安排建设经费的,本市可给予配套支持经费。
  第三条(配套原则)
  配套支持经费不超过国家安排的建设经费。
  配套支持经费通过市财政经费和市级建设财力等渠道安排。其中,市财政经费和市级建设财力支持的具体分工,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上海市主管部门)
  国家大科学工程(装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的本市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市主管部门为市科委;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市主管部门为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国家质检中心的市主管部门为市质量技监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市主管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科委。其它国家级设施基地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设施基地配套支持经费的申请受理。
  第五条(申请)
  国家主管部门对国家级设施基地建设项目有地方配套支持经费要求的,在国家级设施基地建设方案(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配套支持经费的预申请报告。市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预申请报告抄送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在国家级设施基地建设方案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配套支持经费正式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复的国家级设施基地建设方案;
  (三)项目申报单位科研设施共享服务情况及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承诺书;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审核)
  市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材料,提出配套支持经费数量、资金拨付方式等初步意见,并报送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本市资金安排可能,核定配套支持经费。特殊或重大配套项目,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请示。
  第七条(经费拨付和使用)
  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国家级设施基地,项目申报单位就配套支持经费的使用填报《上海市配套国家级设施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与市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计划任务书、合同,核拨经费。
  市级建设财力支持的国家级设施基地,按照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在具备条件后下达投资计划。市级建设财力通过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并形成资产。
  配套支持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应与《上海市配套国家级设施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概算批复相一致,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八条(监管和验收)
  市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配套支持经费的使用,并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及时对国家级设施基地建设项目组织验收。如配套支持经费决算有结余,结余经费按照拨付渠道返还。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审计部门对项目配套支持经费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审计。
  项目申报单位如在配套支持经费使用和管理上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有权终止配套支持经费的拨付,并追索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指导各地做好汶川地震灾后卫生系统恢复重建工作,我部紧急整理、完善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装备标准,其中部分建设标准尚待有关部门完成审批程序。鉴于灾区医疗卫生机构恢复重建急需,现先汇总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