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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2 06:46: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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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

国资发评价〔2012〕5号


各中央企业:

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规范有关业务管理,国资委制订了《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 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 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业务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应当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有关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薪酬管理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薪酬管理体系,规范基层单位绩效薪酬(奖金)分配,可采取基层单位制订分配方案、劳资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依据明细表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的方式操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薪酬(奖金)分配情况的监督,不得单独留存、二次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合同金额之外取得的项目业主以“赶工费”等名义支付施工单位的各类奖励、补贴,是施工单位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赶工费”管理,统一纳入施工单位工程收入核算,不得以个人、其他单位名义单独留存或直接用于发放职工奖励、福利等。

  第五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开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工作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手续费收入,应当纳入企业收入统一核算,不得以往来款挂账方式自行列支,或账外存放、单独处理。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改制上市剥离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剥离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和授权权限,细化资产管理业务流程,设置剥离资产管理台账,跟踪剥离资产变动及收益状况,确保剥离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清理及投资等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对所形成的资产收益应当按规定纳入企业法定账簿核算。

  第七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本着提高效率、勤俭节约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类会议费管理,完善各类会议申请、审批及报销程序,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频次,压缩不必要的会议开支,规范会议报销单据、凭证管理,严禁虚构会议名目预存会议费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加强所属报刊杂志、职工食堂、物业公司等各类辅助经营实体,以及内部设立的协会、学会(分会)等各类社会团体的资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核算和报账方式,定期开展资产盘点,不得账外留存任何资金和资产。上述单位代企业收取的各类费用收入均应当纳入企业账簿核算,不得单独留存或直接坐支。

  第九条 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各类废旧物资清收处置工作,规范各类材料实物的入库、领用、实际消耗及处置管理,将边角余料、报废资产等废旧物资管理,作为降本增效、增收节支活动的重要举措之一,落实废旧物资鉴定、回收、保管、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责任,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建立大宗废旧物资管理和处置台账,如实记载流转情况。废旧物资处置及综合利用收入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法定账簿核算,不得账外留存或直接坐支。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现金和备用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对收取现金的业务,应当明确现金入账期限和管理责任,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或账外留存;对各类备用金,应当明确管理程序和报账期限,对超期限备用金应当加紧催收,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信办[2005]13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信息办,市各有关网站:

为迎接省、市语委有关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评估检查,规范我市各互联网网站语言文字应用,现将《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此规定,对各自网站进行评估检查,以保证我市顺利通过江苏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扬州市网站语言文字规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网站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消除互联网网站语言文字中不规范使用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网站语言文字,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网站中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

第四条 网站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五条 网站中使用的语言文字,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简化字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1955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六条 网站广告语言文字及图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语言文字的规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本办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01.08
生效日期:1998.01.08



第一条 为了缩短标准制定周期,以适应企业对市场经济快速反应的需要,规范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快速程序(代号:FTP)是在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程序类别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C)的简化程序(见GB/T16733《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1);
  (二)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外先进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2);
  (三)现行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可采用C程序(或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3);
  (四)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项目,可采用B程序(项目类别代号:4)。
  第四条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GB/T16733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应在《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的备注栏内说明理由并注明快速程序代码。
  快速程序代码由快速程序代号、程序类别代号和项目类别代号三部分组成:

FTP
快速程序代号
×
程序类别代号(B、C) 
×
项目类别代号(1、2、3、4)

  第六条 在执行《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过程中,如需由快速程序转为正常程序,或由正常程序转为快速程序时,应按要求填写《国家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3),并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有关计划项目调整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