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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时间:2024-06-30 11:58: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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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3〕10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批准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石家庄市是河北省省会、京津冀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总体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石家庄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65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3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87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根据石家庄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积极推进步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支持绿色建筑发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对细颗粒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限期达到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苍岩山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合理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加强对古城空间轮廓线的控制,重点保护好正定、赵县历史文化名城和天长镇、于家村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环境风貌,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加强对滹沱河沿岸建筑高度和样式的控制引导,妥善处理正定新区建设与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石家庄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石家庄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石家庄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3年9月13日










关于防止塔式起重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防止塔式起重机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和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的紧急通知
 
建质[2001]2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自去年10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开展了预防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倒塌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地遏止了塔吊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一些地区和企业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塔吊倒塌重大事故仍有发生。截止12月24日,今年全国已经发生3起塔吊倒塌重大恶性事故,造成12人死亡,20人受伤。

2月22日,由山东章丘市明水镇第二建筑公司(资质三级)承建的明水镇眼明泉住宅小区1号楼工程,章丘市广大起重机厂将塔吊安装任务分包给不具备安装资格的私人。在约18米高处安装塔吊起重臂时,起重臂突然折下,将正在塔吊起重臂安装作业的5名工人甩下,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8月18日,由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处(资质三级)承包的市英才学校餐厅工程,在拆除塔吊时,距离地面25m高的塔吊顶部(包括大臂、配重、驾驶室)发生倾斜并整体坠落,致使正在塔吊上作业的3名拆除人员坠落死亡。

12月24日,由天水市天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三级)开发,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二级)承建的天府大厦工程,在施工时,塔吊整体突然向北倒塌,塔体砸在秦城区建设路第三小学南教学楼上,塔吊的配重将教学楼顶击穿,造成5人(其中学生4名)死亡,19名学生受伤。

塔吊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别是天水市“12.24”塔吊倒塌事故造成惨重的学生伤亡,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为防止塔吊重大事故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要继续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到预防为主上来,认真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凡发生特大事故的,要坚决依照《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迅速开展对塔吊的安全检查,做好塔吊周围的安全防范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依据《规定》、《通知》以及《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建[1998]164号)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对塔吊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对于塔吊的采购、维修、保养、年检、设备重新组装后的试运行检测、报废等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和贯彻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塔吊的拆装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从事塔吊的拆装人员、操作人员和信号指挥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塔吊周围的安全防护情况。这次检查要层层落实,不留死角。对于明令禁止使用的塔吊坚决淘汰,决不迁就;对于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维修,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使用。

三、依法查处存在事故隐患不予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这次检查中,对于塔吊存在严重隐患又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冬季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结合这次检查,做好2002年元旦、春节和冬季施工期间安全工作,重点防范火灾、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各类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严格工地用火、用电管理,明确各种材料、工具的物品的保管制度,坚决杜绝各种违反消防规定的违章行为。做好预防中毒事故的检查工作,职工宿舍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温及采暖设施,预防煤气中毒;严格加强对职工食堂的卫生饮食管理和对亚硝酸盐等有毒物质的运输、保管和领用的管理。

请各地区将贯彻本通知精神和检查的情况以书面总结材料,于2002年1月31日前告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19-2003,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2、6.2.3、6.2.4、7.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