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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07 05:16: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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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2013年1月17日吉林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优秀成果奖)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每二年评审一次,每类分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四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每届任期二年。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者修订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批、选聘初审组和复审组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三)最终审定获奖的社会科学成果和奖励等级;

(四)决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其他事项。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秀成果奖评审相关工作。

第五条 每届评审委员会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组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本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六条 凡获奖社会科学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上有突破和创新,对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实践有重要指导作用。

第七条 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优秀成果奖评审经费和奖励经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专项核拨,专款专用。

第九条 优秀成果奖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评审制度。

第十条 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开始前,由评审委员会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授权下列单位成立优秀成果奖评审初审组(以下简称初审组):

(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市属社会科学各社会团体;

(四)高等院校及企业;

(五)驻吉部队;

(六)其他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应当成立初审组的单位。

第十二条 初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应当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初审组人员名单必须报评审委员会批准。

初审组对申报的社会科学成果进行初审,按照规定的比例评选出进入复审的社会科学成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学科相近的原则组成若干复审组。复审组成员不少于7人,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复审组对经初审组审核通过的社会科学成果,按照规定的比例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科学成果,有关集体和个人可以申报优秀成果奖:

(一)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

(二)规定期间内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研究吉林市历史和现实问题的;

(三)规定期间内被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决策时采纳,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社会科学成果,其申报数量不受限制,但同一社会科学成果在评审中不能多处申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科学成果,不得申报优秀成果奖:

(一)已经在相当于或者高于本办法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内的;

(四)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

第十六条 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编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论证报告、咨询报告、咨询方案。

涉及社会科学方面的音像作品及电子出版物可作为社会科学成果参评。

第十七条 申报评奖的社会科学成果没有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该项奖励空缺。

第十八条 参加优秀成果奖评审的集体或者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县(市)区、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直部门(单位)、高等院校、企业人员向所在地负责社会科学工作的机构或者所在单位申报;

(二)市属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人员向所在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申报;

(三)本市非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人员以及非本市的人员向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单位申报。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在终审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终审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拟获奖的社会科学成果得票数必须超过参加表决人员的半数。

第二十条 拟获奖的社会科学成果由评审委员会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优秀成果奖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获奖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非本市人员获得优秀成果奖的,由评审委员会将结果通报本人或者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获奖的社会科学成果,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由获奖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优秀成果奖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日施行的《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农业部关于印发《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兽医系统实验室管理,提高兽医实验室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我部制定了《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提高兽医实验室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兽医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省级兽医实验室、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兽医实验室考核制度。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兽医实验室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该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应当委托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承担。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和省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具体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

第五条 兽医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力承担本行政区域及授权范围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技术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验室建设符合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三)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80%;

(四)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活动的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培训合格;

(五)建立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运行正常;

(六)近两年内完成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诊断、监测和检测任务;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程序文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实验室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规范;

(八)建立健全实验活动原始记录,实验档案管理规范,整理成卷,统一归档。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兽医实验室,可以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

第七条 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兽医实验室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近两年年度业务工作总结;

(三)现行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四)保存或者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名录;

(五)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在5日内补齐。

第九条 现场考核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从兽医实验室管理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考核组负责。

专家考核组由3-5人组成。专家考核组应当制订考核方案,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将考核时间、内容和日程等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现场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 现场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现场检查有关实验室情况:

(三)查阅相关资料、档案等;

(四)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

(五)随机抽取所检项目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可采用盲样检测或者比对的方式进行,考查检测流程、操作技能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六)按照实验室考核标准逐项考核。

第十二条 在现场考核过程中,考核专家组应当详细记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并进行评议汇总,全面、公正、客观地撰写考核报告,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由专家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评审意见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类。

第十三条 专家考核组应当在现场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意见和考核记录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考核建议,并报农业部审查。农业部应当在收到考核建议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五条 对考核“合格”的兽医实验室,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需要“整改”的兽医实验室,申请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经再审查或者现场考核合格的,颁发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考核“不合格”的兽医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原则上实行材料复评,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提出最终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合格的地(市)级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兽医实验室需要继续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等任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 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实验室工作情况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实验室条件和实验能力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应当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对兽医实验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出色或有突出贡献的兽医实验室,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兽医实验室,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附件1: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申请表

附件2: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

附件3:国家级区域兽医实验室和省级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细则

附件4:地(市)级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细则




附件1:

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申请表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SYJ/200908/t20090827_27631.html

附件2:

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



为规范全国各级兽医实验室建设,特制订此标准。

1.县(市)级兽医实验室

1.1 选址、布局、内部设施和内部环境等应当符合BSL-1实验室的要求。

1.2 实验室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1.3实验室应当分别设置有:解剖室、接样室、样品保藏室、血清学检测室、病原学检测室、洗涤消毒室、档案室等。

1.4 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有:酶标仪、自动洗板机、微量震荡器、生物安全柜、真空检测仪、普通离心机、磁力搅拌器、生物显微镜、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超声波清洗器、纯水仪、酸度计、高压灭菌器、普通冰箱、冰柜、恒温水浴锅、干热灭菌器、通风橱、电子天平(0.001g)、多道移液器、单道移液器、紫外灯等。

2.地(市)级兽医实验室

2.1选址、布局、内部设施和内部环境等应当符合BSL-2实验室的要求。

2.2 实验室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2.3实验室应当分别设置有:解剖室、接样室、样品保藏室、仪器室、分子生物学检测室、血清学检测室、病原学检测室、洗涤消毒室和档案室等。

2.4 在配备县(市)级兽医实验室所应有的仪器设备基础上,还应当配备有:PCR仪、电泳仪、凝胶电泳成像与分析系统、台式高速冷冻离心机、Ⅱ级生物安全柜、组织匀浆机、涡旋混匀器、超声波裂解器、超纯水仪、自动高压灭菌器等。

3.省级兽医实验室

3.1选址、布局、内部设施和内部环境等应当符合BSL-2实验室的要求。

3.2 实验室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3.3实验室应当分别设置有:解剖室、接样室、样品处理室、样品保存室、档案室、仪器室、试剂室、血清学检测室、分子生物学检测室、病毒检测室、细菌检测室、寄生虫检测室、病理学检测室、洗涤消毒室、实验准备室、菌(毒)种保藏室等。

3.4在配备地(市)级兽医实验室所应有的仪器设备基础上,还应当配备有:梯度PCR仪、荧光PCR仪、多功能电泳仪、恒温振荡摇床、细菌过滤器、小型冻干机、小型孵化器、细菌鉴定仪、自动组织脱水机、石蜡包埋机、自动染色机、倒置显微镜、多功能显微镜、二氧化碳培养箱、全自动高压灭菌器、超低温冰箱(-86℃)、制冰机、电子天平(0.0001g)、电动移液器等。冷冻切片机、荧光显微镜、石蜡切片机、消毒液机。

4.区域级兽医实验室

4.1选址、布局、内部设施和内部环境等应当符合要求。

4.2实验室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BSL-3实验室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基础实验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平方米。

4.3实验室应分别设置有:解剖室、接样室、样品处理室、样品保存室、仪器室、资料室、档案室、试剂室、血清学检测室、分子生物学检测室、病毒检测室、细菌检测室、寄生虫检测室、病理学检测室、洗涤消毒室、实验器材准备室、菌(毒)种及样本保藏室、标准品制备室、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等。

4.4在仪器配备上,不低于省级兽医实验室的配备,确保能满足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附件3:

国家区域级和省级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细则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SYJ/200908/t20090827_27631.html

附件4:地(市)级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细则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SYJ/200908/t20090827_27631.html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保监发〔2009〕66号


各保监局,会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2009年以来,全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全保会和监管会“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决策部署,保险市场实现了良好开局。为推动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央要求,保监会制定了《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以下简称两个准则),并于3月3日印发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准则,坚持依法合规监管和经营,着力规范监管行为和从业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提振行业信心,防范化解风险,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为抓好两个准则的学习贯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党委、领导班子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颁布实施两个准则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学习贯彻准则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贯彻,亲自指导检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跟踪落实。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的目标任务中,构建党委、领导班子统一领导,纪委监察、人事教育、内控合规等部门及工会、团组织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干部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从组织上、机制上确保常抓不懈。保监会将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有关措施。保险行业协会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实施细则,细化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二、周密部署,广泛学习宣传。各单位党委宣传和人事教育部门要把学习宣传两个准则纳入宣传教育总体部署中,组织全体干部员工学习领会准则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要积极运用网络论坛、墙报板报、内部刊物等媒介平台,采取集中辅导和自学相结合,领导宣讲和座谈讨论相结合,典型示范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务求使干部员工熟悉条文、掌握内容。要注意把学习宣传准则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作风建设、行风建设有机统一起来,以贯彻落实准则、规范职业行为的实际行动巩固、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成果。保监会纪委、会机关纪委将在会机关和部分派出机构开展《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宣讲,各保监局也要组织开展学习宣讲;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公司系统开展《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学习宣讲和知识测试;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宣传,让保险消费者知悉两个准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务求实效,结合日常工作抓好落实。两个准则是保险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普遍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各单位要突出重点,针对不同部门、岗位的特点,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落实到人、规范到岗,把准则贯彻到监管工作和业务流程中去。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围绕正确行使监管权力,按照《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现场检查等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各公司要根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准则细化分解到承保理赔、财务管理、资金运用和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及重点岗位;纪检监察、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专项检查、效能监察和审计稽核等手段,强化执行和管控,切实防范违规决策、违规操作和腐败带来的损失和风险。

四、加强考核评价,做到奖优罚劣。考核评价是贯彻执行两个准则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把遵守和执行准则的情况,纳入到监管机关干部考核和保险公司员工业绩考核中,特别是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全面衡量;要注意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责任制的考核相结合,研究探索合理有效的量化考核指标。要积极开展评优创先活动,对模范执行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和单位,予以宣传表彰;对违反准则规定的,要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形成奖优罚劣的正确导向,营造自觉遵守准则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就准则贯彻执行情况安排自查自纠,保监会纪委将对部分保监局和保险公司进行抽查,保险行业协会要开展监督检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