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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时间:2024-05-18 23:4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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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印发关于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近年来,各地粮食部门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过程中,积极配合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引导各地粮食订单收购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局起草的《关于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认真研究落实。

                       二OO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发展粮食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
(2001年8月1日)

  近年来,各地粮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适应农业和粮食种植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积极发展粮食订单收购,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产销衔接和搞活粮食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引导粮食订单收购健康发展,推动粮食产业化经营,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充分认识发展粮食订单收购的意义和作用
  粮食订单收购是指粮食生产、收购双方通过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按合同要求完成粮食生产、收购经营活动,实现粮食产销衔接的一种经营形式。从粮食订单收购开展较早地方的实践看,订单收购有利于引导粮食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促进农业和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发展市场需求的优质粮食生产;有利于实行优质优价,增加种粮农民的收入;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掌握稳定的商品粮源、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促进粮食产销衔接,实现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基本平衡。因此,各地粮食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设施、技术和销售渠道等优势,大力提倡和参与粮食订单收购,在引导生产、服务消费、实现产销衔接和搞活粮食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
  粮食主产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敞开收购与订单收购的关系。对列入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以利于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和国家掌握稳定粮源。订单收购是按市场需求组织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新形式,是对敞开收购的有益补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在保证敞开收购的前提下,适应农业和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后粮食产品结构出现的新变化,变被动等待为主动入市,积极开展粮食订单收购,依托龙头企业,走产业化发展之路。同时,要利用订单收购的示范效应,引导农民正确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组织生产市场需要的粮食产品,提高种粮收益。
二、培育和扶植发展粮食订单收购的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具有开发新产品、拓展新市场的能力,是发展粮食订单收购的"领头羊"。各地应积极探索以粮食购销企业为龙头,建立商品粮生产基地;以粮食加工企业为龙头,建立加工原料生产基地的模式,培育、扶植一批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带动能力较强和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 。
  (一)积极推动国有粮食企业参与粮食产业化经营。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购销企业为主体,调整国有粮食企业的布局和结构,使优质资产向购销企业倾斜,增强企业实力,成为粮食产业化经营的主体。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变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小而散的状况,加快购销企业改制步伐,实行组织形式的创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形成整体合力,为实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粮食加工企业及其他用粮企业,按照效益、合理的原则,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壮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发展成为龙头企业。要加快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积极引导国有粮食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科学管理,规范运作,使其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
  (二)鼓励多种所有制粮食企业积极参与、发展订单收购,形成粮食订单收购的多元化经营格局。要为不同所有制粮食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凡经过批准可以从事和参与粮食收购、批发和加工业务的企业,都可以从事粮食订单收购活动。粮食加工企业可采取吸收社会资本参股、合资合作的形式组建股份制粮食产品转化和深加工龙头企业。
  (三)引导粮食购销企业和加工企业实现经济联合、优势互补。要充分利用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各自的优势,积极探索粮食购销与加工企业之间的联合经营形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粮食经营效益。各地应选择一批有基础、有前途的粮食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进行联营协作的探索,逐步培育成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支持龙头企业开发市场,实施名品战略。粮食订单收购的目的,是让更好的粮食产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消费需求。订单收购,为优质粮生产和进入市场提供了条件,但优质粮能不能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最终要经过市场的检验。要引导龙头企业始终盯住市场,善于研究消费者的需求,充分利用优质粮内在品质,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开发高质量、专用途的粮食产品。要增加优质粮食产品培育、开发、加工的科技投入,优化产品质量。要加强市场营销,把深受消费者喜爱的质优价廉的粮食名牌产品推向市场,提高产品知名度,创造优质名品。
  (五)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签订订单收购粮食,允许龙头企业依法跨地区进行粮食购销和运输。各地要协调有关商业银行安排一部分粮油技改贷款,改造设备,提高装备水平,增加科技含量,推动龙头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三、加强对订单收购的引导和服务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订单收购中要切实转变观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农户)"的原则,加强引导和服务,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发展粮食订单收购创造好的条件。
  (一)引导订单双方树立"以销定产"的市场经营意识。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给粮食生产者正确的市场信息,选择适应市场的粮食品种,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发展适销对路的名、特、优、新、绿粮食品种,并逐步实行规模种植,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建立、健全粮食订单收购的信息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快建立覆盖面广、时效性强的粮食信息网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建立粮食品种质量测报制度,开展优质、专用种子的咨询服务。要多渠道收集国内外粮食市场信息,快速加以整理、分析,科学地预测粮食市场供求总量和结构状况,及时、准确地服务于粮食订单收购的各环节、各主体。
  (三)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要按照科学、合理、易于操作的原则,参与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粮食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培训一批熟练掌握粮食质量标准、操作能力强的检验检测操作人员,为粮食订单收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采取积极措施,提高订单履约率
  (一)合理确定订单收购粮食的价格。粮食订单收购要坚持依质论价和优质优价。各地要引导订单收购企业在做好成本分析和市场供求价格行情预测的基础上,积极借鉴目前"二次结算"、"随行就市"和"优质优价"等定价形式的成功经验,兼顾粮食生产者和企业的利益,合理确定订单价格,降低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二)规范合同格式和内容。为使订单收购规范化,要推行和采取格式化书面合同,明确订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和质量标准等容易引起纠纷的内容要规范细致。有条件的地方,合同中可以增加诸如订金等形式的担保手段,建立制约机制,提高订单合同的履约率。
  (三)积极探索建立粮食订单收购的利益保障和风险规避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及其他用粮企业要树立"农商联手、购销双赢"的经营思想,以订单为载体,以利益为纽带,与粮食生产者进行资产连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合经营体。在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长期、稳定订单关系的地方,可尝试由企业和粮食生产者按自愿原则,共同出资,成立粮食订单收购风险基金。当出现生产、市场风险时,可动用基金补偿利益受损方,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同时,各地还应积极探索风险基金保值增殖的途径,增强合同双方获得收益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四)加强法治和商业信用建设。订单收购实质是一种合同或契约行为,合同能否得到及时、完全履行,购销双方的法律意识和商业道德水平至关重要。各地粮食部门首先应从自身做起,做好表率,积极进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法治经济观念和现代商业信用意识,严格按合同办事,让利于民,取信于民。同时,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生产者法律和信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生产者的法律素质,增强生产者的商业信用意识。
五、加强对生产环节的引导和支持,提高粮食订单收购的产业化程度
  目前,粮食部门发展订单收购还处于探索阶段,粮食生产的产业化程度较低,对优质种子的培育和筛选、粮食生产的规划、田间技术指导和管理投入较少,规避生产风险影响的能力较弱。为此,各地粮食部门既要突破传统观念,积极发展粮食订单收购,又要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适应粮食产业化经营的需要,根据市场供求信息安排种植和积极参与优质种子培育和筛选,并对农民统一供种和进行播种技术指导;引导农民加强粮食生产的基地建设,搞好生产规划,对订单粮食实行连片种植,规模化经营。要根据优质粮食生产的特点,指导农民科学施肥、灌溉和防治病虫害等。要指导和帮助农民搞好订单粮食的收割、运输和储存等。通过延长订单收购链条,密切各环节之间的联系,真正营造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贸工农一体化格局,形成并完善行政引导、企业运作、科技先行、基地为依托的紧密型粮食产业化经营模式。
  发展订单收购、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做好与农业、银行、工商、财政、质检和科研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按照本意见提出的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发展粮食订单收购的具体方案,并抓好组织和落实。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分步骤、有重点地发展订单收购,大力推进产业化进程,努力开拓粮食流通工作的新局面。

关于《广东省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1989年3月17日以粤办函〔1989〕81号文批复)的第十三条修改为:“对社会劳务介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不办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事项的,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坚持不改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劳务介绍机构或不设立机构而从事经营性劳务介绍活动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勤工助学除外)或非法职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998年1月18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0〕10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议实行分级评议、统分结合的方法。

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以及省直垂直管理单位的评议。县(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乡(镇、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的评议,市教育局、卫生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属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评议,并应将评议结果及时上报。

第三条 评议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规范有效。

(二)是否按规定更新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内容;政府信息特别是重点、热点信息是否及时公开,内容是否准确、完整;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程序是否规范;信息公开效果如何。

(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是否多样。

(四)政府信息查阅点运行情况。

(五)是否有乱收费等违规行为。

(六)其他。

第四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日常工作反映,设计有针对性问卷,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对被评议单位进行督查后,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按要求开展的其他评议。

第五条 评议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在评议结束后,将结果汇总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并通过一定形式向被评议单位和社会进行通报。

第六条 评议结果作为重要内容计入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成绩,与政府目标考核、政务公开考核等工作进行衔接,并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8〕87号)的规定进行奖惩。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