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
(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8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本条例所称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已被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省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的超声、染色体和其他检测技术,以及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业务,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前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审核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证明。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检测报告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第五条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项目;
(三)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超声诊断人员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超声诊断人员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避孕节育超声检查需要购买超声诊断仪的,按照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将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有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未获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第八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其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已婚的,还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孕情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孕情,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每月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接生登记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所在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十三条 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第十四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有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记录。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者应当予以保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超声诊断仪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或者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报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新生儿死亡证据无法查实的,一年内不批准生育。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妊娠妇女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或者选择性别造成新生儿死亡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生育服务证;对持有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三至五年内不批准生育;对持有再生育服务证的,不批准再生育申请,并责成当事人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同时废止。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 63 号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业经2007年11月6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从即日起,凡不在公布目录之内的项目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今后,市级行政部门需要新增、变更、取消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年检(审)项目及相关收费项目的,须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市长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市本级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50项)
一、市直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及全市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
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含建设布局和台址),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的指配及频率转让和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实验(市科学技术局)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确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四、购买、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市公安局)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B级)
2.枪支携运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五、因私出入境(市公安局)
1.公民因私护照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3.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
4.前往港澳通行
5.外国人来往、居住中国许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方案(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市公安局)
七、集会、游行、示威[跨县(市)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5000人以上)(市公安局)
八、汽车驾驶员证核发,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员证核发(市公安局)
1.驾驶员考试及驾驶员证核发
2.驾驶证到期换证,转入、境外驾驶证换证
3.驾驶证补证及注销
4.驾驶证记满12分、24分考试
九、养犬(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和全市范围内豢养特种犬(市公安局)
十、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
十一、市本级会计从业资格(市财政局)
十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审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市国土资源局)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
2.临时用地
十四、采矿权(市国土资源局)
十五、城市道路挖掘及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梁)上行驶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特殊车辆(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军车执行任务除外)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3.临时挖掘城市道路
4.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5.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各类检查井等设施
十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占用绿地及树木砍伐移植、非正常剪修(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七、燃气、液化石油气建站、经营、使用(非居民生活使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八、城市排水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十九、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级)(市房产局)
二十、拆迁企业资格(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新城区、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十一、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所涉及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十二、占用、利用县级公路(市交通局)
1.挖掘及改线
2.在县级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
3.设置非公路标志
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上县级公路
二十三、道路运输经营(危货运输、水上旅游、跨县客运及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出租车客运)开业、停业、歇业及变更(市交通局)
二十四、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登记证、安全配员证、船员证(市交通局)
二十五、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市交通局)
二十六、跨县(市)区种子生产、经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十七、植物(种子、种苗)产地检疫及调运检疫(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十八、市管河道范围内建设等活动(市水利局)
1.河道采砂许可
2.护堤林、护岸林采伐
3.占用河道规划保留区土地
4.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填堵、占用或者拆除
5.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对河道不利影响的活动
二十九、取水许可(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市水利局)
三十、临时占用林地、辽宁省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书(市林业局)
三十一、主要林木种子(不含主要林木良种)生产许可(市林业局)
三十二、出省木材运输、森林植物及产品检疫证明(市林业局)
三十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有益的和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许可;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邮寄、携带运输证明和准运证(市林业局)
三十四、权限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外资企业章程及企业变更、撤销审批(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三十五、废金属经营资格审批(市商业局)
三十六、打字、复印单位的设立(市文化局)
三十七、医疗机构(含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单位)设置及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三十八、市属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含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护士注册(市卫生局)
三十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政策性特殊情况生育指标(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一、污染物排放(市环境保护局)
1.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含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前置)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
3.危险废物经营
4.使用锅炉的环保
四十二、粮食收购企业资格(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粮食局)
四十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十五、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十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市本级兽医执业许可,个体动物诊疗单位、乡镇动物防疫组织资格认证(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四十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市农机局)
四十八、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报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十九、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1.政府性投资(中央专项投资,国债、省专项部分补助资金,市本级财政投资)及《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规定由市级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建筑工程(含跨市)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聚集场所及30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场所)(市公安局)
3.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
4.建筑施工项目许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2)在城市管道设施管理范围内施工(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3)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4)市管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含临时)许可及竣工验收(限银州区、新城区)(市规划局)
6.商品房预售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市房产局)
7.房屋拆迁许可(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新城区、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含水库、渠道)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扩大排污口(市水利局)
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市水利局)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跨县(市)区、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
(2)水利工程开工
(3)建设水工程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市卫生局)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厂址选择的环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一般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除外)](市环境保护局)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市地震局)
1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竣工验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五十、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
2.设立中等(含高中,教育网站、校)民办教育学校(市教育局)
3.职业介绍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中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省直属驻铁部门行政审批项目(58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药品经营(零售)企业许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市气象局)
八、施放气球审批(市气象局)
九、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市气象局)
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银州区、铁岭县区域内)(市烟草专卖局)
十一、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市国家安全局)
十二、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三、商品展销会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四、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五、广告经营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七、企业(外资、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八、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九、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单位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一、计量标准考核及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二、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及证书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赋予与IC卡应用维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五、特种设备作业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六、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委托市计量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七、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代省受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八、部分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代省受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十九、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登记(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一、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二、生产型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三、外贸企业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四、出口企业外购货物视同自产产品退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五、出口企业延期办理退(免)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六、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七、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年度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下)(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八、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企业技改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市国家税务局)
三十九、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集体金融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核定利润率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百万元开票限额的审批(市国家税务局)
四十五、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六、公安“321”和安全部门“两化”等掩护性企业资格认定(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七、对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八、外企部分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困难减免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四十九、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市地方税务局)
五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减免审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市地方税务局)
五十一、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减免契税的审批(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下的)(市地方税务局)
五十二、贷款卡发放核准(市人民银行)
五十三、银行帐户开户许可(市人民银行)
五十四、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市人民银行)
五十五、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市人民银行)
五十六、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市人民银行)
五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市银监局)
五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市银监局)
市本级部门日常监管项目(60项)
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市属企业技术改造及目录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市经济委员会)
三、铁岭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市科学技术局)
四、铁岭市科技型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市科学技术局)
五、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及跨县(市)区的大型宗教活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六、民族成份的鉴别和对错误民族成份的更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七、招商引资及购房落户(市公安局)
八、三轮车、摩托车、机动车注册、变更登记及转移、抵押(市公安局)
九、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运输路线、时间及在禁止通行道路上行驶审批(市公安局)
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审批(市公安局)
十一、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市公安局)
十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市公安局)
十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市公安局)
十四、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的基建项目(市民政局)
十五、国家级三级殡仪馆审批(市民政局)
十六、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资格审批(市司法局)
十七、劳教人员所外劳务、外宿劳务审查(市司法局)
十八、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市人事局)
十九、特殊工时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企业职工跨地区调动、退休审批及招工(招聘广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三、城市垃圾处理及环卫设施增减、变更(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四、市政公用设施拆改迁移(限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五、市管风景名胜区内各项服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六、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增加用水的审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七、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注册登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暂定资质(市房产局)
二十九、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市房产局)
三十、对银州区及铁岭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商品流通、交易市场的新建、改建进行审核、审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十一、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市交通局)
三十二、《培训结业证》核发(市交通局)
三十三、汽车驾驶员、修理工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市交通局)
三十四、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书(五等)及水产养殖使用证(市水利局)
三十五、林木种子调运(市林业局)
三十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市商业局)
三十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市商业局)
三十八、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初审)(市商业局)
三十九、酒类批发经营许可(临时许可)(市商业局)
四十、新闻出版活动(市文化局)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
2.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
3.报刊批发单位、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单位的设立,报刊登记项目变更及报刊临时增版、增期、期刊增刊
4.内部资料性(非宗教内容)出版物准印许可
四十一、电影放映许可(市文化局)
四十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市文化局)
四十三、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作或爆破、钻探等作业,因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拆除(市文化局)
四十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市卫生局)
四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十六、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运动员资格审批(市体育局)
四十七、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查(市体育局)
四十八、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认定(市统计局)
四十九、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物价局)
五十、市直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五十一、重大旅游投资项目审批(市旅游局)
五十二、3A级以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市旅游局)
五十三、市级旅游专业村评定(市旅游局)
五十四、省、市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市旅游局)
五十五、市级特色旅游乡镇(街道)评定(市旅游局)
五十六、导游人员资格认定(市旅游局)
五十七、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市档案局)
五十八、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市保密局)
五十九、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市保密局)
六十、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单位审批(市保密局)
由市本级部门初审、省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55项)
一、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审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外商投资项目购置进口设备免税和购置国产设备退税初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报省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初审(市经济委员会)
四、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市公安局)
五、因私出入境(市公安局)
1.前往港澳定居
2.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3.华侨回国定居
4.给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
5.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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