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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时间:2024-07-12 07:47: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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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县(市)和甘井子区(不含街道)、金州区、旅顺口区、金港新区所辖区域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第三条 县(市)和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人民政府以及金港新区筹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所属民政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筹委会和市民政部门的领导、指导下,具体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劳动、人事、统计、物价、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工商行政、税务、教育、卫生、城建、公用事业以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采取政策扶持等措施,积极为保障对象的就业、生活创造条件。
第四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家庭自我保障、政策扶持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情况等因素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
(二)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在职人员领取工资、下岗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退(离)休人员领取退(离)休金后,以及四个月以上未能领到且近期无望领到工资的在岗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因其他原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无业人员、失业救济期满未能重新就业的失业职工、以及未领到基本生活费下岗人员中的有劳动能力者,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应尽快提供工作岗位使其上岗,对不愿就业、不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提供的工作岗位的,不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七条 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只保障非农业户口人员,农业户口人员的救济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农村特困户救济办法执行。

第三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二)养老金、退(离)休金、失业救济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特许权使用费、职工遗属生活费和继承所得;
(三)劳动收入;
(四)财产租赁、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及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志愿兵,在超出部队支出生活费时间后因组织原因仍未安排工作的,等待安置就业期间,本人按无收入计算;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只计算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收入;四个月以上不能领到工资的在岗人员的收入,按照最低
工资下浮25%计算;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收入,按照有劳动能力人员收入标准的相应比例计算,但实际收入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第十条 赡养费、扶(抚)养费,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赡养费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居住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总数,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每个扶(抚)养对象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
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收入的50%。

第四章 保障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申请保障金,由户主或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应在收到报审件后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又予以批准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领取保障金的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凭《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或者户主身份证,按月到指定地点领取保障金,保障金数额按其家庭成员上3个月人均月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保障对象原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按原救济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领取保障金人员的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到申领机关办理调整或停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在岗人员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内的工资补发后,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要主动返还已领取的保障金。
第十四条 领取保障金人员户籍迁移的,应到迁出、迁入地申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保障资金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定期拨付,专户管理,保证使用,年终决算。不足部分可通过社会保障基金(不含社会保险基金)、扶贫基金等稳定的资金渠
道自筹解决,并列入专帐管理。市属企事业单位困难职工较多,财政较困难的县(市)、区,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档案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章 保障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公开、公正、民主的原则,领取保障金人员名单和应领取的保障金数额由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领取保障金人员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发现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停发保障金并收回《大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并输入微机,实行两级联网,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保障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擅自改变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保障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领取保障金的人员采取虚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保障金,以及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或多领保障金的,由发放部门追回其领取或者多领的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判决的反革命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是否准许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判决的反革命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是否准许上诉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6月27日(57)高法办字第16号报告收悉。关于原由你院作为第一审判决的反革命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所作的判决是否准许上诉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仍应准许上诉,并在判决书内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为了便于查清事实,及时处理案件,对于上述案件,如果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而且以发交你省适当的下级法院审理为宜的,也可以由你院审判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判,发交适当下级法院重新审判的决议。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提出申诉后,是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应视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如经审查原判决并无错误,即用人民法院名义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这样就不发生改判和上诉问题。


文化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财务函〔201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保证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项目资金及早申报和下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财政部,现就做好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文化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早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2011年,需各地申报的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文化项目共9个,包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经费(三馆免费开放保障经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全国县级图书馆及文化馆修缮专项、流动舞台车工程、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建设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其中,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建设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3个项目将另行发文明确申报要求。
  请各地文化厅(局)高度重视,提早做好基础调研和项目规划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申请文件,确保2011年度资金申报工作圆满完成。
  二、认真研究,合理确定申报项目
  各地申报项目应结合本地区“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点和以前年度申报经验,认真研究,合理确定。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经费(三馆免费开放保障经费)
  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把三馆免费开放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的建立相结合,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地(市)级和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和奖励。
  近日财政部向地方财政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31号),明确两馆一站补助标准为:地(市)级两馆每馆50万元,县级两馆每馆20万元,乡镇文化站每站5万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经费负担比例分别为补助标准的50%和80%,东部地区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中央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补助。同时,按照美术馆免费开放实施步骤,2011年将考虑对已实施免费开放的省级、地(市)级、县级美术馆给予奖励。
  请各地文化厅(局)会同财政厅(局),结合财政部的通知要求,认真对本地区地(市)级和县级图书馆、文化馆(或群艺馆)、乡镇文化站和省、地(市)、县级美术馆进行统计摸底,编制2011年度资金申报文件,同时填报《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文化站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请各地文化厅(局)按照《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 71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状况和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申报2011年度资金。该项目资金补助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保护经费。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经费
  国家级名录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重点突出”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按照文化价值和濒危程度对项目进行合理排序后申报,杜绝“平均主义”。填报要求包括:(1)重点申报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涉及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生存状况濒危的国家级名录项目和重要的少数民族项目;(2)各地申报项目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总数的30%;(3)京剧、昆曲等国家已安排专项资金的,以及经济效益、传承状态较好的项目不纳入申报范围。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补助经费。今年将对前三批传承人进行补助(已经去世的除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建设经费
  已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可申请该项资金,其中: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已得到文化部正式批复的,按照规划内容申请经费;总体规划还未编制完成的,可申请规划编制工作经费。
  编制资金申报文件的同时,需填报《2011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附件3)、《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资金申报书》(附件4)、《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表》(附件5)、《2011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经费申报书》(附件6)。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
  请中西部地区文化厅(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教[2008]42号)要求,结合发展改革委投资安排和本地区自行安排资金建设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情况,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且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进行认真统计核查,将尚未安排设备购置资金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纳入2011年资金申报范围。
  (四)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维修改造专项
  2011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对截至2008年底面积未达800平米的县级图书馆、面积未达1500平米的县级文化馆进行维修改造资金补助。请各地文化厅(局)根据总体规划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财政厅(局)完成申报有关工作。今年该项资金仍从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传媒专项资金中安排,由财政厅单独申报,申报项目若需调整,请在申报文件中详细说明。
  (五)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从2011年开始,将扩大实施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从中央彩票公益金中继续为中西部地区社区文化设施配送设备,并对其开展文化活动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奖励性补助。请各地文化厅(局)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开展文化活动所需资金进行测算。中西部地区按照本地区已建成的20%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申报资金需求;东部地区按照本地区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建设和使用情况申报奖励资金。
  (六)流动舞台车工程
  按照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总体要求,2012年底地方县级剧团将全面完成转企改制工作。为更好地发挥流动舞台车作用,进一步推动县级剧团转企改制工作,支持改制剧团后续发展,2011年将继续实施流动舞台车工程,主要对截至目前已完成转制的县级剧团配送流动舞台车。请中西部地区文化厅(局)认真统计已转制但未配送过流动舞台车的县级剧团基本情况,在编制2011年度资金申报文件的同时,填报《县级国有剧团流动舞台车配送情况统计表》(附件7)。
  三、密切配合,及时完成申报工作
  在各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各地文化厅(局)应与财政厅(局)积极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共同审核,并按项目分别编报资金申请文件。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经费(三馆免费开放保障经费)申报材料需按照财政部要求于3月31日前由两厅联合向财政部、文化部报送。其他项目申报材料于4月15日前由两厅联合向文化部、财政部报送(县级两馆维修改造专项由财政厅(局)单独上报财政部)。上报时需报送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电子版发送至whbysc@126.com。本文件和报表的电子版可从文化部政府网站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
  文化部财务司预算财务处 贺怡 010-59881700,59881133(传真)
  特此通知。

  附件:1.《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文化站基本情况统计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56298592764.xls
     2. 《2011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56298757674.xls
     3. 《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8909087.xls
     4. 《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资金申报书》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9060947.doc
     5. 《2011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9219666.xls
     6. 《2011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经费申报书》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9378255.doc
     7. 《县级国有剧团流动舞台车配送情况统计表》
http://www.mcprc.gov.cn/xxfb/zwxx/ggtz/201103/W020110317384399539827.xls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