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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等房屋产权一案的复函

时间:2024-07-08 02:1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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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等房屋产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等房屋产权一案的复函

1990年4月9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民请字第1号“关于湘潭市穆斯林事务管理小组诉金麦秋、金国平房屋产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研究认为:鉴于本案讼争房屋产权的历史和解放以来的状况,目前判决确认该讼争之厢房产权的归属,可能引起不良后果。因此,请你院先与有关部门联系,建议由有关部门对金麦秋、金国平两户从优妥善安置新的住房后,再动员其从寺内厢房搬出,将该房交穆斯林事务小组管理。该房产权归属问题,可待后视情再定。


关于中银营(1995)3号文的答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中银营(1995)3号文的答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
中银营(1995)3号文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第2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将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办法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以下分别简称办法、细则和规程)也将于1996年1月1日起在
全国范围内施行。
在酝酿、准备办法、细则和规程阶段,我局先后四次召开了由有关银行参加的研讨、论证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994年6月在河北廊坊举行,中行有营业部、综合部、财会部参加;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12月在广东中山举行,中行有综合部、财会部参加;第三次会议于1995
年7月在山西太原举行,中行有营业部、财会部、国际部、收付中心参加;第四次会议于1995年9月在我局举行,中行有营业部参加。历次会议上,我们与各家银行广泛地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报请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发布的办法,我们只能共同执行行长
令。
二、关于问题“一”和具体问题的建议“1”。根据规程第32条的规定,如果采用信用证方式对外付款,则付款人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应填报申报单;其中无法当时填报的内容,如“付款币种金额”一栏由经办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填报。
三、关于具体问题的建议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原由银行履行进口付汇核销的职能不变。以核销单代替申报单,是为了减轻银行和企业负担。由银行填写部分仍由银行填写。
四、关于具体问题的建议3。补充或修改的查复信息通过银行转达至客户较为便利,目前仍按细则和规程办。
五、关于问题“二”和具体问题的建议4、5。虽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信用证托收款不属进口付汇核销范围,易货贸易、转口贸易项下不核销,记帐贸易也并不涉及现汇收付,但它们均属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须填报相应的申报单。不属核销范围的,不必办理核销。
六、关于具体问题的建议6、11、12我局将在以后印制申报单时,加印银行的各类业务编号一栏,供银行查询之用。申报单的颜色区分、复写方式等问题,我局将统筹解决。申报单的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可以由银行按要求逐日装订后转交至外汇管理局。
七、关于具体问题的建议7。信息传送时限仍以规程的有关规定为准。以后,我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八、关于具体问题的建议8。申报单中所列各项目均是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的必需要素,如果不填或错填,将无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又因对这些项目,外汇局无审核依据,故由银行按规程的规定进行审核。
九、关于具体问题的建议9。外国驻京的商社、代表处、外资企业等机构均有中方雇员,而且,汉语为我国官方语言。所以,这些机构均应按规定履行其申报义务。我局正在进行申报单的英文翻译工作,届时将解决“有关人员”填报的要求。
九、关于具体问题的建议10。完整、准确及时地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对于保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各有关银行应按规程的规定认真填报。手工操作阶段存在的实际困难(如工作量等问题),请银行克服
解决。
十、关于问题“三”。根据规程第35条(注:此处有校对错误。本条应改为28条,原28至34条依次顺延为29至35条)的规定,在出口贴现、押汇情况下,应在收到国外来款后申报,此时,银行可向客户发出到款通知让其申报。
十一、关于问题“四”。出口贸易项下的退款、赔款如系出口货款收入后再行对外支付,则客户应填写《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进行申报;如系已在出口货款中扣除,则客户应在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时,在“扣费明细”栏目中填写。
十二、关于问题“五”。“先申报后解付”的作法会在规程施行初期造成帐户未达增加。但随着全社会申报意识的加强,这个方面的问题会显著减轻。至于“易造成未达款项被人挪用的可能,不利于‘三防一保’工作”,宜通过银行加强管理、健全规章解决。
十三、关于问题“六”。根据规程第27条的规定。银行对客户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作法,应根据外汇管理局的通知执行。
贵行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此复。




1995年12月29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通知

2003年7月10日 财会[2003]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我们制定了《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会计准则制定程序

附件:

会计准则制定程序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特制定本程序。
二、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会计司”)负责会计准则的草拟工作,实行项目起草组负责制。项目起草组原则上以会计司各处为单位组成,吸收相关人员参加。
三、草拟的会计准则分为讨论稿、征求意见稿、草案和送审稿。
四、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和发布阶段。
(一)立项阶段
会计司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向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应包括对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做出说明。
会计司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做出修改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会计司应将立项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会计准则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结合确定的会计准则项目和立项意见,成立项目研究组,开展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二)起草阶段
会计准则项目立项后,会计司应即组成项目起草组,并将项目起草组的成员及有关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
项目起草组根据所承担的会计准则项目,及时提出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在有关研究报告和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完成讨论稿,由会计司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会计司应通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印发征求意见稿、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公布、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项目起草组应对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由会计司再次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
(四)发布阶段
项目起草组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会计司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领导审定后,由财政部发布并组织实施。
五、已经发布实施的会计准则,如需进行重大修订,修订程序同上。
六、本程序自财政部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