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17 15:1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


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9月30日,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农机站)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站是国家设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是乡镇政府行使农机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接受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农机站以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建设提供综合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以农为主,综合经营、有偿服务、增强活力”的办站方针,实行管理、服务、经营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机制。农机站要加强计划管理、经营管理、劳动管理和设备管理。勤俭办站,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充分发挥农机效能,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四条 乡镇设立农机站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研究提出,报县(市、区)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乡镇农机站依照国家确定的编制标准配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经测算,达到3人及3人以上的乡镇,原则上应建立农机站。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条件,乡镇农机站可以自行招用服务人员。
第六条 农机站实行站长负责制。任免站长必须经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商乡镇政府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农机站开展业务活动及编内人员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列支。不足部分可从经营服务创收等渠道解决。
第八条 农机站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办法,有为农机化配套的服务项目和相应的设施。
第九条 农机站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掌握农机管理与服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主要业务岗位要由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通过建立健全人员培训业务考核、岗位规范、职称评定、技术等级晋升等措施,有效地保证并逐步提高农机站工作人员素质。

第三章 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农机站的管理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业机械化方针、政策,维护农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划指导全乡镇农机管理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并做好农机服务组织及站办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组织签订农机作业合同并监督实施;
(四)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和新机具;
(五)机务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六)做好农机维护和修理工作;
(七)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
(八)做好农机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
(九)负责农村用油的分配、管理、供应和节约工作;
(十)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农机驾驶员,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根据需要,应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农机社会化服务
第十一条 农机站要组织农业机械,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为农户提供农田作业服务。同时,要利用自身的机械设备和技术优势,直接为用户提供各项机械作业等服务。
第十二条 农机站应为农村建设、农业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商品流通、抗灾救灾、农田水利工程等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农机站要为农机经营者提供机具维修,零配件及油物料供应、机具租赁、代办业务、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四条 农机站要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的技术、设备条件,拓宽服务领域,为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开展社会化服务。

第五章 农机综合经营
第十五条 农机站在做好农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同时,本着立足服务办实体、办好实体促服务、搞好服务促发展的原则,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允许农机站发挥自身优势,打破行业界限,实行跨部门、跨所有制、跨行政区域经营。
第十六条 农机站兴办的各类企业和综合经营项目,是为了发展农机化事业,以服务农业为宗旨,谁举办、谁经营、谁受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其房地产、资金、设备、产品。农机站办的企业和综合经营项目,不得任意改变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 农机站兴办的各类企业和综合经营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八条 农机站的综合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机化事业,扩大再生产,增强服务功能,部分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承担农机管理职能以及具有农机服务功能的乡镇农机技术服务中心,农机服务公司等亦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函〔2008〕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使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完成协作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我司于2008年2月19日至20日在福州市召开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并对各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协作组各项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
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于2008年2月19日至20日在福州市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表》等有关文件,并对各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医政司司长许志仁以及医政司、科技司有关人员,23个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及秘书,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同志在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了重点专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指出,在重点专科项目建设中,协作组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协作组、协作分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在临床诊疗方案制修订、学术技术交流推广、科学研究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开展协作,努力将重点专科协作组打造成为医疗、教学、科研协作的平台。医政司司长许志仁同志对重点专科协作组有关工作做了详细部署,他指出,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整理、优化、提高工作是各协作组、协作分组在“十一五”期间的重要任务,也是首要任务,要求各牵头单位要紧紧围绕这个首要任务,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确保协作组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23家协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分别汇报了本协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情况,并着重就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等有关工作进行了认真讨论。会议就以下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一、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协作组各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重点审核重点病种病名内涵外延是否明确,所参照的诊断标准是否恰当,中医治疗方法是否为当前在临床使用的中医治疗方法,治疗措施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是否明确,疗效评价方法是否合理,中医治疗方法目前尚不能完全解决或无办法解决的情况分析是否符合实际以及针对中医治疗难点的中医应对措施、思路的分析是否清晰,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的措施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清晰。各牵头单位要对审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审核工作报告,于5月30日前随同审核修改后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一并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二、各协作组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评价分析
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完成后,各牵头单位要集中精力对本协作组主攻病种(即各协作分组的重点病种)诊疗方案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围绕主要中医治疗方法、中医药特色优势、临床疗效、中医治疗难点以及解决思路等要点,对各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进行认真、详细的评价、分析,形成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专题评价分析报告,于6月30日前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三、协作组工作机制方面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牵头单位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及相关工作机制,同时张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办公室”标牌,办公室秘书可脱产或半脱产,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成立秘书组。各协作组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真实性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核,指导各专科(专病)项目开展建设工作。
对于各协作组、协作分组召开会议等活动所需经费的问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将不再另行安排经费,承办单位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抓紧制定本协作组上半年的工作计划,于2008年3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四、协作分组有关问题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对协作分组名称、协作分组组成以及协作分组牵头单位确定等事项做进一步的研究、梳理,规范协作分组名称,明确协作分组成员单位,督促、协助各协作分组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于3月20日前将调整后的协作分组名称、成员名单以及牵头单位建议名单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五、加强协作组信息交流
会议认为,加强协作组成员之间和各协作组之间的信息交流,对于项目建设非常重要,要求各牵头单位收集、汇总本协作组工作信息,每季度出版一期《工作动态》,印发本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协作组牵头单位,同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在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网站上开设“重点专科建设”专栏,介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文件和管理规定、交流各协作组工作信息。
对于部分中医病名无中医代码的问题,请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统一编写中医代码。
通过本次会议,参会人员进一步理清了思路、明确了任务、统一了思想,充分认识到了牵头单位在重点专科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大家表示,要将本次会议精神传达给协作组各成员单位,高质量、全面完成本次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
上富多措并举破解信访难题

蔡武


  为破解信访难题,上富法庭在总结分析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信访工作必须在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上出实招、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对原有接访制度进行了大胆改革,先后建立了判后专案接访、庭长预约接访、法官长每日接访等一系列接访新制度。
  调研发现,由于采取类似医院门诊般的接访模式,接访的法官事前不了解案件情况,接访后无法及时给当事人反馈,使得信访结果与信访群众原本的期望存在一定差距。针对这一情况,上富法庭及时调整接访模式,建立了庭长预约接访制度,来访群众可以提前进行预约,提交相关材料,法庭根据类别,确定接待的具体日期。由合议庭对信访材料进行商讨,拟订息访方案,确保每一次接访都能够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通过将“排队门诊”变为“预约会诊”后,当事人对接访工作的满意度有了极大的提升。
  改变了以往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单兵作战”的局面,实施了全庭参与的信访格局。该院建立的判后联合接访制度要求当事人在判后第一次上访的,应由案件承办法官和专职信访人员联合接访,对法院裁判存有疑惑的当事人做好释法明理工作。自今年以来,上富法庭接访处理后的当事人无一再次信访。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蔡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