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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09 08:5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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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对于发展商品生产、繁荣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安排劳动就业、方便和改善人民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颁发了《河北省发展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大力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和扶植个体经济的决定》《关于发展中小型工业企业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具体规定(试行)》。现根据执行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坚持集体所有制
要保护发展集体工业的积极性。对集体工业企业不准搞“升级”、“过渡”。坚持谁兴办谁管理的原则,企业隶属关系必须保持稳定,不准划走和上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集体企业的资金、物资和劳力,企业对违者有权抵制,有权索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
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所有集体工业企业,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凡实行统负盈亏的,一律改为按企业自负盈亏。对过去的债权债务要进行认真清理。
三、用工制度
集体企业用工由劳动部门分配改为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自行招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报劳动部门备案,任何部门都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给企业安插人员。对于企业新增人员的工资,银行应予支付。城镇区街集体工业企业的职工,从进厂就业之日起一律计算工龄。企业有权决
定职工的奖惩、解聘或辞退。
四、民主管理
1、集体企业的厂级领导干部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厂内中层干部由企业管理。要逐步推行干部民主选举制度,按照干部“四化”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民主选举企业的领导干部,可以连选连任。实行职务津贴。落选人员,原来是国家干部的,就地分配其他工作,或调出另行安
排;原来是工人的,仍回原岗位工作。
2、要恢复各级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手工业联社。
3、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技术改造、人员增减、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都要按程序交职工充分讨论,实行民主监督。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实行灵活多样的工资形式:浮动工资(全浮动、半浮动、部分浮动)、计件工资、超额计件、死分活值、活分活值、分成提留等。在国家多收、集体多留的前提下,个人可以适当多得。但要注意瞻前顾后,不要分光吃净。企业把固定工资改为浮动工资后,仍保留
职工原级别,作为调资晋级、领取退休金和调动工作介绍工资的依据。
为了使年老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生活有保障,可在税前利润中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提取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储存,专款使用。
六、实行经济责任制
集体企业内部要因厂制宜,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不论采取那种形式,职工的经济利益一定要与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要联系质量、产量、消耗、利润等项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对有特殊技术的工人,可给予一定的技术津贴。
七、减轻企业负担
除经国家、中央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应缴纳的费用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摊派费用,企业对违者有权拒绝。
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额的百分之一;企业上缴主管部门集体事业建设基金,税后利润在二万元以下的免交,二万元以上的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集体事业建设基金,不再逐级上缴,主要用于发展当地的集体企业。
八、资金筹集
1、多方集资发展集体工业。其资金来源,除各级地方政府的机动财力和银行贷款给予支持外,还可以吸收厂矿企业、农村社队、社员群众的资金,兴办“小而专”的轻型集体工业企业或进行技术改造。对所集资金,要按资计息,有偿使用,定期归还。
2、恢复集体企业入股分红制度。本企业职工可以入股,按股金分红。
3、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从一九八四年起,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根据经营情况,逐渐提高到不少于百分之八,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二,折旧基金全部留归企业使用。
4、集体工业企业使用各项贷款进行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先还贷款,再上交所得税。新办的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有的企业确有困难,需继续扶持的,可以再办减免税手续。安排残疾劳动力较多的集体企业,减免税收可比照民政部
门办的社会福利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5、对常年生产,季节供应,储存期长的产品,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可延长期限,最长可延至十二个月。
6、凡政策性亏损或自然灾害造成亏损严重的企业,银行贷款不按逾期贷款加息,可计息缓收,把企业救活。
7、农民进城兴办集体企业,按合作经济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新产品开发
集体工业企业要充分挖掘潜力,发挥自己的传统技艺,积极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竞争能力强的传统产品和拳头产品。要利用多种渠道,大力培训技术力量,招聘技术人员。要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挂钩进行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购买技术专利,其费用可以列入产品成本

十、物资供应
1、凡列入省以上计划的产品,所需统配或部管物资应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组织供应,其中中小农具和家具用木材、化工原料、制镜玻璃、塑料制品和皮革皮毛制品原料指标,从省单独划拨,由省生产主管部门直接分配到厂。纳入地方计划的产品,所需物资由地方
组织供应。计划外产品所需物资,除由企业自采自购、来料加工、产品换购、建立原料基地外,省计划部门经过综合平衡后,在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单独切出一块,分配给地、市择优供应。
2、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所需部管的专用设备,按行业逐级申请,主管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
3、厂矿的边角余料和回收部门的废旧物资,要坚持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优先供集体企业选用,签订长期合同,实行直接供应。选用部门抵顶上交回收物资指标。
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过去制订的有关对待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84年1月5日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临时工年老后获得物质帮助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和农村户口在常年性、技术性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临时工。
第三条 实行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工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技术、管理骨干,可优先实行。
第四条 企业与临时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有养老保险的内容。
第五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缴纳。企业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提取,从营业外项下列支;临时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缴纳养老金可由银行采取委托收款的办法,转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工养老基金”专户。养老金应按期缴纳。逾期不缴者,每超过一天加收应缴纳金额1%的滞纳金。
养老金应如实缴纳。违反者,除如数追缴外,加罚应缴纳金额的1%。
滞纳金与罚款并入养老金。
第七条 存入银行的养老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养老金不征税。
第八条 各地、市、县从统筹的养老金中提取5%做为管理费(其中0.5%交省)。
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
第九条 建立《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手册》样式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手册》包括临时工工资收入,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金金额、年限等内容。临时工工作期间,《手册》由所在单位填写、保存;辞退、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由临时工本人保管,再被招为临时工后,仍可继续使用。
临时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将《手册》交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并据此办理退休手续,换发退休证,凭退休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临时工按规定辞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本省范围内异地又当临时工时,必须同时通过原工作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金的转移手续,前后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临时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必须将临时工养老金及其利息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第十一条 临时工的退休年龄,男为年满六十周岁,女为年满五十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第十二条 临时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照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发给退休金。
第十三条 缴纳养老金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60%。缴纳养老金超过十五年的,从第十六年起,每满一年加发1%。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工种的,按其实际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再增加0.2
5%。
退休金的最高标准和最低保证数与同等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费标准相同。
第十四条 缴纳养老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40%。
退休金的最低保证数,与同等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费最低保证数相同。
第十五条 缴纳养老金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退休金。缴纳养老金每满一年发两个月的本人工作期间月平均标准工资;缴纳养老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一个月;缴纳养老金不满半年的发半个月。领取一次性退休金后,养老保险关系即告终止。
第十六条 按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领取退休金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其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领取退休金的农村户口的临时工,每人、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费,死亡后发给适当的丧葬补助费。具体数额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临时工被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被招为临时工的,其前后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可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其最后一次工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待遇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理;其最后一次工作为临时工的,养老待遇按本办法
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临时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所需费用,在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由所在单位支付,并由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养老金;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城镇户口临时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2月28日
求索依法治村之路
-----从两起出嫁女状告村委会谈起

惠云

先让我们看一下两个案子,一个是昌邑市某村付小玉等16名出嫁女,因该村不给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而将村委告上法庭,另一个就发生在东营市,某村的40余名出嫁女不服村委会的集体财产分配表决方案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自从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为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治村就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为使农民“懂法”,以推动依法治村的进程,政府在农村积极开展了大规模的普法工作,这种普法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引导型模式,即由国家组织人力、物力来开展普法工作,引导村民逐步依据法律这种“正式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十多年过去了,农村普法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村民法律意识得到了提高,但有相当多的法律并未如预期所料那样落到实处。我们不能简简单单地讲好法制教育课、搞好法制讲座,发放教科书、宣传册。因为村民们更为关心的是活法、是“实用的法”。村民们拿到了从“送法进村”活动中得来的法律书籍、宣传册后,将其束之高阁,依旧我得我素,照旧依据许多带有传统色彩的民间规范来调整自己的生活,来调整生产和生活中大多数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民间规范作为一种继承性极强的“非正式规则”是不可能短期内仅仅以一套书面上的、理念化的正式条文能代替的。所以在许多村庄,有关外嫁女待遇的民间规范明明与书本上的正式条文所强调的公正、平等原则背道而驰,但仍然得到了相当多的村民包括相当多外嫁女本身的认可。像这两个案子中的出嫁女,她们往往被视为“非正式规则”异类,承受很大的压力。
法律与民间规范相比,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切实地体现人们的需求,是人们保护自己权利的基本手段。但法律无法较好的在农村得到实施,这值得我们反思。
在农村中,许多村民从出生、成长到终老,整个人生都被封闭在一个地缘和血缘相结合的封闭圈里。土地仍是目前我国农村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村民们紧紧的依附于祖上留下来的土地之上。村民们祖祖辈辈都生活在一块土地上,局限在狭小的区域里,人际关系不是十分广泛,而且信息不是十分畅通。“这是一个熟悉的、没有外人的社会”。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血缘关系对村民有着很强的约束力,其依靠关系来制约村民的行为,传统道德论理成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基本准绳。因而在农村社会中,村民们对法律的需求是极其有限的。就算在经济发达的农村里,尽管人来人往,川流不息,看似信息交流充足,但本村人的圈子仍留着,而这种圈子又是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封闭性,再加上他们文化观念的保守性、滞后性使得村民们的关系意识里仍旧保持了一种以血亲人情为基础,寻求传统规范的制约。村民与村民之间仍寻求“情大于法”、“公道自在人心”等一些传统的模糊准则。在追求伦理道德中的“义气”时,常常极少会顾及到真正法律上的“正义”,即使在许多本应受法律调整的领域,村民们也往往以宗法的民间规范取代理性的可预性的法律规范。而这时村里的干部或者年长的老人就成为最具有权威的调停人,他们出面平息纠纷依靠的并不是法律,而是他们的传统观念,也就是人们普遍认同的那些儒家流传千年的教化思想。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农村中存在的依法治村过程中“说法”与“做法”巨大差距。
第一,我们要对依法治村的长期性、艰巨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看到儒家思想经过几千年的积淀,在我们国家尤其是在农村还有着相当厚的基础,消除它的消极影响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人们传承着这种规则,无论国家的法律如何规定都影响他们适用这种规则。这种传承不可能很快的消失。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法本身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悠久专制传统的国度,在法治起步阶段出现惧法、怨法、避法等现象是可以理解的。而且法治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的发展是并行的,而这些非法律因素的综合发展都需假以时日。祖祖辈辈传承下来的、由父母而子女的言身教化要远比那些系统的理论来得更有影响。要使积“千年之大成”的传统文化在某些方面发生较大的转变无疑将是个漫长的过程。因此,目前农村中的国家法律与传统民间规则并存的状态将会较长时间地持续下去。我们也应该看到,因为法律的存在至少为农村社会提供了一种调整方式,在有些时候也会被人记起,发挥它的售后服务,尽管这一过程也许是漫长的,但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耐心,不能一蹴而就。
第二,法治有着本土化的道路。我们有着悠久而深厚的传统文化存量,这些东西都积淀着祖辈们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智慧和经验。相反,这还在一定程度上在农村中以民间规范、风俗习惯等开工获得了延续,进而影响着现代农村法律文化的面貌。法治的实现与否关键是依赖于人们的自然习性和法的观念。我们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法律制度来弱化农村中传统的民间规范,但我们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真正彻底消灭民间规范后深藏的传统文化,传统法文化仍然在深深影响着村民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模式,并且通过这种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扭曲、抵制甚至架空了本本上的法律制度。因此脱开本土传统首先是一个可不可能的问题,然后才是一个应不应该的问题。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互蕴涵和包容的一个整体,它们之间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
在实践中,转变村民的思想观念是要放在首位的。之所以在农村中会出现民间规则与正式法律并存而且民间规则占优势的情况,是因为长期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没有转变,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也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下大功夫,而且这需要各方面包括经济、文化等相配合来推动这一进程,现在在这样信息发达的时代,要把新时代的时代特点注入农村,让农村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转变,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农民在保护自己的权利时想到的首先是运用法律,而不是传统的民间规则。
其二,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普法工作的力度,要有而心地细致地进行这一工作,把我们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规范用浅显的道理讲出来,便于让农民接受,让农民理解。要把民间规则与国家法律相比较,使农民看到国家法律所拥有的优势和民间规则所具有的缺点,使他们自愿地接受国家法律这一途径解决自身的问题。不把农民的自觉性与自愿性调动出来,当前的问题始终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
其三,加快经济的发展,促进信息的交流与传递,农村经济发展的快慢决定着其它各方面的进程,在与外界进行经济与信息交流的过程中,农村将不得不与外界统一规则,也就不得不舍弃旧有传统,因为在这个日益开放的世界里,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力量,而且外来的人不可能相信你的村里的干部或者是德高望重的老者的裁判的,因此,加快农村现代化的步伐,进一步提高其开放的程度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后,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执行“以德治国”的方略,就要严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的高度上,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引导农民树立新的社会主义道德观,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