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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9 08:30: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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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01〕2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完
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城
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备政策,健全组织,规范管理,落实
资金,强化监督,切实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
社会稳定。要坚持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则;坚持最低生活救助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
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完善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务院《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一步完
善现行低保政策,多渠道筹措低保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各市、县
(市、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组织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申
请、审核、发放、监督程序,加强管理服务;建设全省城市低保工作计算机网络,
形成省、市、县(市、区)、街(镇)四级城市低保计算机网络系统,有条件的地
方可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延伸,逐步实现银行、邮局发放,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调整和完善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贯彻《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
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认真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各市、县(市)按照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又要有利于鼓励
就业和劳动自救。
(三)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
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计算其应得待遇后,家
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生活确有困难的,采取粮油帮困和临时救济解决。
(四)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
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各种薪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赡
(抚、扶)养费、自谋职业收入等一切应得收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
采取行业收入测评、家庭收入调查、群众监督、跟踪消费、社区评估等方法准确调
查核实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收入。
(五)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国企职工,其一次性安置费
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的方法:从本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中,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安置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6个月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所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
应得收入的方法: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
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
助费依据月数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
助费-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 助费依据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经济补
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据月数
(六)有劳动能力和有部分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人员本人收入按当地应得收入标
准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
(七)对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和经两次介绍拒
不就业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八)大力开展临时救济、政策扶持和社会互助,不断提高贫困人口保障水平。
要全面建立健全城市贫困居民帮扶档案,针对他们的具体情况,采取一户一策的帮
扶措施,保证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九)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等有关部门要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
就医、住房(含采暖)、使用煤气(水、电)等方面按规定减免费用和给予政策扶
持。具体规定由各市确定。税务、工商部门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规定。
(十)广泛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全面实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
部与贫困户结对帮扶,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衣食住医、助残助学等服务和
援助,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扶贫帮困良好风尚,建立帮扶制度,坚持常抓不懈。
(十一)大力发展慈善机构、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非营利
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
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加强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市、县(市、区)民政局内可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街
道办事处设立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配备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设
立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
实际需要予以安排,用于低保工作中的调研、培训、核查、办公用品购置和档案管
理等。
(三)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逐步实现低保管理
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四)认真贯彻《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进一步优化社区居委会干部结构,加强低保工作业务培训,切实做好低保对象的申
请受理、家庭收入核实、张榜公布、资金发放、动态管理、日常服务和思想政治工
作。同时大力倡导开展邻里互助、扶贫济困等活动。
四、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运行程序
(一)完善城市贫困居民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申报,街道(镇)核查,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制度。做到依法审批,规范运
作,民主、公开、公平、公正。
(二)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承诺制、公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实行政务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实行
责任追究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三)强化动态管理,完善运行程序。各县(市、区)要制定动态管理标准、
操作程序、考评办法,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
者增发保障金手续。
五、强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逐步实现银行发放。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的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低保资金年度审计。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
约机制;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加强对保障资金发放
的检查监督工作。逐步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银行、邮局发放。到2002
年银行发放率应达30%以上。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是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是关系全
局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责任重大。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落实。各市要
根据《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当地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关于开展2007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开展2007年度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7]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管,部决定开展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活动的目标
  以《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法规为依据,以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为载体,以“工程质量”为核心,以“诚信履约”为导向,通过督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耐久性,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督查活动的组织
  今年的督查活动,首先是在省(区、市)自查的基础上,然后按全面督查、专项督查、省级互查三个层次开展。部公路司负责组织对广东、江苏、河北和山东等4个省进行全面督查;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对北京、天津、云南、河南、江西、陕西、宁夏、上海、湖南、浙江、福建、湖北、广西、四川、重庆、甘肃等16个省(区、市)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督查;省级互查由部委托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省(区)交通厅牵头,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别对安徽、新疆及兵团、吉林、辽宁、西藏等6个省(区)进行督查;省(区、市)自查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
  三、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情况,包括:
  1.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执行基建程序、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2.招标评标工作监管及治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
  3.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
  (二)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和落实建设新理念情况,包括:
  1.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建立,规章制度、质量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工地现场质量管理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情况。
  3.落实建设新理念,推动项目“安全、环保、和谐、节约、耐久”建设的情况。
  (三)从业单位的履约诚信情况,包括:
  1.项目法人是否符合资格要求;四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情况;履行合同情况。
  2.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检查主要人员、设备的到位情况及其它重要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
  3.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变更设计管理情况、计量支付管理情况。
  (四)质量和安全专项督查,依据部质监总站《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质监公字【2007】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督查项目选择。
  督查重点是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通道、特大桥梁以及特长隧道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由督查组随机选取,每个督查组至少督查2个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1-2个地方项目对部分内容进行督查。
  四、督查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
  (一)总体时间安排。今年5-12中旬开展督查工作,12月下旬进行督查工作总结。各督查组的具体安排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二)督查工作要求。
  1.接受全面督查、省级互查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于4月25日前将《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用表》(附件1,可在部网站上下载)报部公路司。专项督查所使用的表格详见《公路工程质量督查办法》。督查组应在督查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提交督查报告。
  2.实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以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并建立重大问题督查回访制度。
  3.督查结果在行业内予以通报。今年督查工作,将按督查指标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同时,结合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督查结果及有关单位的履约情况作为评价从业单位信用的重要信息录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各省级交通主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今年的督查活动,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结合督查活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培育规范诚信的公路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附件:公路建设市场督查用表




中华人民国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威海市市区娱乐性游钓管现暂行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市区娱乐性游钓管现暂行规定


(1998年4月28日 威政发 〔1998〕 1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蜈乐性游钓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维护游钓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利国渔业法实施纲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娱乐性游钓是指在海上、岸上进行非生产性垂钓、手钓和延绳钓。
凡在市城市规划区海域从事娱乐性游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娱乐性游钓管理工作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从事娱乐性游钓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娱乐件钓鱼证(以下简称钓鱼证);未持有钓鱼证的,不得游钓。
从事营利性延绳钓作业的,应按规定办理捕捞许可证。
第五条 下列区域、时间禁止游钓:
(一)航道:
(二)港区;
(三)筏式养殖区;
(四)军事管理区;
(五)海珍品增养殖区18时至次日6时。
凡持有钓鱼证,在前款现定的区域、时间外从事娱乐性游钓的,任问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阻挠。
第六条 钓鱼证分正式证和临时证两种,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发放。
正式证有效期5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临时证有效期不
第七条 办理正式钓鱼证,持本人身份证及照片.到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办理临时钓鱼证,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举办大型娱乐性游钓话动,须经公安、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到市渔政监政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团体临时钓鱼证后,方可在指定水域、限定时间内举行。
第八条 从事娱乐性游钓的人员不得破坏渔业资源,干扰渔业生产秩序,严禁借游钓名义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第九条 从事娱乐性游钓的船舶出海时,必须配齐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得超载航行,风力超过5级时非机动船舶不得出海。
从事娱乐性游钓的船舶,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编排船名号。机动船舶必须取得船舶监督检验部门发放的证书、证件,并由职务船员按规程操作。
禁止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以下称“三无”船舶)从事娱乐性游钓。
第十条 未持有钓鱼证从事娱乐性游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限期补办钓鱼证;拒绝劝阻继续游钓的,没收其钓具和渔获物。
第十一条 在禁止游钓区域、时间内从事游钓活动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钓具和渔获物。
第十二条 在非禁止钓鱼区域、时间,阻挠持有钓鱼证人员从事娱乐性游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娱乐性游钓活动,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组织者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借游钓名义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或增养殖设施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从事娱乐性游钓的船舶未配齐安全设备、超载航行、超航区、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的,按《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处理。
使用“三无”船舶进行游钓的,按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游钓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海洋与水产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