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2002年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2:1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2002年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国家计委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共青团中央

关于2002年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中宣发[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计委(物价局),经贸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共青团委员会:
  为贯彻党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共青团中央决定,2002年继续按照“巩固成果,加大力度,搞好延伸,稳步推进”的思路,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扩大内需、开拓城乡市场方面的重要意义。按照“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商贸企业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使“以真诚赢得信誉,用信誉保证效益”的口号成为商贸企业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二、今年将组织开展几项集中活动:春节前后,继续以“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和示范店为骨干,组织货源下乡,把货真价实质优的日用消费品和农用物资送到农民手中;春节前夕,开展"百城万店食品打假"专项活动,严厉查处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以病死或疫区动物加工食品等性质极为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3.15”期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打假宣传咨询活动;春耕春播之际,进行“百城万店农资专项打假”,查处一批农资制假售假大案要案,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农资,并组织“打假下乡”活动;结合“四五”普法教育,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大力开展百城万店“价格、计量信得过”和明码标价宣传活动,严厉查处虚假标价、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短缺数量等欺骗、诱导消费者和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热心群众对商贸行业青年文明号集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组织“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信用调查神州行”活动;以加大防假识假宣传、提供热情周到服务为主要内容,继续开展“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促销创效”活动。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集中活动。
  三、各地要把创建示范街作为繁荣地方经济、改善投资和消费环境的一项具体措施,加大投入,树立形象,创出品牌,使示范街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要继续推广南京市湖南路坚持教育与管理并重,创建促文明、文明促繁荣、繁荣出效益的经验,努力提高示范街创建水平。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把创建“明码标价示范街(市场)”,“打假维权满意街”,“购物放心一条街”以及“百城万店青年文明号信用示范街”,作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这些街条件成熟后,可申报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
  四、各示范店(市场)要认真抓好商品质量、计量、价格工作,切实搞好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建设,进一步完善“五联服务一体化”的具体措施。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12365”打假举报质量投诉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网络的作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条件。今年,示范店(市场)创建工作要注意向现代流通业、餐饮业延伸,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延伸,向其他所有制经济成份商贸企业延伸。
  五、加强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要建立商品进货监督管理机制,减少和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要通过建立经济户口、聘任义务监督员、采取对口交流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的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信誉。下半年,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对示范街、示范店(市场)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创建标准的行为,将取消其称号,并予以曝光。请各地按照有关标准先行自查自纠,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共同把活动推向深入。近几年来,参与“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的部门逐年增加,范围不断拓展,影响日益扩大。各部门要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把开展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促进活动的深化。各级新闻单位要采用多种方式,及时报道各地开展活动的新进展,总结推广示范街、示范店(市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新经验,反映社会各界的呼声和要求,推动“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向纵深发展。对春节前后及“3.15”期间各项活动的报道要相对集中,形成声势。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系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佣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原系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佣的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动部工资局


复函
武汉市总工会:
……原系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佣的职工,由于独立劳动者、小业主的作坊、企业转化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而转入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当社员的,其连续工龄应从最后一次被独立劳动者、小业主雇佣的时候算起。至于原系独立劳动者的,其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当社员以前的劳动时间不得
计算为工龄(包括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1963年8月12日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5月2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章 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四章 藏语文的翻译工作
第五章 藏语文科学研究
第六章 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政治和社会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民族语文政策,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充分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也是自治州通用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的领导,保障藏族公民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四条 自治州坚持藏语文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继承和发展藏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提高藏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发挥藏语文在自治州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以下简称两种语言文字)。
第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提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藏语言文字。

第二章 藏语文工作管理机构
第七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设立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管理藏语文工作。
自治州藏语文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的条款和本条例的实施;
(2)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3)检查督促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4)组织和管理藏语文的规范化及其推广工作;
(5)组织藏语文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学术交流;
(6)协调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三章 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等领域里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工作。
第九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主要文件和布告,用两种文字同时并发,学习材料和宣传品可同时或分别使用两种文字。
第十条 自治州内的地方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公章、牌匾、奖状、证件、文件头、信封、标语、公告、广告均使用两种文字。
城镇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记和汽车门徽等凡需要使用文字的,都要同时使用两种文字。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工业产品的商标、说明书、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品名、价格表、票据等均使用两种文字。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召开大型会议,应当同时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州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使用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藏族公民可用藏文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它各类文书。
第十四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生、招工、招干时,应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在技术考核、评定职称时,应考者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掌握和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进行晋级、晋职等工作时优惠对待。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同时或分别使用两种语言文字,对不通晓藏语文或汉语文的诉讼参与人,要为他们翻译,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的布告、公告等应使用两种文字;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发法律文书,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使用两种文字。
第十七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八条 自治州加强两种语言文字教学,藏族中、小学教学应以藏语言文字为主,也要开设汉语文课,使学生掌握两种语言文字。藏族学生较多的普通中、小学,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藏语文课。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党校、干部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卫生学校、职业中学和职业班,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
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办好藏语广播、电视,逐步增加自办藏语节目。
自治机关加强对电影、电视片的藏语译制和配音解说工作。
自治机关应做好藏文图书、报刊和其它文字材料的发行工作,逐步增加、扩大藏族文字图书的种类和范围,努力提高发行质量。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藏族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撰写论文和著作,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

第四章 藏语文的翻译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的翻译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委员会设翻译机构,配备专职翻译人员,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第二十三条 翻译机构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任务,搞好译文的规范化工作。
翻译机构应积极翻译本州和全国的先进科学技术、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资料,加强信息交流。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商品名称等的文字翻译由州、县翻译机构负责审核。


第五章 藏语文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研究工作的领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解决藏语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藏语文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委员会领导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工作,提出科研规划,审定科研课题,奖励推广科研成果。
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应着重于藏语文文字的基础研究,搜集、整理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现代藏语新名词术语、科学技术语的应用研究和规范化研究等。

第六章 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藏语文工作者。
自治机关有计划地选送藏语文工作者到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进行深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藏汉文文秘人员。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者的管理,定期进行业务考核等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者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按国家规定评定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