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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速递通信业务专营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4 07:5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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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速递通信业务专营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云南省速递通信业务专营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1年1月8日
           云南省速递通信业务专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速递通信业务的专营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经营者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速递通信业务由邮政企业依法实行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速递通信业务,是指以最快速度传递信件或者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寄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
  (一)书信:
  (二)各类文件;
  (三)各类单据、票证、证书;
  (四)各类通知;
  (五)有价证券;
  (六)我国签署的《万国邮政公约》规定的函件;
  (七)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套封或者缄封性质的信息载体。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像等方式寄递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
  (一)供内部使用的书籍、报刊、资料等非出版物;
  (二)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
  (三)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速递通信经营活动和与速递通信经营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速递通信业务的专营工作;地、州、市邮政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速递通信业务的专营工作。
  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速递通信业务的专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邮政企业和个人确需经营速递通信业务的,应当具备运输工具、营业场所、处理场地和速递网络等条件,经省邮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代办速递通信业务,取得委托代办资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省邮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代办速递通信业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规定施行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经营速递通信业务的非邮政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到省邮政主管部门补办委托代办手续。


  第六条 取得委托代办资格的非邮政企业和个人应当每两年到省邮政主管部门办理续委托手续。


  第七条 经营速递通信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八条 经营速递通信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速递业务;
  (二)速递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三)故意延误速递时限;
  (四)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速递物品;
  (五)其他损害速递通信业务的行为。


  第九条 邮政执法人员有权对经营速递业务的营业场所、处理场地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速递通信业务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将速递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补办委托代办手续或者不办理续委托代办手续的,由省邮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经营速递通信业务。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邮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邮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5]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多个国家暴发,我国一些地方也发生了严重的禽流感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对禽流感疫情的防控工作高度重视。11月3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正式成立,11月4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科技组工作全面启动。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禽流感工作的各项指示,落实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放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

  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十分严峻,防控工作对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放在当前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抓实。

  二、当前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

  为加强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科技组调整重组了专业工作组,将原来的4个专业组调整为动物疫苗与防治、病原与分子流行病学及人禽流感防控3个专业组,成立了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总体专家组,强化了对相关科研工作的指导。按照“立足当前、兼顾中长、突出重点、解决急需、注重应用、服务一线”的指导思想和“有效控制疫情、严防对人感染、增强长效能力、提供有力科技支撑”的基本目标,提出了目前的科研工作的重点是突出加强人用禽流感疫苗和防治药物研究,进一步做好新型禽流感疫苗的研制,加强对迁徙候鸟的监控研究,积极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的疫情防控提供科技支撑。

  当前,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广泛动员各方面科技力量,为一线防控工作服务。一是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科技人员积极参与一线防控工作、服务一线,为把疫情控制在疫点,严防疫情扩散做出贡献;二是要针对当前防控工作需求,为政府决策、有效防控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三是要结合当地的需求,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及技术和成果的应用。

  2、未发生疫情的地方,要采取有效科技措施,严格防范。一是要全面了解周边地区疫情发生情况,制定严防疫情传入的科技保障措施;二是要组织科技力量,尽快提出本地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预案,防患于未然。

  3、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咨询,加强科普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组织专家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咨询和科普活动,向广大公众普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科普知识,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提高群防群控能力。

  三、当前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要求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大力协同、突出重点、合力攻关”的原则,针对当地实际,认真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特别是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1、加强领导,做到组织落实,分工明确,人员和措施到位。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科技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既要发挥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又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大力支持农牧、卫生等部门的工作。要切实加强对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领导,把方方面面的科技力量组织协调起来,积极参加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科技工作。对承担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科技攻关任务的单位,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为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撑条件,确保攻关任务顺利完成。要积极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交流,特别是要及时了解一线防控工作对科技的需求,并将相关信息和建议及时上报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科技组。

  2、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研的生物安全管理。确保科研的生物安全是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采取周密有效的措施,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科研的生物安全管理,并认真负责,把生物安全管理的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及相关的研究活动。凡各有关研究机构利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或病料开展研究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样品采集、运输和保藏。要不失时机地做好毒株和样本的采集和保藏工作,但样本采集、运输、保藏、毒株的分离和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境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或将国内样本送往国外、携带出境。确因国际合作研究需要引进或输出的,必须严格履行有关报批手续。

  3、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做好科技工作。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把优势科技力量组织起来,投身到联合攻关、普及防控科技知识、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各项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技工作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大力弘扬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精神,扎实工作,为打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阻击战做出新的贡献。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2002年3月27日

  党的十五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文化工作,城乡基层文化设施状况得到较大改善,文化生活进一步丰富,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也要看到,目前基层文化建设仍比较薄弱。在部分农村,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生活还很贫乏;一些地方愚昧迷信活动抬头,腐朽思想蔓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滓泛起;少数地方非法宗教活动猖獗,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城乡阵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基层文化建设

  (一)基层文化建设是中国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面。搞好基层文化工作,对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在全社会培养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基层文化建设。

  (二)基层文化建设总体要求是: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摒弃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十五”期间,以社区和乡镇为重点,全面加强文化阵地、文化队伍、文化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建设,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加快推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文化设施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经常和有选择地参加文化活动的需要。城市要在搞好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建设的同时,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要努力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的目标。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可分设文化馆、图书馆;经济欠发达、人口规模较小的县可将文化馆、图书馆合二为一建设。农村要因地制宜建设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地广人稀、人口分散的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边远山区和农牧区要积极发展流动文化车、汽车图书馆和流动剧场等。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要落实文化设施建设任务。民政部门实施的“星光计划”,要将资金落实到社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上,促进社区老年活动的开展。

  (四)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把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作为重点列入建设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在城镇建设中,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城市新建居民小区和经济开发区必须规划和配套建设相应文化设施。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经营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文化设施规模不低于原有的规模。

  (五)切实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完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必要的设备和装备,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通过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文化设施利用率。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要坚决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文化设施。机关、学校、部队、企业的内部文化设施,凡有条件对社会开放的,要采取多种方式开放内部文化设施,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方便。要加强对城镇大型露天文化活动场所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文化部门要搞好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三、努力建立一支稳定的专兼结合的文化队伍

  (六)建立健全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街道)文化机构的工作岗位规范,逐步实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充分发挥中央文化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文化机构的积极性,尽快建立基层文化骨干培训网络,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改善队伍结构,以适应新形势下基层文化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和帮助基层文化工作者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证工资的按时发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积极推进基层文化机构人事制度改革。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基层文化机构工作。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乡镇设置集文化、宣传、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宣传文化机构。同时,要积极解决农村电影放映队伍的编制问题。

  (八)大力培养和发展民间文化队伍。积极鼓励民办社会文化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的发展,支持他们采取多种方式拓宽文化服务渠道,引导他们开展健康的文化活动。注意发挥民间艺人在活跃基层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逐步完善城市社区文化指导员制度,鼓励社区有文艺专长和组织才能的居民担任社区文化指导员,辅导和组织社区居民开展文化活动。建立和完善民间文艺团体注册登记和监督检查制度。在各类文化比赛和交流方面,民间文艺团体和民间艺人享有与公办文化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同等权利。

  四、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九)利用现代科技推动先进文化传播。要建立和完善文化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加快网络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资源共享水平。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整合和开发现有图书、音像、信息等文化资源,以发展数字文化网络为突破口,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丰富的经济信息和文化服务。特别要从提高农民的阅读水平和质量入手,发展网络终端,普及网络应用知识,帮助农民脱贫治愚,使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实现跨越式发展。

  (十)积极繁荣社区文化。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文化广场等现有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积极发挥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的宣传教育作用。因地制宜地搞好群众性歌咏活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引导社会举办和群众自发组织的各种文化活动。

  (十一)推进农村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继续发展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和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特色艺术。充分利用农闲时间、集市和民族民间传统节日,开展生动活泼的文化活动。努力搞好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力争实现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鼓励发展庭院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电影公司等要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发挥作用,深入基层为群众送戏、送书、送电影、送文化科技知识。要充分发挥流动文化车、文化小分队的作用,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乡新方法和新形式。

  (十二)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各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实际,制定文化市场建设、发展和管理规划,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容丰富、健康规范的文化市场。积极引导群众的文化消费,扶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加强对娱乐、音像、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坚决制止传播各种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违法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日常工作所需经费,采取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切实加强领导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基层文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开展创建文化先进县(市)活动,实施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落实《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2001年至2010年建设规划》。

  (十四)切实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投入。要确保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文化建设项目倾斜;保证有影响的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的经费投入;对于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各级公共图书馆有一定数量的购书经费。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其维修、流动文化车购置、文化信息网络建设、文化队伍教育培训、老年教育等经费的投入,特别要对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要适当增加全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补助经费,加强对具体项目的论证和实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有代表性和有影响的农村区域性民间民俗艺术活动、艺术项目,资助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等。保证每年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乡镇文化机构集中配送一定数量的图书。

  (十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切实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制度;鼓励对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有关部门要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现行文化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要研究制定新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文化建设投入格局。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抓紧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