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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将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部分工作转交承包商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1:2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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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将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部分工作转交承包商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将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部分工作转交承包商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为加强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充分发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在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中的作用,我部从1999年12月1日起,将外派劳务人员和外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中的以下工作交由承包商会办理:
一、指导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开展工作;
二、代部管理、发放《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和《外派研修生合格证》;
三、根据外经贸部制订的标准和要求,组织编写和修订外派劳务培训教材;
四、具体组织实施外派劳务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
五、编制国际经济合作企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年度计划,经外经贸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上述工作转交承包商会后,有关事宜直接与承包商会联系,承包商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工作。
请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部门)有关公司,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国外经济合作司)。
特此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关于进境旅客用外汇购买托运出境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应予征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进境旅客用外汇购买托运出境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应予征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了加强对国家限制出口商品的管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最近陆续决定对若干出口商品征收出口税。为保证上述决定的贯彻实施,经研究决定:对进境旅客用自带外汇购买,由我国内单位代办托运出境的应征出口税的商品,也应照章征收出口税。国内单位代办托运的,在出口报关
环节征税,税款应由代办托运者交纳。
对旅客携运出境的外汇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如属应征出口税的,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610号文《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1984)87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精神,暂不征收出口税。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1988年11月25日

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二期)国债的公告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0年第67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87.1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7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1%,2010年10月1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0月18日发行结束,10月20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0月1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7年10月1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0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