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积极开展金穗卡代收代付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2:5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积极开展金穗卡代收代付业务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积极开展金穗卡代收代付业务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段晓兴同志在全国信用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我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总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代收代付业务。为保证这一业务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展代收代付业务的重要性
信用卡是一种具有多种功能的新的金融产品。要想使我行的信用卡业务在短时间内得以迅速发展,就必须寻找出适合农业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生长点。而代收代付业务的兴起和迅速发展,确实为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找到了突破口,不仅为扩大农行信用卡发行量,提高社会知名度
,扩充服务领域和业务范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极大地增强了农行的信用卡业务优势和综合竞争力。目前这一业务其他专业银行开展的尚不普遍,因此,各行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把办理代收代付业务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来抓,尽早占领这一市场,并通过这一业务的不断
深入,推进整个农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二、代收代付业务的种类
从各地的业务发展了解到,目前代收代付业务种类繁多。其中代收业务主要有代收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装卸费、公共医疗费、公路规费、税款、保险费、工商管理费、油费、有线电视服务费等。代付业务主要有:代发工资、奖金、股息红利、股款等。各行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
、区域特点,因地制宜的选择自己的发展对象和合作伙伴,发展这项业务。
三、代收代付业务的基本规定
(一)代收代付业务使用卡种的规范。目前代收代付业务的经办主要有三种形式:金穗信用卡、地方性转帐卡和专用卡(收费卡),名称多种多样,业务经营与管理不尽规范。为保证整个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1.今后代收代付业务的办理共有三种形式,即:金穗信用卡、全国通用的转帐卡、地方性专用卡。其中:金穗卡和全国通用的转帐卡卡面设计、制作、卡标识号、业务处理系统一律由总行统一办理;地方性专用卡除卡片设计、制做可由各行办理外,卡标识号、业务软件必须由总行统
一确定和提供。各行在发行和使用时要根据申请人的条件,按其信用等级确定卡种。
2.凡使用金穗信用卡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严格按照信用卡的信用等级、申请手续办理,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3.凡使用地方性专用卡经办代收业务的,各行应严加管理。各地发行的地方性专用卡,属金穗卡系列产品之一,但仅限于本地区使用,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因此不能使用金穗信用卡的卡面设计、卡标识号和业务处理软件,卡名一律称“金穗××卡”。今后代收代付业务原则上要
求纳入总行统一开发的转帐卡,凡地方性专用卡使用信用卡标识号和业务处理系统的,应在总行推出转帐卡后,将业务全部划转过来。因特殊需要继续保留和发行地方性专用卡的,总行将在转帐卡业务处理软件上给定一个单独的专用卡卡标识号。
(二)各发卡行发行的地方性专用卡,要制定单独的章程,明确发卡条件、年费金额、使用年限。开卡时,客户必须填写开卡申请表,申请表由各行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资料内容。签购凭证不得以信用卡凭证代替,必须单独设计、印制。专用卡空白卡片要视同信用卡空白卡片一并保
管。
(三)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专用卡不得取现、消费和透支,只限于办理交费业务,在使用时要求逐笔授权。
(四)如持卡人不慎将卡遗失或被盗,可到发卡中心或就近的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挂失资料,在计算机中进行人工止付。由于专用卡使用时每笔均须授权,因此不需印发止付名单。银行正式受理挂失申请书24小时之内,其损失由持卡人自己负责,超过24小
时的,其损失由发卡行承担。
(五)专用卡的业务查询。有电话银行的可通过电话银行查询,否则就持身份证和专用卡直接向信用卡部查询。
(六)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年费概不退还。
四、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机具投入和软件开发
专用卡主要用途是办理公用事业的收费业务。公用收费业务时间性强、业务量大。因此办理代收业务时基本采取二种形式:一种是使用POS。POS设备的投入各地根据实际可与收费部门协商共同承担费用,也可以全部自己承担。另一种是开发或购买代收业务软件,实行自动转帐,

条件是收费部门必须用电脑办理日常业务。代付业务主要是通过信用卡和转收卡办理,由于其取现量大,为方便持卡人各行可根据自己的条件适当配备一些ATM设备。
五、加强对代收代付业务的宣传工作
要想使代收代付业务真正成为农行信用卡业务区别于其他行信用卡业务的一大特色,就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在卡种的内容、方法、好处、特性上做文章,做到家喻户晓。为帮助各行尽快开办这项业务,总行将陆续转发或介绍好的典型经验材料。各行开办的情
况,具有推广价值的成功范例,要及时上报总行,以便总行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的业务动态,推广先进经验。总之,我们要通过宣传和开展这项业务,创出农行特色,推进我行信用卡工作的全面发展。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总行。



1995年11月1日
浅谈解除与有关制度的区别

王海宏


  在合同法中,解除与有些制度似是而蜚,需要加以区分,在区分中进一步认识解除的法律性质。
  (一)解除与终止
  终止,在大陆法系通常称为告知,与解除有密切关系,并且有共同点。19世纪末,德国起草民法第一草案时,曾经把终止作为解除的一种类型,但是制定民法第二草案时,认为终止与解除的性质毕竟不同,开始把二者分开,不但名称不一样,效果也不同。后来,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学说也多区别解除与终止。认为终止是上当呈人一方为意思表示,使继续性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一种与解除并列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解除与终止的关系如何呢??一行法的规定看,终止概念的含义不尽一致:有时与合同消灭同义,这各意义上的终止便成为解除的上位要领有时为解除的一种糊弄有时则是与解除并列的概念。这种状况庆予改变。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把终止作为解除的一种类型,把这种意义的终止直接称为解除,不再用终止,与法人终止、委托终止等一致起来,效果更佳。合同法将终止作业与合同消灭相 的概念使用,而把德国法所称的终止直接叫上做解除。
  (二)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俣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其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原因法律规定的,如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承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但应指出,在合同并存着可撤销的原因和解除的条件场合,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就发生了竞合。
  (三)解除与附解除条件
  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有所谓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是地,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就此看来,解除与它有共性。但二者更有差异;其一,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但同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其二,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事法律行为的,满足当呈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呈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一附款;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甘于当呈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其三,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其四,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推动效力;合同解除则既有向将来发生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河北省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河北省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4月22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河北省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白洋淀淀区和周边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


  第三条 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白洋淀大堤(无堤部分为淀水水位七点六米黄海高程淹没线)以内的淀区。
  二级保护区:以白洋淀大堤(无堤部分为淀水水位七点六米黄海高程淹没线)为起点,向周围延伸五公里以内的区域和入淀河流上溯十公里以内的河道。
  三级保护区:入淀河流及其支流各流域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 省白洋淀地区开发建设协调管理委员会负责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的协调管理工作。
  省白洋淀地区开发建设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渔业、旅游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进行白洋淀的水体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合理调度水位、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的方针,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洋淀水体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污染和破坏白洋淀水体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按规定对检举、控告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 在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的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对白洋淀水体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二)禁止向白洋淀排放有毒有害液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等废弃物。
  (三)禁止在白洋淀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和其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船只、容器等。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船舶的残油、废油不得排入白洋淀。
  (六)禁止向白洋淀倾倒农村生活垃圾、旅游垃圾和粪便等废弃物。


  第八条 在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的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造纸制浆、印染、制革、电镀以及其他对白洋淀水体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二)禁止使用高残留农药。


  第九条 在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在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内已经建成的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排放污水的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其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可能对白洋淀水体环境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省白洋淀地区开发建设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区域各级人民政府水利、交通、渔业、旅游和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白洋淀的水资源保护、船舶污染防治、水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污染防治和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科学地制定白洋淀补水、白洋淀淀区燃油机动船改造、水产养殖、旅游发展和植树造林的规划、措施。


  第十二条 对在白洋淀水体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下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视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或者生产,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白洋淀水体环境严重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二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白洋淀地区开发建设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