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矿井轨道运输安全工作的命令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加强矿井轨道运输安全工作的命令
煤炭工业部
19860304
(86)煤生字第143号
为切实搞好矿井轨道运输安全工作,把矿井运输事故大幅度降下来,部命令:
1.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扎扎实实地搞好矿井运输安全大整顿。重点是整顿好运输秩序、司机队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措施落实到井下,认真解决好矿井轨道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安排好所需设备和资金。
2.迅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岗位负责制,建立矿井运输安全工作指挥一条线的制度。矿务局(矿)长要对矿井运输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局(矿)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主管副局(矿)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要把改善运输条件、建立健全各项运输安全工作制度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并切实贯彻实施。
3.立即建立矿井运输专职安全监察员制度。各矿都要设立监察员,业务上受运输、安监部门双重领导。监察员要有职有权,要象交通警察那样在运输线上以及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地点进行巡逻监察,维护运输秩序。并有权对违章违纪人员(包括各级领导)进行处罚。
4.严禁扒车、蹬车、跳车。违者除给本人以罚款以至除名的处分外,还要追究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5.对斜井及平巷中人行道断面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危及行人安全的区段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限期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6.在垂深超过50m的斜井和长度大于1.5km的平巷运送人员要使用人车。人车不足,要在“七五”期间内配齐。
轨道运输列车(包括人车)要按规定的速度行驶,严禁超载超速运行。人车要按规定的车站、时间停车。
凡用矿车代替人车的,要在终点车站设置声光信号,并设专人检查矿车。待所有乘车人员确已下车后才能将车辆开出。
使用架线式机车的人行车场要装设自动停送电开关,保证上、下人时架线无电。
7.同一运输水平有三台以上(含三台)机车同时运行时,必须装备信号、集中、联锁装置(信、集、闭或监控系统),区间要设信号、闭塞装置。
8.立即对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制度和设备、设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处理意见(包括措施、解决时间、负责人)于3月底前报部生产司。对严重危及安全的运输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所有运用的运输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
9.立即对从事矿井运输的职工,特别是机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工、把钩工等关键岗位职工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今后各岗位职工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违者,除处分本人外,还要严肃处理其领导者。
要象管理汽车那样加强对机车司机的管理。每年检查机车时要同时考核司机的素质,合格后核发司机证;违章小票用完后,立即吊销司机证,并停止司机工作一年。
10.小绞车、小机车必须由矿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包括司机),其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司机要固定,并且必须经过认真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否则要追究主管矿长的责任。
11.斜井提升要按规程规定设置防跑车装置,上井口要有挡车器,挡车器要与绞车有电气闭锁,并有声光信号,双钩提升要有错码信号,不符合要求的不准提升作业。
12.机车司机室必须有坚固的顶棚和门。行驶中,严禁司机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操纵车辆。
1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乎质量标准的设备和零部件。否则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各矿要尽快制订出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定期检查、更换、测试制度,并配备必要的测试手段。
14.凡矿井运输发生死亡事故除按煤矿事故管理办法向主管上级报告外,主管矿长必须于当日报告部生产司铁运处。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字〔1998〕15号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7年9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字〔1997〕31号),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有关工作做了调整。据此,现就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
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
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五
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
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
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三
年。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6、博士研究生毕业。
四、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员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
职务,拟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时,还须通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19
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
初级资格。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
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非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本通知
第一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相同层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须
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六、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初级财
务会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三个
考试科目,包括: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
同一年度考试中三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
1998年5月27日
19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