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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00:4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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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2005〕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精神,为了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有序监管、突出重点的有效模式,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生产性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分析、合理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标准与分类

  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标准:
  (一)安全条件:1.车间、仓库、员工宿舍的设置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2.车间、员工宿舍按规范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器材设施按规定配备;3.按规定安装通风、通气、排毒设施;4.电气设备符合行业标准;5.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安全使用证;6.危险性作业场所及设施设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7.重大危险源采取重点监控;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三同时”审查;9.企业有安全评价。
  (二)现场管理:1.员工遵章守规;2.车间、仓库整洁,物资堆放有序,危险物品管理规范,劳动环境优良;3.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基础管理:1.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账;4.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5.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7.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9.注重安全生产投入。
  第五条生产性企业分A、B、C、D四类进行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总分为100分,总得分在80分以上为A类,60—79分为B类,40—59分为C类,40分以下为D类。凡当年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一律确定为D类。

第三章评定职责

  第六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主要实施者,负责做好本地企业的普查、分类和评定确认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直属企业的普查、分类和评定确认工作。
  第七条普查人员通过开展安全检查,制作《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普查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普查单位,一份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留存,一份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第八条各行业协(商)会要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的优势,协助政府做好企业的分类和评定确认工作;并帮助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行每半年评定一次。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实行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A类企业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B类企业在企业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加以指导管理;C类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实行重点监督管理;D类企业由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责令并监督其停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施动态管理。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当年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的企业,一律予以降低级别;对通过整改,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的企业,可以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申请提高级别。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村(居)为单位,制作《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状况一览表》,并及时予以公示。有关部门对直属企业的普查、分类和评定确认情况,应当制作《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状况一览表》,并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接受普查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将每次评定确认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企业,并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分类管理的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落实专人负责。档案整理要做到准确、及时、真实、完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市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等企业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普查登记表

  

  注:1.总计100分,A类:总得分80分以上;B类:总得分60—79分;C类:总得分40—59分;D:总得分40分以下。2.以下三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一律确定为D类:当年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

  注:1.总计100分,A类:总得分80分以上;B类:总得分60—79分;C类:总得分40—59分;D:总得分40分以下。

  2.以下三种情况实行一票否决,一律确定为D类:当年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

  


河北省口岸管理暂行现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口岸管理暂行现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口岸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本省的对外经济贸易、对外交往和旅游事业发展,适应全省对外开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口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第四条 口岸的管理,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和对外信誉、讲求经济效益的方针,坚持宏观管理、加强服务、依法监督和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原则,为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提供方便。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主持平衡口岸的外贸运输计划,检查和贯彻执行国家下达的运输计划。
(三)负责口岸外贸运输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协调、仲裁在口岸的管理、经营、服务和有关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五)负责对口岸的检查、检验和检疫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检查督促口岸的配套设施与口岸的规划、建设以及技术改造工作同步进行。
(七)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者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制定口岸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口岸的年度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速口岸的开放。
(九)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设立口岸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成后应当经口岸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条 从事与口岸有关的交通运输、对外经济贸易和仓储、服务等项活动以及进行口岸检查、检验和检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口岸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八条 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促进外贸运输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提高口岸通过能力,保证口岸畅通。
第九条 口岸管理部门应督促本省口岸的检查、检验和检疫部门简化查验手续,加快验放速度,为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依法进出口岸提供方便。
第十条 在与口岸有关的交通运输、对外经济贸易和仓储、服务等项活动以及口岸的检查、检验和检疫工作中发生协作配合方面的纠纷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当地口岸管理部门协调、仲裁。
口岸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协调、仲裁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4日

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五保户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五保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级民政、农业、财政、粮食、计划生育、商业、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区、乡共同做好五保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检查、监督本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五保户是指:农村中基本上无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者和孤儿。
有女无儿的老人,过去已享受五保的不再变更;过去未享受五保的,由其女儿赡养。如果其女儿确实无力赡养,经当地群众同意,也可以实行五保,但其女儿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有养子或过继子的老人,其养子或过继子必须承担赡养义务。但其养子或过继子无劳动能力或入赘到女家,无力赡养老人的,经当地群众同意,也可实行五保。
第四条 确定五保户须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委员会提名,群众评议,乡人民政府审查,区公所批准并发给五保供给证,建立档案。
第五条 对五保户要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还要保教。保吃包括:粮、油、肉、菜等副食品以及燃料、用水的正常供应;保穿包括:衣服、被褥、蚊帐和帽、鞋、袜;保住包括:住房安全清洁,危房及时维修;保医包括:有病及时治疗,医疗费实报实销;保葬是在

五保老人去世后妥善办理丧事。学龄孤儿应免收学费,保证按当地普及教育的要求,受到教育。还要使五保户有一定的文化娱、乐活动,有必要的零有钱,生活不能自理的要落实护理员。
对五保户的供给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由区或乡具体制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困难地区每人每年生活费应不低于二百四十元,口粮不少于四百八十斤。供给标准要随着群众的生活改善而逐步提高。
第六条 不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对五保户者要坚持集体供给。供给五保户(包括敬老院)的经费和粮食等,可以区为单位,或区、乡二级,或区、乡、村三级进行统筹。五保基金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五保户的供给标准,向所属农户(含专业户、重点户及其他离土不离乡人
员)和区、乡企业提取;同时,可发动社会各界人土捐献和协助筹集。五保口粮应与当地的自筹粮一起统筹。向农户和区乡企业筹集的五保基金、口粮数额,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审定。五保基金和五保口粮要设立专帐,专款、专粮专用。
对划给土地由亲属代耕包养的孤寡老人和残疾者,要由本人、代耕户和村民委员会三方按照当地五保户的供给标准签订合同,认真履行,区、乡干部应经常检查,发现赡养不落实的,要进行教育限期改正,或作为五保户改由集体供养。
第七条 对集体供给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由乡政府提请区公所批准,给予临时救济;需定期定量救济的,由县民政局批准。对重灾区的五保户,在发放救灾款物时,要予以重点照顾,以保证其生活。
第八条 举办敬老院是供养五保户的一种好形式。区或乡要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积极创造条件兴办。
敬老院必须贯彻依靠集体经济和社会力量,实行敬老养老,文明管理,民主办院的方针,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可根据自愿原则,组织老人开展一些有益健康和力所能及的劳动生产,以改善老人生活。
敬老院是集体福利事业。其各项经费和入院五保户保户的口粮、生活费、工作人员工资等按第六条规定的办法筹集解决。工作人员享受与当地区、乡企业人员同样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九条 维护五保户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五保户的遗产,按谁供给谁继承的原则处理。属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其亲友曾尽过一定赡养义务的,可从遗产中给予适当照顾。五保户生前有遗嘱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要把五保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以及“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经常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五保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五保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歧视、刁难、虐待五保户,或玩忽职守,贻误五保户的供给保障,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以及贪污、盗窃五保户的经费、物资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8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