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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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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
部,武警总部,各有关社会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积极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部决定在2000年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为保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步伐,编制部门预算并细化预算编制方法,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针和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开展预算单位清
产核资,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既是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监管的重要措施。
二、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由各部门(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组织进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部门(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
,工作机构明确和力量充实,工作范围不重不漏,工作结果真实可靠;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层层发动,狠抓落实,并做好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本部门(单位)2000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
务按时保质完成。
三、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要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弄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是要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
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情况的核对;三是真实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四是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
进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
四、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中央行政党政机关(含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及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未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序列,但与中央财政有经费关系的各类社会团体;实行企业管理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的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对于
纳入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也应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及经营状况等进行清查。军队、武警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各部门(单位)要以2000年3月31日为截止日期,认真做好预算
单位户数清理工作,严格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切实做到不重不漏。
五、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中央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组织从2000年3月开始,到2000年7月底主体工作基本结束,即:完成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要工作任务。为便于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与单位会计决算核对分析,统一规定以1999年
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各预算单位以统一时间点进行倒轧账办法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
六、中央各预算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组织工作。一是要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早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必要的领导组织和临时工作班子,组织做好部门(单位)及所属预
算单位清产核资业务和报表及软件培训;二是按规定时间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严格把关,彻底清查,不打埋伏,不留死角,在全面摸清各类实物财产“家底”的基础上,核实单位人员结构、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情况,认真做好所属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审核汇总工
作,并于7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汇总报表及所属分户数据软盘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三是在组织完成主体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申报工作,对资产清查出的各项财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各类资产损失和
占用的各项国家资金,要进行认真核实,并于10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报表格式向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报资金核实申报报告。
七、作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工作,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准确将直接影响对各预算单位今后年度预算收支的编制与安排。为此,各部门(单位)要加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一是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要求,严把各项工
作质量关,如实反映情况和暴露问题;二是各预算单位在按照清产核资统一工作要求对所属单位工作结果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系统内部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三是财政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和力量对各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样本
核查,原则上各部门(单位)随机选定1—2户。各部门(单位)对查出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所属预算单位,要限期纠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预算单位,要组织进行补课或推倒重来。
八、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和相关政策,按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工作文件及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现行规定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事关财政预算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前期准备,精心组织各阶段实施工作,狠抓各环节工作落实,各有关方面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预算单位清产核
资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2000年3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地段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湖南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地段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0〕115号

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桂边界永安关、千家洞、茶冲3处争议地段有关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机22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裁定湘桂线勘界遗留问题的请示》(桂政报〔2000〕35号)收悉。2000年7月21日至30日,民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就两省(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及有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和协调处理,提出了关于湖南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务院同意其处理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湖南省道县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永安关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两省(区)已定的19号界桩起,沿山脊线大体向南,经326.0、359.0高程点至327.0高程点,然后沿山脊线转向东南至340.2高程点,再转向西南至雷口关,接两省(区)已定界线。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7年出版的1∶1万地形图上,图号为甘塘坪G—49—91—(5)(见附图一)。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双方在该地段土地权属不变。道县在灌阳县境内的耕地,继续由原耕种人跨界耕种,但不得扩大耕种范围。

  二、湖南省道县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千家洞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两省(区)已定的葫芦顶起,沿山脊线大体向东南至1997.3高程点东侧150米处,转向南偏西南,沿粗石源江上游水系的主流中心线下行至X=2820760、Y=37531240处(图上量取),折向东南,沿山脊线上行至1786.0高程点,转向西南沿山脊线经过四十八步,接两省(区)已定界线。上述界线已标绘在湖南省测绘局1987年出版、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6年出版的1∶1万地形图上,图号为:千家洞G—49—91—(30)、大江源G—49—91—(38)、拾道江G—49—91—(37)(见附图二)。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道县、灌阳两县的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均以省界为经营界线。为加强对该地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两省(区)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规,全面禁止开矿、采伐和狩猎。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该地段内的水源按历史的流向和使用,仍归灌阳县使用。

  三、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茶冲地段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从两省(区)已定的381.0高程点起,沿山脊线大体向东南至界牌井,由此界线沿老鼠山脚大体向东南到小路,再大体向东偏东北,沿小路经233.5、294.5高程点,转向南经390.2高程点、茶冲口三岔路到401.0高程点,再向南沿岭脊经513.8高程点到561.0高程点,转向东偏东北,沿山脊线经560.1、606.6、543.8、526.1高程点至X=2729820、Y=37547130处(图上量取),折向北,沿小路行至河流与小路交叉处,再转向东偏东南沿河流中心线上行至1395.1高程点。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6年、1994年出版的1∶1万地形图上,图号为:黄板桥G—49—115—(63)、石浪冲G—49—115—(64)、水岩坝锡矿可达采矿场G—49—127—(8)(见附图三)。

  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维持湖南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合法采矿权人的开采、管理现状不变;维持双方在界线两侧的插花山林、土地权属现状不变。

  四、两省(区)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裁定意见。要做好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基层干部的工作,对于无视国务院决定,挑起新的争端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对边界地区的群众,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边界地区稳定。

  附件:附图一、附图二(1—3)、附图三(1—3)(略)。

国 务 院

二○○○年十二月二日

平凉地区县乡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地区县乡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署办发[2001]57号

2001年10月10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部门:
  《平凉地区县乡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凉地区县乡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甘肃省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县乡村道路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乡村道路是指各县(市)通往乡(镇)、乡(镇)通往各居民点、村、组之间的道路。
  第三条 县乡村道路发展的基本原则:
   1、道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合理布局、保障畅通、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2、坚持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出发、与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小城镇发展等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与农村扶贫开发和山、水、田、林综合治理以及资源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注重交通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县乡村道路规划

  第四条 县乡村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应纳入县(市)、乡(镇)城镇总体规划与发展计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规划由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地区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应接受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地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规划新建的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建筑红线,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
  第六条 县乡村道路规划的要求:
  1、新建乡村道路的等级规划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2、对原有的等外路段存在的纵坡不适、边沟不畅、急弯、陡坡以及缺桥少涵和防护工程等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的逐年的进行改造,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技术标准;
  3、有可能形成小城镇和计划实施小城镇建设的区域内进出口道路,应超前建设,并相应提高技术等级。

                          第三章 县乡村道路建设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道路的建设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谁受益、谁建设、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县乡村公路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外,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争取投资,有计划地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积极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但不得向农民集资摊派。
  第八条 改建或新建四级以上的公路项目,由县(市)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安排,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设计,由地区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并报省公路局备案;工程完工后,经地区初验,报省公路局验收;行政村
通机动车的道路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交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初验,地区交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九条 公路建设应当参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县乡村道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责任制;对于大中桥梁工程建设,要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行政村通机动车道路建设质量,由县(市)交通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理。
  第十条 认真执行乡村公路“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建设原则,贯彻落实好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90)91号《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的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县乡村道路的建设按照省地扶持引导、各级政府主体投资的原则,鼓励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改造,省上实行资金优先补助。
  1、按照甘肃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补助原则和标准,对省规划内的乡村道路建设,经地区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设计审查后,上报省公路局确认,省上给予适当补助;
  2、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财政上解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当年县乡村道路建设计划投资,用于配套工程建设,一般乡(镇)也要将道路建设计划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3、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引资或贷款的方式修建二级以上收费公路;
  4、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可在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乡村道路的建设;
  5、各级计划、财政、扶贫、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乡村道路建设,从不同渠道争取资金,用于乡村道路建设所需的配套工程补助。
  第十二条 农村道路建设中,需在荒山、荒地、河滩取土、采砂、采石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全力予以配合支持,不许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乡村道路建设要立足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确需占用耕地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新建和改建的乡村道路,要紧密结合地行、地貌,尽量避免高挖、深挖地段。

                         第四章 县乡村道路养护

  第十五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但不得超范围使用义务工。按照全面养护和功能养护的原则,必须达到: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路肩整洁、路面无坑槽、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的总要求,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提高车辆的通行能力。
  第十六条 县乡村道路的养护,对列入省地养护补助的路段,按照“民办公助”的原则,建立专业养护和群众承包养护制度;对未列入省地养护补助的路段,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划段包干”等办法负责养护。可采取季节性养护或常年养护,也可根据各乡(镇)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养护办法,保证每年全面整修两次以上。
  第十七条 乡村道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和实施。对于需要更新的行道树,需报县(市)有关部门批准后,依照《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更新补植。
  第十八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人力修复。

                          第五章 县乡村道路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县乡村道路的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及时依法查处任意侵占、损坏、蚕蚀道路及各种设施的一切违法行为,保证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建筑和工程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禁止在乡村道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房屋,布设其它设施和种植农作物;禁止在道路上和道路边沟内取土、堆物、乱
倒垃圾、摆摊设点、乱停车辆,以防阻塞交通和排水;禁止利用道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严重违反有关公路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要协助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视其情节,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属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署对县(市)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县(市)对乡村道路的修建、养护、管理也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县(市)、乡(镇)、村三级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