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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做好农村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材料分发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21:4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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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做好农村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材料分发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基妇司


卫生部基妇司关于做好农村防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材料分发工作的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是当前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各级卫生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向农村扩散是防制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为此,卫生部基妇司、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办公室编印了一套用于农村基层卫生机构与人员的传播材料。其中包括《农村卫生人员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必读》及“保护农民健康预防非典型肺炎”、“控制非典型肺炎做到四早最重要”招贴画2张。现将传播材料分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典型肺炎社区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13号)精神,各地要做好传播材料的下发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紧急组织落实。

二、为确保传播材料能在最短的时间免费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和开通多种渠道,如与邮电、报刊发行部门配合,随同当天报纸发放到乡镇卫生院。

三、传播材料使用要求。

1、《农村卫生人员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必读》作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知识读本,也可作为培训参考材料。

2、县、乡、村招贴画上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除张贴招贴画外,并有责任将预防“非典”知识通过广播、黑版报等多种方式向农民宣传讲解。

传播材料发放由全国“行动”办负责,联系电话:010—64266557联系人:魏南方。招贴画已在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网站公布,各地可根据需要免费下载制作。网址:www.nahpf.com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由各级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各区区长、市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接受行政问责:

(一)重大安全事故多发或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当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的;

(二)对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督办的重大隐患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三)各区人民政府有以下情形的:

1、没有按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重特大事故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2、没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没有按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考核;

3、没有建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或没有组织演练;

4、没有建立和实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

5、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四)市有关部门有以下情形的:

1、没有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没有明确分管领导安全职责、没有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没有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2、没有按照《佛山市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佛府办〔2006〕86号)要求定期组织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指导监督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

3、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

4、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以及不服从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的指挥、调度,导致延误事故救援、善后等工作的;

5、无故不按规定派人参加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组织的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形。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同级党委、人大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实际情况,组织成立联合问责小组,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政问责。

第五条 联合问责小组由市监察、安监等有关部门组成,同时邀请同级人大、政协、党委组织部、纪委、工会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 行政问责由联合问责小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

(四)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重要问责事项的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条 接受行政问责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应承担责任和整改措施等方面回答问责小组的询问,并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行政问责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

问责人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问责人的回避,由问责小组决定。

第九条 行政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应当接受处理:

(一)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度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50%以上的区,区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汇报并作出书面检讨;

(二)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区,区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三)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区,否决其当年度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奖项和荣誉称号;

(四)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区,区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要依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引咎辞职或由有关部门责令其辞职;

第十条 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分别给予黄牌警告、红牌警告和通报批评;

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 区政府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对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市有关部门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对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经过行政问责,需要追究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并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问责内容,可视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佛山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佛山市安全生产问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3号)有关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内容同时废止。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开展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建法〔1997〕345号)下发以来,各试点企业集团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发展不平衡。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的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集团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企业集团是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采取公司制,实行集团化的企业组织和管理体制。建设部58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只有一部分集团真正建立了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大部分集团还在进行理顺集团内部关系的探索工作。
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依据《公司法》,建立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是建设系统企业集团在新形势下面临的重要任务。
(二)培育和发展建设企业集团,是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需要
当前,建设企业的规模、结构和运作方式还不适应市场竞争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影响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就要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着力发展一批代表行业形象的大型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发展建设企业集团,是促进建设产业结构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消费需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居民对住宅及装饰装修、供水、供气、供暖、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建设产业发展已到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建设产业结构升级需要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资金密
集、技术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大型企业集团有条件按照建设产业发展的战略需要,发挥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技术优势,把握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研究制定集团的长期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是增强我国建设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趋势引起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国际经济竞争的主体,是规模巨大的跨国公司。我国加入WTO以后,必将有更多的从事房地产、勘察设计咨询、建筑施工等业务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目前我国建设企业集团在规模实力、技术开发能力等方面,与跨国公司有很大的差距
。在1999年的世界500家大企业中,我国只有工业企业、贸易企业和金融企业位居其中,还没有建设企业集团。面对严峻的竞争形势,建设系统只有培育一批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大型企业集团或国际型工程公司,才能够在国内外市场上与跨国公司相抗衡。
二、企业集团要建立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一)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要按照《公司法》改制,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形成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一般可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一般应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企业集团在公司制改建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建立母公司:
1.已组建的企业集团,可将原核心企业改建为母公司;
2.拟组建的企业集团,可将一个主要企业改建为母公司;
3.强强联合形成的企业集团,可新设一个以资本营运为主要职能的公司为母公司。
(三)明确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国有资本出资人,建立出资人制度。试点集团母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其出资人应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少数具备条件的试点集团母公司,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要完善资本营运职能,负责集团子公司资本营运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并依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决定对子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奖惩。母公司可以根据国家行业管理的要求和企业集团经营的特点,确定考核子公司的经济指标、营运服务和安全生产指标。
(五)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依出资额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依法享有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资本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母公司应在以下方面强化自己的职责,切实发挥主导作用:
1.制定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2.决定集团重大投资、融资、技术改造项目,决定对外经贸与经济合作,决定重大科研与开发项目;
3.协调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4.编制集团合并会计、统计报表;
5.推进集团组织结构调整;
6.统一管理集团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六)试点企业集团子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法人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子公司自主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按照规章实施具体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子公司之间的经济交往,要遵循自愿、平等、互惠、
互利原则。母公司不是子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与子公司不是上下级行政录属关系,而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不得干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偿占用、调拨子公司资产,不得收取管理费用,不得加大或挤占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
(七)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明确相互之间在某些重大事项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通过制订企业集团章程加以规定。企业集团章程由集团成员企业共同制定,集团章程依法生效后,对全体成员企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企业集团实施联合、兼并与资产重组的发展战略,实现低成本有效扩张的目标
(一)支持试点企业集团跨地区、跨国兼并联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企业集团打破地区封锁,实现企业集团间的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打破地方、行业保护,促进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要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与国外公司兼并、联合、合资、合作,充分利用外
国资本,提高我国建设系统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为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企业集团的兼并联合要坚持自愿原则,坚决制止行政干预或强制捆绑的行为。
(二)支持试点集团跨行业兼并联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集团向其他行业拓展业务,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兼并联合,尤其是与上下游行业的企业兼并联合,扩大建设企业集团的经营范围,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企业实力。
(三)支持试点集团跨所有制兼并联合。国有企业集团可以兼并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集团也可以兼并国有企业,应当支持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非国有企业集团兼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
(四)支持试点集团进行内部资产重组,提高集团的整体竞争能力。试点集团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和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需要,及时对集团的内部资产进行重组,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优化组合经营性资产,强化母公司的资本经营功能,提高子公司的专业化经营水平。
(五)企业之间的联合兼并与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都必须依法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对于长期亏损、管理混乱、资不低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实施规模化的兼并,兼并企业要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并负责安置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同时要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改制。
四、加快制订企业集团试点方案的工作进度
研究、制订试点方案是企业集团试点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试点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试点方案一般由一个主件和若干附件组成。主件要重点突出,简明扼明。附件主要是文字、图表和数据说明。
(一)主件的内容
1.集团基本情况。包括企业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的主要业务、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简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2.集团发展战略提要。阐述企业总战略、战略目标以及为达到目标拟采取的关键措施。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1)母公司改制的形式及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方案。(2)子公司改制的方案。(3)集团组织结构调整和改组方案。(4)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和决策体制。
4.集团技术进步策略。集团技术开发体制、技术开发的人力、资金投入、技术进步战略目标,重要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目标和措施。
5.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分离社会职能、职工下岗分流及再就业的主要目标和措施。
6.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主要步骤和措施。
7.集团协商议事机构的设立及管理体制。
8.集团发展的功能建设。包括集团的战略规划、融资、资本运营、产品和技术开发、市场营销、外经外贸等功能实现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试点预期目标及措施。
(二)附件的内容
试点方案还应具备下列附件:
1.集团的经济效益概况表。
2.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全文)。
3.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及上市子公司的章程。
4.集团母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的管理办法。
5.集团组织结构调整方案及改制前后的组织结构图和全部子公司、参股公司名单。
6.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分离社会职能、职工下岗分流及再就业方案。
7.配合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建立医疗、养老保险等项改革的实施办法。
8.需要政府明确和解决的重要政策和难点问题。
试点方案要符合《建设部开展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要按照制定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集团自身情况。试点方案要体现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企业改革与企业发展同步进行的原则;要坚持“三改一加强”的工作方针,走兼并、联合、重组的发展道路;重点
要突出,措施要具体,要有可操作性。试点方案要以企业为主制定,其中涉及有关政策需要协调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试点方案的制定工作要于二○○○年底完成。试点方案的论证由试点企业集团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部各有关司局参加。论证会通
过试点方案后,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即可进入实施阶段。试点方案抄报建设部。
五、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建设系统企业集团试点工作在建设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会同部各有关业务司负责企业集团试点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企业试点方案的论证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的统一要求,切实抓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与本地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金融、财政、税务、外贸等部门对试点工作的更大支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试点中
出现的问题。



200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