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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省人民法院所编“人民司法参考资料”(第四辑)有关婚姻、通奸、强奸等问题提出意见的函

时间:2024-07-08 12:13: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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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省人民法院所编“人民司法参考资料”(第四辑)有关婚姻、通奸、强奸等问题提出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省人民法院所编“人民司法参考资料”(第四辑)有关婚姻、通奸、强奸等问题提出意见的函
1951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人民法院:
接你院1951年5月份“人民司法参考资料(第四辑)”“关于婚姻、典债、量刑等问题材料汇编”一册,兹就该刊第五、“对有关婚姻、通奸、强奸等问题的解答”及第十三、“刑事案件一般量刑标准参考”两部份提出意见,希你院研究:
(一)关于通奸、强奸及其量刑问题:
1.通奸一般的须经由其配偶亲自告诉后,予以适当的惩罚。通奸者(男或女)之一方虽无配偶而经他方配偶告发,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轻重予以处理。原解答之“二”:“双方有配偶者处分稍重,一方有配偶者处分稍轻”都欠妥。
2.原解答之“二”对于通奸罪的量刑认为“可处6月以下监禁或劳役,或予以批评教育”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中央未颁布刑法以前不宜机械地规定为凡通奸罪都只处以6月以下的监禁或劳役,应从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对社会的影响分别轻重予以应得的处分。
3.干部和群众通奸或干部与干部通奸,法院在处理上对其犯通奸罪与一般群众间之犯罪在量刑上不应加以硬性的区别,原解答之“三”(12页)概括的认为干部通奸“一般处以稍重的罪”是不恰当的。干部应否处以稍重的罪,应从其犯罪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不应单纯的因其为干部身份即予以“稍重”的处罚。
4.原解答之“五”(13页)认为强奸者“如所犯情有可原,为群众谅解者”即可处以较轻之刑。我们认为既系强奸,即是认为情有可原或能得到群众谅解而予以减轻的理由,其处刑应根据其强暴手段、被奸者的年龄及因以发生之实际影响等具体情况妥为衡量。
5.“十三、刑事案件一般量刑标准参考”(66—70页)原文未注明是你院编写或从何处转载而来,我们认为里面有许多问题尚须多加研究,特别是原文第三段分别列举各院判决主文作为量刑标准的实例参考最不妥当,因为离开了各该案件的具体事实就无从由主文上判断其量刑的根据,如举例之(2)、(7)张阿根和马石氏的处刑,单从所引判决主文即不能了解其量刑是否有偏差情形,这样很容易使处理具体案件时发生错误。
(二)关于离婚问题:
1.原解答之“八”(14页)说“丈夫当土匪,其妻提出离婚是出于同情革命者,经区人民政府证明,原则上可以判离,在押匪犯,如经判决确定刑期三年以上,其妻请求离婚,亦可判离。”我们认为犯有汉奸罪以及反革命等罪的受刑人,或确证其尚在继续犯罪行为时,其配偶以之作为要求离婚的原因,应不问其提出离婚是否出于同情革命,原则上皆可判离。又对在押匪犯限定“经确定刑期三年以上,即可判离”,易使法院在办理该类案件上限于被动,一般的应就每一案件的犯罪性质、刑期长短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后酌情处理。
2.原解答之“十三”(15页)关于一方离家后没有通讯关系之一般离婚问题,我们认为地富如在当时系由于参加反革命工作而离家者,其配偶提出离婚并提出证明经调查属实后,即可根据上述反革命之配偶请求离婚的办法处理;如非因反革命工作而系由于其他原因离家没有通讯关系者,仍应视同一般黎民离婚事件处理,在处理程序上应经公示送达,如逾期不到庭应诉,法院可酌为缺席判决。又同一解答中对贫雇农之离婚虽有“不通讯在两年以上才准其离婚”的限制,但仍容易使人误会为只要两年以上不通讯即可当然判离。我们认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是婚姻法专为革命军人而定的。对一般人民的离婚事件,不应比照适用。非革命军人之配偶如以对方离家已久,没有通讯关系,作为离婚原因时,应按双方具体情况分别论处,不宜专以不通讯的时期长短为判离或不判离的标准。


关于汽车配备标准和定编审批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汽车配备标准和定编审批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于一九八一年七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79〕83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1〕58号文件精神,制定并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汽车配备标准和节约成品油的规定》(黑政发〔1981〕171号文件)。这个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
对于控制购车,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节约财政开支,促进机关革命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在汽车定编管理和购车审批上把关不严,出现超编批车,高标配车等现象;有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乱拉资金购买进口小汽车,甚至争相
更换豪华轿车。这些问题助长了辅张浪费和官僚主义作风,有损于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为了纠正这些不正之风,严肃纪律,进一步加强汽车定编管理工作,遵照中办发〔1985〕57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汽车配备标准
(一)小汽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20座以下的)、工具车、吉普车四种〕:
1、省级领导干部用车,严格按照中发〔1979〕83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执行。正省级每人配备专车一辆,副省级按需要定编,统一使用,保证用车。退到二线的和离休的副省级以下领导干部已配专车的不变。
2、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级享受地(师)级待遇的在职的领导干部用车(包括地区行署、省辖市和地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同级干部、同级顾问),均按四人配一辆定编。
享受乘车待遇的地(师)级离休干部(包括七·七事变以前参加革命的处级以下离休干部),因用车实行公里定额,车费包干,节约归已的办法(另发),每三至八人配车一辆,九至十六人配车二辆,其余类推。
各市、地享有省级、副省级待遇的领导干部,可按第1项标准执行。
兼职的省级、厅(局)级领导干部,由主要任职单位配车,避免重复计算配车数量。
3、公务用车配备:(1)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级单位,除按领导干部人数配车外,其他人员按单位人员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一百人以内配一辆,一百人以上二百人以内配二辆,二百人以上至三百人以内配三辆,以此类推。配备公务用车后,单位内部各处(室)不准单独配车
。(2)市、地所属局(处)级单位不配领导干部用车,只配公务用车,一般配车一至二辆。对人员编制少,业务量小,经费开支不独立的局(处)级单位,不单独配小车,各市、地办公室可多配一至二辆小车,用以解决这些单位用车问题。(3)各县(包括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纪
检委)不配领导干部用车,只配公务用车,配车标准可根据县境大小、所辖乡距县城远近、交通条件以及县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一般县委、县政府各配车三至四辆,人大二辆,政协、纪检委各配车一辆;边境县和非铁路沿线县,根据实际需要可增配二至三辆,车辆分配由县政府定;
县属科(局)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除国家规定配业务专用小车外,均不配备小汽车;县属乡,除边境第一线的乡配备一辆小汽车外,其他市、县所属乡一律不配备小汽车。(4)独立的县团级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配小汽车一辆,个别业务量大的单位可配二至三辆
。(5)地质、矿山,野外基建施工等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小汽车,具体配车台数由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市汽车定编办审批。
4、专项业务用小汽车配备。各项业务用车,均由省主管部门提出配车方案,报省政府汽车定编办审批。
县团级单位配备的公务和专业用小汽车,一律不准配备高级轿车,也不配备接待用车。
(二)大客车:
党、政、群机关通勤用的大客车,按单位人员编制数一百五十人配一辆掌握定编;不足五十人的单位,原则上不配职工通勤客车,已配的不再增配,通勤有困难,可发通勤补助费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通勤用的大客车,不定车编,由主管部门掌握控制。
接待部门(包括旅游局所属接待部门)和出租营业用车,以及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等有特殊标志的小汽车,不规定配车标准,不定车编,但非执行任务不准使用。
今后各单位配备汽车,一律不准超过上述配车标准,更不准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租用出租小汽车,变相扩大车编,违者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各市交通警察大队,市、县交通监理部门对违纪购买的小车不准落户,也不准再长期发临时牌照;严禁无牌照车辆行使,一经发现坚决扣留,
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汽车定编审批
为了严格掌握汽车配备标准,防止多头审批,建立省、市(行署)级汽车定编管理办公室(简称:汽车定编办),省汽车定编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市(行署)汽车定编办设在市政府(行署)办公厅(室)或计委。其任务是核定汽车编制,掌握汽车配备标准,控制小汽车数量增长。
汽车定编审批权限:省直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直企、事业单位,市(地)委、人大、政府(行署)、政协、纪检委的汽车定编工作由省审查批准;各地、市、县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地方财政开支的各专项业务用小汽车编制,由市政府(行署)汽车定编办审
查批准。汽车定编办与控购办要协同一致,密切配合,严格按规定把好审批关。今后凡是无小汽车编制的或无控购办批准购置小汽车指标的,物资部门不准供车,财政部门不准拨款。
对过去由省批准的汽车编制,各市(行署)汽车定编办公室可根据小汽车清查的情况,与财政、控购、计划、车辆管理部门配合,按照新的配车标准和审批权限,重新核定各单位车辆编制,同时建立小汽车档案。汽车编制核定后,对合并或撤销的单位以及车辆超编的单位,要及时收回
汽车编制或就地封存;新建或升格的单位需要配备小汽车的,由单位写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省或市(行署)汽车定编办审批,先从封存车中调剂解决。
各市(行署)汽车定编办核定的汽车编制,要每半年汇总一次,上报省汽车定编办备案,以便掌握全省汽车定编情况。
省人民政府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6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全面提升中乌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全面提升中乌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联合声明


  2010年9月2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京和乌克兰总统亚努科维奇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全面提升中乌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全面提升中乌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乌克兰总统维·费·亚努科维奇于2010年9月2日至5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会谈。访问期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和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将分别会见亚努科维奇总统。除北京外,亚努科维奇总统还将访问上海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两国元首回顾了建交以来中乌关系的发展历程,对两国关系的发展成果表示满意。两国元首一致认为,目前中乌关系发展面临新的良好机遇,进一步提升中乌关系水平,全面扩大各领域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基于全面深化和提升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共同愿望,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重申恪守1992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1992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1994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1995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发展和加深友好合作关系的声明》、2001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在21世纪加强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和2002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中确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双方将共同努力,增加双边关系的战略内涵,致力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

  双方认为,两国高层互访和政治对话对加深相互理解,协调彼此立场,推动互利合作十分有益。双方将继续保持高层交往势头,不断夯实双边关系发展的政治基础。

  二、双方认为,在涉及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等问题上相互支持是中乌关系的基础。

  乌方重申奉行并将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反对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认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

  中方重申尊重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中方高度评价乌方单方面放弃核武器,以无核国家身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重申根据1994年政府声明,中国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原则立场适用于乌克兰。双方愿就如何进一步加强这一无核安保问题进行磋商。

  三、为提高现有双边合作机制的效率,双方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合作委员会,双方主席为副总理级,下设经贸、科技、农业、航天、文化、教育合作分委会。

  四、双方认为,两国在经贸、基础设施、投资、交通等领域开展合作前景广阔,双方将利用双边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平台,不断深化合作水平。

  双方指出,两国经贸合作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呈现良好回升势头。双方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实现双边贸易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努力扩大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贸易规模,规范贸易秩序,推动建设现代化物流和贸易平台,加强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快实施双边大项目合作,为中乌经贸合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双方表示,愿推动中乌投资领域合作。

  双方将扩大中国贸易促进会与乌克兰工商会、乌克兰企业家联合会的合作,联合举办投资论坛、展览和交易会等。

  双方同意研究建立中乌商业论坛这一常设机制的可能性。

  五、双方将进一步开展在油气及核能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和企业参与能源合作项目建设。

  六、双方重视科技和创新领域合作,将认真规划合作重点领域和优先方向,加强在基础性和高科技领域的联合研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七、双方认为,人文领域合作有利于增进两国人民的信任和友谊,巩固两国关系的社会基础。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强教育、文化、体育、旅游、青年等领域合作,尤其是办好“文化日”等大型活动。

  八、双方支持和鼓励两国政党和民间组织加强交往,决定加强两国友好城市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双边关系的整体发展。

  九、双方认为,发展两国领事合作和促进人员交往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积极采取措施,便利两国人员往来,保护在本国境内对方公民合法权益及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移民活动。

  十、双方表示将与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共同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遵守和维护国际法准则,推进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为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不懈努力。

  十一、双方认为,当前世界经济出现整体复苏势头,但复苏基础不牢固、进程不均衡,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仍在不断显现。双方主张各国应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协调,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反对和抵制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推动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

  十二、双方认为,国际安全形势总体缓和,但仍存在不稳定和不确定因素,应以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和地区冲突。双方将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加强协作,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共同应对国际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威胁,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

  十三、双方指出,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和发展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双方重申应加强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率,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最大限度满足所有成员国,包括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和利益。联合国成员国应通过公开、透明、全面和民主协商,就联合国改革问题达成广泛一致。

  十四、双方表示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核心地位,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愿与各方一道努力推进“巴厘路线图”谈判进程,为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做出积极贡献。

  亚努科维奇总统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胡锦涛主席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对乌克兰进行国事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克兰总统

                         胡锦涛      维·费·亚努科维奇

                         (签字)         (签字)

                             2010年9月2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