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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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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的通知

1983年5月27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现将《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营建筑企业中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关系到四化建设的大事,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本条例是指导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各地区、各企业要组织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并结合企业整顿和技术改造,进一步总结经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请及时告部劳动工资局。

附: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生产必须保证安全是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原则。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理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企业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安全生产搞得不好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三条 企业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制定以防止工伤事故、职工中毒和职业病为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营建筑安装、市政施工企业和建筑构件、木材加工、机械修理等工业企业。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企业经理(厂长)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厂长)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措施;制定企业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制等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中的问题;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开展安全竞赛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和各职能单位的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第六条 企业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在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并付诸实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 工区(工程处、厂、站)主任、施工队长应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第八条 工长、施工员、车间主任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的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第九条 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工长报告。
第十条 企业中的生产、技术、机动、材料、财务、教育、劳资、卫生等各职能机构,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生产部门要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平面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秩序。
技术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编制设计、施工、工艺等技术文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技术规程;负责安全设备、仪表等的技术鉴定和安全技术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机械动力部门对一切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经常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转;培训操作人员。
材料部门对实现安全技术措施所需材料,保证供应;对绳杆架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要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要报废更新。
财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供实现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教育部门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全员培训计划,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训练。
劳动工资部门要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新工人、调换岗位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贯彻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职工及时安排适合的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职工的定期健康检查;现场劳动卫生工作;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提出职业病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
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三、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五、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工作;
七、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九、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第十二条 在有几个施工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队施工的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队,不得发包工程。

第三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防止一般化。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要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五条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机械设备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 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变形、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指定专人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第十八条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队长、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第十九条 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等,都要采取措施,限期使尘毒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采用各种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革新和科研成果,都要经过试验、鉴定和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才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的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第二十三条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厂和车间,都应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先进工艺和技术;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章 安全纪律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七条 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第二十九条 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要把《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要记入职工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第三十四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 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除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企业每季、工区每月、施工队每半月组织一次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第三十七条 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要评比记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七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第四十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企业领导人应该立即组织调查,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或物质奖: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四十二条 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和罚款中提取。符合第四十一条(二)项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有事故险情,即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五、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
七、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八、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汲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四十四条 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先进企业必须是贯彻本条例,搞好劳动保护和坚持安全生产的模范。凡年万人死亡率超过1.5的,负伤频率超过36‰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


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

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成绩和“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一)“十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知识产权制度日益成为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战略武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各项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显著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处在一个极为有利的发展时期。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紧紧抓住这一重要战略机遇期,积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人才工作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服务,不断改革创新,加大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使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新的成绩。五年来,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专利队伍建设的主要发展指标得到落实,人才素质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建设得到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不断健全;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快速发展,各类培训活动蓬勃开展,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得到加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进一步提高。这些都为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组织基础和人才保障,营造了较为有利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也为“十一五”时期人才工作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面临的形势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既面临更大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同时也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和巨大压力。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将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使我国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提升到新的水平,也将对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任务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一定要增强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继续抓住和用好战略机遇期,大力加强人才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力度,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在数量、结构、素质和能力上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企业、科研单位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亟待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分散,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体制机制不适应需要等问题,努力开创新的工作局面,使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二、“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主体的人才队伍建设,为开创知识产权事业新局面,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组织保障。

(二)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要坚持的原则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把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树立发展新理念,促进知识产权事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以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把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主题,在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人才综合素质的基础上,提升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着力培养人才的创新精神,提高人才的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人才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坚持以人才资源有效配置为导向,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优化人才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人才合理布局,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着重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人才工作体制改革,努力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遵循人才资源开发规律,不断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发展活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把人才规划纳入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整体规划之中,坚持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及知识产权强局建设的目标任务相衔接,使人才工作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增强人才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主要目标

“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知识产权事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相适应,继续发展壮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使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总量有较大增长,结构进一步优化,素质明显提高,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基本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继续深入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大力提高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观念,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秩序。

四、“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

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积极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制定和落实“2006年—2010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纲要,研究编制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指导纲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通过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吸引和培养数百名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国际规则、具有较高知识产权专业水平和实务技能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育数千名具有较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能力的高素质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培养数万名从事社会各类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才队伍。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大幅度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观念。

(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才队伍建设

适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要求,加强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组织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建设要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管理职能合理配置,机构规格基本统一。着眼于增加人才数量,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建设一支具有相当规模、较高素质的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人才队伍。以提高知识产权业务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宏观决策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领导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地方行政执法工作的培训和指导,每年举办一期高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训班,全面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才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加强专利审查人才队伍建设

围绕建设知识产权强局、提高专利审查综合能力的阶段目标要求,加强专利审查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接近当前世界知识产权强局审查能力和水平的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专利审查队伍。适应专利申请增长和提高审查综合能力的需要,继续发展壮大专利审查队伍,到2010年,专利审查和复审队伍发展到 5100人以上。加强和完善审查员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提高专利审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专利审查、复审、审查业务管理等业务骨干和专家型人才的培养,增强审查人员依法审查的意识,提高审查工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的能力。加大青年审查人员队伍建设力度,拓宽思想政治教育和实践锻炼的社会渠道,促进青年审查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全面提高。注重优化审查人才资源配置,加大人才结构调整力度,增强审查人才队伍建设的能力和水平。适应专利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吸引和培养一批高素质、复合型专利文献和自动化人才,培育一支能够基本满足专利信息化建设需要的专利信息人才队伍。

(四)大力培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人才

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全面提升企业、科研机构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人才支持。围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企业、科研机构为主要对象,特别是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关键技术领域和产业,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和科技研发人员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实务技能的普及培训和专项继续教育。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有计划、分层次、分行业地组织培训数万名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一批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实务技能、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骨干专业人才。探索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和从业水平认定制度,促进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及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评估、投资、诉讼、信息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及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的建设,强化行政部门对中介和行业组织监管、协调和服务的职能。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和行业组织在培养造就知识产权中介人才中的能动作用,着力培养一批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技能、能够参加知识产权国际诉讼、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中高级中介服务人才。改革和完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严格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审批,加强和改进专利代理人培训,发展专利代理人队伍,提高专利代理人素质和执业水平,加大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专利代理人的培养力度。

(六)加强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把高层次人才培养作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着眼于高层次人才队伍总量增长和素质提高,着力实施“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中的百名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着重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及企事业单位中吸引、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知识产权法律和战略研究、知识产权管理和实务技能、国际规则和国际事务、专利审查和文献信息等领域深厚而扎实的基础知识、精通本专业的最新发展趋势和研究成果、善于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勇于创新和善于创新的高层次知识产权专门人才。遵循高层次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实施分类培养,通过强化继续教育培训、提供良好条件和环境、参与重大研究项目、强化岗位使用和实践锻炼、加强国际人才合作与交流等多种措施,加大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各专业领域学术和业务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和培养选拔机制,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促进高层次人才的沟通和交流,为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七)深入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

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有效利用社会培训资源,进一步加强国家和省市多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继续深入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适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之中,强化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加强与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基地和集聚人才的战略高地的作用,积极推进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发展,促进在高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增设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学硕士等学位授予点,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有效利用高校的教学资源,与高校共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大知识产权师资培养力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研究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建设,编写一批适用于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专利审查人才等教育培训需要的教材,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为社会各界普及培训知识产权知识搭建服务平台,推动中小学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教育,促进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发展。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国际渠道,加大输送人才出国培训进修的力度,加大引进国外知识产权师资、引进智力工作的力度,加强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八)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投入

建立政府引导、相关部门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加大物资、资金投入和工作力度,加强培训工作的基础建设。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高人才投入效益。围绕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加大对这些地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人才信息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加强人才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教学体系的建设,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在职教育培训课程设置体系,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作为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的重要作用。

(九)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和优化人才工作环境

推进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注重根据事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形成知识产权人才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有效利用社会人才资源。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激励保障机制,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发挥知识产权人才的作用,为人才的培养使用、实践锻炼、施展才干搭建平台,加强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人才交流,注重在实践中培养人才,提高人才的能力,培养人才与使用人才相结合。完善专利审查工作激励与约束机制,体现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原则。大力抓好中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中青年人才,实现人才队伍建设可持续发展。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和文化氛围,创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人才工作新局面。

(十)加强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人才工作放到重要的战略位置上,把实施人才战略纳入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人才规划。要加大创新人才工作方法的力度,紧密围绕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来开发和配置人才资源,发挥好人才工作上的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基础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发挥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统一协调、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有序运行的人才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重视研究和解决人才工作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保证人才队伍建设健康发展。坚持求真务实,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人才规划的各项工作目标,为开创知识产权事业新局面,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而努力奋斗。

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第2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为了做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认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是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确引导人民群众使用保健食品的重要环节;同时,国务院已经把治理虚假保健食品广告列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规定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开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依法审查,严把保健食品广告准入关。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人员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中一定要严格执行审查标准,对审查工作中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联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批人员培训的同时,加大对各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指导。

  三、从2005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使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保健食品广告的受理和审批,必须保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人员能够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业务专网开展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广告申请人可以通过SFDA政府网站的下载区下载“保健食品广告申请系统”及其使用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广告申请人提交电子版广告申请文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保健食品广告监测队伍和工作制度,做好对辖区内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对违法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每月要定期印发《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见附件),同时,在每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邮  编:100050。
  发送电子邮件:baiyuping@nicpbp.org.cn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汇总审核后,每两个月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


  附件: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