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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时间:2024-07-04 09:5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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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


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全面推进、深化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同志们:



  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大好形势下,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第四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总结三年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成绩和经验,部署下一步改革工作。李岚清副总理将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岚清同志的讲话精神,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三年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展情况及下一步的改革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新型的高校后勤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为了消除制约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因素,保证新世纪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1999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对改革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有力地推进了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之后,根据国务院领导每年都要开一次会议推动改革工作的指示,又分别于2000年12月和2001年12月在武汉和西安召开了第二、第三次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李岚清副总理三次亲临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对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程,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三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改革、保证改革健康进行的文件与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加强了领导、统筹和规划,各省会城市大力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努力组织实施,高校主动参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保证了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稳妥、健康地推进,到今年年底基本实现了1999年上海会议提出的三年改革预定目标。一种新型的、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校办学规律的高校后勤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有效地缓解了制约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因素,保证并支撑了我国高等教育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改革在整体上实现了突破性进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成就。



  1、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力地促进了高校办学活力的提高。到今年年底,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校后勤服务模式已被基本打破,各普通高校普遍实现了后勤服务系统与学校行政系统的规范分离,并按照后勤社会化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成新型的后勤服务实体。这些新型后勤服务实体在用人办法、资金筹措、日常运营与管理、内部分配与激励制度等方面,都采用了既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又坚持为高校服务的新机制。通过改革,实现了原有高校后勤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序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初步形成了竞争机制。各地和学校在实践中创造了不少成功的做法,积累了许多新鲜的经验。在政府投入不多、没有增加学校负担的情况下,高校的后勤服务质量、规模、水平与效益,均不断扩大和提高。一种既坚持为高校服务,又不断探索社会化改革,实现形式多样化的高校后勤保障格局正在形成。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我国高校的办学活力;改革的实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高校后勤领域里的体现。我国高校原有的后勤体制,是历史形成的,是计划经济的必然结果。过去高校长期由“学校办社会”,高校教职工中约有1/5是后勤职工,教职工住房与学生宿舍、食堂及其它生活设施占学校总建筑面积一半左右。按照旧的模式,每扩招一个大学生,国家就需投入4.5万元左右。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这种后勤机制,不仅使高校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也是高校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严重制约了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最大成果,就是彻底打破了落后后勤模式所形成的体制性障碍,促进了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办学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高校的办学活力,为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2、学生公寓、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展。加快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突破点和重点。三年多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领导、统筹、规划下,各方面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与实施,认真落实各项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在学生公寓、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史无前例的进展。据初步统计,自1999年至今年年底,四年内全国新建大学生公寓3800多万平方米,改造1000万平方米;新建学生食堂约500万平方米,改造130万平方米。四年新建的学生公寓和食堂超过1999年前50年建设的总量。河北、浙江等省近三年的建设量超过了改革前50年建设总量的3倍。全国新建的学生公寓和食堂,约可解决400多万大学生的食宿问题,有力地支撑了这几年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可以说,如果没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巨大成就,这几年我国高校的扩招工作是无法顺利完成的。



  3、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促进了校园面貌和周边环境的改善及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各地和各高校都十分注意以后勤社会化改革为契机,改善校园面貌和周边环境。例如,上海、武汉和西安等地结合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下大力气整治了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等一大批高校的校内外环境,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北京市近年来投入大量资金,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等学校的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改变了原来脏、乱、差的状况。去年,在四川省委、省政府和成都市委、市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电子科技大学周边环境得到了彻底治理,解决了这一长期困扰学校的老大难问题。长沙市政府投资5亿多元,改造岳麓山周边的基础设施,加快道路建设,为位于岳麓山的多所高校提供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广州市政府共投入3亿元专门用于解决中山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的环境问题。这些举措,在师生中和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不少高校还抓住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机遇,对校园进行重新规划,将一部分教职工住宅和后勤设施,有步骤地向校外置换,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还注意不断加强和改进学生公寓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公寓内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4、改革总体进展平稳、健康、顺利,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在李岚清副总理的亲自关心、推动下,在国务院办公厅的协调、指导下,中央有关部委和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狠抓落实,始终注意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精心指导高校后勤服务系统与高校行政体系的规范分离,不断加大对学生公寓、食堂建设进度与质量监督、检查,认真妥善地处理高校原有的后勤职工问题,保证了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近几年来,由于措施得当,不但保证了高校后勤系统原有职工基本没有下岗,还接受了学校其他部门部分分流人员,并在建筑、餐饮、商业、绿化、保洁、物业管理、社区与家政服务等方面创造了一批就业岗位,为缓解社会人员就业压力做出了贡献。上海市的教育超市,为社会提供了上千个就业岗位;华中科技大学后勤集团为社会新提供就业岗位900多个;西安交通大学后勤服务集团为社会下岗人员提供了1500多个就业岗位。三年来,改革总体上按国务院的要求与部署,稳步健康地向前推进,维护了高校的发展与稳定。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带动并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的投入,极大地推动了学生食堂、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据初步统计,仅学生公寓一项,三年来就拉动社会资金投入330亿元。今年,我国各类高校在学学生人数约1600万,年消费总额约1200多亿,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各地在改革的实践中,创造、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归纳起来,主要是: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扬开拓创新、实事求是、奋发有为的精神;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及时研究、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坚持政府统筹、领导、规划,省与省会城市协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精心组织,高校主动参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实施机制;推动并落实政府必要投入与制订各项优惠政策并举的措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千方百计加快学生公寓、食堂及其它后勤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着力建立保证新型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持续、健康运行的体制。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我国高等教育史上的一大创举,能取得上述巨大成绩是各方面大力支持、共同努力的结果。我谨借此机会,向一贯支持、关心这场改革的各级领导,向为改革付出艰辛劳动、做出贡献的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各高等学校、各有关社会企业和机构,表示衷心的谢意!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大力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对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也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1、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任务还十分艰巨。预计从现在起,到2008年前后,每年普通高中毕业生将增加80万以上,普通高考报名人数将增加100万以上。我国高等教育在今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既要重视质量,又要持续发展。为此,各项改革、必要的经费投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必须跟上。今年我国普通高校在校生已超过900万人。这几年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新建的学生公寓和食堂,均被扩招的学生“吃掉了”。目前在校学生还有相当一部分的食、宿条件并未得到改善,脏、乱、差的状况还大量存在,8人甚至10人住一间宿舍的现象在一些高校还相当普遍。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诱发事端、影响学校乃至社会稳定的情况就难以避免。今后几年,即使按照正常的增长速度,到2005年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和研究生预计将接近1300万人。按争取达到“421”标准计算,到2005年,学生公寓缺口约4800万平方米,学生食堂缺口约760万平方米。因此,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不足,仍然是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要保证我国高等教育在“十五”期间和到2010年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抓紧建设,尽快补上在学生公寓、食堂方面的缺口。所需的近千亿资金,全靠国家投入既不可能,也是行不通的,必须通过社会化改革的模式来实现。



  2、改革发展还很不平衡,管理和运行机制急需抓紧巩固、完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大局,只能成功,不能失败。但有些地方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不到位,对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领导、统筹、规划缺乏力度;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组织实施不落实,改革工作进展缓慢。少数高校领导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还需进一步转变,对改革的内涵缺乏全面的理解,改革积极主动性不够。



  此外,目前新形成的高校后勤保障体系,只是初步的,水平还较低,也很不完善,在改革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尚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尚未进一步理顺、理清;运营成本与效率还潜伏着不少不稳定的因素,距离产业化、集约化、专业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必须抓紧巩固和完善。



  3、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尽快研究解决。随着改革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要进一步探索实现社会化的方式,完善加快建设学生公寓、食堂建设的思路,加强和改进学生公寓、食堂的管理、监督机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机制。总之要抓紧出台全面深化改革、巩固扩大改革成果的措施。



  三、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开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新局面



  党的十六大对我国今后的教育工作做了精辟的阐述,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指明了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我们要抓住机遇,再接再厉,全面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做出新的贡献。



  下面,我结合高校后勤社会化面临的形势与任务,针对当前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讲几点具体意见。



  1、全面理解改革的方针政策,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姓“教”的原则,坚持为高校师生和教学科研服务的宗旨,这既是后勤社会化改革必须始终把握的方向,也是组织实施改革的根本指导思想。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进一步重视以下几点:一是要全面准确把握社会化改革的内涵。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的,是要改变过去一切后勤都由高校包办的机制,用社会化的新思路建立新型的高校后勤保障体系。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化目标需要一个过程,社会化的概念也并不是绝对的。不顾条件与可能,不加区别地把高校的后勤完全推向社会,不是我们要求的社会化改革。这场改革一开始,我们就反复强调,要加强政府的领导、统筹与规划;强调改革要因地、因校制宜;强调改革要精心操作、稳妥推进;强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对今后的后勤工作不是不管了,而是管的方式变了。后勤系统从高校行政体系中规范分离出来后,虽然高校与原后勤系统变成了甲乙方关系,但学校做为甲方,要切实履行甲方管理、监督的责任与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继续履行对本地高校后勤服务实体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二是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认真严肃地对待价格、质量与学生承担能力的问题,始终警惕并坚决制止靠涨价推动改革的各种错误倾向。质量要上去,价格要稳定、合理,这是衡量后勤改革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学生是否认同的一个根本标准。最近一个时期,少数高校擅自提高住宿和食堂用餐标准,已诱发了一些事故的苗头,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对学生食宿方面的服务价格和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要努力兼顾经济和社会两种效益,当两者发生矛盾、一时难以协调解决时,要首先考虑社会效益。由此产生的资金缺口应由学校或政府予以补贴或承担。公寓、食堂的经营者,应坚持微利、保本的经营思想,要看得远一些,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谋取暴利,要千方百计从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率、扩大经营规模中找出路,找效益。三是各方面要加大对改革在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力度。任何改革都需要一定的投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也不例外。高校后勤社会化这样一场广泛而深刻的改革,没有各方面必要的财力、政策支持,是不可能成功的。各级政府已经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方面的文件,要认真地落实和完善、补充。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和高校对改革在财力上支持不够。一些本应由政府或学校财力支持建设的重要后勤设施,或重大基础性生活设备,都转由后勤服务实体或相关社会企业承担,既影响后勤服务实体和社会企业参加改革的积极性,也提高了经营成本,最终必然又通过不同方式转嫁到学生身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总体上已经减轻了高校迅速发展过程中的负担,但政府和学校对发展投入一定的财力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且在情理之中。学校要调整校内经费支出结构,对后勤改革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决不能简单地“甩包袱”,甚至急于求“回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深化。



  2、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快学生公寓和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学生公寓、食堂建设,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点,也是我国高等教育继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上海会议之后,各地制订了学生公寓、食堂建设的三年规划。这个规划到今年年底已经完成。考虑到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关键时期,学生公寓、食堂的缺口还很大,还必须再狠抓几年。各地在这次会议之后,要结合今后五年高等教育的发展需求,努力按“421”的标准,把帐算好算准,制订2003-2008年高校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建设与城市发展规划,统筹组织实施。根据岚清同志的指示,今后,高校的招生规模要与各地对高校的投入力度、改革进度及后勤保障条件挂钩。凡学生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缺口大的高校,要限制招生规模。教育部已于去年发了有关文件,并已向各地打了招呼,今后要坚决贯彻执行。



  3、因地、因校制宜,努力加快改革的进度。高校后勤改革的最终目的是社会化,但具体实现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很不平衡,各高校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坚持改革的大方向、大目标与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各高校应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推动改革的深化。



  学生公寓、食堂的建设,在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同时,有些可以委托新组建的后勤服务实体按社会化改革的要求承建。在加快学生公寓、食堂建设方面,高校要发挥更大的作用。凡学校尚有用地的要优先用来建设学生宿舍;教师住房向校外置换后腾出的房屋,要改为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宿舍;校内的破旧房屋或陈旧设施拆除后产生的用地,也应主要用来建设学生宿舍。高校还要积极调整校内经费的支出结构,加大对学生公寓、食堂建设的经费支持。学生公寓要建在高校的周围,尽量建得离学校近一些,以方便学生。为便于管理,不提倡建设由几所高校共用的大片学生公寓(城)。学生公寓还是要“一校一片”、“一校一寓”。要千方百计降低造价。新建的学生公寓要按筒子楼形式建设。厕所、浴室等公共卫生设施,一律按公用方式安排,不进宿舍房间。另外,电话、电视机也不进房间。这件事,李岚清副总理已讲了多次,教育部也发了文件。提出这样的要求绝不是小题大作,是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从有利于降低造价、减轻学生负担,有利于育人,有利于管理,有利于长远改革考虑的。希望大家认真执行。学生公寓、食堂建设,要坚决贯彻“坚固、实用、安全”的原则,一般盖多层(6-7层),不盖高层,更要禁止盲目攀比、竞相提高标准、提高成本和收费。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改革成本,防止向学生转嫁矛盾。关于新型后勤服务实体的运行模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校而宜。有些地方只有一所高校,这所高校的后勤工作,就不能完全照搬高校比较集中的一些地方的做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几所学校组成联合后勤服务集团;有些高校,可以连人带市场托管给其他高校办得好的后勤实体或社会优质企业;在高校比较集中、能形成一定市场的大、中城市,可以组织跨高校的后勤物资配送中心,或实行连锁经营。关于在省级范围内组建跨地区、跨学校的后勤服务集团的问题,要谨慎,条件不具备或时机不成熟时,不要匆匆组建。



  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学生公寓、食堂的管理和监督。三年多来,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迅速推进,绝大多数高校的学生公寓和食堂,均采用新的运营、管理机制,学生的食、宿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服务质量与态度逐步改善,价格基本稳定,受到了学生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但也陆续暴露出不少矛盾和问题,少数地方还诱发了一些事端,影响了高校的正常办学秩序,波及学校的稳定,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关于改进并加强学生公寓、食堂的管理与监督问题,教育部已发出几个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在这里再强调几个问题。



  关于学生食堂的管理与监督。当前有些高校食堂在管理监督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管理、监督不到位;二是一些食堂经营者经营思想不端正,就餐价格偏高或擅自提价;三是食品卫生与安全存在漏洞。应该强调,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虽然改变了学生食堂的运行机制,但并没有改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管理、监督责任。高校必须承担应承担的责任,绝不能“以包代管”,“一包了之”。各高等学校要正确认识,妥善处理好深化食堂改革与加强管理、监督的关系。学校的行政和党委,都要有一位领导负责这方面的工作,学校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发现、反映、处理问题,坚决防止并杜绝诱发事故的苗头和隐患。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把对高校学生食堂的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常抓不懈。



  高等学校食堂的主要功能是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具有明显的公益性。高等学校食堂的运作、经营,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立足于为师生服务;既要考虑经营者的利益,更要兼顾广大学生利益,决不允许经营者为谋取更大利润而随意提高价格。各地、各高校在加强学生食堂的管理监督方面,首先要管住价格。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食堂的就餐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学校也不能一下子完全断掉对学生食堂的必要支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食堂该补贴的,还得补贴,以确保食堂的健康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第二要加强对食堂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的管理、监督。要严格学校饮食经营准入制度,对食堂经营者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对食堂的承包要实行严格的公开招标制度,各有关方面(包括学生)均应有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坚决禁止暗箱操作及其他不正之风。高等学校与中标方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质量要求和处罚办法。对未参与投标已进入高校从事餐饮经营的一些单位与个人,也应按上述原则补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经营资格。要严把卫生准入关。教育行政部门要商请卫生部门加强对高校食堂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条件发放卫生许可证。要严把质量准入关,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不得批准开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的卫生、保洁设施,必须达到有关标准,经高校验收合格、卫生部门审查通过并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尚未达到要求的食堂,应按要求抓紧完善,限期达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根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经常组织人员查找漏洞与隐患,并进一步完善、健全相关制度。学生食堂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对食堂的评估指标体系,并加强日常检查、评估。高校食堂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坚决更换食堂经营者。要全面推行饮食物资招、投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度。高校的食堂必须到合法经营单位采购饮食物资,确保食品安全。各高校的职能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措施,对采购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的监控,坚决杜绝腐败行为,发现问题迅速严肃追究处理。



  关于学生公寓管理。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学校管理工作不到位,思想政治工作不落实。在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加强对学生公寓内学生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决不能推给其它单位。各高校要切实负起责任,作为学校的一件大事来抓。对学生公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机制,做到责任、人员、机构、制度落实。党支部、团支部要进公寓,政治辅导员也要进公寓。各高校要按学生的人数比例,选派优秀的干部和政治辅导员与学生同住,负责学生的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把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学生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及奖学金的评定等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在公寓内开展各种健康的文化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进驻学生公寓的干部和政治辅导员要建立并强化激励机制,要将其在学生公寓的工作表现,作为一项重要的业绩进行考核。当前要特别重视并抓好对校外学生公寓的管理。校外公寓常由不同学校不同年级的学生共同使用,管理难度较大,管理工作相对薄弱。有些这类公寓出现了一些事故苗头。对此,各地、各高校,必须格外重视,切实管好。凡由几所高校共同使用的学生公寓,在学生管理方面,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同各校协商,建立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及时协调学校、业主、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要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学生、业主、物业管理等各单位和人员都要严格按契约规定办事,以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保证各项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公寓内的正常的生活秩序。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公寓各项收费的管理,高校和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要切实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对学生公寓的住宿、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安全工作,要明确机构,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高校和物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要落实责任追究制,杜绝一切可能诱发事端的苗头和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5、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坚定不移地全面深化改革。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各方密切协同、配合,是我们在改革实践中取得的一条基本经验。这几年我们的改革之所以能取得巨大成绩,主要靠的是这一条,今后改革的全面推进、深化,还得靠这一条。希望各地、各高校、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上海、湖北、陕西、北京、浙江和其它有关地方、高校的成功经验,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筹领导规划下,抓紧研究、部署今后几年的改革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承担起应负的责任,精心组织本地区的改革,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努力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落实各级政府制订的有关优惠政策。高校是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各高校的党委书记、校长要提高认识,亲自抓改革,认真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齐心协力,继续推进改革的深化。



  同志们,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高等教育领域里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这项改革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完成了阶段性目标。今后的任务虽很艰巨,但只要我们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就一定能取得更大的胜利。让我们在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保持蓬勃朝气和昂然锐气,克服困难,勇于实践,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全面实现国务院所确定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各项目标而努力奋斗。


关于2009年度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信息下乡”活动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2009年度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信息下乡”活动的意见

工信部电管〔2009〕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五年来,累计完成工程投资约460亿元,共计为约13万个行政村及自然村新开通电话,大大改善了农村通信面貌。但由于各地经济和自然条件差异大,农村通信基础设施仍需加强,农村通信建设任务依然繁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服务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开拓农村市场,特提出2009年“村村通电话”工程和“信息下乡”活动(以下统称“村通工程”)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为落实“建设设施、搭建平台、信息服务”的“村通工程”三步走策略,2009年“村通工程”主要工作是完善农村通信设施,完善农村信息服务平台,推进“信息下乡”活动。

  (一)完善农村通信设施

  目标:年内基本实现已通电地区“村村通电话,乡乡能上网”,全国通电话行政村和自然村的比重分别达到99.8%和93%以上,实现99%以上乡镇能上网、96%的乡镇通宽带(任务分配见附表)。

  为保障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2009年为四川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西藏共950个地处偏远雪域高原、自然条件相当艰苦的无电话行政村建成通信设施。

  为加快电话网络向更多村庄的覆盖、为建设信息化新农村夯实基础,年内继续为全国2.3万余个20户以上自然村开通电话,将通电话自然村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为加快互联网向农村的延伸、提升农村信息服务能力,年内完成574个乡镇的宽带互联网建设,26个省份实现乡镇通宽带。除四川实现99%乡镇能上网外,其他省份实现100%乡镇能上网。

  (二)完善农村信息服务平台 

  目标:建设和完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企业的基础性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提供功能强大、种类丰富、灵活便捷的各类涉农信息服务业务,也为其他信息服务商和涉农单位开展农村信息服务提供业务平台支撑。根据中国移动的安排,年内完成“农信通”平台三期扩容项目,进一步提升对西部12省和海南的服务水平,完善对中、东部各省的服务支撑能力。

  经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协商,年内分别建成面向中部9省和东部10省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各地农民提供语音咨询、短信、彩铃、电子邮箱、互联网站等适农信息服务。鼓励各平台向全国范围拓展。

  (三)推进“信息下乡”活动

  以基础电信企业为实施主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部门,以县乡村三级信息服务网点为运作体系,以农村通信网和业务平台为信息传递手段,重点开展农村信息服务网点建设和适农信息内容开发两方面工作,实现信息内容、信息服务和信息终端进乡入村。目标:力争年内在全国1万个乡镇完成信息下乡工作。完成的标准是实现“四个一”,即一乡建一个信息站,一村建一个信息点,一乡建一个信息库,一村建一个农副特产品信息栏目。

  经和企业协商,中国电信重点负责江西和四川、中国移动重点负责重庆和河北、中国联通重点负责河南和吉林,作为首批省份开展“信息下乡”活动。

  鼓励在更多地方、更加深入地开展“信息下乡”活动,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

  二、相关措施

  (一)再接再厉完成农村通信设施建设任务。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作为工程的实施主体,应整合网络和技术资源,优化人财物配置,保障行政村和自然村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同时各集团公司要加大对承担工程任务各地方公司的业绩考核以及资金、技术支持。

  (二)科学合理打造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中国移动年内在完成“农信通”平台三期扩容项目基础上适时启动四期工程。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应立足农村实际需求,合理规划,精心实施,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平台,实现品牌统一、管理统一、资源共享、功能完备。

  (三)因地制宜建设“四个一”。乡信息站和村信息点可与电信企业农村营销服务网点或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等合作共建,充分利用农村现有条件。乡信息库和村信息栏目建设要有专人负责收集本地特色信息,完善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各环节。

  (四)采用适用信息终端武装信息网点。在乡村信息站点建设中,积极采用“手机下乡”和“电脑下乡”产品、TD等3G产品、宽带接入(如ADSL)+机顶盒、农村信息机等终端,并保障产品质量、方便农民使用。

  (五)加强开发切合当前形势需要的平台应用。基础电信企业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过程中,要联合增值电信企业和有关各方,针对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农民外出务工、农副特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困难,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收集发布、在线撮合、在线交易、在线检索查询等功能,切实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六)广泛合作提升信息下乡的综合效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将信息下乡与手机、电脑、农机、汽车摩托车等下乡活动相结合,向农民宣传政策、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基础电信企业应为购买手机和电脑的村民提供为农民量身定做的增值业务包,并提供优惠的资费和便捷的服务。

  (七)大力依靠当地政府搞好信息下乡工作。各电信企业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主动汇报,大力配合,多方协同,积极与当地乡政府和村委会合作,加强“信息下乡”管理,保障信息网点持续健康运转。
  (八)利用经济手段激励各方面积极性。根据财政部《电信普遍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利用“村通工程”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通信设施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运营成本补贴;积极寻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信息下乡”活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信息下乡”活动合作各方提供优惠和便利的网络接入服务。

  (九)加强信息报送、进度通报机制和宣传工作。各省通信管理局要严格执行进度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向部报送上月进展。部定期编发工程简报,通报情况,督促进度。同时,各地应开展形式多样的“村通工程”及“信息下乡”宣传展示活动,推动和引导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09年“村村通电话”工程任务分配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0424/00123f3795a10b5ba30201.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纪字[2011]2号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1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检务督察工作,保证检务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务督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律和规定对被督察对象实施督察,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第四条 检务督察工作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检察纪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的督察。

第二章 检务督察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其中,督察长一名,由院领导担任;副督察长二名,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督察长、副督察长的人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检务督察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督察长提名,报检察长批准。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实行督察长负责制,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和组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三)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

  (六)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检察长报告一次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的情况。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检察长报告。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审定重大事项,由督察长召集。必要时,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是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组(监察局)内,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和纪检组(监察局)领导并对其负责。配备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的情况进行督察;

  (二)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三)了解和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

  (五)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方案;

  (六)组织、指导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完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检务督察人员包括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检务督察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备一至二名兼职督察人员。根据督察工作需要,还可从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和地方检察机关临时抽调督察人员。检务督察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督察工作所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检察业务知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三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应当对督察人员组织专门培训后才准予参加督察活动。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照法律和纪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损害检察机关形象;

  (二)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三)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财物、宴请及安排的娱乐活动;

  (五)不得对告状求助群众、单位采取冷漠、生硬、推诿、蛮横态度;

  (六)不得泄露督察和办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 检务督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督察对象发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督察长举报。

第三章 检务督察的事项、方式和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和第十条规定的工作方式开展督察工作。

第十七条 开展检务督察活动一般应当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经督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须经检务督察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报检察长批准,由督察长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根据督察内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明察、暗访督察、突击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交叉督察等不同的方式。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可以根据检务督察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督察。

第二十条 开展检务督察活动应当成立督察组,实行督察组组长负责制,依照法律和规定履行督察职责。

第二十一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

  督察人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可以着检察服或便装,必须主动向被督察对象出示督察证件和工作证件,并使用文明用语。暗访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和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执行暗访和突击督察等任务时,督察组事先不得与被督察对象联系。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应当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决策部署、决议、决定等情况,可以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并且根据情况及时做出督察工作的安排。

第二十三条 被督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如实汇报情况和回答提出的问题。

  督察人员有权对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二十四条 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现场督察,须经被督察单位核实检务督察人员的身份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督察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现场督察记录》并由被督察对象签名,可以通过录音、摄影、摄像和酒精检测等手段,获取相关信息资料。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配合督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执行督察任务时,一般按照逐级督察并反馈情况的程序进行,可以直接深入基层检察院督察。

第四章 检务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检察人员有下列损害检容风纪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一)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的;

  (二)在应当着装的公务场合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的;

  (三)着制式服装仪表不整、举止不端,有损检察人员形象的;

  (四)非因公务着制式服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五)有其他损害检容风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的,应当现场处置,必要时可以暂扣警用车辆:

  (一)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牌证或者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二)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警车牌照的;

  (三)非因紧急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酒店、旅游、文化娱乐等场所的;

  (四)警车私用的;

  (五)无照驾驶警车和酒后驾驶警车的;

  (六)将警车借给非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

  (七)有其他违反警车管理规定情况的。

第二十九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违反下列(一)、(二)项规定的,应当责令纠正;违反下列(三)至(六)项规定的,可以当场暂扣枪支、警械:

  (一)枪弹库房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

  (二)枪弹管理未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的;

  (三)无持枪证而佩带枪支的;

  (四)违反规定携带枪支、警械进入禁入区域、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配枪和持有警械的;

  (六)携带枪支或警械饮酒的;

  (七)有其他违反枪支、警械使用管理规定情况的。

第三十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暂扣违反规定使用的警车及枪支、警械等警用装备时,应当及时取证,如实记录并向督察长或副督察长报告,填写统一印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现场扣留凭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扣留物品清单》。

第三十一条 检务督察人员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有权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对一般性违规的责任人员,督察人员可以当场责令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

  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可以在责令纠正后向被督察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和建议。

  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可以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执行其职务,并在查清事实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检务督察人员现场督察发现被督察对象涉嫌违法违纪或者执法过错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有关单位或部门调查,并督报结果。情况紧急的,经督察长批准后,可以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遇到检察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重大情况,应当立即向督察长或副督察长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事项,可以协调被督察单位先期稳慎处置。

第三十四条 检务督察机构对被督察对象检察业务工作、检察事务工作或者队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督察建议并督促整改。必要时,经报督察长批准,签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建议书》,并要求被督察对象限期落实督察建议。

第三十五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在督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逐级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检务督察机构应适时组织回访督察,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到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督察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可以提出督察建议,经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或院党组研究决定后,要求院机关相关业务部门予以落实。

第三十七条 对被督察对象违反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行为,可以责令被督察对象予以纠正;对重大事项,必须向检察长汇报后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检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及时向全国检察机关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九条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一)妨碍、干扰、拒绝检务督察部门及检务督察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者督察人员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专项经费预算,根据督察任务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摄录器材、酒精测试仪等装备。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