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3:1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政发〔2007〕 17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稳步增长,吸引、鼓励外埠人才来我市创业,更好地稳定重点行业现有人才,充分调动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示范、引领作用,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使重点行业优秀拔尖人才为我市实现城市创新转型,人民富裕幸福做出更大贡献,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奖励的重点行业是指全市教育、卫生系统和为我市经济发展、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奖励对象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拔尖人才。教育系统以学校一线骨干教师为重点;卫生系统以从事临床一线骨干专家为重点;企业以引进的智能(专利、高新技术)型人才为重点。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推荐受奖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崇高的敬业精神。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在本行业有较高的威信,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教育系统推荐受奖人员具体标准:
  一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具有特级教师荣誉称号,师德高尚。所任学科专业水平高,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教育教学风格,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望,并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和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称号的。
  二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具有高级教师职务,师德高尚。在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在教育教学实践及课程改革方面成果突出,并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和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称号的。
  三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具有高级教师职务,师德高尚。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娴熟的教学技能,能够独立承担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确立的教育教学科研任务。并获市级学科带头人、省级以上“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市级以上“优秀班主任”称号的。
  (三)卫生系统推荐受奖人员具体标准:
  一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1.获得省政府科技津贴的学科带头人,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学科技术水平,为学科(专业)发展和骨干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2.具有正高级职称,在本专业有一定造诣,获得省级卫生系统“诚信标兵”称号的;
  3.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在本专业有关的诊断治疗、监测方法和各项检查等方面,专业技术水平达到省级以上的;
  4.在卫生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二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地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其中首位人员的;
  2.具有正高级职称,能够熟练正确救治危重患者,独立诊断、解决复杂疑难病例和重大技术问题的;
  3.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并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践工作,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的;
  4.在国家级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过学术专著,并被国内同行公认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
  三等奖优秀拔尖人才评选标准
  1.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其中首位人员的;
  2.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本专业诊断治疗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正确救治危重患者,独立诊断疑难病例、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承担院内外会诊的;
  3.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并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践工作,是本专业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的;
  4.在省级出版社出版过学术专著,并被国内同行公认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
  (四)企业推荐受奖人员具体标准:
  1.科技成果在全国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填补省内外空白,在我市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2.在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科技攻关中起决定性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果的;
  3.在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技术难题的革新攻关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有发明创造,在专业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成为行业、学科带头人的;
  5.创办的企业为我市行业龙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奖励方法和程序
  全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由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事局牵头组织实施。
  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推荐奖励候选人。
  市监察局牵头,市人事局、市科信局、市财政局参与监督审核把关。市财政局保证奖励资金。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依据奖励条件和标准,按照分配名额组织推荐。为确保拟受奖人员具有广泛的群众认可,具体推荐办法如下:
1.组织本系统职工传达学习《奖励办法》;
2.本单位进行民主推荐;
3.基层(学年组、科室、车间)负责人谈话推荐;
4.综合推荐结果,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5.将推荐人选公示三天;
6.填表呈报。
  (二)拟受奖人员填报《鹤岗市优秀拔尖人才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于2007年5月23日前报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汇总。
  (三)市人事局会同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科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对拟受奖人员进行初审。
  (四)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拟受奖人员进行组织考核。
  (五)受奖人员经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面向社会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四、奖励名额和标准
  (一)教育系统奖励的优秀拔尖人才分为三个档次:一等奖1名,奖励金额10万元;二等奖4名,奖励金额各5万元;三等奖5名,奖励金额各2万元。
  (二)卫生系统奖励的优秀拔尖人才分为三个档次:一等奖1名,奖励金额10万元;二等奖4名,奖励金额各5万元;三等奖5名,奖励金额各2万元。
  (三)企业奖励的优秀拔尖人才4名,奖励金额各5万元。
  如上一奖项出现空缺,该奖项奖金转入下一奖项。
  五、组织领导
  成立鹤岗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樊金宝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钱福永 市政府副市长
      王桂芝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陈维礼 市长助理、市经委主任
      慕士超 市纪检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贲起君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委办主任
      范春芹 市教育局局长
      姜道远 市卫生局局长
      庄乾义 市科信局局长
徐 征 市财政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主 任:贲起君(兼)
    成 员:刘忠林 师文玉
  此《奖励办法》由市重点行业拔尖人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
1997年1月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第一条 为运用关税手段推动轻型客车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轻型客车及其关键零件、部件的生产集中度、技术水平和开发能力,加快国产化进程,根据国家《汽车工业产业政策》确定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企业,为生产适用本规定的轻型客车所需进口的零件、部件,实行与国产化率挂钩的关税税率,即:实行国产化率高,进口关税税率低;国产化率低,进口关税税率相对较高的级差税率。
第三条 对因实行关税与国产化率挂钩而减征的税款,应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研制,财政部门有权对上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轻型客车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企业引进技术或自主开发(指企业独立开发或中外合作开发但知识产权属于本企业)生产的6座及以上、22座及以下且车身总长在4.2米及以上、7米及以下的客车。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并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批准立项生产本规定所指产品的企业,均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关税税率。
1、设计纲领在年产5万辆以上,全期国产化率目标在80%及以上,在申报时已投产的主导车型整车国产化率达到40%及以上的整车生产企业。
2、设计纲领在年产10万台以上,全期国产化率目标在90%及以上,在申报时国产化率达到60%及以上,已为经批准享受本规定关税税率的两个及以上整车厂配套的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包括整车厂所属的生产企业)。
第六条 企业享受本规定关税税率的整车、发动机、变速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属引进技术产品的,企业必须与外方签订产品技术转让合同,即包括产品技术转让范围、产品图纸、工艺文件、企业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试验、检测方法。但重复引进其产品技术时,不再适用本规定。
2、属企业自主开发产品(其中整车是指占整车价格40%及以上的零件、部件和至少一个主要总成是新设计、生产的)的,其产品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质量标准及试验、检验方法应齐全。
第七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整车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件、部件实行以下关税税率:
1、在产品国产化率达到40%及以上至60%时,企业在两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轻型客车的未列名零件(以下简称未列名零部件)税率的75%计征进口关税;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且低于上述税率的,按单列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2、在产品国产化率达到60%及以上至80%时,企业两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中未列名零部件税率的60%计征进口关税;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且低于上述税率的,按单列税率的80%计征进口关税。
3、在产品国产化率达到80%及以上时,企业两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中未列名零部件税率的40%计征进口关税;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且低于上述税率的,按单列税率的60%计征进口关税。
4、产品提前实现本规定确定的国产化率的,可提前享受相应的关税税率。
5、企业引进开发技术所需进口的软件免征进口关税;企业自主开发产品所需进口的参考模型和模具,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50%计征进口关税。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件、部件实行以下关税税率:
1、在产品国产化率达到60%及以上至80%时,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60%计征进口关税;
2、在产品国产化率达到80%及以上时,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30%计征进口关税;
第九条 享受本规定与国产化率挂钩级差关税税率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年。
第十条 在整车产品国产化率达不到40%,发动机、变速箱国产化率达不到60%时,按《税则》有关规定计征进口关税。
第十一条 要求享受本规定的企业,凭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目录及申报车型的成套散件价格明细表等材料向机械部提出申请,并向企业主管海关备案,由机械部、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审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检务〔1994〕231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各地商检局开展了对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该项工作暂按以下标准收费:

  1、登记审核费(含证书费)           每种标签300元

  2、样品检测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实际检测项目收费。

  相同生产工艺条件、同品种但包括规格不同的产品,同时申请标签登记检验时,其中一种包装规格的产品标签按全额收取,其它包装规格的产品标签,登记审核费按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检测费不另收。收费纳入财务管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