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水利部
关于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1995.08.31
关于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1995年8月31日水利部水人教[1995]326号通知发布)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自一九
九二年起由参加地方统筹改为参加水利行业统筹。由于各地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标准也不一致,这给我部行业
统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为加强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进一步理顺
关系,经研究,现对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
定。
一、部直属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一律参加水利
行业养老保险统筹。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三、缴费标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上年度工资总
额15%的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十二月份个人工资收入作为计征基数,按3%的
比例提取。为便于管理,保险费金额只计算到元,不足一元的四舍五入。计算个人
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未列入工资
总额统计的其他收入,不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四、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人劳部门提出人员名册、缴费金额,财务部门在发
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并转入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人劳部门应
有专人负责个人缴费工作,建立个人缴费台帐。职工有权核查本人养老保险费的缴
纳情况。
五、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水
平的提高,由水利部在适当时机进行调整。
六、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仍由原资金渠道列支。
七、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各单位实行养老保险费差额收缴和拨付。单位
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各单位于年底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预决
算,并完成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拨付工作。
八、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如期足额缴纳,不得拖欠,逾期未
缴的,按每日加收应缴款项的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九、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已参加企业统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基金与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严格分开。分别单独列帐,分别报预、决算及各
种报表。实行统筹基金两条线,互不占用。
十、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及各级统筹机构(或人劳、
财务部门)管理。各级统筹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单位和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十一、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
转入养老保险基金,其中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得利息应纳入个人缴费台帐。要
做好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十二、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免征个人
收入所得税。
十三、劳动合同制职工调动或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基
金转移手续。职工在系统内调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
十四、劳动合同制职工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依
照本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五、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丧葬费、抚恤费
。无取暖设备宿舍冬季取暖补贴。
十六、单位和个人缴费满十年以上的,按月发给养老金。养老金水平按本人职
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缴费不满十年的,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助费: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缴费
每满一年,按本人三个月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60%发给;缴费满一年不满五年的
,缴费每满一年,按本人三个月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50%发给。
十七、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等,按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流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率的原则,建立相应的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设在人劳部门。其他直属单位暂不设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由人
劳部门负责管理。
十九、设有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的直属单位,可按规定提取管
理费,管理费数额应控制在实际上缴数额的2%以内。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
准。管理费主要用于与统筹工作有关的会议费、业务费、资料费等。
二十、各级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议、统计、
审计等项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二十一、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执行。
文号:[水利部水人教[1995]326号]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粤劳电〔199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技工学校起源于艺徒培训,历来是按照职业技能标准,以技能培训为主,培养初、中、高级技术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实体,而非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学历教育。
二、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没有任何改变。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及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进一步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改革的精神,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体制和建立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为经济建设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1994年7月25日
关于印发《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政发〔2004〕2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盘锦市消防安全工作责任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和规章,强化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
2.审定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3.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议事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4.制定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及时修订新开发和旧城区改造消防规划。
5.负责做好城镇消防设施建设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工作,保障经费投入,保证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认真解决城镇建设中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历史“欠账”;督促各部门在城镇建设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6.积极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积极推动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使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成为乡镇和农村扑救火灾的重要力量。
7.负责组织本县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积极督促教育、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有效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8.制定和完善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并组织实施,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特大火灾事故防范工作。
9.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整改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10.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法规,补充和完善本地区消防法规体系,检查本地区消防行政执法情况。
11.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
12.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13.将消防工作做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二、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社会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管理。
2.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3.积极发展公安、专职、志愿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推动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工作。
4.负责组织本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5.制定和完善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并组织实施,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特大火灾事故防范工作。
6.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整改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7.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
8.负责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中所需物资的调配,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9.将消防工作做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总结评比。
三、市直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一)市发展计划委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制定全市消防事业建设发展总体计划。
2.负责消防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二)市建委消防工作责任
1.负责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在城市建设中同步组织实施。
2.结合城市的改造,合理确定消防安全布局,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3.督促县政府制定落实城镇消防规划。
4.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审查工作,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消防设计规范,严把消防队伍的审批关。
5.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进行,并保证建设资金到位。
(三)市财政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编制消防事业费预算,落实各项消防基础建设和装备建设资金。
2.认真执行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并保证专款用于消防装备建设。
(四)市城建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及时新建、补建市政消火栓,满足消防灭火救援的需要。
2.负责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3.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把审批关,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市经贸委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
2.负责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培训,提高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3.会同消防部门负责对各类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市公安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2.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3.协调督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组织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灭火和社会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火灾事故情况的汇总工作。
(七)市消防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职责。
2.依法对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项目消防审批和验收工作。
4.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及时救助遇险人员和扑灭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损失。
(八)市工商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严格执行前置审批各项规定,严把从业审批关。
2.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吊销营业执照。
(九)市文化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严格履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严把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审批关。
2.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各类消防违章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3.负责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工作。
(十)市教育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学校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及时制止、纠正各类消防违章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负责中小学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将消防知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内容纳入学生素质教育范畴。
(十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特殊工种人员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工作。
2.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伤残人员的等级鉴定工作。
(十二)市广播电视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知识宣传工作。
2.负责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做好各类消防专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性报道工作。
(十三)盘锦日报社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负责开辟消防宣传专栏,广泛普及消防知识,开展火灾警示预报。
2.负责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和公示、曝光平台,做好各类消防专题的深度报道和连续性报道工作。
(十四)通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建立健全传递火警、火灾和抢险救援信息的通讯设施,保证消防通讯畅通无阻。
2.负责火场通讯保障工作,保证灭火通讯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五)其他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2.在重特大火灾事故扑救期间,服从调度和指挥,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扑救。
四、企业、社团、组织、个体经营业户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因为消防工作的重大疏漏而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2.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并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3.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确保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畅通。
5.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6.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加强对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的消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7.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开展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8.发生火灾后,组织和引导在场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9.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严格的半年、全年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