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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

时间:2024-06-17 00:45: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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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

建市监函[2003]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分工抓紧工作。大纲编制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加快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设步伐,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于2003年2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研讨会。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部分地方建设厅(建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等单位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就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编写的指导思想、标准、主要内容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要求。与会代表就编制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的内容、体例等进行了研讨。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写的组织领导

  专业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由建设部统一领导,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分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安装协会组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电力工程专业由建设部牵头组织,国家电网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参加;公路工程由交通部牵头、国家民航总局参加;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由交通部负责;铁路工程专业由铁道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矿山工程专业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牵头组织,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国建材建设协会、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明达矿山总公司、中国有色建设协会参加;冶炼工程专业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石油化工工程专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牵头组织,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参加;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由信息产业部牵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参加。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

  建造师考试大纲的编制要重点体现“五个特性”,坚持“六个结合”。即体现“综合性、实践性、通用性、国际性和前瞻性”;坚持“与建造师的定位相结合,与高校专业学科设置相结合,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结合,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结合和目前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相结合”。

  综合性:涵盖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艺性工业工程。

  实践性:解决、处理现场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性: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符合WTO规则的有关原则。

  通用性:以工程管理学科为主,涵盖其他专业学科。

  前瞻性:拓宽建造师执业范围,充分考虑将来与国际建造师互认。

  考试大纲体例以同济大学牵头组织编制的综合考试大纲体例为范本,明确考试知识点的具体要求(了解、知道、熟悉、掌握),突出“掌握”部分的知识点。

  专业考试采取推荐教科书的方式,原则上不统编考试教材。拟将争议较大的理论观点和名词解释等内容汇编成《建造师专业考试指导书》。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的范围和内容

  专业考试大纲范围要包括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点,以突出施工阶段管理为重点。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专业理论知识与技术;专业工程案例。

  四、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大纲编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专业考试大纲编制机构人员构成要合理,原则上应包括大专院校、行政管理、行业协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管理专家和学者。

  2.处理好建造师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之间的关系

  “综合”大纲突出对基础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专业”大纲突出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熟练运用;“综合”大纲侧重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大纲侧重专业技术管理;“综合”大纲偏重对通用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专业”大纲偏重对专业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综合”大纲体现综合能力考核,“专业”大纲体现专业能力考核。

  3.牵头单位在编制大纲的过程中,注意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

  会议要求各编制单位按照以上原则,抓紧开展专业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各专业考试大纲草稿,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专业考试大纲进行修改完善,于5月底前报建设部审定。


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30号
━━━━━━━━━━━━━━━━━━━
  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是省
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参与
有关工作。  
  (二)划入的职能  
  原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核预防和应急管理
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性工作、有关资质认证
技术性工作、环境信息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四)增加的职能  
  1.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2.辐射环境监督管理。  
  3.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  
  4.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5.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环境
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
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
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
作。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
目标;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四)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
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五)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
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六)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
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指
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
认可工作;管理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
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核事故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和
民用核技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  
  (十)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民用核设施事故预防
和应急管理方案,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协助国家对民用核设
施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
理方面的纠纷;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
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
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环境保护局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电、秘书、保卫、保密、档案、政务
信息、督查、督办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指导、
协调环境保护信访、宣传教育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草拟环保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综合性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各项专项法规的起草;对重要文件进行审核;归口管理行
政执法和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政策的调研和制定;组织对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
并协助处理;负责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建议;办理
行政处罚、复议、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
容;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和信息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环境保护有关资金;
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检查、
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的环保责任目标和任务;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负
责机关财务工作。  
  (四)科技处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和核应用、核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重大技术
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科技成果;拟订地方环境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环境
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生物技术环境
安全;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五)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处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
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的计划、规划;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
进口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承办可用作原料
的废物进口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
划,对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并向省政府提出审批建议;指导监督矿区
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污染
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六)监督管理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监理、排污
收费等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调查
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实施污染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  
  (七)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承担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核事故预防
和应急的有关工作;组织核事故应急演习;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
督促检查落实;审批设立限制发展区的申请,并检查实施;建立核设施安全及生
产运行数据库和监督网络。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资、计划生育等工作;协
助地级以上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指导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
划与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国环保
先进的推荐工作。  
  (九)监察室(与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
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2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等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银监会 外汇局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银发[200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快速发展,发卡量大幅上升,受理环境明显改善,银行卡联网通用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由多元化市场主体构成的银行卡产业链初步形成。但是,我国银行卡产业仍处于初级阶段,用卡频率、持卡消费比例、商户普及率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同时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产业扶持政策缺乏、受理市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促进银行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广普及银行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银行卡产业发展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对于减少现金流通、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消费、扩大税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加强反洗钱工作和提升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的要求,以向全社会提供安全、普遍、快捷、优质的银行卡服务为目标,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用卡环境、加强持卡人权益保护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有效提升本国银行卡产业竞争力,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使我国银行卡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原则是:政府推动、行业自律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发展和规范相结合;全面发展和重点推进相结合;加强银行卡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与培育用卡习惯、促进银行卡消费相结合;推进银行卡产业发展和提高银行服务质量相结合;提高银行卡安全风险防范水平和加强持卡人安全教育相结合;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和加快银行卡产业发展相结合。
二、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完善法律体系,营造良好制度环境
国务院正责成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银行卡条例》,要加快业务管理法规建设。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制定相关配套规章。要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统一银行卡发行、使用和受理规则,规范银行卡支付行为,明确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要求,切实防范支付风险。
(二)面向需求,完善银行卡品种和功能
1.鼓励推广公务卡。各级政府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应积极带头使用银行卡,在行政经费、差旅费等公务支出中使用银行卡支付,提高预算资金支出的透明度,加强对公务支出的监控。
2.继续促进借记卡发展,稳步发展信用卡。进一步完善借记卡的功能,提升借记卡的服务质量,促进借记卡发展。在有效防范信用卡风险的前提下,稳妥发展信用卡。
3.拓展银行卡使用空间,推进银行IC卡应用。促进银行卡功能与其他行业应用有机结合,实现资源共享与协调发展。有序规范以银行卡为介质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促进其健康发展。积极开发适合不同群体需求的品种,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人民银行要根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05年版)新行业标准,推动银行IC卡应用的发展。
(三)促进受理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扩大受理范围
1.加强受理市场建设。将完善用卡环境、推动银行卡普及应用作为当前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核心工作。以市场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政府指导,力争至2008年,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户受理银行卡的比例达到60%左右,大中城市重点商务区和商业街区、星级饭店、重点旅游景区要全部可以受理银行卡。全国大中城市持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比例达到30%左右。
2.规范发展受理市场。明确发卡机构、银行卡清算组织、收单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专业化服务机构等银行卡业务有关市场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加强对收单市场的管理,确保所有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被受理。健全专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银行卡业务外包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3.建立和完善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坚持银行服务合理收费原则,综合考虑成本、利润和风险因素,兼顾各方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银行卡定价机制。按照市场化的发展要求,由各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定价。为鼓励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各地可根据商户刷卡消费额等因素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商业银行要科学制定银行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成本核算,降低成本。
4.提高商业企业受理银行卡普及率。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引导商业、旅游、餐饮等零售和服务行业受理银行卡。
5.扩大银行卡受理范围。有关部门应鼓励公共事业单位积极受理银行卡,促进银行卡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缴费领域应用。推动民航、铁路、公路售票以及医院、学校、加油站等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和现金使用量较大的领域受理银行卡。
6.拓展人民币银行卡境外受理市场。研究出台支持人民币银行卡受理网络向境外拓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人民币卡受理业务向具有使用需求的国家和地区拓展,逐步建立人民币卡的国际受理网络。商业银行和银行卡清算组织要积极、稳妥地开拓人民币卡境外受理业务,切实采取措施防范汇率、欺诈、技术等各类风险。
(四)鼓励市场化竞争,增强服务意识
1.鼓励竞争,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产业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在银行卡发行、受理、信息转接、机具布放等环节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和组织参与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商业银行要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探索改革银行卡经营模式,降低成本,提升竞争能力。
2.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并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作为银行卡服务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要建立满足市场和客户需要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吸引商户受理银行卡和公众使用银行卡。
(五)扩大联网通用范围,提高网络运行效率
1.巩固和提高联网通用成果。认真总结和推广近年来联网通用工作经验,将联网通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所有地市级以上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级市。确保所有银行卡机具都符合联网通用有关规范和标准,严格遵守“一柜一机”原则,实现资源共享。抓紧完善实施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加大对按照国际规范制定的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的推广力度。商业银行发行新的人民币银行卡必须符合该技术标准,并尽快完成现有非该标准卡的换发工作。
2.提高交易网络运行质量。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保证内部网络和跨行交易网络的运行效率,电信运营企业要保证交易网络的通信通畅,力争到2008年,全国跨行交易成功率达到96%以上。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加快刷卡消费资金到账时间。建立高效率的差错、投诉和争议处理工作机制,提高差错处理效率,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六)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1.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实现银行卡不良信息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
2.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银行卡技术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银行卡技术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防范银行卡伪冒和欺诈交易,建立健全银行卡案件的报备、预警及通报制度。跟踪研究国际从银行磁条卡标准向芯片卡标准转移的趋势,按照“积极应对、谨慎实施”的方针制定相关策略,并带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3.有关部门要规范银行卡的准入管理,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监管指标体系。要有效防止商业银行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卡,使其发卡数量与风险管理能力和内控水平相适应。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银行卡数据处理及相关业务外包的准入和监管,特别是对外资机构在国内从事相关业务的问题要有明确规定,确保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安全。
5.公安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和商业银行等部门,建立防范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和案件合作机制,坚持防范和打击并重,规范和治理并举,努力从源头上预防银行卡犯罪的发生。
6.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安全风险管理,从技术手段、业务流程、内控制度、商户管理、培训教育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和反欺诈能力。要高度重视信用卡业务开办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可依照有关征信管理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在防范信用卡风险方面的作用。要将保证持卡入安全使用银行卡作为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7.银行卡业务的相关市场主体要根据反洗钱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银行卡交易监测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通过完善制度和技术措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和跨境转移非法资金。
(七)制定产业激励政策,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1.研究出台财税支持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金卡金税工程合作。推动金卡和金税工程间的信息交换,促进信息资源与技术服务共享。税务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计划,积极配合做好具有受理银行卡功能的金融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和推广工作。
3.引导企业降低通信成本。信息产业部鼓励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银行卡交易通信收费进行优惠。
4.支持与银行卡相关的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支持与银行卡产业密切相关的各类通讯、集成电路制造、软件开发、运营服务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经认定,有关企业可享受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银行卡相关的各项技术和业务创新的专利保护。
(八)加强银行卡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做好推广普及银行卡以及防范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使社会公众普遍掌握银行卡基本常识、积极作用和用卡安全知识等,增强参与、支持银行卡以及预防犯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策合力
银行卡产业发展牵涉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银行卡产业发展对改善支付环境、扩大消费、防止偷逃税款、维护市场秩序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2006年底人民币银行卡业务全面对外开放,我国银行卡产业面临较大挑战,必须利用有限的时间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lO年上海世博会对完善用卡环境也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银行卡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指导本地区银行卡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银行卡产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指导和推动本地区银行卡产业的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银监会 外汇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