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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7:07: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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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9月21日 财教[200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有关要求,“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为加强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主要投向:
(一)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培训,并从中选拔优秀教师进行出国短期集中培训;对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成绩显著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
(二)支持全国重点建设的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等有关机构,开发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以下简称重点专业师资培训方案教材开发)。
(三)引导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面向社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第三条中央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培训、食宿及其他相关费用。 出国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员在国外期间的学习和食宿费用。
(二)重点专业师资培训方案教材开发经费,主要用于重点专业师资培养培训方案、课程和教材开发所需的研究研讨、试验论证、评审验收、成果出版等相关项目的费用。
(三)对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的资助,主要用于特聘教师的课酬补助。财政部、教育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和生师比等因素,确定资助经费额度。各地根据特聘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第四条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方式和程序:
(一)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经费(含出国培训经费),财政部、教育部按人均标准,分年度拨付到中等职业学校,由教师参加培训时缴至培训机构。
(二)重点专业师资培训方案教材开发,牵头单位为教育部直属高校或其他部委所属高校的,资金划拨到教育部,由教育部划拨到学校;项目牵头单位为地方高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划拨到学校。项目资金一次确定、分两批拨付,2007年通过项目开题答辩后拨付50%,2009年上半年通过项目中期检查后划拨其余资金。
(三)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计划,中央财政每年先下达预算控制数。各地根据预算控制数以及地方资金数额,研究确定具体资助的学校、专业、人数和补助标准等,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正式下达经费预算。
第五条项目资金的年度分配方案,经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确定后下达。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保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各地要按照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得以管理费等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和挤占,也不得将该专项资金与其他事业经费混合下达,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作为安排后续项目的依据。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铁路节约和增加路收奖励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节约和增加路收奖励暂行办法

1978年11月22日,铁道部

为了鼓励职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国家物资和增加铁路运输收入,以进一步降低成本,增加生产,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甲、节约奖励
一、节约奖励仅限于制定有先进合理的燃料、电力、原材料等消耗定额,并具有完整、健全的材料管理和实际消耗统计、记录制度以及有严格、健全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的单位的直接、大量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等的工人实行。
二、对实行节约奖励的工人,应根据各工种的生产特点,在完成规定的产量、质量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按节约价值的多少提取一定的奖金。提取奖金标准的高低应根据料价的高低和节约的难易程度等情况来确定。价格高、节约较易的,奖金标准应低一些,反之,应高一些。
三、大批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等的主要工种,可以实行在工资基金下开支的奖励或计件工资制的同时,另实行节约奖励。
虽大批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但工作较为简单的工种,可实行一种综合节约奖励,即在全面完成有关生产条件的前提下,按节约价值计算给奖;或在全面完成有关生产条件时,在工资基金项下支给少量奖金,另按节约价值计算给奖。
对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等数量不多的工程,不另实行节约奖励,应该将“节约”列入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的奖励的奖励条件。
四、奖金提取比例
(一)机车节约燃料奖励
机车乘务员、值班司炉完成规定的条件(具体由各局规定),同时节约燃料者,蒸汽机车按节煤价值提取百分之十以内的奖金;内燃机车、电力机车奖金提取比例由各局自行规定,但应低于蒸汽机车。全段节约机车燃料时,可从纯节约价值中提取百分之一的奖金,奖给检修、洗炉、热力指导、软水化验等在节约机车燃料中有显著贡献的人员。
(二)其他直接、大量使用燃料、电力、原材料的工人,在完成规定的条件(具体由各局、院、厂规定),同时节约者,可按节约价值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局、院、厂自行规定。
(三)修旧利废、回收代用
1、经检验确定过限、破损、报废而必须换新材料或配件,经工人设法修复或用旧废材料、配件改制代用,并确能保证产品质量者,经检验合格,按实际节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支给奖金。
2、关于木材的节约,凡属保护性的延长木材使用寿命(如木材防腐等),纳入生产计划内的代用材料(如水泥轨枕等),以及统一定额内的利用旧木材(如旧木材)和完成规定回收复用次数的,不支给节约奖金,但对超过规定回收复用次数的,其超过部分应给予节约奖励。对其他材料的节约,也按此精神办理。
3、对专门从事修旧利废和废油回收再生的车间、班组,一般不支给节约奖励。但对超额完成修旧利废计划或扩大修旧利废范围和超额完成废油回收率成绩显著的,其超过部分按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4、以煤矸石、煤碴等低质燃料掺烧代用,节约好煤,以掺烧量折合煤炭量计算节约量,给予适当奖励。
5、盛装材料及零件的包装容器(如装水泥的纸袋、木箱、麻袋等),经用料班组细心爱护,在完成规定的回缴率的条件下,对完整无损符合规定标准的包装容器,按押金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
6、对搜集散失的废旧器材或回收废料超过规定的回收率为国家增加财富的人员,按折算价值的一定比例支给奖金。
7、对废钢铁回收和上交超额完成计划指标,按超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支给奖金。对利用双屑炼钢,超额完成计划指标,按超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支给奖金。
8、实行修旧利废、回收代用奖励的奖金提取比例,由各局、院、厂自行规定。
五、实行节约奖励办法的单位,必须制定先进合理的燃料,电力、原材料等的消耗定额,建立与健全收发,保管、交接、检查、原始记录等制度,并且严格质量标准,加强质量检查验收,防止发生副作用。节约奖金应根据规定的统计计算资料,经专业人员(如材料、财务、人事部门、
清仓节约办公室等)审核后发给。
六、节约奖励一般按班组计奖,并和班组经济核算结合起来,节约价值应和核算的财务结果相一致。班组所得节约奖金,应根据各个成员在节约过程中的成绩大小进行分配。个人每月所得节约奖金,一般不超过十五元,列车蒸汽机车乘务员不超过二十元。
七、节约奖金的发放时间,应根据每个节约奖励的具体情况加以规定,一般可按月计发。
八、当月浪费燃料、电力、原材料时,应核减下月的节约奖金,核减的数额不超过奖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但不超过浪费的价值),核减的数额无论能否补偿浪费的价值,均以一次为限。
九、本办法所规定的节约奖金,均由节约价值中开支,并统计入工资总额中。
十、符合实行节约奖励条件的单位实行节约奖励时,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所属单位,由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审批,部属工厂所属车间,由工厂审批。
乙、增加路收、堵漏保收奖励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客、货职工及收入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严格掌握收入政策,认真查堵漏收,加强收入管理,对增加路收、堵漏保收做出贡献的站、车客、货职工及其他直接有关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凡是列车上的补票款(包括卧铺票)、到站补收的旅客票价、随身携带品超重运费、货物、行李、包裹检斤验货补收的运费和货场门卫验放货物时发现漏收的暂存费,以及查堵发现的其他漏收的运杂费,都算作堵漏收入。各铁路局按堵漏收入总额提取百分之五和按(78)铁财字1055号文规定的补票手续费全数都作为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基金。
增加路收、堵漏保收奖励每季评比一次。对列车、车间、班组的集体奖金,平均每人不超过四至六元,由站、段自行审批,根据每个人在堵漏保收工作中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另可给予较高的奖金,每人不超过十元的,由站、段审批,十至三十元的,由分局审批,三十元以上的,报由路局审批。
对违反政策、违反规章制度和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不予奖励。
丙、各局、院、厂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下达执行,并报部核备。如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应事先报部批准。


关于批准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及调整部分试点地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92号


关于批准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及调整部分试点地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的申请,经研究,现就批准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及调整部分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批准北京市大兴区等106个市、县(市、区)为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二、江苏省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张家港市、吴江市纳入苏州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淮安市楚州区纳入淮安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东台市、射阳县、建湖县纳入盐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宁乡县纳入长沙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不另行文。

三、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四、各试点地区要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环保部门的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局备案。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所辖县区也要编制本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五、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亳州市)、湖南省娄底市(原娄底地区)分别为我局批准的第一批(1996年)和第二批(1997年)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三个试点地区至今未编制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基本没有进展。我局决定这三个试点地区不再作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今后,我局还将定期对其它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予以调整。

六、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和试点地区建设规划,各试点地区应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附件: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第七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大兴区

河北省
灵寿县 邢台县 巨鹿县 黄骅市

山西省
沁源县 右玉县 朔州市平鲁区 平陆县 永和县 沁县 祁县 陵川县 沁水县 盂县

黑龙江省
大兴安岭地区 海林市 北安市 萝北县

江苏省
宜兴市 金坛市 泰兴市 丹阳市 镇江市丹徒区

浙江省
衢州市 德清县 嵊州市 象山县 慈溪市 海盐县 嘉善县 建德市

安徽省
芜湖市马塘区 蚌埠市新城综合开发区

福建省
平和县 南靖县 永泰县 泰宁县

江西省
安义县 南昌县 新建县 吉安县 永丰县 分宜县 上犹县 兴国县 石城县 彭泽县 婺源县 新干县 安福县

山东省
平阴县 淄博市博山区 临朐县 安丘市 禹城市 乐陵市 夏津县 临沂市兰山区 临沂市河东区 蒙阴县 沂南县 临沭县 东阿县 博兴县 邹平县

河南省
新蔡县 逐平县 西峡县 浙川县 嵩县

湖北省
武汉市东西湖区 谷城县

湖南省
湘阴县 隆回县 城步苗族自治县 洞口县 绥宁县 平江县 桂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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