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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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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3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对落实该办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援助目标责任制

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群众生活,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切实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问题的具体行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各区、各有关单位务必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我市实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总的目标要求是:对现有申请登记的零就业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确保在2005年6月底前每个家庭实现1人以上就业;对本办法出台后出现的零就业家庭,确保每个家庭在其申请登记后6个月内实现1人以上就业。

按照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粤再就办〔2004〕16号)的要求,从2005年起,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各区要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目标任务下达到街道(乡镇),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建立资料台帐

各区要在今年12月底前,对本区零就业家庭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做到“不漏一户,全面掌握”。要将调查建档工作的责任落实到街道社区,依靠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对零就业家庭逐家逐户进行家访登记,摸清其家庭情况、生活状况、失业原因、就业能力、择业意向、所需帮助,建立起零就业家庭登记及就业援助情况工作台帐。

三、实行动态跟踪服务,建立通报制度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和督办,落实“一帮一”援助责任制,确保每户零就业家庭都有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挂钩帮扶和跟踪服务。对挂钩帮扶的家庭,要落实“经常通电话、每月一家访、就业后一回访”的跟踪服务制度,了解其生活和就业情况,切实巩固帮扶成果。

全面建立两项通报制度。一是工作人员挂钩帮扶情况通报制度。由各区每月通报每名工作人员帮扶零就业家庭的进展情况。二是全市各区、各街道(乡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具体将各区和各街道(乡镇)上报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季报)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情况作为年度再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的依据。

四、开展广泛宣传,形成援助氛围

各区要多形式、多渠道、持续性地大力宣传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把省、市、区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和措施宣传到位,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援助家庭,发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援助行动,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就业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组织好省、市、县(区)、街道、社区五级联动的“关爱零就业家庭,真情相助就业”的大型专题宣传活动,务求造出声势,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本市就业特困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粤再就〔2004〕16号)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02〕10号)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同是城镇居民、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均持《失业证》且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

第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第四条 零就业家庭申请就业援助,具体程序是:

(一)凭家庭成员的《失业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其中公示时间为3天),并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报送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三)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签发《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交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

第五条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是零就业家庭失业成员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岗位援助和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六条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对已领取《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建立零就业家庭及成员档案,做到失业原因、家庭状况、技能特长、择业意向、培训要求“五清楚”,实行专人就业跟踪服务,并及时登记其享受援助政策及就业情况。

第七条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积极向他们提供合适和力所能及的就业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第八条 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凭《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和《失业证》可在户口所在的区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培训中心承办。

第九条 对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实行岗位援助服务承诺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必须把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纳入优先招用范围。对其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对岗位不挑不拣、服从劳动保障部门推荐介绍的家庭成员,按照“先易后难、先年轻后年老、先高学历后低学历”的办法,30天内帮助解决1人就业。

第十条 各类用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新招用持有《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发放工资的,经隶属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期限(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社会保险补助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发,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招用持有《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再就业援助手册》又同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只能给予其中一项社会保险补助。

第十一条 各类用人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新招用持有《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3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发放工资的,经隶属的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相应期限(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制定的岗位补贴标准执行。招用持有《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又同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只能给予其中一项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贴,应向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与新招收的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新招收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的《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和《失业证》。

第十三条 招用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拨款程序,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行制定的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拨款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一律取消反担保要求,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服务性收费应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零就业家庭中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扶持金等补助资金,从各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零就业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资格:

(一)家庭失业成员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其从事力所能及工作(含用人单位同意聘用而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

(三)连续3个月未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的。

第十七条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实行验册制度,未就业人员每季应持《手册》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册,报告家庭成员的就业状况;已就业人员其《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助或岗位补贴,并在申请社会保险补助或岗位补贴时由用人单位带《手册》及有关录用备案资料到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验册。未经查验的《手册》无效。

第十八条 从2005年起,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作为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各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

第十九条 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统计台帐,加强与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联系,通过在居(村)委聘请的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掌握其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并按季将统计报表上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2005年度起,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二十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申请登记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按省统一样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申请就业援助登记表



所属街道(乡镇): 编号:



户主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相片

身份证

号码

失业证

号码


再就业

优惠证号

技术特长及等级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择业意向













姓名
与户主关系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就业状况
身份证号码
失业证号码
身体条件
技能

特长
择业意向





























































家庭生活来源

月人均收入

享受低保证号















本家庭人口( )人,劳动年龄内失业( )人,申请再就业援助理由(





申请重点帮助对象( )申请帮助项目(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居(村)委会意见
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



签发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帮助项目”栏选填:培训、推荐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自主创业扶持等。

2、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每人发放一本《援助手册》,凭《户口簿》、家庭成员《失业证》及五分相片1张申报登记。

3、本表一式两份,街道(镇)和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各存一份。

家庭成员职业技能培训记录

姓名
日期
培训专业
培训单位
备注










































家庭成员推荐就业记录

姓名
日期
见工单位
工种
备注




















































































注销资格记录

注销时间

注销依据

跟踪责任人



说明:注销依据按《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第十六规定的三种状况记录。



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200 年第 季度) 单位:人、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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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5日  证监发字[1997]22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

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2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分别按照《条
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除个别情况外,应同开一张税票,分别计算,同时交库。每月终了时,由市、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税票列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通过金库统一划转‘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
2.第六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地点,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地点为准。”
3.第八条修改为:“凡是国务院发布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个税收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减税、免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同样给予减免。
纳税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要求减免的,可向县、市地方税务局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4.第九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登记手续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5.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6.第十二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7.第十四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8.第十五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不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9.第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人同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地方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对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视为纳税义务人放弃权利,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处理。”
10.第十九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