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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沿街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4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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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沿街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沿街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7]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沿街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沿街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加强城市绿地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毗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必须纳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局是许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权属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对城市绿地有直接影响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同时提交影响城市绿地的平面布局和景观效果方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和已建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

第九条 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绿化用地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在用地期满一年内恢复原状。

第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泳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绿线的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论证,一般不小于30米。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绿地两侧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规定退让城市绿线。

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沿街商业门面的数量和位置,确需设置商业门面的,H<35米且商业门面为两层以下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小于10米,35米≤H<60米且商业门面为两层以下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小于15米;H≥60米的建筑物、商业门面为两层以上的建筑物和沿街商业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论证。城市道路绿化可按以下两种模式实施:

模式一:前绿化带模式。道牙外为绿化带,然后是人行道和建筑物门前硬化。以乔木树阵、片林、灌木绿化形式为主,每隔50米设一条4—12米宽的树阵式出入口。

模式二:后绿化带模式。道牙外为人行道,然后是绿化带和建筑物门前硬化。以乔木树阵、片林、灌木绿化形式为主,每隔30米以上设1.5米宽的人行步道,并满足消防要求。

第十二条 河岸绿地一般不设出入口,情况特殊确需设置的,占用绿地的宽度不得超过4米,且为步行通道,不准设机动车出入口。

居住小区在道路绿地开设出入口的,主出入口占用绿地的宽度不得超过16米,次出入口占用绿地的宽度不得超过10米,消防通道占用绿地的宽度不得超过6米。

一般公共设施、工业、仓储、道路广场、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或庭院,在道路绿地开设出入口的,出入口占用绿地的宽度不得超过16米。

大型公共建筑、工业、仓储、学校、对外交通设施等在道路绿地开设出入口的,应提请市城乡规划局专项论证。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道路绿地开设临时出入口的,出入口占用绿地的宽度不得超过6米。

第十三条 新建市政管线应尽量避开现有绿化带,确实无法避让的,权属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设计方案、补绿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提请市城市规划技术委员会或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按补绿方案将绿化带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在城市绿地内建设公厕、垃圾中转站、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等,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遵守公共绿地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核准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通知
证监会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股东大会决议》,我会对你公司的发行申请予以核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意向书》及《发行方案》进行。



1999年10月18日
  案情:2004年,某国有公司工会主席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职工补充养老储金会的70万元资金存入某城市信用社,为朋友张某的贷款提供担保。后信用社将担保款扣划用于偿还贷款。2006年8月,为应付审计,陈某虚开了一份70万元的现金支票并伪造了相同金额的公司各部门领取补充养老储金返还款的明细表,让会计伪造领款人签名后平账,但是会计将没有伪造签名的明细表直接入账。至2010年案发时,陈某未将被挪用的70万元归还。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陈某使用虚假支付凭证平账的行为是否由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在挪用公款后利用虚假的支付凭证平账,使挪用公款的行为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没有被发现,且没有归还行为,可以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关于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最高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从这段内容的本意来看,是明确行为人处理账目的手段本身足以造成在账目上难以被发现的结果,同时没有归还行为的,以此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本案中,陈某用于平账的虚假支付凭证由于存在明显瑕疵,不足以造成在财务账目上难以被发现的结果:其一,会计没有按照陈某的授意伪造领款人签名,平账的明细表形式并不完整。其二,这份明细表即使伪造了签名也只能用于应付本公司以外机构的审计,而任何一名公司职工看到后都会发现没有领取返还款的事实。

此外,陈某长期主管储金会的工作是挪用公款的事实在长时间内没有被发现的主要原因。因此,陈某辩解主观上没有不归还被挪用公款的意图,可以成立。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