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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组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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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组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组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


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中组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4-04-22

教基[2000]20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精神和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以下简称“两个工程”)的要求,为了确保“两个工程”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实际出发,发挥优势,量力支持,相互学习,加强交流;东部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要为西部贫困地区教育发展做贡献;东部地区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支教的人员,要学习贫困地区学校教师的艰苦奋斗精神和朴实的工作作风,贫困地区学校教师要学习支教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无私奉献精神和教学及管理经验;以学校之间对口支援为基本形式,以贫困地区为支援对象,以义务教育阶段相对薄弱学校为重点,促进贫困地区学校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不增加受援地区的经济负担。

  二、实施范围

  (一)“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对口支援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扶贫协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6]26号)确定的开展扶贫协作的对口关系实施,即北京市支援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支援甘肃省,上海市支援云南省,广东省支援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支援陕西省,浙江省支援四川省,山东省支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辽宁省支援青海省,福建省支援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市支援贵州省。“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应对口支援关系。

  (二)东部地区有关省(直辖市)各选择100所学校、计划单列市各选择25所学校,与对口支援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选择的相应数量的贫困地区学校,结成“一帮一”的对子。先行试点,以后逐步扩大。 西部大中城市支援学校数量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受援学校的相应数量和对口支援关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两个工程”的受援学校原则上不应重复。

  (三)受援地区原则上应是2000年前尚未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国家及省级贫困县。为便于工作,应适当考虑受援地区的交通、气候、语言、生活条件等因素。

  (四)选择受援学校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重点,集中支援国家及省级贫困县的相对薄弱学校。小学校均规模一般在200人以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对口受援学校规模可适当缩小。

  (五)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做力所能及的支援工作。

  三、期限和目标

  “两个工程”的实施暂分为两期,每期两年左右,从2000年开始启动。第一期结束前一个月,第二期支援学校和受援学校名单应予确定。通过“两个工程”的实施,逐步构建起东部地区、西部大中城市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的桥梁,进一步促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缩小东西部地区教育水平的差距,着重在基础教育方面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支持。

  四、援助任务

  (一)支援学校选派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到受援学校任教或担任校领导职务,帮助提高受援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受援学校可选派中青年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和培训,具体人数由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双方协商确定。

  (二)向受援学校无偿提供闲置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具和图书资料等,包括使用过但仍可用的计算机、电视机、录像机等。

  (三)双方学校可开展“手拉手”活动。支援学校学生可自愿向受援学校贫困学生提供用过的课本和多余的文具、玩具及衣物等。

  (四)其他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

  五、有关政策

  (一)到贫困地区支教的教学和管理人员工资、差旅费、保险费、医疗费、各项补贴等,按照有关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费用由支援地区的财政部门负担。

  (二)受援地区应在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给参加支教的人员提供方便,免费提供住宿。受援学校教师到支援学校学习培训的费用原则上由支援地区财政部门负担。

  (三)实施对口支援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在职务评聘、转正定级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到贫困地区学校任教,对做出显著成绩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到贫困地区对口支教人员的有关待遇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6]23号)中有关支教人员待遇方面的规定执行。

  (四)自东部地区支援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至西部地区受援省(自治区)的援助物资的运输费用,原则上由东部地区支援方负担,在西部地区受援省(自治区)内的运输费用由受援省(自治区)负担。

  (五)各有关部门对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要高度重视,给予大力支持。在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地方政府遇到的困难,要尽可能帮助解决。

  六、组织领导

  (一)全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由教育部牵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协助,中组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二)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把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两个工程”,作为东西扶贫协作和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部署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三)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行动,与对方共同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西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抓紧制定本地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的实施方案。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将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及对口支援学校名单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四)各地要不断地总结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经验,宣传先进典型,迅速排除困难,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授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
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向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2000年7月20日

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7〕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遏制当前起重机械事故持续高发的态势,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近年来,起重机械事故持续高发,安全形势十分严峻。2005年起重机械事故起数占特种设备事故总起数的32.5%,2006年占44.7%,今年上半年起重机械事故继续呈上升趋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有些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有效遏制起重机械事故高发态势,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今年特种设备安全控制指标的完成,根据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即将开展的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攻坚战,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起重机械事故的高发态势,力争2007年底前,起重机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以构建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为核心内容的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攻坚重点
  2007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的工作中,对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作出部署,各地正在积极地推进。当前,要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深入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的攻坚战。
  (一)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治理攻坚。重点治理近年来起重机械事故频发的冶金行业以及房屋、市政、交通、铁路、水电等建设施工工地。
  (二)开展重点企业的治理攻坚。重点治理发生过事故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且尚未整改到位的企业,基础薄弱、管理混乱的企业,设备数量较为集中的企业。
  (三)开展重点设备的治理攻坚。重点治理发生事故较多的流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门座起重机,以及引发事故较多的安全保护装置(如限制器、制动器等)和主要零部件(如钢丝绳、吊索具等)。
  (四)围绕有关人员素质提高开展治理攻坚。重点治理部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法制意识淡薄、疏于安全管理的状况;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部分检验人员和安全监察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安全把关不严的情况。
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拟订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好起重机械专项治理的攻坚战。
三、工作措施
坚持从生产源头抓质量安全的工作思路,坚持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原则,坚持全面覆盖与重点攻坚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以使用环节为切入点,采取断然措施,扭转起重机械事故高发的被动局面。
(一)严格组织“四查”,开展隐患排查
1. 查生产源头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是否持证,是否按许可范围生产;
――起重机械产品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起重机械产品是否具有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规范有要求的)等出厂随机文件,是否履行了安装告知手续;
――进口和现场制造的起重机械及其主要结构件是否符合安全质量的相关规定。
2. 查使用管理
――选用设备是否符合工作条件和环境要求,尤其是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是否满足《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的要求;
――是否使用无证制造、安装或安全保护装置不全的起重机械;
――是否履行使用登记,是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标识是否齐全并正确张挂;
――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形成了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为主要责任人、作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安全责任体系,操作规程是否齐全,相应制度是否有效落实并有执行记录;
――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是否齐全,是否对设备开展了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发现设备隐患时能否及时整改并且有可跟踪的记录;
――是否建立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是否持证上岗,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掌握必要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知识。
3. 查检验把关
――检验机构是否按照责任区实行检验覆盖,并落实定期检验率;
――检验机构是否严格实施审核制度,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检验机构是否做到“八不检”(无证或超范围制造不检验;型式试验报告未覆盖不检验;无证或超范围安装不检验;无证或超范围修理改造不检验;未办理告知手续不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不检验;主要部件或整机使用寿命到期不检验;没有持证作业人员不检验),是否做到“一报告”(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质检部门);
――检验人员是否符合持证上岗要求;
――检验工作安排和检验报告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技术档案是否完整。
4. 查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动态监督体系能否有效运转;
――是否制定现场监察计划,现场监察记录是否齐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整改核查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是否及时办理受理告知、使用登记及人员考核等许可工作,是否存在乱作为、不作为行为;
――是否积极组织事故调查,并按照规定时限结案。
(二)采取断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对“四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质检部门要分门别类,采取断然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
――生产单位超许可范围制造安装、未履行安装告知手续、未申报监督检验、未及时移交设备技术资料、提供未经型式试验或安全保护装置不全的起重机械;
――使用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时申报定期检验、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开展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使用无证或安全保护装置不全的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能有效执行;
――检验机构未按责任区域实行检验覆盖、检验工作质量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能做到“八不检、一报告”、检验技术档案缺失等;
对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整改情况应当明确责任,跟踪确认。对到期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对不能自觉办理使用登记、不按规定申报定期检验、管理工作混乱的使用单位,还应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控。
同时,质检部门要加强层级监督,对未按规定履行现场安全监察职责、重大问题处理或报告不及时、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不健全、安全监察人员无证上岗,以及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不能有效运转等状况,要及时提出工作要求和措施,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2. 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起重机械,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选型不当并明显危及安全的起重机械;
――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或未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
――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到期未检或已经超过设计寿命期限的起重机械;
――无证作业人员使用的起重机械;
――超工作级别使用的起重机械;
――重要技术档案缺失的起重机械;
――现场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
――存在其它危及安全因素的起重机械。
上述停用设备仍有使用价值的,必须经过整改,确认符合安全质量技术要求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后,方可恢复使用。
3. 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起重机械,应当立即取缔:
――非法生产的起重机械;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起重机械;
――其它严重违法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起重机械。
对“四查”中发现问题已经涉嫌触犯刑律的,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关系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全局。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与国务院即将部署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实施。同时,要结合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冶金起重机械整治的要求,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进程和工作质量。
(二)整体联动,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起重机械数量较大、流动性强、使用分散、管理基础薄弱、监管人员不足,而且是多部门监管的体制。对此,各级质检部门应有充分的认识,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以我为主、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将专项治理攻坚战与构建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相结合,逐步完善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舆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起重机械安全知识和法规规范,增强劳动者、管理者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要大力表彰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鼓励并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并曝光典型事故和严重事故隐患,公布攻坚战重大行动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形成有利监督到位的社会氛围。
(四)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加强层级监督和指导。
各级质检部门要及时总结攻坚战工作,推广交流经验,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指导下级部门开展工作;总局派驻各省的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工作组已将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专项整治纳入工作内容,各地要制定措施,切实加强一线安全监察和执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