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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汕头市市区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及地下车库容积率和报建费用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3:5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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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汕头市市区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及地下车库容积率和报建费用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实施《汕头市市区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及地下车库容积率和报建费用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规国通〔2002〕104号

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市区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及地下车库容积率和报建费用计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颁布。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汕头市市区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
及地下车库容积率和报建费用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市区城市环境,鼓励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架空层和地下车库,增加市民公共活动空间,提高居民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是指住宅楼(含有住宅的综合楼,下同)的楼层中至少有两面不设护围,并对住宅区内所有居民开放,作为休闲、活动场所的非经营性公共空间的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车库,是指专门用于居民车辆停放的地下停车场,包括顶板面高出其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含1.5米)的半地下车库。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及地下车库的建筑容积率和报建费用的计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开发住宅建设项目,其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及地下车库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并免予征收相关报建费用。
  第五条 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部分享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优惠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将该部分作为住宅区的共用空间,不得将之列入共有面积分摊,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用于经营性用途。
  第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计核征收的住宅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架空层及地下车库的地价款和相关报建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责令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停止建设、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


关于责令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停止建设、补办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19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2008〕3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如果建设单位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停止建设的决定,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关于补办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该款规定的“补办手续”是对违反环评规定的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即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依法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根据“补办手续”的要求而报送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核后,依法可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



                          二○○八年九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施行以来,不少地区反映,有不少纳税人以会议费、广告费等名义多扣除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的情况;也有不少企业在税法规定之外提取各种准备金,严重扭曲了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原则。为此,特对加强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

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其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