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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22:1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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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农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内容、方法和程序,按照农财两部制订的《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

  联系电话:64192878 64192545 64193347(传真)

  电子信箱:cetushifei@agri.gov.cn

  附件: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农 业 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效果,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开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1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05]43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6]11号)以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了验收对象、验收组织、验收方法及验收程序,明确了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指标完成情况、组织管理、宣传培训、资金管理和使用、农户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满意程度以及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

第二章 验收方法及程序

  第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县自验、省级验收、国家抽查复验三个层次。项目县自验率和省级集中验收率达到100%,省级现场抽验率为20%,国家抽查复验率为5%。

  第五条 国家、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由行政管理人员和科研、教学、推广部门专家组成,每个验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听取情况介绍、现场察看、查阅资料、打分评价的方式进行。验收组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填写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价表(附件1),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七条 项目自验由项目县(市、区、旗、团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验结束后,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八条 省级集中验收和现场抽验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完成后,将项目验收报告及各项目县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价表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

  第九条 抽查复验由农业部、财政部联合组织,并监督检查各省市区验收工作。

  第十条 省级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总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要责成项目县补充完善建设内容,并在3个月内申请复验。对复验和抽查复验不合格的,按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县自验应在项目合同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省级集中验收和现场抽查应在项目合同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国家抽查复验应在项目合同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十二条 合同指标完成情况

  (一)土壤采样。土壤采样覆盖面积达到合同规定的覆盖面积,采样点的分布、采样密度、样品数量和采集方法符合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土壤样品采集调查表和农户施肥情况调查表填写完整。

  (二)样品检验。土壤和植物分析化验符合《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要求,并达到合同规定的数量。

  (三)田间试验。各项目县“3414”田间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试验资料齐全,有试验方案、工作记录和汇总表格,完成试验报告。

  (四)校正试验。各项目县校正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试验资料齐全,有校正试验方案、工作记录和汇总表格,完成校正试验报告。

  (五)发放施肥建议卡。项目核心示范村配方施肥建议卡入户率达到100%,其他示范区达到90%以上,并有登记记录。

  (六)农民按配方施肥面积。项目区农民根据配方施肥建议卡自行购买肥料进行施肥的面积,与配方肥施用面积合计达到合同规定面积。

  (七)配方肥施用面积。项目县农户施用配方肥面积当年不少于20万亩。配方肥有生产配方、合作协议、厂家地址、经销点名录、农户购买和应用配方肥记录(台帐)。

  (八)化验室建设与质量控制。化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配置满足《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所规定的化验项目需求,配备专兼职化验人员。如参加过农业部组织的化验室检测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合格。

  (九)主要作物施肥指标体系。根据当地田间试验、农户调查和测试化验结果,初步形成当地主要农作物施肥指标体系。

  (十)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建设。按照农业部统一要求建立县级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数据库能够运转和对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规范、准确上传省和农业部。

  (十一)耕地地力评价。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在对有关图件和属性数据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县域耕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实施第二年,各项目县开展耕地地力状况评价工作,编写地力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

  (一)领导机构。项目县成立有政府分管领导或农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技术小组。项目县成立有县土肥技术部门技术骨干为主,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培训和指导。

  (三)宣传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明白纸、现场会、流动宣传车、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经常性的宣传。县土肥技术部门对项目实施区所在乡(镇)所有直接从事土肥技术推广的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培训1次,对项目实施区所在村技术骨干和科技示范户每年培训5000人次以上。

  (四)进度统计。项目县按照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2006]种植(耕肥)24号文件“关于启用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统计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按时填报、上传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进展季报、年报,数据真实可靠。

  (五)档案管理。项目实施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资金管理办法、配方肥生产企业招投标或认定管理办法、化验室质量控制办法、合同书、工作方案、宣传培训材料、试验方案和观测数据、施肥建议卡、现场图片(照片)、统一格式的数据库、成果图件、农户调查表、原始记录、进度报表、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等完整齐全,分类归档。

  (六)企业参与。按照各省制定的配方肥生产企业招投标或认定管理办法,认定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企业供肥能力基本满足项目需要。

  项目实施期内认定企业无配方肥质量投诉事件。

  (七)农民满意程度。项目县自验中需完成农民满意程度调查,至少填写30户农民满意程度调查表(附件2),并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01号文),项目资金有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有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无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现象。

  (二)仪器购置。化验室仪器设备购置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招标采购,有相关文件、合同等。所购仪器设备必须有合格证、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地址,并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编号、登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并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价表。
     2.项目区农民对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满意程度反馈表。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4]第1号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唐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
(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公园、绿地、文物古迹、雕塑以及纪念性、标志性建筑设施等工程。
6、城市防灾工程。
7、城市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包括除军事营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各类工程设施及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及有关地下隐蔽工程。
(二)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市政、环保、房地产、人防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城建档案资料。
(三)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资料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资料。
人防工程、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和军事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单位提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重大建设工程的预验收工作期限不超过十日。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准确、齐全的竣工档案材料(原件)。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无现状图或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并在补测、补绘后一个月内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为整理、编制工程档案,整理、编制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相关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应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城市建设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基础档案资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本市市区的城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他各县(市)城建档案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移交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正本的同时,应当自存档案副本。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不重复接收或移交。

对国家机关利用档案或者单位、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对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向国家捐赠珍贵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移交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处罚,可以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理区)的城建档案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印发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

工作奖评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以“科学发展、先行先试”为核心,推动珠三角地区进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发展轨道,确保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实现“四年大发展”目标任务,根据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设立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工作奖(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奖),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标准客观。以定性评价为主,采取集体评审、量化打分的形式,科学评估珠江三角洲各市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创新举措及成果。

  (二)民主公开,规范透明。严格评奖程序,严肃评奖纪律,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评奖,评奖结果向社会公布,增强评奖的透明度以及公正性、权威性。

  (三)总体评价,突出亮点。采取总体评价和亮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民生建设等各方面工作中的创新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作出总体评价;对其中最具突破性、创新性和示范性的工作亮点进行单项评价。

  (四)鼓励创新,促进发展。充分考虑珠江三角洲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创新工作基础条件差异,鼓励珠江三角洲各市敢想会干,多出“新招、实招、硬招”,积极探索实践创新措施。

  第三条 创新工作奖评奖对象为珠江三角洲9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分综合奖和单项奖,综合奖对珠江三角洲9市总体创新工作进行评奖,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单项奖对珠江三角洲地区9市实施的单项创新工作进行评奖,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评奖活动在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规划纲要办)结合每年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工作具体组织。

  评委由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组部分成员,珠江三角洲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具体由省规划纲要办在评奖活动前提出建议名单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 评分规则

  第五条 综合奖评奖得分包括基础分、评委评分、评估考核组组长评分三部分。

  第六条 基础分体现珠江三角洲各市通过工作创新,推动《珠三角规划纲要》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效果,其分值采用珠江三角洲各市当年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得分。

  第七条 评委评分由评委对珠江三角洲各市创新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分为总体评价分与亮点评价分。

  总体评价分由评委根据珠江三角洲各市创新工作总体情况书面材料、现场陈述进行评分,分值区间为60至10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得出算术平均分作为总体评价分。

  亮点评价分由评委根据珠江三角洲各市创新工作亮点书面材料、现场陈述、省有关部门评价参考意见对各市亮点工作逐项进行评分,分值区间为60至100分。创新工作亮点为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工作创新(含工作方式方法创新和推进工作力度等)三类,其权重分别为1.0、0.9、0.85。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经加权后得出算术平均分作为各市亮点评价分。

  评委评分=总体评价分×40%+亮点评价分×60%。

  第八条 评估考核组组长评分由评估考核组组长会议确定。对特别重大的、在全省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创新工作,可由评估考核组组长会议经讨论后予以加分。

  第九条 综合奖得分=基础分×30%+评委评分×60%+评估考核组组长评分×10%。

  各市得分最高的为一等奖,得分2-3名的为二等奖,得分4-6名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单项奖由评估考核组组长会议在亮点评价分得分前20项中选取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 珠江三角洲各市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市上一年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包括本市创新工作总体情况和5项最具突破性、创新性和示范性的亮点工作)送省规划纲要办,由省规划纲要办汇总后送省有关部门评估并逐项提出评估参考意见。

  第十二条 省领导小组结合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工作适时组织珠三角创新工作交流会暨评审会,由珠江三角洲各市负责同志陈述本市创新工作总体情况和亮点工作,评委根据现场陈述、书面材料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对各市创新工作总体情况和亮点工作分别进行现场评分。评委评分由省规划纲要办负责收集统计。

  第十三条 评审会后省规划纲要办及时组织召开省实施《珠三角规划纲要》评估考核组组长会议,形成评估考核组长评分。

  省规划纲要办汇总各市基础分、评委评分和评估考核组组长评分,形成评奖意见,经省领导小组讨论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可适当调整评奖规则。

  第十五条 评奖结果作为我省组织、人事部门任用、奖惩、培训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评奖结果在全省通报,并及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省领导小组将珠江三角洲各市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民生建设等各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汇编成册,加以宣传推广,推动面上工作。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建立评奖工作责任制。评奖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导致评奖结果严重失真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评审会邀请省监察厅派员监督。

  第十九条 评奖对象应实事求是,不得夸大、缩小甚至隐瞒、歪曲事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并全省通报批评。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将根据试行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进行相应调整,由省规划纲要办按规定程序办理。省规划纲要办根据本办法制订评奖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规划纲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