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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7:0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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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5]第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名司(厅、局、室)直属单位:
为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应急管理能力和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做到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高致禽流感疫情期间禽类市场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市场稳定、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控禽流感工作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调整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成员》,现予发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市场防控高病性禽流感指挥工作机构,完善应急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禽流感疫情市场防控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指挥工作机构、开展市场防控工作等情况,请及时上报总局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
附件1:《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附件2:国家工商总局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名单(略)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有效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应急管理能力和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期间禽类市场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禽类市场交易安全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工商办字[2005]第86号),制定本预案。
  (二)方针
  防治禽流感遵循“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指导方针。
  (三)应急级别
  根据《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国办发[2004]12号)规定的禽流感疫情级别,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分为三级。分级标准如下:
  1、一级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
  发生一级禽流感疫情,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实施一级应急响应。
  2、二级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
  发生二级禽流感疫情,启动二级应急预案,实施二级应急响应。
  3、三级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
  发生三级禽流感疫情,视疫情情形,启动三级应急预案,实施三级应急响应。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市场防控应急指挥部
  由总局组成市场防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及其级别,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进行领导和指挥。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办公厅、市场规范管理司、公平交易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宣传中心、信息中心等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
  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研究禽流感疫情有关情况,制定市场防控应急管理措施,指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稳妥地开展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
  2、市场防控应急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场防控禽流感应急办公室。由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组建。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的具体工作;
  (2)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应急指挥部;
  (3)针对预案规定的情形,做好市场防控禽流感预警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
  1、市场规范管理司
  调查禽流感疫情情况,研究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应急管理措施,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检查地方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情况,协调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防疫防控工作。
  2、办公厅
  承担文字材料的综合工作。将各部门提供的素材资料综合整理后反馈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和途径上报上级领导机关。
  3、公平交易局
  负责组织、指导查处疫情期间发生的违法经营染疫禽类产品和防疫疫苗、物品、物资的恶性案件和跨省的大要案件。
  4、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对从事禽类产品经营的市场主体执行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12315行政执法网络有关举报违法经营禽类产品信息的调查、核实、查处工作;加大禽类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力度,保障禽类产品交易安全。
  5、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积极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宣传防控禽流感知识和办法,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落实防控禽流感责任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宣传中心
  负责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7、信息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为禽流感疫情信息传递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三)组织运行体系
  市场防控禽流感疫情,坚持统一指挥、属地监管、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快速反应的原则。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与总局预案相适应的市场防控禽流感应急预案,一旦出现疫情,要按照预案程序迅速建立指挥机构,接受总局及上级机关的指挥和部署,实现应急联动。
  1、总局内部运行机制
  对禽流感疫情,总局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主要步骤包括:
  (1)信息核实汇总。接到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国内发生禽流感疫情通报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本辖区发生禽流感疫情报告后,市场规范管理司要立即核实,迅速呈报应急指挥部。
  (2)决定启动预案。应急指挥部接到有关禽流感疫情的呈报后,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指定相关司局组建应急指挥部,处理市场防控等工作。
  (3)制定应急措施。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成立市场防控禽流感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要积极做好落实工作,指导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
  (4)应急处理报告。应急办公室应将市场防控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状态解除后,要及时总结,形成应急处理报告,以书面形式呈报总局党组。
  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运行体系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组织机构,领导和指挥本地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
  本地区发生禽流感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总局和各自的预案程序,迅速建立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威胁和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三、信息监测
  (一)信息来源与分析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疫情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有关国内和国外禽流感疫情信息,研究分析疫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突发疫情发生报告
  对本地区出现的禽流感疫情,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及时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1、一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突发疫情所在地市县工商局可直接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2、二级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3、三级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三)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急处理情况,须按照规定时限,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1、一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须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上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发生人感染禽流感地区,须坚持每日报告辖区市场监管情况;尚未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的地区,要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日报送辖区情况;一旦出现人感染禽流感病例,须在6小时内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2、二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三日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3、三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一周一报;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要形成完整报告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
  四、预警预防
  (一)总局预警
  总局根据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禽流感疫情信息情况通报,对市场监管需要提前做好的应对准备和预防工作,以紧急通知或明传电报形式发布预警。
  (二)各地预警
  各地应根据本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禽流感疫情信息通报,对市场监管需要提前做好的应对准备和预防工作,发布预警。
  (三)预警级别
  按照禽流感疫情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三级。分级标准如下:
  1、一级预警:国内发生二级禽流感疫情。
  2、二级预警:春冬季节,候鸟从已发生严重禽流感疫情的国家迁徙到我境内栖息或途经我国,有可能在我境内发病或传染病毒;国内发生三级禽流感疫情。
  3、三级预警:适用于禽流感病毒进入易发、高发期,有可能出现市场交易潜伏染疫禽类产品情况;我国周边国家发生禽流感疫情,染疫禽类产品有可能通过边境市场交易将病毒传染到我国境内。
  五、应急响应
  (一)一级应急响应
  1、总局应急响应
  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一级预案。总局分管局长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各有关司局作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应在12小时内,召开有关司局参加的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并下发各地工商局,指导全系统做好紧急应对工作。对疫情严重,可能引起较大市场波动的地区,总局要分批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2、疫区应急响应
  (1)快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关键防控措施,迅速开展市场防控应急监管。
  (2)迅速关闭疫点及其周围三公里内禽类交易市场,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市场。
  (3)对禽类产品交易市场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清除可能导致市场传播禽流感的隐患。
  (4)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特别加强对疫区与非疫区结合部市场、边境禽类贸易市场、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巡查,对禽类市场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严密监管,严防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和病死禽类流入市场;对不符合禽畜及其产品经营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
  (5)严厉打击非法交易染疫禽类产品、病死禽类和未检疫禽类产品的行为;从重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疫苗和相关防疫物品、物资及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和流通秩序的行为。
  (6)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经营者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无合法票证产品进入市场;实施禽类产品“挂牌经营”管理制度,要求市场内禽类产品经营者挂牌经营,标明禽类产品生产地、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销售承诺等内容。
  (7)落实市场开办单位和场内经营者防控禽流感传播的责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责任书形式详细落实市场开办单位防控禽流感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并指导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场内经营者具体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8)加强对鸟类及其产品市场的监管力度。与有关部门积极联系配合,落实措施,把好市场准入关,防止鸟类及其产品通过市场传播禽流感。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经营鸟类及其产品行为,对交易染疫鸟类造成禽流感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非疫区应急响应
  非疫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好市场防疫的各项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严密监视禽类市场及其产品交易动向,及时做出预警;全面清理检查市场,防止疫区活禽及其产品流入本地市场。要重点加强对疫区周边区域、重点产区交易市场的巡查。大中城市及其郊区、边境地区、曾经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候鸟栖息地地区、养殖大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禽类市场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严密监管,严防染疫禽类产品流入市场。
  4、应急保障。
  (1)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一级预案启动期间,总局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相关司局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和主管副局长手机保证24小时开通,严禁关机或不应答。
  (2)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
  总局机关保证有专人值班,各地随时向总局报告疫情发展情况和市场监管状况,总局开通的专用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司局处级以上干部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备勤,手机保证24小时开通,严禁关机或不应答,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用电话,确定专人值班,及时上报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地市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3)物资保障。
  一级应急响应期间,防控设施、装备、应急物资要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二)二级应急响应
  1、总局应急响应
  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二级预案。并依照职责分工,指定有关业务司局组建应急指挥部,确定相关司局负责人任总指挥。
  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制定应对措施,并通过文件形式下发有关地区。对可能引发连锁疫情的,总局应迅速通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做好应对工作。
  对出现重大疫情的地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调查了解情况,指导地方做好防控工作。
  对发生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疫苗、防疫物品和物资的恶性案件,应急指挥部应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实地调查。事发地所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局长要亲自带队实地调查,限期查清案件事实,摸清案件发生根源,依法查处,消除影响,并迅速将查处情况报告总局。
  2、地方应急响应
  发生疫情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一级应急响应规定的要求,落实关键防控措施,实施一级应急保障。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变化情况,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做出预警,对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消除疫情隐患。大中城市、边境地区、候鸟栖息地地区、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养殖大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禽类市场交易活动(包括鸟类市场交易活动)的监控,防止染疫禽类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疫区禽类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保证禽类产品质量安全。
  (三)三级应急响应
  1、总局应急响应
  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宣布启动三级预案,指定专门司局负责处理。由相关司局组建应急办公室,不再组建应急指挥部。
  对出现重大疫情的地区,应急办公室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调查了解情况,指导地方做好防控工作。
  对发生重大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疫苗、防疫物品和物资的案件,应急办公室应及时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点实地调查,并会同事发地所在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总局。
  2、地方应急响应
  发生疫情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一级应急响应的要求,落实关键防控措施,实施一级应急保障。
  未发生疫情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变化情况,完善应急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做出预警,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大中城市、边境地区、候鸟栖息地地区、发生过疫情的地区、养殖大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禽类交易市场(包括鸟类交易市场)进行重点巡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疫区禽类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六、宣传引导
  应急响应期间,特别重要信息发布要经总局应急指挥部审批,统一口径,统一发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遵守禽流感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纪律要求,不得对外发布有关禽流感疫情信息。要通过市场渠道积极做好禽流感防治科普知识宣传工作,使经营者、消费者了解禽流感传播的特点和预防知识,增强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范保护能力,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市场防控工作。
  七、后期处置
  (一)应急结束
  禽流感疫情得以控制后,由总局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二)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疫情发生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禽流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内容包括市场防控基本情况、市场防控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文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总局应急办公室。同时,要及时查找工作漏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市场防控应对能力。总局汇总各方面情况后,形成专项报告,上报国务院。
  (三)责任追究和奖励
  1、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市场发生疫情信息瞒报、缓报、谎报的,要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对未按照总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严格追究工作不力干部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禽流感通过市场渠道传播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市场防控禽流感应急预案。地市和县级工商局制定的市场防控禽流感应急预案,报上级机关备案;省级工商局制定的市场防控禽流感应急预案,报总局应急办公室备案。
  总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应急管理能力
  (二)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和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对本预案进行解释。
  (三)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195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局):
特赦令公布后,不少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我们提出有关特赦罪犯刑期、服刑时期的计算和剥夺政治权利等问题,要求解答。我们根据确实改恶从善这一特赦罪犯的主要标准和中央规定的政策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过去已经减过刑而现在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其刑期和服刑时间的计算问题
1.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五条,即无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满七年,从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关押的时间不得折抵。
2.原判死缓,曾经减为无期徒刑,又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原判死缓,曾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二、三条,即有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到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的关押时间不得折抵。
3.原判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二、三条,即有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到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的关押时间不得折抵。
4.原判有期徒刑,已经减过刑的罪犯,划分其刑期属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应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关押之日起算。
二、特赦罪犯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1.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如经特赦减为有期徒刑,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的时间,也可以相应的减少。至于减到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请省、地委决定后,在特赦通知书上注明。
2.经特赦释放的罪犯中,原判当时应当剥夺而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在特赦通知书上补判剥夺政治权利。这个问题,可以在安置工作中适当处理。


关于印发《湖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0]126号



  《湖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

                   湖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保证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合业[2000]111号)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各自职责,负责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做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市场抽查。

  第四条 烟花爆竹实行归口经营、经营资格审批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由市县供销社专营公司或日用杂品公司统一批发经营。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须经省供销社资格审查批准,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行业资格;经市公安机关安全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
  本市按前款规定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市供销社、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烟花爆竹代理批发经营点,是批发经营单位的延伸,其数量、地点,由市、县批发经营单位会同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经公安机关安全经营条件审查确认,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代理批发经营点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代理批发经营点不得从生产单位直接组织货源,变相独立经营。委托的批发经营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对接受委托的代理批发经营点进行安全经营管理。代理批发经营点应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应符合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并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查确认,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零售点布设,按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由市、县批发经营单位,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第八条 本市烟花爆竹货源的组织,由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批发经营单位统一负责,代理批发经营点或零售点不得经营来自其他渠道的烟花爆竹。

  第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烟花爆竹订货、合同和调运手续管理规定,必须从具备有效的《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货;经营的产品必须具有省级以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并应符合本市销售、燃放的时间、品种、区域等限制。
 
  第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代理批发经营点、零售点,应具备与其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要求的烟花爆竹安全存放仓库和安全储存保管措施,并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定。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代理批发经营点,应负责对代理批发经营点和零售点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应加强行业管理,做好归口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挥好流通主渠道作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储设施安全条件、经营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情况、企业内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经营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等安全经营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严格《民用爆竹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核发。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对烟花爆竹购买合同内容和产品安全检测证明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执行关于出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的规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对烟花爆竹产品市场进行监管和质量监督,严厉查处制售劣质及违禁产品行为。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上级关于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控的有关规定,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均应有省统一制作的防伪标签。

  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供销合作社应分别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组成日常监管协作组织,加强协调沟通,并按各自职责查处违反安全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凡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购买、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依据《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顿;屡教不改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对非法制造、贩卖、私藏、私带烟花爆竹的,以及其他导致烟花爆竹流散的责任人,依据《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市市区“限制燃放”期间内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在“限放”公告中一并作出。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依照各自职责,对有关条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