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7:41: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印发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己经十二届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

第五条 韶关市户籍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在韶关市范围内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免费进入公园、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书证,享受半票进入各风景区、旅游景点。

(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三)到各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优先。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并免收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巡诊费。卫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服务,并提供免费体检。

(四)免交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的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给予法律援助。

(五)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各部门应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供电、供水、商场、饮食、维修、燃料等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七)免费乘坐市区内的公共汽车。对老年人乘坐汽车、火车等交通工具,给予优先购票,进站、检票、上下车优先,候车室应设置老年人专座。

(八)享受半价优惠进入市区各体育健身场所、影剧院活动或观赏。

(九)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有条件的地方应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

第六条 凡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办理《优待证》,《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优待证》只限于本人持证使用。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接受有关工作人员的查验。老年人使用伪造的《优待证》或冒用他人的《优待证》,服务单位和服务人员可拒绝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优惠。

第八条 老年人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园及景区等,应自觉遵守公共汽车和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尽量避开上下班人流和旅客高峰期;不能独立行走的老年人,语言、视力、听力有严重障碍的老年人,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癫痫症及其有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或进入公共场所活动须有人陪同,以防发生意外。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电线电缆包装盘收取押金办法(修订)

机电部


电线电缆包装盘收取押金办法(修订)

1990年3月22日,机电部

为节约国家资源,决定对电线电缆各种包装盘统一收取押金,并制定本办法。
(1)包装盘限于全木盘、全铁盘、铁木盘、胶木盘和ABS轴。
(2)生产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每个包装盘付给用户押金收据一张,连同货款向用户办理托收押金,用户不得拒付。用户将包装盘送回生产厂时,凭押金收据,收回押金。生产厂还应按包装盘损坏程度付给余值价款。
(3)包装盘押金有效期为二年,个别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与生产厂协商延长押金期限。
(4)由于各厂生产产品不同,设备条件不同,各厂的包装盘原则上由本厂回收利用,非本厂产品的包装盘,当地生产厂可使用的, 经用户要求就地回收者应照付余值价款,但不退押金。
(5)用户退还包装盘所需运杂费,应由生产厂负担,计入本厂包装成本(或冲减年末过期押金)。
(6)属下列情况的,经双方协商可免交押金,并在合同中注明:
①出口援外产品;
②西藏、青海地区;
③国家储备局订购的储备产品。
(7)电线电缆包装盘押金标准和退还用户余值,都按包装盘成本计算。押金标准按成本的1.3倍制定,退还用户残值标准参照原办法制定。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定电线电缆盘成本,制定实施细则,报我部经济调节司备案。
(9)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中国民用航空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中国民用航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民航各省(区、市)局,航站各机场:
为改善支线航空营运环境,发展国内支线航空运输,现将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乘坐国内支线飞机旅客收取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从现行每人50元降低到每人10元。
二、国内支线飞机指70座涡桨及50座以下各类支线飞机(含进口支线飞机)。
三、各机场代收的10元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专用票据。收取的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用于机场的建
设与改造。
四、降低乘坐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另行制定。



2000年8月23日